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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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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研究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其地位和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分析刑法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完善刑法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法治社会;地位;作用;完善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和犯罪现象的增多。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在此背景下,研究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深入探讨。

第二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2.1 刑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刑法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性、普遍性、严格性、公正性等。

2.2 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1)刑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法律武器;(2)刑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3)刑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防线。

第三章刑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3.1 维护国家安全刑法通过规定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

3.2 维护社会稳定刑法通过惩治各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3 保障公民权益刑法通过规定和实施刑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章刑法体系的完善4.1 完善刑法立法(1)加强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2)完善刑法立法的程序,确保立法质量;(3)加强刑法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2 完善刑法司法(1)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2)严格执行刑法,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3)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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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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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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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论文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这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学学术论文篇一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摘要: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近年来学术界围绕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反思与捍卫,而认识论与价值论二者均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将二者并重更符合刑事司法的发展潮流。

关键词:证据法学;认识论;价值论;并重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9-0069-02在当代诉讼制度的体系中,证据制度无可争议地处于核心地位,而随着法制现代化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证据法学近年来日益繁荣,诉讼法学界对证据法学诸多问题的研究也在渐渐形成争鸣的态势,其中关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问题作为证据法学的根本问题也愈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围绕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旧说“认识论”展开了种种的反思与捍卫。

作为一个前提性与根本性的问题,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有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一、诸家之言1.认识论。

长期以来,这一学说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近期学术界关于理论基础问题的探讨也主要是围绕该理论展开的,在各家争鸣的今天,仍有人坚持着这一理论,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

其一是有人坚持“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并且坚持在诉讼中要达到客观真实[1];其二,有人主张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则性指导,但同时提出应该把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2]。

2.价值论。

该学说反对将认识论定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认为这是当今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刑讯逼供及现代证据规则建立难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认为“必须对此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将证据规则建立在形式理念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之上”[3]。

3.二元论。

该学说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的主张。

其一,统一并存说。

有学者认为,“辩证唯物认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二者的对立统一,成为指导我们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础。

”[4]其二,补充说。

【法学论文】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法学论文】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摘要:在漫长的人类历史进程中,道德和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两种规范,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维持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与道德对社会的影响并不是一致的。

所以就有了对同一问题产生截然不同的看法。

这也就是法律与道德的不同。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定要为统治阶级服务,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因此具有强制性。

而道德是人类社会在长期的历史过程形成的社会规范,它更多的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发生作用,它具有普适性,但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就需要人们对此进行调适,使道德的发展部与法律规范相背离。

将社会主义的法制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人类,冲突;现象;原因目录摘要 (1)关键词 (1)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3)(一) 法律与道德的界定 (3)( 二)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差异 (3)二、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象 (4)( 一)合法而不符合道德的现象 (4)(二) 违反法律却符合道德的现象 (4)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原因 (5)(一)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标准差异 (5)(二) 传统道德演进与法律发展的不同步 (6)四、法律与道德冲突关系的调适 (7)(一)加强法律与道德的互动耦合 (7)(三) 修订法律,使法律与道德保持一致性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2)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 法律与道德的界定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长期进化而形成的一种制约,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①。

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对人及人类社会具有普遍约束性,但这种约束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依靠人们内在的道德体验压力和外在的道德舆论压力和鼓励发生作用。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②。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篇一:论买卖合同中瑕疵的担保责任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姓名:刘兵班级:铜陵学院庐江函授站20XX级法学专业)目录论文摘要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六、结语参考文献摘要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

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

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

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

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法学论文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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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篇一: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

【关键字】: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合同的概述格式合同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20世纪40年代后,被公共事业和商业领域广泛使用。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的发展以及生产的规模化、社会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的垄断时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发展的经济环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团为了操控某些行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为他们带来了丰厚的利润。

到社会契约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经广泛的被运用到日用消费品买卖、煤电气供应、运输业、保险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生活领域中。

据有关资料显示,对西方发达国家所产生的合同经统计分析发现有99%以上的交易行为是通过签订格式合同来完成的。

由此可见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见一斑,格式合同成为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

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

法学论文-论共同犯罪

法学论文-论共同犯罪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目录论文摘要 (1)关键词 (1)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2)二、单位共同犯罪 (4)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5)注释 (8)参考文献 (8)论共同犯罪内容摘要: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

[法律,职业,法学,其他论文文档]浅论法律职业与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法律,职业,法学,其他论文文档]浅论法律职业与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浅论法律职业与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 论文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实践教学;实践品格论文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定位模糊,传统的理论灌输型教学模式难以培养具有实践品格的法律人才。

因此,为保证法学教育健康发展,培养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富有时代创新精神和实践品格的高素质、综合型的法律人才,需要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法学教育在21世纪肩负着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储备的重大使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

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

而现阶段的法学教育的弊端不仅影响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而且最终也将影响法制建设的进程。

一、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职业与医师、建筑师、会计师等职业相同,都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性职业,但其在职业准入和职业要求上更加的严格。

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法律职业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维护一个正义的社会制度的运行,是将法治所包含的公平和公正体现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

因此,法律职业者不能仅仅是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也不能仅仅是熟悉掌握职业技能的人,他们必须具备法律信仰和良好的职业伦理,真正成为能够理解公平和正义的完整的人。

二是法律事务涉及人的各项权利和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律人应该像医师那样,具有比从事其他职业更为丰富的学识与阅历。

三是在国家的管理活动中,法律职业者都是直接或间接运用国家权力的人员,并因其专业特点而居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位置,比其他一般职业和人们更易接近权力,更容易影响和运用权力。

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维护社会公正、社会正义和防止腐败而言,法律是最后屏障和保障,其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在客观上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是一支优秀的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

社会对法律职业提出的这些基本要求,在实质上决定了法律职业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_法学理论论文,1,浅析,正当防卫,防卫]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_法学理论论文(1)论文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比较重视对于防卫问题的研究。

尤其是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以来,该问题直到目前仍是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本着学术争鸣和服务司法的考虑,笔者对什么是防卫过当、怎样认定以及我国司法界的观点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必要限度罪过形式司法认定定罪量刑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犯罪给社会带来严重的灾难,给被害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物质和不可抹去的心灵创伤,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冲击社会伦常,腐蚀人的心灵,犯罪分子则是一群有别与他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另类,他们不是野兽就是怪物。

处于本能的义愤,民众对犯罪深恶痛绝,必欲除以后快。

处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政客们往往也不遗余力的致力与对犯罪的打击甚至许诺以消灭犯罪来争取选民对自己的确支持;甚至本应该报中立态度的学者,也往往难免受感情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而犯罪是有害的、丑恶的,片面地、简单地从伦理意义上对犯罪进行否定和评价。

笔者认为,基于这种情感逻辑思维所形成的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是绝对主义的、机械主义的、形式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这种犯罪已经严重影响可我们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映方式,制约了抵制犯罪的实际效果。

我们不应该苛求直接的遭受犯罪侵害的民众也以宽容和理性的态度容忍犯罪,但是做为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应该摆脱对犯罪的情感思维,以中立、理性化的立场,客观、冷静、辨证的分析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存在的有益的理由。

以此为基础,科学的、合理的选择和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基于此,笔者从多角度对防卫过当进行多方面的讨论。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一)、防卫过当的概念: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行为必须在防卫限度内,才能成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防卫的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行为就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

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1跨国证券投资中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探究随着我国对国际业务开发力度的加大,我国跨国投资中的一些活动也涉及到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加入WTO以后,我国跨国投资和融资企业越来越多,与国家交流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法律冲突和规则适用不同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我们应当如何认识这些冲突和规则并作出最有利的选择是我国跨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从法律冲突及规则适用的相关角度探讨跨国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适用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

一、跨国证券投资法律冲突的问题为了更好的保障跨国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各国都针对跨国证券投资中的一些问题制定的专门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国从本国发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冲突也是非常多的。

总的来说,这些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整法律关系存在冲突证券投资的认识各国本来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然也会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证券发行主体、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别,在规定上认识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规则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国有关证券监管结构、监管方式与措施、证券权益保护机制方面的不同规制;最后是各国对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规定亦存在差异,涉及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与身份确认方面的法律冲突。

(二)各国对于证券投资行为的规制存在不同跨国证券投资中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在这些行为的规范和指定的标准规则方面是存在不同认识的,比如各国在规制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时,对于如何认识两种行为,以及在两种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如何进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规制内容上也存在差异;在跨国企业上市的条件和对于该行为的监管也存在差异,这些都是跨国证券投资中世界各国对一些行为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不同,这些不同的认识,也就产生了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不利于共同问题的有效解决。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法学专业主要是以培养具有系统法学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为目的的一门专业。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篇一:《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摘要:信仰是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

法律职业信仰的表现形态包括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等,其核心是一种对法治的精神追求。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

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

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

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

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

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本篇1浅谈执法中的法律人性化摘要: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执法与司法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关键词:执法;人性化;必要性;措施オ一、法律人性化法律与人性的探讨在法律理论研究上有一段很长的历史,西方国家认为,人有理性、非理性;传统文化认为,人分性善和性恶,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要用来矫正人的非理性行为和人的恶习。

法律人性化由专门用语向普及化发展,如“制度人性化”、“立法人性化”等等。

其表达内容与西方国家认为的良法应尊重人权,保障人权,限制政府的权力等有较多的共同之处。

概括来说,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为了人;理解人的正常情感和需求;尊重人、信任人、关爱人、培养人,使人健康全面地发展;把人不仅仅当作国家、集体的人,还应把人还原为个人,并与家庭、亲属和环境联系起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改革,其价值选择的人性化取向愈来愈明显。

据报载,今年8月27日上午,27名被判刑的罪犯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签下“社区矫正保证书”后,开始“回家服刑”。

这是北京市今年推出的司法改革措施之——社区矫正,这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

再如刑事立法中的缓刑、假释制度是立法人性化的表现,说明法治人性化改革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始,以下从执法角度谈谈我国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二、目前我国刑事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的通知各试点电大: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已进行数届, 省电大法学专业对毕业论文格式曾作过几次规定, 由于中央电大的要求在不断发生变化, 同时有些电大在执行省电大格式规定方面也存在误解, 为了加强毕业论文管理工作, 我们结合中央电大的有关规定精神, 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 对论文格式再次作统一规范( 包括论文分数的规范填写) , 同时制作了论文格式填写模版, 请各试点电大遵照执行。

专科论文格式参照本科执行。

此前发布的各类通知如与本通知不符, 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文法系法律教研室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规范一、论文成绩评定及填写要求各试点电大在评定论文成绩时, 除给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级外必须同时给出对应的百分制成绩。

百分制成绩对应等级如下:优 85----100良 80-----84中 75-----79及格 60---74不及格 59分以下二、论文封面( 见附件一)必须使用新封面, 并按规定填写内容。

三、正文( 见附件二)论文正文紧跟第一页硬皮封面装订,论文按以下顺序装订:1.目录: 单独一页...;...., 四号字, 单倍行距, 无页码2.论文: 页面设置默认, 从正文开始插入页码, 双面打印,除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外, 正文不少于6000字。

其中:(1)题目: 二号字, 黑体;(2)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是对论文的中心论点、研究角度及研究方法的概括, 还能够对研究成果作一简单的价值评估。

论文摘要应写得简明扼要, 一般应控制在200字以内。

使用【内容摘要】, 为小四号宋体, 其后的具体内容使用小四号宋体;(3)关键词: 能够看做是一组以词语形式表示的摘要, 它比摘要更为简明。

所摘出来的关键词必须能真正起到关键作用。

使用【关键词】, 为四号宋体, 其后有三至五个关键词, 为四号宋体。

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1)论文

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1)论文

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必要性(1)论文论文摘要:宪法义务是实现宪法权利的保障。

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具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作用.也有利于普通法确立义务的内容范围和界限。

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必要的。

论文关键词:宪法公民基本义务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宪法中应不应该有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这在21世纪以前是没有问题的。

都认为宪法中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早在20世纪50年代,李达先生就提出宪法学的主要范畴包括“义务与基本义务”。

1996年,李龙、周叶中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这篇著名论文中,就明确提出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宪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

但是,近年来有些宪法学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

如张千帆、刘军宁和蔡定剑等人,就认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

这里,笔者不想去评价这些学者的观点的对与错,只是就我国宪法是否需要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

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公民和国家的关系是宪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公民和国家的关系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一切宪法关系无一不是围绕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确立、配置与行使而展开的。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若能在宪法中得到彼此协调、相互补充,就说明该宪法是好的宪法,是能够体现公民意志的宪法。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是人民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是宪法规范中的应有之意.是宪法存在的价值所在。

一部没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算是一部真正意义的宪法。

但是,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承担这些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又该是谁呢?如果人人都只享有权利,那么国家得以维系的基础又将在哪里呢?因此,如果不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就不能够和平、稳定的相处。

那么,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否一定得由宪法来规范呢?这要看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对解决宪法问题的作用的地位能否被代替。

实践教育法学论文摘要

实践教育法学论文摘要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以实践教育法学为研究对象,从理论构建、实践应用和发展趋势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本文对实践教育法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进行了阐述,明确了实践教育法学的研究范围和基本任务。

其次,本文结合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实际,分析了实践教育法学在政策制定、教育立法、执法监督、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应用,探讨了实践教育法学如何服务于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最后,本文展望了实践教育法学的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加强实践教育法学研究的建议。

一、引言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其研究内容涉及教育法律、教育政策、教育伦理等多个领域。

实践教育法学作为教育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研究重点在于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效果。

在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实践教育法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实践教育法学的理论构建(一)实践教育法学的概念实践教育法学是指以教育法律实践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行为等方面的法学分支。

实践教育法学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研究教育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与效果。

(二)实践教育法学的对象实践教育法学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法律制度:研究教育法律制度的构建、完善和实施,探讨教育法律制度在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2. 教育法律关系:研究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变更和终止,探讨教育法律关系在教育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3. 教育法律行为:研究教育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探讨教育法律行为在教育法治建设中的实施与监督。

(三)实践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实践教育法学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教育法律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法律的本质、特征、功能和发展规律,为实践教育法学提供理论支撑。

2. 教育法律制度理论:研究教育法律制度的构建、完善和实施,探讨教育法律制度在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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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民事主体进行交往最重要的形式是合同,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会阻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实现,因而违约责任又是合同法中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是长期的市场交易实践中的一种法律机制。

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更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关键词: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ABSTRACT
Communicate in the modern market economy society, civil main body is the most important form of the contract,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the contracting people enter into a contract is to make to be able to realize their own interests, and one of the parties breach contract may hinde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other party, and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a extremely important system in contract law, is one of the long-term market trading practice legal mechanism.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not only can make better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o avoid and reduce the default behavior of the preventive role, and in the case of default, shall be investigated by the breaching party's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s loss compensation, make the party in breach by the corresponding sanctions, thereby more effective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maintain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Key words:The contract ;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一、违约责任的概述 (1)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1)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 (1)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2)
(一)严格责任原则 (2)
(二)过错责任原则 (2)
三、违约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存在的问题 (2)
(一)实际履行与违约责任 (3)
(二)采取补救措施与违约责任 (3)
四、违约责任的民事救济价值 (4)
(一)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4)
(二)适应市场经济需求 (5)
(三)对违约者的约束作用 (5)
(四)接轨国际惯例,营造良好竞争环境 (6)
参考文献 (8)
谢辞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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