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化背景下商事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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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一、本文概述在民法典编纂的大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以及在此背景下的商法通则立法问题。

文章首先回顾了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商事立法与民法典编纂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指出了商事立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文章重点研究了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包括商事立法体系的调整、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商事法律规则的统一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商法通则的立法问题,包括商法通则的立法必要性、立法原则、立法内容以及立法路径等方面。

文章提出了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商事立法体系和推进商法通则立法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商事立法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民法典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影响民法典的编纂对于商事立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影响不仅体现在对商事法律制度的整合与完善,更在于对商事法律体系的重新定位和构建。

民法典的编纂为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

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商事法律规则散落在各个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之中,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

而民法典的编纂则将这些商事法律规则进行了系统整合,为商事立法提供了统一的法律基础,从而提高了商事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民法典的编纂促进了商事立法体系的完善。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商事法律制度的梳理和整合,使得商事立法体系更加完善、系统。

同时,民法典的编纂还借鉴了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使得商事立法更加符合国际化、现代化的要求。

再次,民法典的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定位产生了影响。

在民法典编纂之前,商事立法体系更多地被视为民事立法体系的补充和延伸。

然而,随着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商事立法体系的定位发生了转变,成为了与民事立法体系并行的独立体系。

这一转变不仅提高了商事立法体系的地位,也为商事立法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民法典的编纂对商事立法体系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探讨劳动法的完善

探讨劳动法的完善

探讨劳动法的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使劳动者获得应有的权益,我国在不断完善劳动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劳动法的完善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改革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三个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为劳动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劳动法的改革现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法制度不断完善。

2008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的一个重要阶段。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在《劳动合同法》之后,我国还相继出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体系。

从2019年开始,我国还陆续出台了多项劳动法的改革政策,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出台了关于职工休息的规定,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息方式,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上看,我国的劳动法在不断的改革完善中,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劳动法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劳动法的执行问题。

由于监管机制不够完善,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以次充好,打擦边球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对于不同类型的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不够平等,一些农民工、临时工等特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还不够完善。

劳动法的完善空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劳动法中的规定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三、未来的发展趋势针对现存问题,未来劳动法的改革方向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要加强劳动法的执行力度。

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将不执行劳动法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对其进行处罚。

其次是要加强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

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扩大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保障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要加大劳动法的改革和完善力度。

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调整

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调整

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调整在一个日新月异的社会背景下,劳动法律制度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一直在不断完善与调整。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制度、工时管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探讨劳动法律制度的变革与挑战。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期的劳动合同制度往往主要关注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并不够充分。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复杂化,旧有的劳动合同制度显现出短板,调整的需求日益迫切。

在新的劳动合同制度中,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临时工及特殊劳动力关系的监管,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对于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关系,也需要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协调机制,保证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与此同时,工时管理也是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重要领域。

过长的工时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也制约了员工的生活品质。

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调整应当重视工时硬性指标的设定和监督,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权益。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特殊工时制度(如弹性工时制和远程办公)的规范,以适应新兴行业和新的劳动方式。

合理的工时管理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障是劳动法律制度完善与调整的重要方向之一。

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对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防范社会风险,增加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不平衡、覆盖范围不全和制度运行不够规范等。

劳动法律制度的调整应当以提高社会保障的覆盖率和水平为目标,加强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管和管理。

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同时,还需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社会公平,避免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化发展。

面对全球化和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任务变得更加紧迫而复杂。

全球化的进程使得劳动者的流动性增加,跨国劳动关系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也愈发复杂。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论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在过去几十年里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继续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法律立法、法规执行和司法审判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首先,完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更加注重法律立法。

当前,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滞后问题,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重倾听市场主体的声音,充分调研和了解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应加强与国际惯例和国际先进经验的对接,积极吸收和借鉴国际上的最佳实践,以提高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其次,完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加强法规执行力度。

当前,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效率低下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和完善执法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提高法规执行的效果和威慑力。

此外,应增加法律制度宣传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便于法规的执行和遵守。

最后,完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加强司法审判。

当前,我国商事审判存在一些问题,如审判程序复杂、审判质量参差不齐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对商事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统一,统一司法标准和规范,提高商事审判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加强对商事审判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司法素质,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此外,要审判程序,简化审理流程,加快案件审理速度,提高司法服务效率。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任务,需要在法律立法、法规执行和司法审判等方面综合施策。

只有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民法典》背景下商法规范的创设路径

《民法典》背景下商法规范的创设路径

《民法典》背景下商法规范的创设路径一、我国《民法典》总则客观上具备了“商法总则”的功能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实,决定了我国必然存在着商事关系。

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从国家层面已经公开承认并使用“商事制度”“商事关系”等称谓,“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我国商法学者认可商事关系的存在,我国立法上也规定“商事”的概念。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并未规定“商事”的概念,也未根据主体或行为的性质来区分民事与商事、民事主体和商主体、民事行为和商行为等,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不同的行为规则,但是,我国《民法典》作为人类社会最新的民法典,其功能之一在于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其实质上已经规定了调整商事交易的基本规则。

伴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关于我国《民法典》(特别是总则部分)客观上是否具备了“商法总则”的功能,国内商法学界大都提出了质疑。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总则编)客观上具备了商法总则的功能。

我国《民法典》已经规定了“商事一般条款”的绝大部分规范,即《商法通则》的内容,例如我国《民法典》追求“交易优先”的价值,我国《民法典》已经规定了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商事代理、商事登记、商号、商事责任(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等。

因此,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承“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

客观上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实为我国的商法总则,我国的民事法律也是我国的商事法律。

“《民法典》确认的基本原则均应无一例外适用于商事活动;《民法典》规定了统一的民事主体制度,既包括民事主体,又包括商事主体;《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可以涵盖各类商行为;《民法典》统一规定了代理制度,包括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民法典》统一规定了时效制度,包括民法中的时效与商法中的时效等。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并促进其实施的的若干建议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并促进其实施的的若干建议

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并促进其实施的的若干建议姜冰瑾中国汉正实业集团【摘要】建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法治社会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我国具有世界最大规模的劳动群体,因此对于劳动群体进行保护的劳动法是完善势在必行。

《劳动法》在我国的实行过程中存在了诸多的问题。

且存在《劳动法》没有根据与时俱进原则进行更新而无法完全的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速度。

因此,对劳动法在实施过程中与立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并加以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完善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建议一、完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立法的建议1.《劳动合同法》法律条文的完善。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中国的今天。

国内劳动雇用关系也逐渐变得多样化,随之出现了种类丰富的劳动合同条文,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这些条文仍显示出其不够具体、完善之处。

鉴于此种现象我们应放开视野,引进国外劳动合同法规条文较为先进、符合时代要求,结合现阶段国情,补充、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条文。

1.1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安排的问题。

根据上文中对国外同等法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标准中以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基本的立法原则,以稳定国家劳资关系为基本的立法核心。

根据的国外先进地区的法律分析,部分地区的劳动合同采用的是非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基本的法律合同依据。

这样的立法现象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在不断的完善与司法解释过程中虽然对无固定周期的劳动合同进行了一定的肯定,但是还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固定文件,与执行的特定范围。

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其局限性,所以应注意因工作的性质而订立劳动合同,不能滥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疏忽了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范。

就我国的现阶段就业前景而言,首先理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管制范围:短期的、临时的、季节的或可替代的工作,而后就择情规定期限范围。

照此改良,既可以给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合适的使用范围,又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一个更加容易接受的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

1.2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方面。

对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但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下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安排。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完善与问题解决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完善与问题解决

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完善与问题解决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一些问题和矛盾仍然存在。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完善和问题解决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任务。

首先,劳动合同法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起草于上世纪90年代末,虽然在那个时候已经做出了很大的突破,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涌现出来。

为了应对这些变化,需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其一,劳动关系的灵活性需要更好地体现在法律中。

如今,随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和形式也日新月异。

传统的固定工时制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应该给予劳动者更大的自由度,让他们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更灵活的工作时间和方式。

其二,加强合同执行与解决争议的力度。

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还存在拖欠工资、违规解雇、不支付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需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减少劳动法律纠纷的发生。

其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权益保障需要更全面。

劳动合同法主要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和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权益,但缺乏对于劳动者个人隐私、声誉和尊严等方面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的制度应该更加全面和具体,既要满足基本的劳动条件,也要保护劳动者的个人尊严和权益。

除了劳动合同法制度的完善,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挑战。

首先,劳动合同法执行的落实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

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常常无视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导致被侵犯时无法及时维权。

其次,劳动合同法与经济发展的适应度也需要考虑。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劳动力市场也在不断演变。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意义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意义与完善

浅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意义与完善【摘要】劳动是现代人谋求生存发展、获得物质基础的主要方式,劳动者切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久发展,在《劳动合同法》不断完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缺陷,文章分析了其意义,针对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劳务派遣;无固定期限合同;竞业限制;监督管理一、《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出了复杂和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显现出来,其中劳资矛盾成为其中一突出矛盾。

现实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鉴定劳动合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派遣劳动人员时同工不同酬,利用社保制度未全国统筹实施的情况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未落到实处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实施《劳动合同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及法律意识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劳动者意识到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遇到事情有了需求法律帮助的意识;一些用人单位自觉学习《劳动合同法》,在法律的依据下完善本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用人管理制度,使工资管理和休假管理得到了完善,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单位的管理上了一个台阶。

2、法制化程度的水平和一个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利益均衡保护,为劳动纠纷案件的合法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措施1、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呈现出一个快速发展趋势,劳务派遣人数和劳务派遣单位都出现了增长,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劳务派遣中违法用工情况不断出现。

主要表现为:一是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劳务派遣中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依然突出,有资料显示,某省的通信、电力、金融行业中,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正式员工相比,只有正式员工的38%。

浅议民法典的编撰与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议民法典的编撰与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议民法典的编撰与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盛恩娜摘㊀要:民法典的编撰是一件让所有法律人密切关注的事情,而这次确定发行的民法典的内容也有一些比较大的变动㊂这些变动对法律界来说有着巨大的意义㊂民法典中不仅有纯粹的民法方面的内容,还涉及了一些商事内容,比如对法人制度的一些修订㊂在商法的范畴里面,民法作为一般法,一直对商法有一个指引的作用㊂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对商法制度的完善也有一个启发作用,从民法典的角度去研究完善商法,不仅有助于巩固民法典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还可以使我国的商法制度变得更加的丰富与完善㊂在现如今的营商环境背景之下,完善商法制度是十分必要的㊂关键词:民法典;商事法律制度㊀㊀营商环境的打造是我国近几年非常重要的话题,在经济学和法律界都引起了广泛的探讨㊂对于营商环境来说,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是非常重要的㊂而这时候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最需要完善的,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㊂营商环境的改善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进而提高国际竞争力㊂民法典的颁布对完善商事法律制度有一个很好的启发作用,因而探讨民法典与商事法律制度完善的关系十分重要,而如何完善商事法律制度对营商环境的打造也十分重要㊂一㊁民法典与商事法律制度在所有的法律部门当中,民法和商法这两个法律部门的界限一直不太明晰㊂这两个法律部门之间错综复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㊂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这主要在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况,我们研究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还需要将两种法律放在不同的环境中去研究,就像这句话, 在当代法律中,也确实没有哪一个法律像是商法这样,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存在着如此巨大的差异 ㊂在现在这个倡导法治的国家中,编撰民法典对于我国来说意义很大,是非常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的㊂并且,民法典的编撰对于民法本身来说便是一次进阶的仪式,使我国的民法更加的完善,合乎国家现阶段情况㊂在编撰的过程中,我们一直希望能够处理好该部门法和商事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㊂我国一直以来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而这次的民法典编撰也延续了‘民法通则“中对民商关系处理的方式㊂要想探索民法总则与商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我们先要以商事主体制度为切入点㊂商事主体制度作为商事制度的起点,该方面的完善对于商事法律制度来说显得尤其重要㊂在民法中,对商主体的关注可以看出民法典在认真地处理两个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符合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关系的特征㊂无论什么活动,确定该活动的主体都是最先要做的一步,商法也是如此㊂在民法典的编撰中,首先对商主体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划,这与商事部门法是十分的契合的㊂其次,对法人分类突出了商事视角,体现了商事主体的包容性㊂总的来说,民法典中对商事主体的规定在总体上是符合当下时代的要求的,也是符合商事法律的制度规律的㊂在民商统一的体制之下,构建商事主体的制度,众多学界专家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㊂关于如何在不破坏现行的统一认知的基础上,完善商事主体的相关法律制度,有以下几种想法:第一,在民法典中专门规定商事主体,并且商事主体的相关法律以民法典中规定的为主;第二,商事主体在民法典中单独为一个章节,但是只是起补充的效果;第三,不将商事主体规定在民法典中㊂在现如今的背景之下,若是单独构建商事单行法对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来说,是不太方便的㊂和民事主体相比较,商事主体的灵活性更大,因而过分的强调民商合一,反而会导致民法典内容的混乱,而试图分开民商法去单独的制定一部商事通则又难免会造成立法规范的重复和烦琐㊂这次民法典的颁布,在民法典的背景之下设计商事主体制度,对这两个极端现象的问题做出了回应与处理㊂民法典的内容中还对几种商事主体进行了一些完善:第一个就是特别法人的设立,使得多类经济型的集体组织得到了商事主体的资格㊂这一设立是一大创新,对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也好,或是民事活动法律制度也好,都是具有非凡的意义的㊂该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由于经济社会的变化造成的类型缺陷,在民法典中还给予该类型的法人进行活动的资格和模式,以此与其他类型区分㊂总则中具体规定了特别法人的类型,主要包括机关法人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㊁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其中对于一些具有公职职能的组织,先前因为公职的原因而无法进行合法的商事活动,给此类组织提供了参与商事活动的合法途径,这也是一大进步㊂这里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来具体说一说,这是典型的极具中国特色的法人组织,为了适应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而完善设立,它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以及应用都起491法学研究Һ㊀着巨大的作用,总则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充分考虑到了现实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对此进行了完善㊂此前,这一方面是存在一些矛盾冲突的㊂首先,宪法和物权法等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这是众所周知的;除此以外,在农村发展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的改革中,纷纷呼吁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的所有权,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得到确立巩固,这也让集体财产更好的流入交易市场,使得集体组织的成员获利颇丰,而从各种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集体组织在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得到认可的㊂但是在这个方面又存在着一些矛盾点,虽然已经有部分法律规定了该类组织的主体地位,但是实际上在我国总体来说,规定该类组织地位的法律是比较少的㊂这就导致这类法人组织的法律规定缺失,到了实际上需要保护的时候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㊂并且在现实中,经常发生因为缺乏地位的保障和法律形式的认可而损害到集体组织利益的事情,在法律上还规定了村委会对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一些管理职能,造成农村的政务与经济管理无法平衡,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有或多或少的阻碍㊂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综合观察农村集体经济的现状,总则巩固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对其进行了有力的保障㊂在学术界对这一制度的确立也有些争议㊂有的人认为,营利性是作为法人的一个标志性的特征,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出来的标准却并没有凸显出营利性的特征,和那些典型的以营利来确定地位的法人来说是有很大区别的㊂另外这个经济组织的主体从另一个层面来说,还是承担了一部分国家的公职,因为它仍然是经济组织的主体,这个制度的确立要十分的注重实现经济价值㊂其运营管理的主要资产,要保证与工作主体的私人财产分开,以及与公职人员管理的国家财产分开,要更好地划分资产与各项财产之间的界限㊂和其他的商事活动中的自由竞争不同,在该集体组织进行商事活动的时候,可能需要更多法律的支持,因而,在制度上,我们要首先给到足够多的保障,不过也并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就忽视该组织自身的构建㊂该组织自身要首先得到管理监督,在商事活动中发挥尽可能有效合法的作用,推动商事活动的进行以及经济的良好发展㊂国家法律从外部发力,给予该组织活动尽可能完善的法律保障㊂内外兼修,该组织才能得到发展,农村经济才能进而得到提升㊂同时,对于非法人组织新增一些完善的规定㊂在总则中对一系列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界定和确定,承认了例如合伙组织等一些非法人组织在商事活动中的地位,这就符合了商法学中所说的不同类型的商事活动的主体㊂这一规定,体现了总则的开放性以及前瞻性㊂二㊁营商环境下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安不忘危,兴不忘忧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发展不平衡带来的一些问题,从优化营商环境开始,发挥我们所长,弥补我们的不足,反省我们的过失,加以改正,推出一系列正确的措施,构建商事活动的摇篮㊂在过去的营商环境中,企业时常面临政府审批繁难耗时㊁污化营商环境的现象,这些现象造成投资办企的动力减弱,地方经济也随之受到不好的影响,继而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㊂面对这些问题,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给营商环境提供一个更好的制度支持㊂同时,优化营商环境,也是在净化社会风气,打造法治国家㊂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之下,国家通过法制改革,为营商环境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现如今我们的营商环境也在逐步改善㊂三㊁营商环境背景下完善商事法律的方法(一)学立法第一,立法充分吸纳企业意见和建议㊂立法宗旨是为社会主体服务,在增加企业负担时,更要考虑企业发展,让企业充分表达看法㊂在制定地方法规㊁规章时,提及或是涉及民营企业重大权益利益的时候,要询问大众的意见建议,切实保障好民营企业的发展,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企业权益,发表意见和建议㊂在具体规则制定中,不一定要求 高大上 ,但要求能够接地气;能够真实㊁具体可实施㊂所有立法规则中,主要对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采取少取多予的服务性原则㊂提供其生产㊁发展㊁经营的便利条件,减少限制㊁禁止㊁剥夺㊁增加义务的措施㊂在社会发展的多重目标中,采取对民营企业义务负担最小的方式进行立法㊂第二,制定规则尽量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㊂行政机关制定操作措施时,采取对企业发展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执法㊂在自主性立法过程中,全面考虑对企业可能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发展㊁壮大㊂第三,优惠政策充分考虑对中小企业的反向影响㊂市内相对统一招商引资政策,规范优惠政策,制止不当政府行为,营造公正㊁良性的企业发展环境,规范资金㊁企业流动秩序㊂招商引资中,给予外来资金的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本地企业可以申请同等享受㊂第四,法治要做到公平公正㊂对内对外,对本地也好或是对外地,都应该做到公平,不偏颇;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竞争,禁止不当竞争㊂基础环境需要政府营造㊂反对限制竞争法与体现市场经济主体自由竞争的规范并存共同促进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加强对垄断行业㊁违法竞争的企业进行管制约束,更快地搜集信息,制定规范,采取行动,制止以不当方式进行竞争㊂对不正当竞争事件,应该赋予执法者一些视情况而定的权力,在面对一些突发的㊁法律明确规定之外,但是却实际上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时,应当加大对不正当竞争的惩治力度,让执法者视情况处罚㊂弱势群体只是相对而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立法执法,例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则落地实施也要充分保护企业的发展需要,使消费者和销售者的权益得到合理调整㊂根据餐饮业发展的需要和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对 包间费 和 最低消费 两者的概念做出591明确的区分和界定㊂禁止不当竞争,支持正当收费㊂第五,制定的相关规则要更加可行㊂规则不要看上去漂亮,华而不实㊂比如在社保㊁融资㊁企业用工中的人员辞退规范等领域,制定更加详细的规则㊂立法条文更加贴切实际,提高准确性与可操作性㊂各级政府㊁各职能部门适时召开企业服务座谈会,聆听企业发展中的心声,了解服务需求,宣传㊁解释行政执法和政府政策规则,达致共识,使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更契合现实之需㊂第六,提高企业经济市场主体地位㊂政府权力约束越到位,经济主体的权益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㊂政府应当继续不断让渡手中的权力,不断减少干预和放宽管制,以诸如市场主体设立规范中的资本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改变,增加企业自主选项;行政审批权的限制与规范,行政权力清理㊁约束等法治进程加快,减小企业受到不当干预的可能性㊂合理地制定对企业进行管理制约的政策,适当地放开手,让企业得到更大的自主空间,使企业发挥自己的自主能力㊂(二)公正执法第一,加强企业资产保护力度㊂公权力对企业(包括个人)所有合法财产严格保护,促进其自由和独立地发展㊂宣传㊁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支持企业研发知识产权,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促进企业发展㊂行政收费和公用事业收费不能仅列举法律名称,而要具体列举法律条文;在门户网站上对收费行为,公开具体法律依据,对重点企业的收费中,有条件的可以附上法律法规复印件,提供更加详细的依据,保障企业的知情权㊁财产权㊂第二,行政许可简政放权进一步实施㊂从企业的成立㊁成长过程到 死亡 的全生命过程梳理民营企业涉及的行政许可制度,减少许可事项,简化许可内容,缩短许可期限,构建行政许可定期评估制度㊂行政审批并联审批范围进一步扩大,扩大代办审批行为实施范围,缩短审批时限㊂例如:建设项目环评中,应该将商业区和居住区的标准分开制定,分开收费,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才是公平公正㊂政府出让土地,先自行做评估报告,符合条件和土地规划要求的再出让㊂第三,保证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公正增加可接受性㊂行政检查的普及性,执法对象非选择性㊁随机性㊁可见性,不留死角;使得执法更公开公正,且是看得见的公开公正㊂提高行政处罚的可接受性,处罚幅度可比较性,使裁量权行使接受规制;着重建设行政执法的示范性,每一宗执法案例都可查阅,非涉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公开性㊁可比性㊁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警示性㊂当进行检查与处罚的时候要考虑到不同企业的人员的文化水平不同,处罚的方式要让其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以及正确的做法应是怎样的㊂处罚应该是管理的手段,而不是目的㊂第四,打击㊁预防各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㊂司法机关对破坏民营经济㊁公平竞争环境㊁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坚决㊁严格㊁及时执法㊂打击和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尤其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㊂打击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如盗窃企业生产资料,生产㊁销售伪劣商品,职务侵占,金融诈骗以及商业贿赂等财产和经济犯罪,确保经济朝着健康㊁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㊂四㊁结语民法总则是带有中国特色的民法总则,它对我们现行的部门法律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有着引领的作用,而商事法律制度完善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好好规划㊂参考文献:[1]王轶,关淑芳.民法商法关系论:以民法典编纂为背景[J].社会科学战线,2016(4):188-193.[2]王轶.民法典编撰如何体现中国特色[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07-23(6).[3]赵旭东.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研究 专题[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5):5-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70-90.[5]周林彬.‘民法总则“制定后完善我国商事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地方立法研究,2018,3(2):1-9.[6]伍廷宪.淡化企业经济性质强化市场主体资格[J].党的生活,2000(1).作者简介:盛恩娜,女,四川眉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㊂691。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立法研究一、概述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迎来了重大的改革与发展。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整合了原有的民事法律规范,更在体系化、科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在这一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商事立法体系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

而商法通则作为商事立法的基石,其制定与实施对于统一商事规则、提升商事活动的法律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立法研究。

通过对商事立法体系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分析当前商事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民法典的编纂成果,探讨商事立法体系与民法典的衔接与协调针对商法通则的制定与实施,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与措施。

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商事立法体系与商法通则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与借鉴,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1. 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与意义编纂民法典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多样,需要一部系统完备的民法典来规范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民法典的编纂不仅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通过编纂民法典,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升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再次,编纂民法典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编纂一部符合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意志的民法典,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诉求日益增加。

因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现状分析以及未来展望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相对简单,主要关注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方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求也发生了变化。

因此,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成为了当务之急。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相对完善,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提升了我国在国际劳动领域的影响力。

然而,尽管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执行不到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完善等。

那么,未来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将如何展望呢?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的监管,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动领域的影响力。

总之,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

只有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发展与完善,为劳动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合同法总则的完善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合同法总则的完善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合同法总则的完善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合同法总则的完善 因为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我们合同法也要不断与时俱进,所以很多内容在今天我们制订民法典背景下也应该不断完善、不断发展,这样才真正体现法律的与时俱进的精神。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合同法总则的完善 ⼀、应当协调好合同法与民法总则之间的关系 ⾸先是减少基本原则⽅⾯的重复性规定。

建议民法总则⾥⾯可以全⾯系统规定有关民法基本原则,将来《合同法》在第⼀章就不必再重复这些原则了。

例如,《合同法》第⼀章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将会吸纳到我们的民法总则⾥,当然这⾥⾯也有⼈提出疑问,⽐如说诚实信⽤原则,这个在《合同法》具有特殊意义。

我们今天讲的《合同法》,合同义务的产⽣传统上主要来⾃于当事⼈约定,但是现代合同法中义务来源已经多元化,不仅仅是当事⼈约定,还来⾃法律规定,特别来⾃诚信原则。

因为诚信原则所产⽣的附属义务,不管当事⼈是否约定了,都将⾃动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动成为合同义务的组成部分,它和约定义务、法律义务构建⼀个完整的合同义务群。

有⼈说第⼀章不出现诚实信⽤原则,后⾯附属义务它的产⽣基础在哪⾥?但是如果《合同法》继续表述这些原则,的确会形成重复。

像诚实信⽤是普遍适⽤于民法各个部分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规则”,它的重要性在民法中越来越突出。

“民法总则草案”已经对其作出了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在合法编对其重复做出规定。

第⼆个问题,减少合同法编与民法典总则关于法律⾏为效⼒规则的重复性规定。

我个⼈⼀直对制定的民法总则关于法律⾏为规定需要做⼤幅度修改,⼤家可以在⽹上查刚刚公布的⼆审稿,我对⼆审稿关于法律⾏为这⼀章觉得需要进⼀步推敲。

总则关于法律⾏为的规定以双⽅法律⾏为为基点为主要规范的重点来展开,但是双⽅法律⾏为就是合同。

所以法律⾏为这⼀章⾥近20个条款可能和我们未来合同法发⽣重复。

⼤家知道现在从两⼤法系发展总的趋势看出现这样⼀个情况:即合同法中⼼论。

就是越来越多重视保持《合同法》的完整性,尽可能使《合同法》体系规则保持完整。

商业法律中的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解析

商业法律中的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解析

商业法律中的法与劳动法的关系解析在商业法律领域中,法与劳动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劳动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分支,主要用于规范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而商业法律则是一套用于调整商业活动中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分析法与劳动法在商业法律中的关系,探讨其相互依存的特点。

首先,商业法律作为一门广泛的法律体系,其范围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股权交易、经济竞争法等各个方面。

而劳动法作为其中的一个分支,主要调整雇佣关系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商业活动中,劳动力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雇佣劳动者以提供劳动力并创造价值。

因此,商业法律与劳动法的关系不可分割。

其次,商业法律对劳动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与保障。

商业活动中,雇佣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

商业法律规定了雇佣合同的内容要求、签订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则,为劳动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商业法律还涉及到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如福利保障、工时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存在,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公平。

同时,劳动法也对商业法律提供了有益的补充。

劳动法主要着眼于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工资支付、工时安排、劳动保护等,为商业法律中的合同约束提供一定的依据。

劳动法还规定了对违约方的处罚措施,如雇佣合同纠纷的仲裁与解决方式,为商业法律中的争议解决提供框架。

同时,商业法律与劳动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互相影响,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

商业活动中,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与供给是商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商业法律的制定与调整需要关注劳动力市场的形势与发展,劳动法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也需要充分考虑商业法律的实践需求。

这种互相影响的关系,推动了商业法律与劳动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总结起来,商业法律中的法与劳动法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商业法律为劳动法提供了支持与保障,劳动法为商业法律提供了补充与框架。

二者在实践中的相互影响,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适应商业发展的需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落实研究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落实研究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落实研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劳动合同制度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目前,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经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劳动合同的制定和执行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因此,完善和落实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就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1.1 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但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当前,劳动力市场的异质性和不同层次的需求,老龄化劳动力市场问题以及新技术的不断涌现等问题都需要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制定。

同时,加强对法规制定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1.2 构建系统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劳动合同管理机制是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必要条件。

当前,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和劳动仲裁机构的监管和调解职能日益凸显,但是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机构职能不清晰等问题。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建设,需要明确职责,优化工作流程,实施差异化管理,健全激励机制等。

1.3 完善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是劳动合同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当前,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是两种常见的解决劳动合同争议的方式,但是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诉讼周期过长、行政仲裁判决与裁决不一致等。

因此,需要开展劳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落实2.1 加强政府的职能管理政府的职能管理是保障劳动合同制度落实的重要保障。

当前,由于政府力度不足,宣传不够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还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政府应加强统筹规划和重视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完善监管和惩戒机制。

2.2 增强雇主责任意识雇主责任意识缺乏是造成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前,一些企业存在着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未参加社保等问题。

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与完善

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与完善

劳动法中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标题:劳动法领域中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与完善——以案例分析为方法一、研究主题劳动法领域中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与完善是对劳动关系的核心进行深入探讨和改进的过程。

在本研究中,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制定更为完善的劳动法规提供有益的建议。

本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分析和讨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修改与终止等方面的具体案例,进一步挖掘和探索劳动法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凭借真实的案例来评估和分析劳动合同制度中的问题。

案例分析方法是通过具体的案例来进行实证研究,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现实中的劳动合同问题。

本研究搜集到的案例将涵盖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纠纷和争议,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情况、合同修改过程中的矛盾和终止合同引发的争议等。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将运用定性分析方法,对案例中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例如法律依据、合同条款、当事人行为等。

我们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文献的梳理和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案例的解读和讨论,以期得出具有普遍参考价值的结论。

三、案例分析及讨论1. 案例1: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问题某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签约司机的驾驶证过期问题。

该公司未充分核实该员工的证件情况,导致之后员工驾驶公司车辆期间被交警拦下,出现违法行为。

该员工主张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公司认为员工个人证件问题不属于公司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充分核实员工证件情况,这是公司管理不善的表现。

劳动合同应清晰规定员工提交证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司验证证件真实性的程序。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应加强对员工证件真实性的核查,确保双方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明确明晰。

2. 案例2: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需要相互履行工作职责和付款义务。

最新-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 精品

最新-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 精品

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浅谈《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和完善陈玉婷我国很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加强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但具体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了许多问题,像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者试用期不明确等问题,所以法律在这些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这样才更加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指的是劳动合同法在什么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有效。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依据国情、法的渊源、法的效力等级等决定,因此表现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按照国际法关于领土、领空和领海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同样也适用我国的驻外大使馆等域外的领土。

因此,我国领域外飞行的我国飞行器和在我国领海外航行的船舶也适用我国《劳动合同法》。

在我国,只要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均可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但是,由于香港和澳门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自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定以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0年和1993年分别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在特别行政法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其他法律不在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和台湾之外的所有地区。

2、《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该法律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有没有溯及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即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但是该法没有就其何时失效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这有待于今后我国的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

探讨劳动法的完善

探讨劳动法的完善

探讨劳动法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劳动法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之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劳动法的完善成为了当前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就劳动法的完善展开探讨,从劳动法的背景、存在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分析。

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劳动法的背景。

我国的劳动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不断扩大,劳动者的利益和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它的出台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后的20多年里,我国的劳动法不断修订和完善,陆续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完善。

我们来探讨一下目前劳动法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在理论和实践中的结合还不够紧密。

虽然劳动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对劳动法不够尊重和不够重视的情况,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保障标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尤其是随着新经济形态的不断涌现,一些新型的就业形式和就业关系出现,需要对劳动法进行进一步补充和修订,以适应新的就业形势和市场变化。

劳动法在监督和执行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基层劳动监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导致一些违法用工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当前劳动法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进行完善。

我们来谈谈劳动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立法体系。

当前我国的劳动法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在新经济形态和新就业形式的出现下,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和补充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加大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和灵活就业等领域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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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图分 类 号 : 9 3 I 1 3 文献 标 志 码 : A
40 0 ) 3 2 5
法, 而且 关乎特 别私 法 。鉴 于在特 别 私法 中 , 商事 法 和劳动合 同法 与人 们 的 日常 生 活关 系 比较 密 切 , 故
笔者特撰 此文对 民法 法典化 背景下 商事 法和 劳动合
De e.2 0 01
21 0 0年 1 2月
文 章 编 号 :6 1 0 1 2 1 ) 60 4 —5 1 7 . 4 ( 0 0 0 —0 40 7
法 典化 背 景 下商 事 法 和劳 动 合 同法 的 完善
孙 文 桢 ( 汉 工 程 大 学 法商 学 院 , 汉 武 武 摘 要 : 民法 法 典 化 背景 下 对 商 事 法 和 劳 动 合 同 法 子 以关 注 在
同法 的完 善 问题 进行探 讨 。 这里 有必要 解 释一下 为什么本 文将 劳动 合 同法 归入私法 。 自《 动合 同法》 行 以来 , 于该 法 的 劳 颁 关 私法公 法 属 性 , 界 一 直 都有 争 议 。 笔 者认 为 , 学 H 区分私法公 法 的根本标 准并非看 其 调整对 象 是不是 “ 等主体 之 间 的关 系 ” 而 是 看其 调整 对 象 是 不是 平 , “ 国家 统治 关 系” 。换 言 之 , 整 国家统 治 关 系 的法 调 均属公 法 , 而调整 非 国家 统治关 系 的法则 均属 私法 。
有 其 必 要 性 。《 司 法》 当对 民法 与 公 司 法 的 主 从 关 系作 公 应 出明 定 。< 票据 法) 关于 票据 行 为诚 信 的规 定 应 当 删 除 , 关 其 于 无 偿取 得票 据 的规 定 以及 《 险 法》 于 保 险 合 同 解 除 后 保 关 果 的 规定 有待 修 正 。《 动合 同 法》 于 劳 动 合 同 意 思 表 示 劳 关 不 真 实 的 后果 和第 三 人 侵 害 劳动 债 权 的规 定 , 遵 循 合 同 法 应 的原 理 予 以修 正 , 关于 无 效 劳 动合 同 可 以 解 除 的 规 定 和 某 其 些 冗 言 性 的规 定 则 应 当删 除 。 关键 词 : 民法 法典 化 ; 事法 ; 动合 同法 商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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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o lo a a dBuies S h o fL w n sn s ,W u a n ttt fTe h oo y, h nI si eo c n lg u
两个选 举Leabharlann 之 间 的关 系 明显 属 于 “ 等 主 体 之 间 的 平
关 系” 但这 种关 系 却 由选举 法 调整 , 选举 法 属 于 , 而
第 9卷
第 6期
大连 海 事大 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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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UN e .h n W nz e
公法 ; 母和其 未成 年子女 之问 的关 系明显 属于 “ 父 不 平等 主体之 间的关 系” 但这 种关 系却被 亲属 法所 调 ,
整 , 亲 属 法 属 于 私 法 。 换 言 之 , 者 认 为 , 谓 私 而 笔 所
法, 系指 调整非 国家统 治关 系 的法 律 。 基 于这 种私 法观 , 文将劳 动合 同法归人 私法 。 本 需要 预先 说 明 两点 。其 一 , 然按 照 目前学 界 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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