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之渐行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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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

年最专业社会保险法全文解《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规定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

该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已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支撑法律。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将对《社会保险法》做全文解读,包括其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保险制度、缴费、统筹和治理等方面。

一、《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立法目的《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是确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使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保障基本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五大方面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2、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3、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大社会保险制度,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最重要的两个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4、缴费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等。

缴费标准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参保人的工资或收入确定的,缴费方式可以采用单位垫付或个人交纳的方式。

5、统筹和治理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治理机制。

社会保险的统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负责,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的治理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过程,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和社保数据的管理等。

二、《社会保险法》适用范围1、社会保险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劳动关系。

其中,公民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社会保险是义务性的。

2、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以下劳动关系:(1)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业自营个体经营或其他非农业就业的劳动者;(2)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从事各种形式就业的劳动者;(3)参加城市和农村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4)特定群体的劳动者,如离退休人员、残疾人、学生等。

社会保险法部分内容解读

社会保险法部分内容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规定
条文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 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 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 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 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 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 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 征收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规定
条文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应当依 法按时足额征 收社会保险费, 并将缴费情况 定期告知用人 单位和个人。
解读
一、社会保险征收 机构应当依法按时 足额征收社会保险 费 二、社会保险费征 收机构应当将缴费 情况定期告知用人 单位和个人
社会保险费的核定
解读 一、按照国务院 规定投资运营 二、禁止性规定
基金信息公开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 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 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信息公开 的规定 条文
第七十条 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 向社会公布社会保 险基金的收入、支 出、结余和收益情 况。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解读
解读
一、相关概念 1、社会保险基金 2、社会保险基金的类别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 度 1、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2、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3、专款专用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 层次
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责任
第六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 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 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 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 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 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 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解读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解读补缴

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法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范围、保险制度的实施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社会保险法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规定。

二、社会保险的补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补缴的条件和程序1. 补缴的条件在下列情形下,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1)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享受更高社会保险待遇的;(3)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

2. 补缴的程序单位和个人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当向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提交有关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补缴决定。

经办机构认定可以补缴的,应当通知单位和个人,限期支付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补缴的意义和影响1. 补缴的意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程序,可以保障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纠正因各种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费未能及时缴纳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义。

2. 补缴的影响补缴社会保险费对单位和个人都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单位来说,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其财务成本,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

对于个人来说,补缴社会保险费会增加其个人负担,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的生活水平。

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要权衡利弊,做出具有长远意义的决策。

五、社会保险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一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2)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条件和程序理解不一,导致了操作不够统一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摘要: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六、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情况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该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第35号主席令签署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全体国民提供了医疗保障,有利于实现全民健康覆盖。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涵盖职工和城乡居民两大群体。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的所有职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以及政府补贴。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

【五、社会保险财政保障和基金管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财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和保障。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二、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十一、 十一、及时通知义务
1、新旧条文对比 、 2、明确不及时通知的责任 、 3、“应当及时知道” —— 新闻 、 应当及时知道”
十二、 十二、理赔程序
1、新旧条文对比 、 2、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但是新法并未规定保险公 、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3、应对措施 、 (1)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修改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2)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列出一个完整的理赔 )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 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3)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但鉴 )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严格按照保险法的时 限要求。 限要求。
新旧《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目 录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新旧《保险法》 三、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一、 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日通过, 年 月 日通过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2002年10月28日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 日修正, 日起施行。 、 年 月 日修正 年 月 日起施行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3、2004年 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3、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4、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 、 年 月 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5、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6、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修订后的《保险法》 章 条

社会保险法中第三条多层次释义三

社会保险法中第三条多层次释义三

社会保险法中第三条多层次释义三
摘要:
1.社会保险法简介
2.第三条多层次释义三的内容
3.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特点
4.多层次释义三的重要性
5.实施多层次释义三的挑战与对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第三条多层次释义三对于理解社会保险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多层次释义三主要涉及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特点。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实行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负担的原则,这一特点使得我国社会保险具有较好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2.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形成了一个全面覆盖公民生活各个方面的保障体系。

3.我国社会保险体系注重社会公平,强调对特殊群体的保障,如农民工、残疾人等。

4.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在多层次释义三的指导下,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5.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与国际接轨,逐步推进社会保险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实施多层次释义三的过程中,面临诸多挑战,如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人口老龄化问题等。

针对这些挑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对策,如完善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推动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等。

总之,第三条多层次释义三对于理解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保法实施若干细则

社保法实施若干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6.29•【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共12页)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共12页)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注:以下内容为个人对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理解、整理,如有疏漏敬请见谅,可自行添加再次整理。

养老保险包括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

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根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假设干规定:参加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缺乏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缺乏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到达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到达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第一款规定,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根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新社会保险法全文解读

《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按:《社会保险法》于10月28日通过,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行。

这标志着中国在保持对经济发展高度关注旳同步,对民生旳关注已经提高到更高旳立法层面。

因存在不少笼统和原则性旳条款,导致《社会保险法》旳操作性局限性,但仍不能抹煞其在社会保障法治进程中旳重要意义。

其实《社会保险法》旳出台更像是一种宣誓,其将来旳实行效果,仍需大量旳后续配套法治建设。

本文内容更多旳是作者在《社会保险法》旳学习过程中形成旳学习笔记,重要源于中国法制出版社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一书,该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与社会保险和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旳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系有关《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旳规定。

我国《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旳状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旳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济等。

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旳重要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增进社会保险事业旳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旳作用。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状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旳权利。

【解读】本条系有关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旳规定。

1、社会保险旳特点(1)社会共济。

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畴内统一筹集资金,建立保险基金,实行互助共济,集合多数人旳力量来均衡分担少数人遭遇旳社会风险。

(2)责任分担。

社会风险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承当,个人、用人单位、国家都应承当社会保险责任。

(3)国家干预和主导。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差不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加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能够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能够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能够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能够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益以及终止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五条参加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淌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差不多养老金条件时,差不多养老金分段运算、统一支付的具体方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方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66号)执行。

参加职工差不多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能够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关于差不多医疗保险第七条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差不多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的个人,差不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差不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运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1. 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2. 保障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包括城市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裙体,确保他们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 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涵盖了劳动者的整个生命周期,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活全方面保障的责任。

其中,养老保险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受到了特别的重视。

它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

4. 参保费用和待遇参保费用和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费用的缴纳、待遇的享受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案,参保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待遇则应当合理充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参保人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5.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金投资收益的使用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财政支撑。

6. 个人评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我的保障和帮助。

《社会保险法》的民生取向与立法亮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民生取向与立法亮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的民生取向与立法亮点解读作者:暂无来源:《经济》 2010年第12期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讲师夏蕾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从2007年底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至今,历时三年,四审通过,其受关注的程度与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这部关系着亿万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重要法律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之一,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彻底进入了规范化运行的轨道,从此,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运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律亮点集中,并且反映出强烈的民生取向。

《社会保险法》强烈民生取向的表征第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续缴费进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而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是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养老保险。

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就在实际生活中避免了很多因为不足年限规定而引发的养老保险金支付纠纷,切实保证了“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险宗旨。

第二,《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47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这就落实了社会保险对于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的切实保障,不会使失业保险因为金额较低而无法实现给失业人员以基本生活保障的目的与功能。

第三,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用缴纳。

第33条、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

这些规定切实保证了职工和劳动者在工伤或生育等最为紧急或抵抗风险能力最弱的情况下不会因为缺少社会保险金的支援而使生活和工作陷入困境、难以为继。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3号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社会保险法百科

社会保险法百科

社会保险法百科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权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制度。

社会保险的实施,可以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满足人民对健康、幸福生活的需求,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保障责任。

《社会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部基本法律。

该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法律之一。

以下是《社会保险法》的百科知识。

一、适用范围《社会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其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机构和个人。

二、社会保险种类《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五种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些保险主要覆盖了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

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

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养老金、退休金等待遇。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

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药品费用等。

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工伤受害者提供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的制度。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的工伤或职业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和抚慰金等待遇。

4.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性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用、分娩费用等待遇。

5.失业保险三、社会保险缴纳和待遇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等内容。

个人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个人与用人单位各承担一部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3.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费组成,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运营等开支。

社会保险法宣传要点

社会保险法宣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摘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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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 的 《 会保 险法 》来得 是 否及 B- 先让 我们 社 i , ?
来看看社会 保险这 ~民生福利保 障体 制的现状 。 保 障体制构 建滞后
不暇接 。 除 了 国 家 统 一 的规 定 外 ,具 体 实 施 到 各 地 时 , 各 地 又 会 根 据 自身 的 实 际 情 况 稍 加 变 化 , 形 成 新 一 套 管 理 政 策 。 从 省 市 继 续 推 广 下 去 ,各 区 县 又 会 再 增 加
后 整 ”。

随 之 ,社 会保 障体 系才 开始真 正建 设 ,构 建 了养老 、
医疗 、失业 、工伤、生 育五大种 类 :
般来 说 ,一种 制度体 系 的建 立 ,应该 是先有 总
1 9 年 ,劳动部 出台 了 《 95 企业 职工 生育保 险试 行
办法 》:
的基 础大 法做 原石 ,然 后再通 过各 种行 政法规 、规 章
《 劳动 法 》在 我国 1 9 才 正式 亮相 ,意 味着我 国 5 9
劳 动 力 市 场 开 始 从 政 府 计 划 转 向市 场 经 济 方 向 发 展 。
不 同的操 作 方式 ,以便 于地 方 的管理 。另外 ,整个 社
会 保 险 法 律 体 系 还 有 一 个 奇 怪 的 特 点 , 便 是 “ 散 先
而 , 出 乎 意 料 的 是 , 正 当 人 们 等 待 着 这 部 大 法 的 出
工基本 医疗 保险 制度的决定 》i 1 9 年 ,国务院发 布 了 《 99 失业保险条 例 》 ; 1 9年 ,国务 院 通 过 了 《 会 保 险 费征 缴 暂 行 99 社
条例 》 :
20 年 , 《 04 工伤保 险条例 》实施。 可 以看 出 ,养 老保 险 、医疗保 险等社 保体 系 的建
年 。除 了 《 业促 进法 》、 《 就 劳动合 同法 》、 《 劳动
争议 调解仲裁 法 》、 《 职工 带薪年 休假 条例 》等 一批
法律 法 规 的 相 继 出 台之 外 ,酝 酿 已久 的 《 会 保 险 社 法 》草 案也终 于在年 底提 交全 国人大 常委 会 审议 ,这 预 示 着 这 部 法 律 开 始 进 入 出 台 的 倒 计 时阶 段 。 然
建 设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棘 手 问 题 。 想 要 突 破 这 些 困 境 , 可 谓 是 前 途 荆 棘 满 布 ,非 一 朝 一 夕 可 定 乾 坤 。
法规多管 理散
四次 审议 《 会保 险 法 》终 于 出现 在公众 的视 野 中。 社
在 经 历 过 金 融 危 机 的 巨 大 压 力 后 ,人 们 虽 然 同 样 关 注 这 部 新 法 ,但 也 早 已 不 见 了 当 年 《 动 合 同法 》 出 台 劳 时 的 尖 锐 ,更 多 的 是 一 种 坦 然 。
也 越来越 多样 ,劳资 双方在 市 场经济 的作 用下 ,不断 寻 找 着 彼 此 的 平 衡 点 ,并 持 续 将 这 种 平衡 点 推 高 上
升 ,形 成 劳 动 力 良性 流 转 的 竞 争 规 律 。 相 比 经 济 的 突 飞 猛 进 ,社 会 保 险 体 制 的建 设 却 要 逊 色 很 多 。 启 动 时 间 晚 、 劳 动 力 市 场 供 求 双 方 波 动 幅
的 出台做准 备 ,国务院在 2 0 年 年底 决定 ,自2 1 年 09 0O
1 l 月 目起 ,先 逐 步 实 现 养 老 保 险 和 医 疗 保 险 的 全 国 自 由 流 转 。 经 过 一 系 列 的 准 备 , 2 1 年 1 # 2 日 , 历 经 0 J8 D O
度大 、保 障对 象构成 复 杂—— 这些 都是社 会保 险体 制
虽 说 社 会 保 险 体 制 的 建 设 起 步 晚 、 时 间 短 ,但 是
关 于养 老 、医疗 、失业 、工 伤 、生育这 五 类的法律 法 规 却是一 点儿 也不 少 。上至 国务 院成文 的行政 法规 , 下 到 乡县 不成 文 的执行办 法 ,可 以说是 眼花缭 乱 、 目
社会保 险体制现 状堪忧
年 如 期 出台 。
2 0 年 底 , 《 会保 向社会 公布 草案稿 ,广泛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及 建 议 ,很 多 人 再 次 预 计 ,这 部 法 律 将 会 在 2 0 年 出台 。 09 各 方 面利 益 的 权 衡 是 艰 难 的 ,在 2 0 年 这 部 法 律 09 进 行 了三 审 , 却 未 能 正 式 出 台 ,只 是 为 了 给 这 部 法 律
社 会 保 险 法 之 渐 行 渐 近
文/ 钱 青
《 社会保险法》姗姗来迟
2 0 年 ,注 定 是 会 被 载 人 中 国 劳 动 立 法 历 史 的 一 07
1 9 年 ,国务 院出台 了 《国务院 关于建 立统一 的 7 9
企业职 工基本养 老保险 制度的决定 》; 1 9 年 ,国 务 院 发 布 了 《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城 镇 职 8 9 国
设 至 今 不 足 1 年 ,而 与 此 同 时 , 我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却 早 5 已 遥 遥 领 先 。 经 济 的 高 速 发 展 ,给 劳 动 力 市 场 带 来 了 翻 天 覆 地 的 变 化 。 就 业 变 得 越 来 越 灵 活 , 企 业 的 需 求
台 时 ,金 融 危机 却 突 然 来 袭 ,加 之 《 会 保 险 法 》 社 牵 涉 到 多方 利 益 的权 衡 ,致 使 这部 法 律 未 能 在2 0 08
制度 、地方 法规 等加 以雕 琢 ,逐步 成 型。但是 “ 会 社
空 I
保 险 ”这 部 大 法 ,早 早 列 在 劳 动 法 律 立 法 范 围 之 内 , 却 迟 迟 未 能 出 台 ,反 而 是 法 规 规 章 、 地 方 政 策 先 行 。 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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