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外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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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基本条件

目录

第一条交易

第二条商品

第三条订单

第四条价格

第五条佣金

第六条支付

第七条装船

第八条关于交期延误和提前交货的损失第九条所有权及风险承担

第十条验货

第十一条保证

第十二条制造物的责任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商标

第十五条税金及缴付

第十六条期限

第十七条结束

第十八条让渡

第十九条秘密保守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一条通知

第二十二条贸易条件

第二十三条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仲裁

第二十五条意见统一及修正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双方关系

第二十七条标题

第二十八条语言

第二十九条分离独立性

基本购入合同

本合约由中国依法成立,合法存在的位于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双桥火车站西500米的北京维爽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卖方)与日本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位于日本京都市南区这登中街18号的日泉株式会社(以下称为买方)签订在2008年10月21日生效。

前文

卖方开发并生产以下指定商品。

买卖双方交易完全自愿。

根据本合约所定条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下述协议。

第1条交易

卖方遵从本合约卖给买方以下指定商品,买方购买卖方提供的商品。双方均为自愿。

第2条商品

(1)商品是指遵从本合约约定有购入可能的商品群。买方所应该购入的各种商品在每次购入时随时记入PO(下面有说明)

(2)基于本合约买卖的商品,是满足由买方书面或其他途径指定的式样的产品。卖方在合同期间,未经买方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商品式样。

(3)卖方在没有买方书面认可而变更商品式样的话,买方不承担购买义务。

第3条部分订单

部分订单意味着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个别的买卖合约。不论怎样的部分订单都是依据本合约制成,属于笨合约的构成部分。另外,不论哪个个别购入合同,都必须在正式记入买方部分订单表格,并由有正式权限的担当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4条价格

PO的表面明确标注的商品价格为最终确定的价格。即使因材料费,手工费,运送费,保险费用变更,或者税金关税的追加,新增税项,关税克扣的发生,国外汇率变化等导致卖方成品变化,该价格也不能调整。

第5条佣金

佣金是依据本合约个别订单累计的奖金由卖方支付给买方的金钱报酬。佣金详细,每次以备书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书面协定。

第6条支付

如只要该PO中未描述的,对卖方商品货款的支付采用不可取消信用证作为支付票据结算,以美金支付。并且,信用证,原则上以信用证船期以后10日内之间有效。

第7条装船

(1)商品的装船执行FOB条件。如果货物不符FOB条件,作为适用条件在该PO中声明,要以本条文优先。提货单的开具日期,只要没有反证的,将视为确定装船日的证据。

(2)只要买方没有书面,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确认,不允许分批装船。

(3)卖方要负责定船及海上保险以配合买方。

(4)不论以前各项,在买方有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委托的情况下,卖方要配合买方安排空运或者买方指定的其他运输方式。当然,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成本增加费用,可由双方协定承担。

第8条推迟船期/提前交货的损害

如果,卖方在该PO要求日期内不能按时交货,买方有权取消该PO,并追索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或者,买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更改船期的话,卖方也承认买方因变更船期所引起的经费利益上的损失以及对客户营业信用的危害,并且愿意在下述条件下卖方对买方实行商品降价,方可按前面所陈述的变更船期装船。

(a)比po要求船期推迟两周的话,合同价格降价5%。但是,合同船期后7日以内的延误将不必降价。

(b)比PO要求船期延误1个月的情况下,商品降价10%。

(c)比PO要求船期延误2个月的情况,商品降价20%。

(d)不能执行交期的情况下,商品的总销售价格的30%赔偿。商品销售额按买方提供的目录执行。同时,买方取消该PO。

第9条所有权及风险承担

各类商品的所有权及风险承担,从商品最终离岸开始,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第10条检品

(1)买方指定检品厂,按买方意志决定检验标准和程序,由卖方在装船前全部商品送检。

买方在合理通知卖方的前提下。保有要求卖方工厂执行船期前商品送检的权利。(2)在特殊情况下,一部分或全部商品没要求送检,那么买方有权在不解释的情况下要求卖方返还B品的更换,损失赔偿以及交易费用。

(3)卖方在买方指定机构,对买方指定项目,接受商品检验,并必须将检验结果报知买方。

第11条保证

(1)卖方对买方保证,全部商品均为无额外负担,未附加先取特权和担保权的有效交易商品。并保证以及商品让渡和后期销售的合法性。

另外,卖方要保证商品符合买方事先约定的品质水准。事先约定不明确或约定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按日本消费者的贸易习惯保证产品质量在中等以上。

特别是,卖方要保证全部商品的各方各面,均与设计图,样品,款式以及其他商品式样说明书记载的一致。

(2)卖方应保证全部商品在设计,原料以及加工上没有缺陷,并满足买方以书面形式表明的设计意图。

(3)卖方要保证全部产品无论在生产地还是在销售地均不涉及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保证买方后期销售的合法性。

(4)上述三条保证内容,无论买方是否要求检品,是否进行监督均有效。

(5)如果卖方违反上述三条保证内容,买方可要求卖方无偿提供正确并销售合法的同等商品,并要求卖方支付相当于商品进口金额的赔偿。卖方应无条件接受该请求。再则,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返修品的全部费用和由买方返还的商品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销毁商品的费用或者由买方销毁的商品费用,由双方协定承担。

另外,对部分可以修补,且修正后可以正当合法地销售的商品,买方会修正后销售。

卖方对此要承担修理费用,并无偿提供买方必要的材料。

(6)买方违反上述3条保证并对买方造成损害,卖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这损害是指进口不可销售商品产生的费用。联系商品订货者,购货者的费用,销售延迟,终止带来的利益损失等。

第12条制造物责任

(1)卖方对买方从业人员,公司职员,代理店以及下面的从业人员,因商品设计制造或者由商品缺陷带来的伤害或死亡以及财产损失,和关于损失索赔的诉讼,

行政手续,申请,损失损害以及辩护等一切费用免除责任。

(2)买方在征得卖方认可的正确判断条件下,因商品的设计制造,或者商品缺陷造成的损失损害费用的造物者责任保险,买方确保和维持卖方的费用。卖方支付

买方应承担的保险费,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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