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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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高处悬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进行高处悬吊作业的项目和作业人员。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高处悬吊作业的总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

2. 作业部门:负责高处悬吊作业的具体实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安全操作规程1. 作业前准备:- 作业前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 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帽、防滑鞋等。

- 作业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2. 作业过程:- 作业人员必须熟悉作业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作业。

- 作业过程中,必须使用安全防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自锁器等。

- 作业人员应保持与地面人员的通讯畅通,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停止作业。

3. 作业结束后:- 作业完成后,应检查作业区域,确保无遗留物品。

- 作业人员应将安全防护设备收好,并存放在指定位置。

五、安全防护措施1. 坠落防护:-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紧并正确挂钩。

- 坠落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

2. 高空作业防护:- 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 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合高空作业。

六、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高处悬吊作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作业部门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七、事故处理1. 发生高处悬吊作业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抢救。

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九、注意事项1.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擅自更改作业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包括施工人员、维修人员、清洁人员等。

第三条高处作业包括建筑工地的高空作业、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设备设施的清洁与维护等在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高处作业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司和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可控和风险可管理。

第六条公司和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所有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从业人员在高处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无明显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

第十条公司和单位应定期检查高处作业环境和设备的安全状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按照合理的作业顺序和步骤进行,确保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严禁在无证、无资质和无安全经验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应优先考虑使用安全保护设施和工具,如安全绳、安全带、防护网等。

第十四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确保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身体状态,避免因疲劳、病痛等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在高处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语,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严禁违章操作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在高处作业时,应确保作业人员之间有足够的通讯设备和紧急救援手段,以保证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八条高处作业现场应设置专人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九条高处作业需要在不同的天候条件下进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和调整。

第三章高处作业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公司和单位应制定高处作业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

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高处坠落伤亡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市安全生产办法》、《高处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下列范围内2米以上(含2米)高处悬吊作业:1.从事制造、安装、维修、检测、使用悬吊装置的单位;2.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构)筑物内外部装饰、清洁、装修、拆除;3.电力、电信、管道等线路架设;4.各种设备设施、户外广告、空调等安装、维护、拆除。

第三条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和工商营业执照;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4.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合格证,作业人员应取得高处悬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5.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6.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装具等符合安全法规、标准要求;7.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完备。

第四条高处悬吊作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

第五条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应对高处悬吊作业项目实地考察,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并对作业现场实施旁站监护。

现场作业应符合《高处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业主单位职责:1.应对高处悬吊作业单位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进行确认;2.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书,验证高处悬吊作业单位登记证,作业人员、现场管理(指挥)人员证;3.不得将高处悬吊作业项目发包未经登记、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建立专门档案。

凡未经培训考核合格者,不得从事高处悬吊作业。

第八条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应选用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悬吊安全管理制度

悬吊安全管理制度

悬吊安全管理制度一、悬挂作业的特点悬挂作业是一种高空作业方式,具有以下特点:1.高空作业环境复杂,天气、风力等因素会对作业安全造成影响;2.悬挂作业需要进行多个过程的协调,包括起重设备的移动和操作、作业人员的悬挂、物料的吊装等;3.悬挂作业通常需要使用特殊的安全装备和工具,如安全带、安全网等。

基于悬挂作业的特点,建立悬挂安全管理制度是确保悬挂作业安全的关键。

二、悬挂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1.法律法规遵守针对悬挂作业,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作业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2.责任人明确在悬挂安全管理制度中,应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悬挂作业的负责人、操作人员、监督员等。

负责人应对悬挂作业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3.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悬挂作业的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装备的使用方法、应急处置等。

培训内容应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作业许可制度针对悬挂作业,企业应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于进行悬挂作业的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许可。

未经许可的悬挂作业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5.安全装备管理企业应建立悬挂作业安全装备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等装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对于过期或损坏的安全装备,应及时更换和维修。

6.安全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建立悬挂作业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制度,对悬挂作业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7.应急预案针对悬挂作业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对于事故的处理流程、应急物资准备等进行规定和安排。

8.安全文明施工在悬挂作业现场,应加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加强文明施工宣传和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高处作业及悬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高处作业及悬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高处作业及悬空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离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1) 凡从事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都要参加岗前学习和培训教育,充分了解认识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及有关操作规程;
(2) 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3) 掌握施工现场安全防范设施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备,必须在施工前认真检查,确认完好,佩戴好高空作业应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方能上岗操作;
(4)高处作业及悬空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整,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中,拆下的物件及余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放或向下抛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5) 对高耸建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与悬空高处作业,雨天,雪天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6) 作业时间需要临时拆除成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
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打设和拆除防护棚,应设警戒区。

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7)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2024年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____年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处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高处作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高处作业行为,包括建筑施工、装修工程、设备维修和清洁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的宗旨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监督。

第四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以人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注重预防,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依法监管,科学管理,建立健全高处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高处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第六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是:科学性、先进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绿色。

第二章高处作业安全责任第七条高处作业安全是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共同责任,责任单位应当明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成员和权限。

第八条对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高处作业所用设备、工具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条高处作业进行前,应明确分工,确保作业人员清楚任务安全措施与要求。

第十一条在高处作业时,应按要求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高处作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护人,24小时轮班巡查,发现有任何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高处作业的监理单位应对现场的高处作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任何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由责任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明确管理流程、责任人员、操作规程等。

第十五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在单位内进行公开,工人上岗前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应不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行业发展和安全要求。

第四章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第十七条高处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当由各单位、企事业单位组织进行。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使用,规范高空作业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空作业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悬挂作业,爬升作业,攀爬作业,吊装作业等。

第三条所有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取得高空作业操作证,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操作。

第四条高空作业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以确保其安全性能。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高空作业方案,并配备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第六条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周边人员安全。

第七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高空作业方案第八条高空作业方案是高空作业的基本依据,必须明确具体的施工方案、疏散预案、应急措施等。

第九条高空作业方案必须由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专业人员编制,经安全专家审核,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高空作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施工作业内容、作业方法、主体设备、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方案必须在作业开始前进行全体人员交底,以确保所有从事作业的人员都明确作业流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方案必须定期审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章高空作业组织与管理第十三条确定高空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高空作业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高空作业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资质,并对高空作业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高空作业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充足,负责安排作业人员、监督作业过程,维持作业现场的安全秩序。

第十六条高空作业组织必须在作业现场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供便于操作和交流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高空作业组织必须定期进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落实培训记录。

第四章高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第十八条高空作业人员的选拔必须严格把关,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

第十九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妨碍高空作业的疾病。

悬吊安全管理制度

悬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悬吊作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悬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设备吊装、桥梁施工等。

第三条悬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作业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悬吊作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悬吊作业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二)组织开展悬吊作业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三)定期对悬吊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制度落实。

第三章作业前的准备第六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以下准备工作:(一)编制悬吊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三)对悬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四)对作业现场进行勘察,确认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作业方案应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第八条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安全措施:(一)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章操作;(三)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四)保持作业现场整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五)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警示区域,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条作业过程中,应定期对悬吊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发生悬吊作业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应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等工作。

高空作业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高空作业企业安全规章制度

高空作业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空作业企业的安全管理,保障高空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高空作业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桥梁维护、电力维修等行业。

第三条高空作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确保高空作业安全有效进行。

第四条高空作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高空作业企业应当加强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安全作业技能和意识。

第六条高空作业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七条高空作业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高空作业,不得擅自调整施工方案或增加施工难度。

第八条高空作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纠正隐患,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九条高空作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高空作业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第十条高空作业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高空作业企业的高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高空作业企业的承揽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协助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如果高空作业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报告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高空作业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高空作业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等。

第十六条高空作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培养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高空作业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具,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高空作业企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责任义务,加强安全管理监督。

悬吊安全管理制度

悬吊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悬吊作业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悬吊作业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管道安装、设备维修、建筑物清洗等。

三、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悬吊作业的总体管理,包括编制悬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悬吊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2. 项目负责人负责悬吊作业的具体实施,确保悬吊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对悬吊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悬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悬吊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悬吊作业安全措施1. 作业前的准备:(1)检查悬吊设备是否完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2)确认悬吊作业区域环境安全,无障碍物。

(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2. 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2)严格按照悬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3)禁止在悬吊作业区域进行无关活动,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4)作业过程中,严禁擅自改变悬吊设备的设置和作业方式。

3. 作业后的检查:(1)作业完成后,对悬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2)清理作业现场,消除安全隐患。

五、悬吊作业安全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悬吊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悬吊作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作业人员应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六、奖惩1. 对严格遵守悬吊作业安全规定,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悬吊作业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所有。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产权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报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附件1),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4〕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高处作业吊篮产权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修订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吊篮理论知识、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组织对操作人员的考核。操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产权单位按照附件2的样式制发“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操作人员取得“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
第十四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西城区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西城区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西城区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提高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共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加强高空服务业企业的诚信自律。

对高处作业现场,所用生产设施,企业各职能部门,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及人员职责。

防止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GB 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l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西城区实际特点以及调研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范围高处悬吊作业是指在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通过悬吊设备或装置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1)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3)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4)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北京市高空悬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高空悬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高空悬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高空悬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高处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高处悬吊作业是指在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通过悬吊设备或装置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与高处悬吊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登高架设作业或者制冷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租赁悬吊设备时,应当租赁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的悬吊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企业的悬吊作业设备和装置实施严格的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依法进行定期检测。

西城区高处悬吊作业现场检查规程.doc

西城区高处悬吊作业现场检查规程.doc

西城区高处悬吊作业现场检查规程一、高处悬吊作业现状及现场检查必要性:目前高处悬吊作业从业单位资质良莠不齐,安全生产意识淡漠;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缺乏专业技能培训;缺少安全知识教育;施工操作不规范,安全意识不强;使用施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配备个人防护用品不齐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门管理要求等问题。

进行现场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检查,对从业单位进行制约和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很有必要。

这是加强作业安全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谐根本措施。

对高处悬吊作业的设备、作业环境、从业资质、作业人员、作业要求、安全检查等方面必须做明确规定。

制定检查规程。

二、检查规程制定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3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京安监发【2009】号)2.4 GB 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2.5 GB l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2.6《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JG5099-1998)2.7《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9)657号)三、检查规程内容详见附件四、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悬吊作业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进行悬吊作业的员工及相关部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悬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悬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 作业部门:负责悬吊作业的组织实施,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作业人员:负责遵守悬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

四、悬吊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 作业前准备(1)对悬吊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平整、无障碍物,工作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对悬吊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座板、吊带、绳索、挂点装置、悬吊下降系统和坠落保护系统等,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了解悬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2. 作业过程(1)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

(2)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向负责人报告作业情况,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开始作业。

(3)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随时观察设备状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向负责人报告。

(4)作业人员应按照悬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作业程序。

(5)作业过程中,负责人应全程监督,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3. 作业结束后(1)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应将设备归位,清理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2)负责人应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物品,方可撤离。

五、事故处理1. 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负责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

3. 事故调查组应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4.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各部门、各岗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悬吊作业安全。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 监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职业培训背景,并且熟悉相关的监督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

2. 在进行监理时,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法规和标准进行作业,确保悬挂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3.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指导,确保悬挂作业的组织和实施符合规定,包括悬挂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人员的培训和配备等。

4. 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及时提供监督意见和改进建议。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给项目管理方和法定监管部门。

6. 监理人员应记录和整理悬挂作业的安全监理工作资料,包括监理报告、安全检查记录、整改情况等。

7. 监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了解最新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监理能力。

8. 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监理工作的机密和商业秘密。

9. 在悬挂作业完成后,监理人员应进行结束报告,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并提出改进建议,为下一次类似作业提供参考。

10.监理人员应积极参与相关安全会议和活动,宣传和推广悬挂作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高空悬挂管理制度

高空悬挂管理制度

高空悬挂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建立1.建立健全的高空悬挂管理制度是确保高空悬挂作业安全的关键。

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责任、作业流程、安全措施、监督检查等内容,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高空悬挂作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制定高空悬挂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警制度,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评估,明确高空悬挂作业的风险来源和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警。

3.建立健全的高空悬挂作业记录管理制度,对高空悬挂作业的计划、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记录,确保作业过程可以追溯,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二、培训管理1.高空悬挂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包括高空作业技术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应急处置培训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定期组织高空悬挂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高空悬挂作业风险的认识和理解。

3.建立高空悬挂作业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技能、知识、态度等方面的考核评价,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态度。

三、作业程序1.高空悬挂作业前应进行详细的作业计划编制,包括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安全措施等,确保作业全面、有序进行。

2.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检查,核实吊挂设备、安全带、安全绳等设备的完好性和正确性,消除隐患,确保作业安全。

3.在高空悬挂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作业程序,确保安全带、安全绳等安全设备正确使用,保持高度集中,不允许私自行动。

四、应急预案1.建立健全的高空悬挂作业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责任人和报警程序,保证作业人员能迅速有效地应对突发情况。

2.定期组织高空悬挂作业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熟悉应急预案的执行流程,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3.在高空悬挂作业现场应设置应急设施和应急通道,确保作业人员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和逃生,减少伤害。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背景介绍在现代建筑工程和工业生产中,高处作业已经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每年都有许多高处作业事故发生,给人们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

因此,对于高处作业安全的管理和规范是至关重要的。

安全管理办法1. 工程前期准备在进行高处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工程准备工作。

这包括评估风险、检查设备和防护措施是否完备等。

在确保所有工作条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 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在高处作业的过程中,必须设置专人负责掌握安全措施,指导工作和协调各方面工作。

负责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工作知识和技能,遵循法律法规和高处安全作业规范。

3. 安全设施检查在进行高处作业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设施的安全性是高处作业发现的保障,因此,任何可能危及设施完整和稳定的因素都必须进行检查和排除。

4. 监督人员督导高处作业过程中必须组织摄像、巡查、监控等一系列安全措施,对在高处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督导,特别对于不擅长高处作业或工作经验不足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特殊的巡查和监控。

5. 工作人员培训对于在高处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规范培训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培训的内容包括普及高处安全知识、发现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6. 安全奖惩制度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奖惩制度,如加薪、晋升、表扬等安全奖励和罚款、降职、扣减工资等安全惩罚。

这将增加工作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工作安全。

7. 安全演习在高处作业过程中,必须进行安全演习。

这些演习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应对风险和危险情况的能力,同时也可以寻找漏洞并完善安全措施。

结论高处作业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

为了确保工作安全,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这样才能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持续生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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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提高高处悬吊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共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职业道德建设,加强高空服务业企业的诚信自律。

对高处作业现场,所用生产设施,企业各职能部门,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及人员职责。

防止坠落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高处悬吊作业安全生产规定》、GB 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l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西城区实际特点以及调研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范围
高处悬吊作业是指在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通过悬吊设备或装置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吊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
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2.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有下列职责:
1)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
3)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
4)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3.文件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

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文件管理。

(二) 安全生产资源
1.营业资格: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办公场所:应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

3.库房:应具备存放施工装备的库房。

4.库房管理: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在有效期内。

对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库房有警示标志,物品码放应整齐并符合要求。

存放报废、停用物品的区域有专门标识。

5.技术标准:应具备和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3525-2009《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及GB 19155-2003《高处作业吊篮》。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应学习贯彻标准相关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技术标准培训,并进行考核
6.悬吊设备: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悬吊作业设备,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要求。

悬吊设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应有检验报告,其设备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悬吊设备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数量不足应及时补充。

租赁悬吊设备时,应当租赁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的悬吊设备,并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应有悬吊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规定及实施的记录。

7.劳动防护用品: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三)人员要求
1.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经过相关的安
全培训。

必须掌握基本的安全管理常识。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了解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应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了解标准、设备主要性能指标等。

2.悬吊作业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安全管理知识。

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对项目情况进行考察后,应有能力研究制定出书面施工方案,并对其安全性负责。

施工前,应向悬吊作业人员说明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3.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熟悉安全生产规定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检查技能。

接受过相关部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掌握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具有安全管理知识。

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查。

4.悬吊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当接受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应当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四)工程管理
1.备案: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前,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发包方备案。

作业人员的劳务合同、工伤保险、特种作业操作证
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施工方案、安全交底书等。

2.安全控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设置关键安全控制点。

在施工前对关键安全控制点进行安全交底。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情况考察后,确定其安全控制点,交底书内容应包含安全控制点和对应的防范措置以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项目负责人应在施工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

3.检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检查规定,施工现场配备安全员按规定进行检查。

安全员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控。

对检查或监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应立即处理和纠正,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记录至少保持1年。

4. 安全防护:应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应当在其作业上方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与项目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应当在其作业下方设置警戒线,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并设专人看守,保证非作业人员安全。

5.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应当明确应急预案组织、救援人员、救援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
1次,并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持1年。

五、监督管理
根据以上各项条款,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指导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高空服务业分会对从事高处悬吊作业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提出整改报告,整改合格取得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或安全资质后方可从事该类经营项目。

合格企业每三年需重新申请评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与高处悬吊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行为和设备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高处悬吊作业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文件,提供相关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高处悬吊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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