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哪些
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主要有哪些?中国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系统开展的环境事务。
中国是历届联合国环境署的理事国,与联合国环境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于1979年加入了联合国环境署的“全球环境监测网”、“国际潜在有毒化学品登记中心”和“国际环境情报资料源查询系统”。
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在中国兰州设立了“国际沙漠化治理研究培训中心”总部。
在环境署的组织下,中国将防治沙漠化、建设生态农业的经验和技术传授到许多国家。
到1996年,中国已有18个单位和个人被联合国环境署授予“全球500佳”称号。
中国与联合国开发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目前,中国在《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上,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模式,对推动中国的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是1993年成立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成员国,在这个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的高层政治论坛中一直发挥着建设性作用。
中国与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等组织保持了密切的合作关系,并通过参加东北亚地区环境合作、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东亚海洋行动计划协调体等,对亚太地区的环境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国积极发展环境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
10多年来,中国先后与美国、朝鲜、加拿大、印度、韩国、日本、蒙古、俄罗斯、德国、澳大利亚、乌克兰、芬兰、挪威、丹麦、荷兰等国家签订了环境保护双边合作协定或谅解备忘录。
在环境规划与管理、全球环境问题、污染控制与预防、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海洋环境、气候变化、大气污染、酸雨、污水处理等方面进行了交流与合作,取得了一批重要成果。
中国还参加了美国倡议的“有益于环境的全球性学习与观察计划”活动。
中国为进一步加强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1992年4月成立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40多位中外著名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向中国政府提出有关咨询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
1972伦敦公约
1972伦敦公约百科名片1972伦敦公约《1972伦敦公约》简称《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该公约的产生源于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1972年12月在英国伦敦通过并开放签字。
公约于1975年生效,到目前已有73个国家批准,成为公约缔约国。
198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届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我国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
目录事件起源中国与《1972伦敦公约》公约生效时间公约内容编辑本段事件起源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是人类有史以采习以为常的事。
但是随着近代工业的兴起,在倾倒物中的成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些原来在自然界中没有的物质,通过科学手段,出现了很多人工合成物质,其中有一些是含有剧毒的物质。
据估计倾倒在波罗的海中的含有砷化物成分的废水废弃物达亿吨以上,这些砷化物的毒性完全释放出来足以使3倍的地球人口丧生,这是多么危险的一个警告。
进入20世纪,核工业的崛起,实现了人工重核的衰变和轻核的聚变,从而也出现了放射性废弃物。
美国在1945~1965年间曾在旧金山附近的海上倾倒了近5万桶放射性废弃物,此后又选定太平洋40个倾倒放射性废弃物区。
这些被倾倒的放射性废弃物,有的由于桶罐破损已造成这一海区的放射性污染,已检测到鱼体内的放射性含量,足以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其潜在危险性和难以弥补性正为世人所瞩目,由此海洋倾倒废弃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70年代初,大量有毒物质向海上倾倒,以及沿海一些国家对海洋倾倒出现的污染危害事件表示不满,从而激发了国际社会对海洋倾倒控制的强烈要求,开始了全面控制海洋倾倒的努力。
特别是两起海洋倾倒造成的事件,促使各国认识到海洋倾倒控制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一是1971年英国轮船公司计划在英国南部海域倾倒一批化学毒品;与此同时,荷兰一艘船舶正从鹿特丹港载运650吨氯烃废弃物,准备倒在北海北部海区,这两起偶发倾倒事件的出现,顿时引起北海沿岸国家以及挪威、冰岛等国人民的强烈抗议,从而激起各界人士的坚决反对,最终这两起倾倒未能实现。
1996议定书的生效将增强国际规则对海中倾倒废弃物的管理
鱼 渣 , 是工业 鱼加 工产 生 的废料 ; 或 船只 , 台或是 其他 海上 人工 建筑 ; 平 惰性 的无机 地质 材料 ;
原生 的有机材 料 : 包括铁 、 、 钢 混凝 土 等无 害 的大 宗物质 , 主要 考 虑 的 是物理 性 影响 , 仅 限于在 孤 立居住 人 群 的小 岛上 产生 并
更明确 。
废 弃物 评 定 程 序 主 要 条款 包 含 在 议 定书 的 附 件 2
公约的 19 9 3修订 案 中被 禁止 。
( 者单 位 : 作 中国船 舶 燃料供 应 天津公 司)
中。 所有评 定 及评定 条件 均应 符合 这些 条款 。 1 7 年 而 2 9 公约 中 , 只列 出 了几 个要 素而 并未说 明如何 将他 们综 合
虽然 公 约和 议 定 书 中均 未 涉及 各 国内 水 的废 物倾
倒 问题 , 但缔 约方 可 自愿 选择 将规 定应 用于其 内水 。
议 定 书在 附件 3中 阐 明 了解决 缔 约 国 间 的争 议 问 题, 这在公 约 的 1 7 9 8修订 案中从 未 生效 。
对议 定书 条款 的修 正须在 2 3缔 约国 向 I / M0提 交 接 受文件 后 的第 6 O天开始 生效 。对 附件 的修 正 案将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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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从 环境 的一 方转移 到 另一 方。
促进 履约
比起 1 7 9 2公 约 , 议定 书更 加强调 了履 约 : 约 国是 缔 否符合 议定 书主 要条 款 的要 求7 政 策在 环境 保 护 方面 其 是 否有 效7
17 9 2公约 最初 允 许在 海上焚 毁废 弃物 ,但这 个惯 例 已在 19 年 被终 止 ,并 在 1 9 91 9 6议 定书 第五 条 中 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多边条约目录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多边条约目录清单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3月22日订于维也纳,1988年9月22日生效。
本公约1989年12月30日起对中国生效。
2.《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原议定书1987年订于蒙特利尔,经1990年第二次缔约国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1年第三次缔约国会议进一步修正。
本经修正的议定书于1992年8月20日生效,并于同日对中国生效。
3.《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年订于巴塞尔,1992年5月5日生效。
1992年8月20日对中国生效。
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
中国政府总理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本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11月7日批准该公约。
1993年1月5日中国交存了批准书。
5.《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1993年12月29日生效。
中国政府总理于1992年6月11日签署本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11月7日批准该公约,1993年1月5日中国交存了批准书。
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对中国生效。
6.《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或沙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1994年6月7日订于巴黎,1996年12月26日生效。
1994年10月14日,中国代表签署该公约;1997年2月18日,中国批准了该公约;1997年5月19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
7.《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修正案1973年3月3日订于华盛顿,1975年7月1日起生效。
1981年4月8日起对中国生效。
1983年4月30日于哈博罗纳对第21条进行修订,中国政府于1988年7月7日交存了接受书。
8.《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经1982年3月21日议定书修正。
本公约于1975年12月21日生效。
1992年1月3日对中国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文章来源:/Content-3970.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文章来源:/Content-3970.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三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主要内容。
(八)本附件的上述条款不适用于通过海中物理、化学或生物过程迅速地转化为无害的物质,其前提是这些物质不会:1.使可食用的海洋生物变味;或2.危及人类和家畜家禽的健康。
如果对这些物质的无害性持有疑问,缔约国可遵循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协商。
(九)本附件不适用于含有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所提及的物质之废物或其他材料(如阴沟淤泥和疏浚污物)的痕量沾污物。
这类废物的倾倒相应地适用附件二和附件三的规定。
(十)本附件第(一)款和第(五)款不适用于通过海上焚烧而处置的在这些款项中提及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在海上焚烧这类废物和其他物质需要事先获得特别许可证。
在为焚烧颁发特别许可证时,缔约国应适用本附件的附录(此附录为本附件整体的一部分)所载“海上焚烧废物及其他物质的管理条例”,并充分考虑各缔约国协商通过的“海上焚烧废物及其他物质管理技术指南”。
附录*注:*本附录作为一个修正案于1978年第3次缔约国协商会议与附件一第(十)款一起通过。
此修正案于1979年3月11日生效。
(附件一) 海上焚烧废物及其他物质管理条例第一部分第一条定义为本附录的目的:(一)“海洋焚烧设施”系指为在海上焚烧的目的而作业的船舶、平台、或其他人工构筑物。
(二)“海上焚烧”系指以热摧毁为目的而在海洋焚烧设施上有意地焚毁废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船舶、平台或其他人工构筑物在正常操作中所附带发生的行为不在此定义范围内。
第二条适用(一)本条例的第二部分适用于下列废物或其他物质:(1)附件一第(一)款提及的物质;(2)附件一未包括的杀虫剂及其副产品。
(二)缔约国在按照本条例向海上焚烧颁发许可证之前应首先考虑选择实际已有的陆上处理、处置或消除的方法,或实际已有的可减轻废物或其他物质有害程度的处理方法。
海上焚烧不应被解释为阻止为找到对环境来说更好的解决方法(包括发展新技术)而做出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4.02•【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1986年4月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陈丕显)各位代表:我受彭真委员长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常委会的工作。
一年来,常委会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加强了对宪法、法律的实施的监督和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监督,加强了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工作,并加强了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适应改革和建设的需要,加强立法工作。
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根据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精神,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了立法工作,特别是经济立法。
一年来,制定了草原法、渔业法、计量法、矿产资源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居民身份证条例七个法律,并审议、决定将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义务教育法三个法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
在这十个法律中,五个是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两个是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民法通则也是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很重要的法律。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以及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的需要,外资企业法草案对外资企业在中国投资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了有利于吸引外资的优惠条件;同时,规定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或大部出口的。
常委会制定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出了放宽出入境限制、简化出入境手续的规定。
国际环境公约
国际环境公约《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补充条款。
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
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2004年5月17日生效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该公约通常简称“1972年伦敖倾废公约”或“伦敦公约”1972年12月29目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和华盛顿。
该公约于1975年8月30日生效,1985年12月15目对中国生效。
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同时认识到海洋吸收废物与转化废物为无害物质以及使自然资源再生的能力不是无限的;也认识到各国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有权依照本国的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环境;海洋污染有许多来源,诸如通过大气、河流、河口、出海口及管道的倾倒和排放;各国有必要采取最切实可行的办法防止这类污染,并发展能够减少需处置的有害废物数量的产品和处理办法,以改进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环境资源保护法历年真题自考主观题
全国2012年1月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3.简述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34.简述“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35.简述我国水土保持的主要管理制度。
36.简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7.论述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38.论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2012-10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33.简述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
34.简述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三化”原则。
35.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有何区别?36.简述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题12分,第38题8分,共20分)37.试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必要性及贯彻该原则的法律措施。
38.试述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9小题12分,第40小题8分,共20分)39. 2005年以来,渔民孙某等18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在L县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五个贝类养殖场和一个鱼类养殖场。
2010年7月上旬,来自Q县的工业污水沿河道和灌渠倾泻而下,进入孙某等人的六个养殖场,致使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给养殖户造成巨大损失。
经水产专家评估小组评估认定,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的严重超标是导致该养殖场鱼类、贝类死亡的唯一原因。
同时,环境监测站也对这次贝类和鱼类死亡事故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向河道排污的Q县A、B、C、D、E、F、G、H造纸厂等八家工厂排放的工业污水中均含有造成鱼类、贝类死亡的物质。
另有I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排放的污水中也包含悬浮物、COD(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离子、挥发酚等物质,对污染的造成也有一定责任。
这次污染事故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为1365.97万元。
受害渔民根据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对九家排污企业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排放污水的侵害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65.97万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皓若受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委托,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现行法”)实施16年来,对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际海洋事务的发展、变化,使得现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强化海洋环境管理,切实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
为此,九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在八届全国人大环资委于1995年开始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对现行法作了较大修改,草拟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法律责任和附则,由现行法的8章48条,修改为10章102条,其中“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章为新增加的内容。
现将修改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修改的必要性首先,从目前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状况看,由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工农业废水大量排海,赤潮、溢油、病毒、违章倾倒以及养殖污染等海洋环境灾害发生频率持续增加,加上其他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活动,使得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在不断加剧,海洋资源基础条件破坏严重,主要表现在:海域生态系统退化,局部生态系统失衡,向低质结构演变;近海海域污染程度日趋严重,污染区域不断向外扩展,污染范围日趋扩大;海岸及海岛自然景观环境破坏严重,海岸线环境变异,海岸侵蚀加重;沿岸功能降低,部分海域功能丧失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版 (主席令第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版 (主席令第十二号)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 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3年10月2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四章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章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第七章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附1996议定书)】 1972(对照)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附1996议定书)】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华盛顿1972就本议定书而言:1.“本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2.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3. “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4.(1)“倾倒”系指:1)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2)将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3)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床及其底土中作的任何贮藏;和4)仅为故意处置目的在现场对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作的任何弃置或任何倾覆。
(2)“倾倒”不包括:1)将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及其设备的正常运作所伴生或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处置到海洋中,但为处置此种物质而运作的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所运输或向其运输的废物或其他物质或在此种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人工构造物上处理此种废物或其他物质所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除外;2)并非为单纯物质处置的物质放置,但此种放置不应违背本议定书的宗旨;和3)虽有第4.1.4款的规定,在海洋中弃置并非为单纯物质处置而放置的物质(如电缆、管道和海洋调查装置)。
(3)处置或贮藏直接产生于海床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相关近海加工或与此有关的废物或其他物质,不受本议定书规定的管辖。
5.(1)“海上焚烧”系指在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焚烧废物或其他物质,以便通过热销毁方式对其作出故意处置;和(2)“海上焚烧”不包括在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上焚烧在该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的正常运作期间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6. “船舶和航空器”系指任何类型的水上或空中航行器。
该表述包括气垫船和浮动航行器,不论是否为自推进式。
7. “海洋”系指除各国内水之外的所有其他海洋水域以及海床及其底土;它不包括仅从陆地通入的海床下贮藏所。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二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依照一国内倾倒废物和其他各种物质而损害他国环境或任何其他区域的环境而承担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应着手制订确定责任和解决因倾倒引起的争端的程序。
第十一条各缔约国应在其第一次协商会议上考虑解决有关因解释及适用本公约引起的争端的程序。
第十二条各缔约国保证,在各主管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团体内,促进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下列物质污染而采取措施:(一)包括油料在内的碳氢化合物及其废物;(二)并非为倾倒的目的而由船舶运送的其它有害或危险物质;(三)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四)包括源于船舶的各种来源的放射性污染物质;(五)化学和生物战争制剂;(六)由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相关的海上加工而直接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废物或其他物质。
同时各缔约国将在适当的国际组织内促进编订从事倾倒的船舶应使用的信号。
第十三条本公约不影响依照联合国大会第2750(XXV)号决议召开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对海洋法的编纂和发展,也不影响任何国家现在或将来关于海洋法和沿岸国管辖权及船旗国管辖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主张及法律观点。
各缔约国同意在海洋法会议后,无论如何不迟于1976年,由该“机构”召开会议进行协商,以便确定沿岸国在邻接其海岸的区域中适用本公约的权利和责任的性质和范围。
第十四条(一)在本公约生效后3个月内,作为公约保存国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应召集一次缔约国会议,以决定有关组织事项。
(二)各缔约国应指定一个在上述会议召开时存在的主管“机构”,负责履行有关本公约的秘书处的职责。
不是该“机构”成员国的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均应适当分担该“机构”在履行其职责中产生的费用。
(三)该“机构”的秘书处职责应包括:1.至少每两年召集一次缔约国协商会议,并根据2/3以上成员国的要求随时召集缔约国特别会议;2.与各缔约国及适当的国际组织协商,在制订与履行本条第(四)款第5项所述的程序中,进行准备并提供协助;3.考虑各缔约国的询问以及情报,与各缔约国及适当的国际组织协商,对本公约未专门规定的有关本公约的问题,向各缔约国提供建议;4.向有关缔约国转交该“机构”按照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收到的所有通知;在指定“机构”之前,为执行这些职责的目的,有必要由保存国,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履行。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组织•【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96.11.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伦敦正文《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本议定书于1996年11月7日签订,目前尚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3月23日签署本议定书)本议定书缔约当事国:强调需要保护海洋环境和促进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养护。
注意到在《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框架内在此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向以预防和防止为基础的处理方法的演进。
还注意到以保护海洋环境为宗旨并考虑到区域和国家的具体情况及需求的补充性区域和国家文件在此方面作出的贡献。
重申对这些物质的某种全球性处理方法的价值,特别是在实施本公约和本议定书的问题上缔约当事国间继续进行合作和协作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防止和消除海上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方面可能需要在国家或区域水平上采用比国际公约或其他类型的全球协议中规定者更为严格的措施。
考虑到有关的国际协议和行动,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里约环境和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
还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小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能力;确信:为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为了对人类活动加以管理从而使海洋生态系统可以继续承受对海洋的各种合法利用并继续满足当代人和后代人的需求,能够而且必须不迟延地采取新的国际行动来防止、减轻并在切实可行时消除倾倒造成的海洋污染。
兹协议如下:第1条定义就本议定书而言:1.“本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2.“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
3.“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4.(1)“倾倒”系指:1)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2)将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3)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床及其底土中作的任何贮藏;和4)仅为故意处置目的在现场对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作的任何弃置或任何倾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15•【文号】•【施行日期】1996.05.15•【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6(000)023
【摘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6年11月7日在《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同时声明:
【总页数】2页(P12-1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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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普法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
渔业普法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渔业经济获得持续快速发展,渔业法制建设也随之不断深入,基本建立起以《渔业法》为基础、以《农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渔业公约为补充的渔业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依法治渔、以法兴渔”的良好局面,为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实施渔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以及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渔民收入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更好地研究、宣传和普及渔业法律知识,适应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本刊受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委托,在中国水产微信公众号(ID:fishery1958)平台上开展普法教育,对现行有效的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农业农村部与有关部门颁布的涉渔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
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广大涉渔工作者学习、参考和查阅。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时声明如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因战争问题,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因战争问题,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因战争问题,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需要)承当责任。
从19世纪中叶开始,一些国家陆续制订防治污染的法规,其中有不少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
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由于海洋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引起沿海国家和国际组织广泛注意,纷纷制订并颁布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的法律、法令和国际公约。
如:第一部国际性海洋环境法是1954年在伦敦签订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国际公约》。
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1972年国际海上倾废会议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1973年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调进行国际性合作,把海洋环境作为整体加以保护。
同时,各海域沿岸国家也签署了相应的区域性公约或协议,如波罗的海、地中海、北大西洋、南太平洋等水域环境保护的公约。
美国、苏联、日本、英国、加拿大、联邦德国、丹麦、芬兰、瑞典、阿曼、新加坡等沿海国家也制定了国家级或地区级的海洋环境法规。
由于健全了法制,采取了各种保护措施,海洋环境质量获得了改善。
1972伦敦公约
1972伦敦公约百科名片1972伦敦公约《1972伦敦公约》简称《防止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该公约的产生源于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1972年12月在英国伦敦通过并开放签字。
公约于1975年生效,到目前已有73个国家批准,成为公约缔约国。
198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届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我国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
目录事件起源中国与《1972伦敦公约》公约生效时间公约内容编辑本段事件起源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是人类有史以采习以为常的事。
但是随着近代工业的兴起,在倾倒物中的成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些原来在自然界中没有的物质,通过科学手段,出现了很多人工合成物质,其中有一些是含有剧毒的物质。
据估计倾倒在波罗的海中的含有砷化物成分的废水废弃物达亿吨以上,这些砷化物的毒性完全释放出来足以使3倍的地球人口丧生,这是多么危险的一个警告。
进入20世纪,核工业的崛起,实现了人工重核的衰变和轻核的聚变,从而也出现了放射性废弃物。
美国在1945~1965年间曾在旧金山附近的海上倾倒了近5万桶放射性废弃物,此后又选定太平洋40个倾倒放射性废弃物区。
这些被倾倒的放射性废弃物,有的由于桶罐破损已造成这一海区的放射性污染,已检测到鱼体内的放射性含量,足以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其潜在危险性和难以弥补性正为世人所瞩目,由此海洋倾倒废弃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70年代初,大量有毒物质向海上倾倒,以及沿海一些国家对海洋倾倒出现的污染危害事件表示不满,从而激发了国际社会对海洋倾倒控制的强烈要求,开始了全面控制海洋倾倒的努力。
特别是两起海洋倾倒造成的事件,促使各国认识到海洋倾倒控制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一是1971年英国轮船公司计划在英国南部海域倾倒一批化学毒品;与此同时,荷兰一艘船舶正从鹿特丹港载运650吨氯烃废弃物,准备倒在北海北部海区,这两起偶发倾倒事件的出现,顿时引起北海沿岸国家以及挪威、冰岛等国人民的强烈抗议,从而激起各界人士的坚决反对,最终这两起倾倒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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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6年11月7日在《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缔约国会议上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对于《议定书》第16条第2款、第5款,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议定书》的解释和适用(包括第3条第1款、第2款的解释和适用)而成为争端当事方,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书面同意பைடு நூலகம்才能适用《议定书》附件Ⅲ所列仲裁程序。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