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美术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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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科研奖励办法
(草案)
第一条本着建设创新性研究型都市美术学院的建设目标,围绕“出作品、出理论、出人才”的建设规划,鼓励进行教学改革与研究,多出高水平的创作、科研成果,加速学院凝练内涵,服务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创作、科研发展,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的竞争机制。规范和认定院际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科学研究与改革的各类项目的人力成本支出,支持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省(市)、部级课题,重点支持创作、科研最终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奖励范围涵盖各类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创作成果奖、专利奖、教学、创作、科研成果奖再奖励;论文著作等各类型的研究;作品各种形式的公开展示和发表;以及承担院级以上教研和教改立项的项目,包括教材建设、精品课程建设、院际课程交流等以及院级以上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的人力成本奖励以及各类项目管理人员的奖励。
第四条凡我院的在职人员,冠名“上海大学”或“上海大学美术学院”的教学、创作、科研成果,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均可申报。
第五条本奖励是学院设立的专项奖励,经费由学院承担,本经费专款专用,只能用作奖励教师的教研和科研工作之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本原则所含各类项目配套奖金分配比例如下:
1、教研、科研项目类奖励:占总额的25%
2、教研、科研获奖成果奖励:占总额的40%
3、美术作品发表及文字类研究成果奖励:占总额的25%
4、项目管理奖励:占总额的10%
第七条年内承担院级以上教研和教改立项的项目,包括教材建设、精品课程建设、院际课程交流等以及院级以上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视当年统计情况,按照总量不变的原则,进行奖励。
奖励分配比例表
第八条年内获得各类成果奖项,包括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创作成果奖、专利奖、教学、创作、科研成果奖再奖励,视当年的统计情况,按照总量不变原则,进行奖励。
奖励分配比例表
第九条年内公开发表论文著作等各类型的研究;美术、设计作品的发表,视当年的统计情况,按照总量不变原则,进行奖励。
奖励分配比例表
第十条年内管理各类项目的行政管理人员,由美术创作研究所
进行统计,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标准,进行年度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奖励。
第十一条根据奖励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同一成果只能申报一种奖项,同一创作、科研成果,按最高金额发放。
第十二条获得学院奖励的创作、科研成果,学院有权发表、使用。
第十三条每年从12月1日至31日,对年度项目、成果进行登记(由本人填表提出申报,并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经系审查后报美术创作研究所),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奖金发放形式和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所有的学报和刊物均不包括增刊、专刊、专集等。
第十六条学院将根据教师在学术研究方面所获成果及获奖情况在职务职称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及招生、年度考核等方面给以应有的倾斜。具体实施办法将另文制定并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起执行,原有奖励办法与本方案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美术创作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