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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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雾(霾)、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寒潮、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御气象灾害的法律、法规,普及预防气象灾害和减少灾害损失的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气象灾2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历史与现状的分析;(二)气象灾害风险以及危险程度的评估;(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与措施;(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生活知识_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

关于气象灾害的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直接造成的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环境污染、疾病流行等衍生灾害。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其他减轻气象灾害等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并有权对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农业、水利(水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民航、铁路、环境保护、卫生、民政、广播电视、教育、公安、安全监管、邮政通信、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的气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省监狱管理局、民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机制和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入和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吉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大风、寒潮、雷电、冰雹、雾(霾、烟)、高温、干旱、沙尘(扬沙、浮尘、沙尘暴)、严寒、霜冻、低温冷害、低温春涝、连阴雨(雪)、台风和龙卷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实行政府主导、预警先导、部门联动、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评价、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版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版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版)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70号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雪)、冰雹、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减灾、救助等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列入综合防灾减灾绩效考核,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气象灾害调查和评估以及雷电防护、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开展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科普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应当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提高其应对能力。

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明确气象信息服务机构,配备专(兼)职气象信息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气象灾情报告等工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延州政办发[2011]18号【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1.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11〕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经州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延边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延边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制度(暂行)》(延州政办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延边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延边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在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指挥与应对、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延边州辖区内或事涉延边的所有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县(市)政府、州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委成员单位及延边州辖区内中省州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遵循及时主动、真实准确、规范有序、分级报告、安全保密和全天候报送的原则。

第五条州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代表州政府负责全州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工作,县(市)政府、州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委成员单位及驻延中省州直部门、企事业单位是接收突发事件信息和向州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义务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细则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细则

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细则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影响,最大程度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小康建设提供保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是全省气象工作的最高决策和指挥系统,各项重大问题都由指挥部决策和指挥。

指挥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执行国家和省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规、政策。

2.研究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气象灾害防御政策措施。

3.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全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4.研究部署全省气象灾害防御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5.负责全省特大、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处置行动的统一指挥。

6.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联席会议。

7.审核批准各成员单位及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气象灾害防御重大事项。

第二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吉林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承担,应急与减灾处处长兼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职责为:1.组织落实指挥部各项决议、政策和工作部署。

2.制定年度工作细则,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并对各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指导。

3.负责全省特大、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传达、报送和协调工作。

4.负责指挥部会议议题的收集和会议筹备,负责起草各类文件。

5.负责建立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组织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

6.负责编制工作简报,搭建形式多样的部门间信息交流平台,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7.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按照种类、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指挥部的工作运行原则是“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第四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政府负全责、负主责,部门全力抓,社会共同参与。

第五条气象灾害主要包括:暴雨[1]、暴雪、干旱[1]、冰雹、大风、沙尘(沙尘暴、大雾、霾、扬沙、浮尘)、雷电、高温、严寒、寒潮、霜冻、冷害、冰冻、台风以及各类次生、衍生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
一、总则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雷电、冰雹、大风、沙尘等造成的灾害。

为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依靠法制保障,依靠群众路线,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三、防御重点
1. 重点防御对象是学校、医院、居民区、交通枢纽、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

2. 重点防御区域是山区、河谷等自然环境脆弱地带。

四、主要任务和措施
1. 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预警准确率。

2.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 制定完善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5. 加强对气象灾害易发区的排查整治,降低灾害风险。

6. 加强对气象灾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 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1.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
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和工作机制。

3.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 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气象灾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制度范本

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制度范本

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制度,是指对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应急和恢复等工作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综合治理、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气象部门是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等工作。

第二章监测和预警第六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和精度。

第七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监测数据,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内容等。

第八条气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机制,确保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广泛传播。

第三章应急和恢复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程序、应急组织架构、应急资源配置、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设施和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第十二条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恢复重建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气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气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气象部门。

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制度范本旨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制度明确了气象灾害防御预警工作的原则、部门职责、监测和预警措施、应急和恢复流程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气象综合规定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批准部门】8;807;80701;【批准日期】2017.06.02【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08【实施日期】2017.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1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2017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8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吉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监测、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降水、云水、风以及其它可利用的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自治州、县(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的监测、分析、评价和综合调查等工作,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指导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完善减灾体系健全宣传机制——吉林省延边州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完善减灾体系健全宣传机制——吉林省延边州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领导干 部在突发事 件处置 中如何与媒体沟 通进行 多次培
训 。每 年 , 应 急 系 统 还 组 织 县 ( ) 、部 门 召 开 理 论 研 市
讨 会、工作 经验交流会 、工作座 谈会等对应 急预案建 设 与 管理 、应 急预案演练 等进 行研 究探 讨 。通过 多种学 习 培 训形 式 ,加 强了各类人 员对应 急预 案的 了解 。特别是 加强灾 害信息员 培训,广泛 动员组织灾 害信息 员参加 国 家灾害信 息员职业 技能鉴定培 训 ,推进 灾害信息 员职业 化 进程 。 目前 ,全 州 已经有 3 0 0 多名灾害 信息 员 已经获 得 国家灾害信息 员资格认 定。

制定防灾减灾规 划,完善 防灾减灾体制机 制建
设 。根据延边 州 自然灾 害形 势和防灾减 灾工作要求 ,及
3 《 戳 减灾 》 2 l— 总 锛 14 0 中 O2 7 8 期
授 课 , 对 包 括 应 急 预 案 在 内的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进 行 讲 解 。2 1 年 以来 , 联 合 宣 传 部 门对 0O
三 、 广 泛 深 入 开 展 防 灾 减 灾 集 中 宣 传 活 动 , 增 强
等防灾减灾 文化宣传和科普 知识宣教 、技 能培训和演练
活 动 。 同时 ,积 极 动 员 组 织 社 区 订 阅 《 国 减 灾 》 杂 志 中
等减灾 科普刊物 ,还专 门制作 了朝鲜语科普 教学课件 、 宣传 栏 、墙 报和 条幅等 方便朝 鲜族群 众 。全'I4 个社 )2 8 + 区都建立 了 自然灾害 等各种应急预 案 ,建立 了突发事件 领导机构 ,依托公 园、学校、体育馆 等设施建立 了应急
由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为 总 指 挥 , 各 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延州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发〔2006〕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为进一步加快我州气象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3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州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一)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加快延边气象事业发展是应对自然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延边地处北中温带气候脆弱区,干旱、洪涝、低温冷害、冰雹、霜冻、大风等气象灾害频繁发生,对全州经济建设、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日趋明显。

据统计,每年气象灾害造成损失占我州地区生产总值的2%至5%。

因此,加快气象事业发展,提高灾害监测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和防灾减灾能力,对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开展气候资源变化分析,评估气候资源的承载能力,合理开发空中云水资源、风能、太阳能和农业气候等资源,科学利用和有效保护气候资源,对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明确加快我州气象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面向我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新需求,以“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理念为统揽,建立功能先进、结构优化的新型业务技术体制,推进气象科技自主创新,实现气象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一流的气象服务。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延边州气候特征及主要极端气象事件变化规律浅析

延边州气候特征及主要极端气象事件变化规律浅析

延边州气候特征及主要极端气象事件变化规律浅析延边州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域。

其气候特征主要包括四季分明、温差大、降水充沛和风力强大等。

首先,延边州的气候特点是四季分明。

由于地处东经124°30′-130°45′,纬度较高,受到季风的影响较大,使得四季变化明显。

冬季寒冷而漫长,夏季炎热而湿润,春季和秋季温暖宜人。

其次,延边州的气温变化具有明显的日较差和年较差。

日较差指的是一天中的最高气温和最低气温之间的差距,而年较差是指一年中的最高气温和最低气温之间的差距。

延边州的夏季白天气温较高,常常在30℃以上,而夜间气温相对较低,通常在15℃以下。

冬季白天气温极低,常常在零下10℃以下,夜间更低,可以达到零下20℃以上。

年较差较大,夏季和冬季的温差明显。

另外,延边州的降水充沛。

由于受到季风的影响,延边州降雨频繁,年平均降水量在800毫米以上。

降水主要分布在夏季,其中6月和7月是降水最多的月份。

同时,延边州也会受到台风的影响,一些转向北部的台风可能会带来较大的降水量。

最后,延边州的风力较大。

主要是由于冷暖空气的对流引起的,冬季是由于东西气压的差异,冷空气从西伯利亚南下;夏季则是由于高温背景下的对流作用较强。

风力的增大会对气温、降水和湿度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延边州的气象事件中,主要的极端气候事件包括寒潮、干旱和暴雨等。

由于延边州的冬季寒冷,寒潮在该地区较为常见,会导致气温急剧下降,并可能造成冻害。

干旱主要出现在春季或秋季,由于气温升高和降水较少,会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暴雨主要发生在夏季,由于暴雨持续时间较短,降雨量大,容易引发洪水和山洪等自然灾害。

总结来说,延边州的气候特征是四季分明,温差大,降水充沛和风力强大。

在极端气象事件方面,寒潮、干旱和暴雨是延边州主要面临的问题。

了解延边州的气候特征和极端气象事件变化规律,有助于人们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批准部门】8;807;80701;【批准日期】2012.05.30【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05.30【实施日期】2012.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1月1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地震及火山的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环保、民政、教育、卫生、公安、人防、科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防震减灾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火山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安图、敦化、和龙等县(市)以火山监测为重点,延吉、珲春、汪清、图们、龙井等县(市)以地震监测为重点。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日益加剧,气象灾害现象也越发频繁,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制定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规范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全面提升灾害防御水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御、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科技支撑,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预报预警第四条预报预警是防范和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重要手段,应当建立健全预报预警体系,加强预报预警产品服务,提高预报预警准确率。

第五条当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时,有关地方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做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的准备。

第六条涉及到人身安全的重大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防御措施第七条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建立健全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重建等各类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预案和措施,严格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汛、抗旱、防风、防霜、防冰、防雪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防御工作有力有效。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应急救援工作,并加强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和资源协调,及时响应出现的气象灾害,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建设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完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水平。

第十一条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的设施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四章罚则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应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因未能妥善依照条例规定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责修复损失和给予赔偿。

延边州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延边州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延边州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延边州在防汛防台风期间能够迅速、有序、有效地应对突发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延边州实际情况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延边州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风的预警、应急响应、救援、恢复和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防汛防台风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3)预防为主,综合防范。

充分发挥预报、预警、预测等科技手段,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快速反应,协同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迅速响应,协同配合,确保防汛防台风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指挥体系2.1 州级防汛防台风指挥部设立延边州防汛防台风指挥部,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州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

2.2 县级防汛防台风指挥部各县(市)设立防汛防台风指挥部,由县(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

2.3 基层防汛防台风组织乡(镇)级以上单位设立防汛防台风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三、预警和预报3.1 预警级别根据气象、水文等部门的预报和实测数据,防汛防台风预警分为四个等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2 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由州级防汛防台风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水文等部门的预报和实测数据发布。

各级防汛防台风指挥部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四、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延州政办电[2006]120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延州政办电[2006]120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正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通知(延州政办电〔2006〕1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公安部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秋冬季的消防安全,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任务目标以实现“三提升、三降低”(即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防控火灾能力,降低火灾起数、财产损失、伤亡人数)为目标,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切实加强各项火灾预防工作,竭尽全力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全州火灾形势稳定,为建设平安延边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时间安排2006年10月17日至11月10日。

三、主要内容(一)排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及消费场所、医院、学校、敬老院、幼儿园、体育场馆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安全措施情况,重点整治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畅问题;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自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缺少、停用及损坏等问题;违章用火用电问题。

(二)排查农村场院粮食及柴草堆垛情况,重点整治防火间距不足问题,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排查石油化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重点整治违章操作、作业、储存、运输问题。

(四)排查公共消防水源、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情况,重点整治消防水源缺乏、损坏、压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不好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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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3 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
10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1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10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台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冷害、水灾、旱灾、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和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于当地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条自治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采取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每年三月的第四周为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乡规划、区域和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气象灾害综合监测和信息发布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城区间距5公里、乡村间距15公里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学校、医院、企业、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区、重点工程、街道社区等场所,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显示屏或者广播、警报器等设施;乡(镇)、村(屯)应当建立、安装气象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

第十三条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发布系统和数据库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服务网络,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和协调。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媒体提供重大灾害性天气警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报纸、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和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应当及时播发,并标明发布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获知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企业、矿区、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等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

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健全应急监测队伍,结合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同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气象台(站)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跟踪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国土资源、电力、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迅速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连续动态监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所涉及的范围、强度和影响程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气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第五章人工影响天气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空域管制、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的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业装备质量完好,符合使用要求,并经年检合格;
(二)作业点指挥系统健全,通信畅通;
(三)有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作业组织和指挥、操作人员;
(四)作业设施建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及设备保养和弹药及弹药储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运输、存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的防御规划和有关规定,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三十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
(三)露天的大型物资堆场、发电厂、体育、娱乐、游乐设施;
(四)通信、交通、报纸、广播、电视、金融、计算机信息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或者场所;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第三十一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第三十二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三十三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对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学校、金融等重点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四条用于雷电工程的雷电防护产品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并接受当地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专门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由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相应资质,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影响防雷装置效能或者超出防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导电构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损毁防雷装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重大事故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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