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1年刑事诉讼法案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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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案例1、孙某因犯贪污罪被二审法院判决无期徒刑。

交付执行后,二审法院发现本案判决确有错误,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再审结果判处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题:1、本案的再审程序该如何提起?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能否上诉?回答:1、本案的再审程序应由二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因此,本案中,院长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再审,而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被告人孙某对再审结果不服不能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原是二审终审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孙某对再审判决不能提起上诉。

2、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岁,农民,因装神弄鬼骗取钱财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

公安机关遂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

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江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

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参考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的案件往往涉及到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及相关的证据和证人证言。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被害人报案称在夜间遭到一名持刀歹徒袭击,抢走了身上的现金和手机。

警方随后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锁定了一名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逮捕后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但在接受审讯时又否认了自己的供述。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中,首先是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工作。

在这个案例中,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证人,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随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传唤和询问,获取了相关证据。

在确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会对案件的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例中,检察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罪,因此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接下来是法院的审理阶段。

法院将组织庭审,听取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进行辩护,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进行辩护。

法律问题分析在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的手段非法占有公民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使用了暴力手段,并非法占有了被害人的财物。

证据的认定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本案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证人获得了部分证据,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否认了自己的供述。

因此,法院需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审查,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结论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的程序是非常严谨的,需要各个环节的配合和审核。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案情简介1.赵某故意杀人案2008年3月15号下午2点多钟,上海铁路公安处某派出所民警倪某接到了保安打来的一个紧急电话,说在京沪铁路线江苏苏州至昆山段1391+300处,绿化带边上发现了一个东西,像是人头又像是狗头。

倪某迅速赶到了事发地段,同时将案情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个由刑事技术专家组成的现场勘查小组迅速从上海出发,其中包括刑侦专家张欣——我国首席模拟画像专家。

当天下午5点多钟,刑事技术人员赶到了事发路段,刑事技术人员首先确认灌木丛中发现的是一颗人的头颅,有头发没有五官,毁容比较严重。

刑事技术人员发现,现场铁路两侧有1米多高的隔离网,下行线外侧是一片鱼塘、上行线外侧则是一片茂密的树丛。

通过对现场周边的痕迹分析,警方首先排除了铁路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确认这是一起凶杀案。

刑事技术人员仔细研究现场周边的每一处细节,而张欣也在一旁仔细地观察,并不时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照相机进行拍照。

此时,天色开始渐渐昏暗下来,刑事技术人员开始扩大搜索范围,他们借助现场勘查灯继续在铁道线两侧搜索,很快在灌木丛中发现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30厘米宽,50厘米长,质地较好,距中心现场五六米。

警方结束了第一天的现场勘查,回到了昆山火车站派出所,案情分析会连夜召开。

会议一直进行到次日天明,专案组决定兵分三路,一路由沙某带领刑事技术人员继续对现场周边进行更加细致的勘查,另一路带着相关检材返回上海进行化验。

经化验,黑色塑料袋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联。

张欣则开始着手对被害人的容貌进行复原。

就在张欣着手准备进行容貌复原的同时,刑事技术人员已经开始第二次对现场进行勘查,力争发现更多的痕迹物证来解开疑惑:这个头颅是以何种方法进入到这个铁路线里面来的?从防护网的高度以及发现头颅的位置判断,首先排除了从防护网外侧抛进来的可能性。

头颅的来源只有一种可能,很可能是从飞驰的列车上抛下来的。

而京沪线是一条复线铁路,分为开往北京方向的上行线和开往相反方向的下行线,头颅究竟是从那条铁路线上被抛下来的呢?刑事技术人员仔细地寻找痕迹物证,他们把搜寻的重点放在了下行线的铁轨上。

刑事法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刑事法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因家庭矛盾,张三与邻居李四产生纠纷。

在一次酒后,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

事发后,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如何量刑?三、案例分析(一)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主观方面张三在案发前与李四存在纠纷,且酒后持刀伤人,表明其具有故意伤害李四的犯罪故意。

3. 犯罪客观方面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致其重伤二级,其行为已经对李四的身体造成了严重伤害。

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量刑分析1. 法定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罚情节(1)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三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李四的损失,取得了李四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张三犯罪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张三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结论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自首、赔偿、悔罪等情节,从轻处罚。

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小事引发矛盾,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五、启示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小事引发矛盾。

3. 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

国内法律大案案例分析(3篇)

国内法律大案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4年,河南省郑州市警方破获了“皇家一号”特大卖淫案,该案涉及人员众多,影响范围广泛,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案件曝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件概述“皇家一号”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是一家集桑拿、按摩、洗浴、餐饮、住宿、KTV、茶艺、足疗、按摩、休闲、娱乐于一体的大型娱乐场所。

自2005年开业以来,该场所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及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贩卖毒品、非法经营、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等。

三、案件侦破2014年5月,郑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皇家一号”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场所涉及人员众多,案件涉及面广。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警方于同年5月28日对该场所进行统一收网,抓获涉案人员300余人。

四、案件审理“皇家一号”特大卖淫案涉及人员众多,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罪名。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1. 主犯刘某某,因组织、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受贿罪、偷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 其他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

五、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广泛“皇家一号”特大卖淫案涉及多个罪名,包括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性质恶劣。

该案件不仅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2. 案件涉及人员众多,组织严密“皇家一号”特大卖淫案涉及人员众多,包括老板、管理人员、服务员、卖淫女等。

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组织体系,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

3. 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皇家一号”特大卖淫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存在的不足。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案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

在一起案件中,我所代理的被告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在这起案件中,我作为辩护律师,经历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并最终取得了胜利。

下面我将对这起案件进行分析。

首先,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复杂。

在庭审中,控方提出了大量的证据来支持指控,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而作为辩护律师,我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逐一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

在这个过程中,我利用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和案例来支持我的观点,并成功地质疑了控方的证据,为被告赢得了更多的辩护空间。

其次,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调查和分析。

在这起案件中,我深入调查了案件的细节,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多次现场勘查,并与被告进行了详细的沟通。

通过这些工作,我发现了一些控方未能提出的证据,这为我们争取了更多的辩护机会。

同时,我还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发现了其中的瑕疵和漏洞,为我在庭审中的辩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后,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律师的辩护能力。

在庭审中,我充分发挥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辩护技巧,针对控方提出的指控,我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意见,并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和充分的证据支持,成功地说服了法庭。

最终,被告获得了无罪判决,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通过这起案件的分析,我深刻体会到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充分发挥辩护能力,才能为当事人赢得更多的辩护机会。

同时,我也意识到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知识和案例的运用至关重要,只有充分掌握法律,才能在庭审中游刃有余地进行辩护工作。

综上所述,通过这起案件的分析,我对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对律师的职责和使命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希望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我能够在未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为当事人赢得更多的辩护机会。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和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案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盗窃案。

甲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甲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对逮捕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公安机关在逮捕甲某时,已经取得了逮捕证,并且依法告知了甲某的逮捕事由和权利义务,因此逮捕程序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逮捕时必须取得逮捕证,并且告知被告的逮捕事由和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乙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并未及时通知乙某的家属,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确实未及时通知乙某的家属,但是在案件的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立案侦查,而后再通知家属。

因此公安机关的行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

丙某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丙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未听取丙某的辩解意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实没有听取丙某的辩解意见,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而不是对被告的辩解进行审查。

因此检察机关在此案中的行为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正确地适用刑事诉讼法,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希望通过对刑事诉讼法案例的学习和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自己的贡献。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刑事案件法律案件分析(3篇)

刑事案件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审理。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本案侵犯的客体是李某的人身权利,即生命健康权。

(3)犯罪主观方面: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张某实施了持刀将李某刺伤的行为,并造成了李某轻伤二级的后果。

2. 刑法适用(1)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轻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刑罚裁量(1)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轻伤二级,根据刑法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自首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提高对法律的适用能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文。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小明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原告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如果证据确实不足,可以不起诉;如果证据充分,应当依法起诉。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决定起诉。

张某的辩护律师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充分,可以起诉。

但是,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将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案例三,非法拘禁案。

李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李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和情况,依法决定是否起诉。

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但是,如果被害人或者原告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重新审查案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一系列活动的法律规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和裁判的思路,提高他们的法律逻辑思维和实践能力。

下面我将通过对一起刑事案例的分析,来说明刑事诉讼法的运用。

案例名称:李盗窃案案情概述:李于20日晚上潜入张家中,盗窃了张保存在书桌抽屉里的2000元现金。

第二天早上,张发现现金被盗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查和取证,初步确定李可能为嫌疑人。

经过多方查证,警方最终确定了李确实是案件的主要嫌疑人,并将他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审查。

案件分析:1.刑事案件的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应当及时受理报案,并在立案后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在本案中,张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立即接受并开展调查,属于依法立案。

2.侦查阶段的调查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警方在侦查阶段可以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并且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在本案中,警方在初步确定嫌疑人后,将李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属于合法的侦查措施。

3.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警方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在本案中,警方通过现场勘查、取证等方式,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了李盗窃的事实,并且情节相对较轻,可以符合起诉条件。

4.法院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对李进行了起诉,现在人民法院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5.判决执行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同时对判决执行进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职务侵占一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5年。

该案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亦没有抗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周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应定贪污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显然畸轻。

由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县人民检察院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埋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遂对该案改判,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告知被告人不能上诉。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错误有:(1)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违反了法定程序。

(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据此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分)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只能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分)(2)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不允许被告人上诉是错误的。

(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分)本案原是一审生效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可以上诉。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是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们通过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情况。

案例一:盗窃案小明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选择辩护人,如果无力负担辩护人的费用,可以申请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还享有质证的权利,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小红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红也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红有权知悉案件的起诉理由和证据,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起诉书和证据材料。

在庭审中,小红可以进行质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红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案例三:贪污受贿案小明因贪污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小明同样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小明有权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

在庭审中,小明可以要求对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可以提供证人、鉴定人作证。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会依法保护小明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法庭会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希望通过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是县财政局的一名干部,他利用职务之便,在财政资金使用过程中多次侵占公款,数额巨大。

该案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是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和量刑。

首先,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物、他人财物、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物的行为。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张明知自己财务管理权限有限,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并将其挪作他用,涉案金额达到了数百万元,属于职务侵占罪的典型情形。

因此,法庭对张行为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其次,对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问题,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依职务侵占罪判处的刑罚,数额较大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本案中,侵占金额达到数百万元,数额巨大,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具有如下情节:1.自愿退回部分被侵占款项;2.在侦查阶段积极主动供述个人违法事实;3.做出较好的悔罪表现;4.在案发后积极退缴尚未归还的侵占款项。

这些情节显示出张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并且采取了一些积极的补救措施,具有一定的悔过表现。

基于此,法庭可以酌情考虑减轻张刑罚。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还需要综合张违法的严重性、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个人状况等因素来确定适当的刑罚。

在本案中,张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额侵占公款,其违法行为严重,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然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看,张侵占行为是一次性的,没有长时间持续进行,他在案发后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退赃,属于不完全犯罪情节。

因此,法庭可以根据这些因素来适度减轻张刑罚。

总结起来,本案中被告人张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他在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占公款,数额巨大。

根据该罪的定罪量刑规定和具体情节,法庭可以对张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案情:张某系某县一个下岗待业人员,一天晚上,张某在回家途中与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卡住王某的颈部并致其窒息。

张某误以为王某已死,遂向附近的县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

法院值班人员告诉张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县公安局。

张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越想越害怕,于是便逃往了外地。

王某自己醒过来后立即向公安局电话报警。

后来王某又多次向公安局提出控告,公安局答复说,只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

王某又向县检察院提出对张某的控告,检察院接到控告后建议公安局立案,公安局置之不理。

王某无奈,只好向县法院起诉,法院又告诉王某自己无权管辖,让王某找公安局处理。

问题:试分析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1.公安局的错误: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

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2.检察院的错误: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局立案。

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3.法院的错误:(1)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张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

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2)法院值班人员未对张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法院不应当不接受王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局处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案情: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在人民路有两人持刀拦路抢劫行人。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到达时,拦路抢劫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岁)和王某(女,20岁)已被下夜班路过此地的李某和赵某当场抓获。

侦查人员决定进行搜查,尽管当时在场的侦查人员均为男性警察,但还是对张某、王某进行了人身搜查,并搜得人民币400 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

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法律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3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强奸案。

被害人小李(化名)年仅17岁,被害人李某(化名)为未成年人。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的审理过程充满了争议,以下是本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经过1.案发经过2013年5月某日,小李在放学途中被李某以暴力手段强奸。

事后,小李报警,警方立即介入调查。

2.调查取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提取了现场证据,并对李某进行了讯问。

李某对强奸事实供认不讳。

3.起诉与审判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包括李某系未成年人、被害人同意等。

4.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李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件争议1.被害人同意问题在本案中,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小李同意的观点。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同意的能力,其同意无效。

因此,被害人同意不能成为李某无罪或轻判的理由。

2.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李某是未成年人,其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

然而,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其未成年而免除其刑事责任。

3.法律适用问题在本案中,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有观点认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年龄和成长环境等因素,以实现刑罚的感化和教育功能。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其未成年而降低刑罚。

四、案例分析1.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强奸案,李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法律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审理,并对其从轻处罚。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即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3.未成年人保护本案反映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2).doc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2).doc

案例1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孙某,女,28岁,无业。

孙某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自己衣服撕破,殴打同监室女犯,难以看管。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无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人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问题]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公安机关对孙某改用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力,但并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而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而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

如果撤销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后也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审判的法律程序规范。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践。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程序。

案例一:盗窃案事实经过某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小明被指控在某商店盗窃了一部手机。

商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小明将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后离开了商店。

商店员工发现手机丢失后报警,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并将小明带到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商店员工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监控录像,收集证据。

3.传唤:警方传唤小明到派出所,对其进行询问和讯问。

4.逮捕:警方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决定对小明进行逮捕。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合法、必要的调查措施。

本案中,警方通过勘查现场和调查监控录像,收集到了相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杀人案事实经过某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

被告张三被指控在与邻居发生争执后,持刀将邻居杀死。

案发后,张三逃离了村庄,但被警方抓获并带回派出所。

刑事诉讼程序1.报案:案发后,邻居家人报案,警方收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2.侦查: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目击者证言,收集相关证据。

3.通缉:警方根据相关线索,发布通缉令,追捕逃犯。

4.抓捕:警方在追捕行动中成功抓获张三,并将其带回派出所。

5.案件移交:警方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

6.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7.开庭审理: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

8.判决: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律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刑事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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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本题22分)案情: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区人,自幼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而辍学在社会上流浪,由于生活无着落便经常偷拿东西。

2014年3月,段某窜至丁区一小区内行窃时被事主发现,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事主刺成重伤夺路逃走。

此案丁区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丁区法院,被害人的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丁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人民币。

段某以定性不准、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甲市中级法院二审中发现段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决定发回丁区法院重新审理。

丁区法院对段某依法进行了精神病鉴定,结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便由审判员张某一人不公开审理,检察员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别发表意见。

庭审后,法庭作出对段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问题:1.结合本案,简答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2.如中级法院直接对段某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3.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4.发回重审后,丁区法院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应当如何处理被害人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正确答案】1.(1)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2)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2.《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审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没有明确二审程序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从理论上讲,二审是终审程序,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但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只有法院的判决、裁定才可以申诉,不包括决定。

因此,如果中级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不允许复议,必将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

故刑诉法287条规定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一审也包括二审,使得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得以保障。

3.不合法。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丁区法院有下列违法行为:(1)审理强制医疗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抢劫罪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3)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60条关于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精神,丁区法院应当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判决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在判决中就附带的民事赔偿一并处理,同时做出对被告人段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3年三、(本题22分)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

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

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

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

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正确答案:1.不正确。

①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③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①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②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③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

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①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③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④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⑤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012七、(本题28分)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

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经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

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

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元,后经查证属实。

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

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

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

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1.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2.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3.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4.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2.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3.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4.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2011年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

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

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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