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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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科研服务平台管理制度

科研服务平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科研服务平台的管理,提高科研服务平台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服务部门等。

管理委员会由平台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科研服务平台进行整体管理和决策。

2.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招聘、绩效考核、财务管理等。

3. 科研服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项目申报、人员配备、项目管理、成果推广等。

三、人员管理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科研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学术成果等进行记录和归档。

2. 科研人员应遵守平台的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按时完成任务。

3. 科研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水平,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和培训。

四、项目管理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流程、责任人和工作要求。

2. 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和结题应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确保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3.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理和透明。

五、成果推广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科研成果推广制度,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2. 科研成果推广的形式包括发表论文、组织研讨会、举办培训班、申请专利等。

3. 科研成果的推广应注重成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成果能够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实际效益。

六、绩效考核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科研人员优秀和晋升的依据。

2. 绩效考核的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质量、科研成果推广效果等。

绩效考核应公平、公正、客观。

七、监督检查1. 科研服务平台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科研成果的推广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应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确保科研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发展。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吉科发规〔2019〕255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3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过程管理遵循依规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减少干扰、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研究进展、内容调整、重大问题处理等过程管理。

第四条规范过程检查。

对项目执行过程检查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每年针对过程管理最多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对重大事项督查、专项审计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对相关中介机构、推荐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条厅党组会负责审议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厅务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终止或撤销等事项审议,以及其它应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分管业务处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期调整、参加单位调整、项目参与单位间经费分配调整、整改处理意见的审定,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调整意见初审,项目结题、终止、撤销意见初审,以及其它应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综合,与各业务处室、省财政厅的总体沟通、协调等事项。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会同业务处室提出项目终止、撤销意见,配合省财政厅回收经费等事项。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吉科发财〔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科发财〔2015〕203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精神,逐步做好推进实施各项任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省农业科学院等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后,确定了“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2月30日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 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促进全省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向全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共享管理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范围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立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研究实验基地以及为实现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而组建的中试中心。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围绕四川特色优势产业和学科等发展需要,开展科技基础资源汇交和集成、挖掘与分析、管理与利用,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公益性、专业化、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共享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干企业等单位建设,分为基础条件类平台、统筹服务类平台两个类型。

基础条件类平台主要是指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科研基础条件支撑和共享服务的数据库或资源库;统筹服务类平台主要是面向全省科研及管理人员建设的,围绕科技管理、基地运行、科技政策与信息公开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保障性平台。

第四条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规范管理运行,促进开放共享和服务。

第五条共享服务平台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一般均应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通过后补助方式对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

按照“基地+人才+项目+任务”的原则,鼓励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共享服务平台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共享服务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2.研究制定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政策规范等;3.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组建、运行、调整、撤销等;指导开展共享服务平台绩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予以后补助支持;4.指导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型企业进行组建,是以开展行业及领域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稳定支持的工作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评估、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创新中心认定及管理部门,是创新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二)制定创新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方案;(三)组织创新中心的认定,监督和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制定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与运行绩效评估;(五)制定创新中心评审、评估相关细则,遴选评审、评估第三方机构,监管创新中心评审、评估机构;(六)为创新中心建设直接或间接提供政策咨询、宣传会展、信息互通、培训交流等综合服务;(七)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属地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主要职责是:(一)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创新中心扶持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二)共同推荐属地单位申报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论证、申报、审核、筛选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报单位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三)科技部门配合做好已建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验收、运行绩效管理、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通两平台”工作制度

“三通两平台”工作制度

“三通两平台”工作制度1.学校根据管理要求使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学校进行管理, 做到“校务、政务公开”网络化。

全体教师的论文、计划、总结、备课、试题等各方面逐步实行电子化管理, 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2.建设好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及吉林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特色云空间主页。

教师建设个人空间主页, 能够在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上完成晒课, 能够使教学资源在平台上共享, 教育教学经验、心得在平台上得到交流。

3.组织全体教师开展信息化校本培训, 做到有计划、有过程、有记录;要求做到有教学设计作品和资源开发成果, 定期开展与教育信息化相关的特色教研活动;要求教师积极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教学活动, 按学校规定完成信息化教学应用课时, 积极参加各级有关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竞赛活动。

4.学校专任教师必须掌握教育信息化设备的操作方法, 正确使用计算机等设备。

教育学生爱护设施设备, 指导学生正确操作使用。

课前检查设备的完好情况, 使用完毕后, 必须按程序整理好设备物件。

发现异常, 应及时通知学校管理人员, 由专人维修, 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动手维修。

5.定期检查评比班班通的使用情况, 确保教学应用达标。

教师使用“班班通”开展教学活动, 每期应达到总课时的50%以上。

任课教师利用“班班通”设备上课后, 要督促值日学生干部认真填写记录表。

教务处对各班级任课教师“班班通”上课情况一周一汇总、一月一通报, 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6.加强对教师电子备课的管理。

电子备课的格式固定为Word+媒体素材(课件)形式, 其中文本内容(占60%)、多媒体素材利用(占30%)、个性特色(占10%)。

文本内容的设计要体现一定的课堂教学模式。

媒体素材和课件的使用要恰当, 链接自如。

电子备课要有分工备课和个人自备两个阶段。

分工备课的主备教师要提前一周备好电子教案蓝本, 上传于学校电子备课平台指定的文件夹中。

执教教师将其下载到自己的备课文件夹中, 根据班级与自己的教学实际, 对下载教案修改增删, 体现出二次备课。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

图书文献1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国家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是国家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制定国家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2. 确定国家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国家平台,批准国家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3. 建设国家平台门户系统即“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4. 组织开展国家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拨付相关经费;25. 指导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

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网站建设概述

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网站建设概述

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网站建设概述【摘要】这篇文章主要围绕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展开,引言部分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分析了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的现状,并探讨了其建设内容、技术架构、功能设计和数据保护措施。

结论部分展望了该平台未来的发展前景,总结了建设经验并提出了对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议。

这篇文章旨在为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网站建设、现状分析、建设内容、技术架构、功能设计、数据保护措施、未来发展、建设经验、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信息化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地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其现状和问题所在,为今后的建设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本篇文章将对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进行概述和分析,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该平台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思路。

1.2 研究目的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是为了更好地整合和利用吉林省各类科技文献资源,为科研人员和广大群众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文献检索和信息服务。

通过本次研究,旨在探讨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现有平台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平台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为吉林省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本次研究,还可以为其他地区开展类似平台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促进全国科技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互联,推动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和应用,助力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

希望通过本次研究,能够为吉林省地区科研人员和科技单位提供更专业、便捷的文献信息服务,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和科技成果的传播。

1.3 研究意义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对于推动吉林省科技文献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将有助于提升吉林省科技文献信息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为科研工作者提供更便捷的检索和获取信息的途径。

科研平台 管理制度

科研平台 管理制度

科研平台管理制度一、总则科研平台管理制度是科研平台的基本管理规范,旨在提高科研平台的管理水平,促进科研平台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作。

科研平台包括实验室、研究中心、科研基地等科研活动场所,科研平台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科研平台。

二、科研平台的设置和管理1. 科研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所在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 管理部门应当对科研平台进行定期审查和评估,确保科研平台的规范运作和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

3. 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平台的资源管理和使用监督,保障科研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三、科研平台的人员管理1. 科研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考核、培训等方面,确保科研人员的高效工作。

2. 科研平台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为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发展空间。

3. 科研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团队和合作网络,促进科研成果共享和交流。

四、科研平台的经费管理1. 科研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包括经费申请、使用、结算等方面,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利用。

2. 科研平台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遏制经费浪费和滥用现象。

3. 科研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费审计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

五、科研平台的实验操作管理1. 科研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规范、实验操作、实验设备维护等方面,确保实验室安全和环保。

2. 科研平台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进行实验操作的指导和管理。

3. 科研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档案,对实验室设备和实验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六、科研平台的科研成果管理1. 科研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包括科研成果申报、评议、转化等方面,确保科研成果的合理使用和保护。

2. 科研平台应当支持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转化,鼓励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和推广应用。

3. 科研平台应当加强对科研成果的归档和保护,确保科研成果的长期保存和传承。

七、科研平台的知识产权管理1. 科研平台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利义务。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6.05•【文号】国科发基〔2019〕194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9〕194号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药监局科技、财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为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简称国家平台),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部、财政部对原有国家平台开展了优化调整工作,通过部门推荐和专家咨询,经研究共形成“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等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重要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等30个国家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

请你们组织依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各国家平台的管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国家平台五年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平台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梳理本领域科技资源体系架构,推进相关领域科技资源向国家平台汇聚与整合,强化科技资源开发应用与分析挖掘利用,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和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完善科技资源存储、管理和安全所需基础设施,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创新运行管理机制,加强评价考核组织管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法人单位主体责任,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名单科技部财政部2019年6月5日附件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名单序号国家平台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1 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北京基因组研究2 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中科院所3 国家微生物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4 国家空间科学数据中心中科院心5 国家天文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中科院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6 国家对地观测科学数据中心中科院研究所7 国家极地科学数据中心中国极地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8 国家青藏高原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中科院9 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科院10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北京科技大学教育部11国家冰川冻土沙漠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中科院12 国家计量科学数据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市场监管总局13 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科院14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健康委15国家基础学科公共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科院16 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17国家林业和草原科学数据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信息研究所林草局18 国家气象科学数据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气象局19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中心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地震局20 国家海洋科学数据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国家重要野生植物种质资源21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中科院库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农业农村部22 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库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农业农村部23 国家园艺种质资源库究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24 国家热带植物种质资源库农业农村部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林草局25 国家林业和草原种质资源库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26 国家家养动物种质资源库农业农村部医研究所27 国家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中科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农业农村部28 国家海洋水产种质资源库产研究所29 国家淡水水产种质资源库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农村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卫生健康委30 国家寄生虫资源库虫病预防控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31 国家菌种资源库农业农村部农业区划研究所32 国家病原微生物资源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委33 国家病毒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中科院34 国家人类生殖和健康资源库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卫生健康委35国家发育和功能人脑组织资源库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卫生健康委36国家健康和疾病人脑组织资源库浙江大学教育部37 国家干细胞资源库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中科院38 国家干细胞转化资源库同济大学教育部39 国家植物标本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科院40 国家动物标本资源库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中科院41 国家岩矿化石标本资源库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育部42 国家标准物质资源库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市场监管总局43国家生物医学实验细胞资源库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卫生健康委44国家模式与特色实验细胞资源库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45 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药监局46国家鼠和兔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47国家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中科院48 国家禽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49 国家犬类实验动物资源库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厅50 国家遗传工程小鼠资源库南京大学教育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吉政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9〕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应用,以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数字吉林”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和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是实现全省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监管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信息化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

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科技服务管理办法(2000字)一、引言科技服务是指通过运用科技手段和科技资料,为需求方提供技术咨询、技术评审、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范围的扩大,科技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

为了规范科技服务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科技服务质量,有必要制定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科技服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科技服务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和个人。

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科研机构、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形式的科技服务机构,以及注册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个人。

三、科技服务许可科技服务机构和个人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科技服务活动。

许可证件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条件和标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

四、科技服务合同从事科技服务的机构和个人与需求方之间在提供科技服务时,应签订科技服务合同。

科技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服务的类型、范围、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2. 服务的费用、结算方式和时间;3. 双方的权益和责任;4. 服务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对应的处理办法;5.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

五、科技服务质量科技服务机构和个人应提供优质的科技服务,确保服务的准确性、高效性和可靠性。

在提供科技服务前,应充分了解需求方的需求,并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

在服务过程中,应及时与需求方沟通,确保双方对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一致性。

在服务结束后,应向需求方提供服务报告,并接受需求方的评价和反馈。

六、科技服务监督和评估科技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科技服务行为应受到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建立科技服务机构和个人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对其从业资格、经验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和个人,应及时予以警示、纠正甚至撤销许可证件。

七、科技服务纠纷解决发生科技服务纠纷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双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请求调解。

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投诉,调查核实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裁决。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方式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方式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方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

作为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的一员,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肩负着推动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探讨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的方式,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科技资源共享的重要性科技资源共享是指通过信息化技术和网络平台等手段,将科技研究成果、技术标准、专利信息等科技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之能够被更广泛地共享和利用。

科技资源共享具有以下重要性:1. 提高科研效率:科技资源共享能够避免重复研究和资源浪费,使科研人员能够更快速、高效地开展科研工作。

2. 促进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共享可以为不同领域的创新者提供更多的研究素材和技术支持,推动创新发展。

3. 优化资源配置:科技资源共享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配置,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和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的方式1. 建立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技术部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打造一个全面、高效的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科研人员提供统一的资源共享、查询和利用的平台。

2. 加强科技信息交流:定期举办学术讲座、研讨会等活动,鼓励科研人员分享经验和成果,搭建学术交流和合作的桥梁。

3.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与工业界、企业界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实现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4. 支持科技创新孵化:设立科技创新孵化基地,为创新者提供科研场地、设备支持和资金扶持,推动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的创新模式。

三、加强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的建议1. 完善政策法规:制定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资源共享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为科研人员提供法律保障和激励措施。

2. 增加投入:加大对科技资源共享与利用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打造良好的共享环境和条件。

3. 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加强科技信息化建设,提升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功能和服务水平,实现科研成果的全程管理和查询。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咨询与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咨询与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的科技咨询与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营科技咨询与服务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更好地推动科技进步和服务科研人员,科学技术部决定建设和运营一套科技咨询与服务平台,以提供科技支持和解决方案。

本文将围绕科技咨询与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展开探讨。

一、需求分析科学技术部作为国家科技工作的部门,其工作人员需要一个全面的科技咨询与服务平台,用于满足科技项目需求、提供技术指导、推广科技成果等。

平台需具备如下功能:1. 注册与登录服务:要求用户注册账号后才能使用平台,并提供安全的登录服务,确保信息的私密性。

2. 信息发布与查询: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可以发布与查询科技项目、科技成果、专家资源等相关信息。

3. 专家咨询服务:平台提供专家咨询服务,使科研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到专家的指导与建议。

4. 技术支持与解决方案:提供技术支持与解决方案的平台,为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5. 项目评审与管理:通过平台进行科技项目的评审与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与科技成果的质量。

6. 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允许科研人员共享科技资源,促进科技合作与创新。

二、建设与运营科技咨询与服务平台的建设与运营涉及多个方面的工作,如技术开发、网络安全、用户管理等。

在建设与运营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开发:为了实现平台功能,需要建设一套完善的技术体系,包括前端开发、后端开发、数据库设计等,保证平台的稳定性和易用性。

2. 网络安全:平台需具备强大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与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

3. 用户管理:建立科技咨询与服务平台的用户管理系统,规范用户的注册、登录、权限管理等流程,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

4. 数据管理:建设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等信息的高效管理和查询,提升工作效率。

5. 运营策略:根据平台的特点和目标用户群体,制定合理的运营策略,包括宣传推广、服务质量管理等,提升平台的知名度和用户满意度。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以及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建设的研发类科技创新平台,包括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吉林省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含吉林省实验室、吉林省野外观测研究站)、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等平台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创新平台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旨在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协同创新。

各类别平台间既相对独立,又互为支撑,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体系。

努力把创新平台打造成创新人才与团队的摇篮,引领创新未来的先导,科技自主创新的源泉,成果转移转化的枢纽,国际化发展的前沿阵地。

第四条创新平台设立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顶层设计、因需设立原则。

以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布局,遵循科技创新规律,有计划、有重点地谋划建设。

创新平台的设计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体现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防止盲目建设。

(二)质量优先、规模适度原则。

以建设质量为核心,以条件保障能力为约束,科学规划每一类别平台的数量、规模,禁止盲目扩张数量、忽视质量。

根据各类别平台实际建设发展情况,限定数量规模,突出重点,加大对优秀平台的支持力度。

(三)动态管理、开放共享原则。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确保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强化协同创新,推进开放共享,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建立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四)分类管理、“一体一牌”原则。

科技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X我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业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扶持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技术平台),是指由行业协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以行业内企业或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设备共用、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为工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从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技术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

第四条由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并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与认定。

第二章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的任务第五条政府资助的技术平台的主要任务如下:(一)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为本行业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本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二)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开发具有行业特点和自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四)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研究开发能推动行业发展、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五)收集分析与本行业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行业技术发展和产品开发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六)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社会资源,开展技术、管理、营销等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培训,为企业的发展培养和造就各类高素质的人才;(七)开展行业技术标准的收集、整理和参与制定,推动实施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标准和ISO14000环保体系标准,推动行业内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八)开展技术交流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促进科技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行业内的推广应用;(九)对企业的研究开发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服务。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等工作;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维护,并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为省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单位任职的科研人员和科技、财务管理人员。

重点鼓励企业专家、优秀青年专家申请入库,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和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积极投身于吉林省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氾;(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培训等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多年科研管理经验和持续工作在科研一线的高层次管理专家不受年龄限制;(五)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及培训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并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纪违法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类别包括技术专家(含发展战略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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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48号)精神,规范管理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为加速吉林经济振兴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享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科技创新基地,面向全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共享平台主要指围绕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研设备设施、科学数据、生物种质、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而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进行管理。

图书文献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共享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为共享平台的管理部门,对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共享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2. 确定共享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共享平台,批准共享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推动共享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
3. 建设共享平台门户系统即“吉林省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
4. 负责共享平台管理工作,支持和监督共享平台管理、运行与服务;
5. 组织开展共享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相关经费支持;
6. 指导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共享平台工作。

第六条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吉林省计算中心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承担共享网的建设和运行,以及共享平台的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共享平台的依托单位应选择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共享平台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年度工作方
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共享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
3.负责共享平台的在线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
4.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提供支撑保障,根据需要配备软硬件条件和专职人员队伍;
5.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价考核,接受社会监督;
6.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共享平台的财政经费,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组建条件
第八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重点实验室、创新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共享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九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建设共享网。

共享网是共享平台的科技资源信息发布平台和网络管理平台,按照统一标准接受和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具备承担平台组建、运行管理和评价考核等工作的在线管理功能。

第十条共享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条依托单位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第三条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
合能力;
第四条科技资源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共享服务的方向清晰、服务对象明确,建立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能够开展服务活动,取得良好服务效果;
第五条拥有共享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筹措能力,能够成为共享平台运行与管理的投入主体,拥有自有资金投入能力;
第六条共享平台应拥有保障共享平台建设、运行与服务所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必要的科研仪器,具有稳定的管理与科技服务人才团队,专职人员数量应满足平台需要。

第四章评估认定
第一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将共享平台纳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在省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发布年度共享平台组建的重点方向、内容等具体要求。

依托单位在前期组建的基础上,按照共享平台组建要求填写相关申报材料,经本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共享平台进行答辩认证,并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共享平台牵头单位及配合单位的共享平台前期组建情况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和实地考察。

第三条通过专家论证和实地考察评估后,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定通过的共享平台,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授予“吉林省XXX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称号,并通过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五章实施运行
第四条共享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1.结合国家战略和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持续开展重要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
2.承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资源汇交、整理和保存任务;
3.开展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根据创新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定制服务;
4.建设和维护在线服务系统,开展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技术研究和应用。

第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到共享平台形成的固定资产、文献与数据资源、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等科技资源,授权建设单位享有,并依法依规纳入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共享。

第六条省科技厅牵头与依托单位签订共享平台组建任务书,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需明确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预定完成组建任务,共享平台每年向省科技厅提交共享服务报告。

第七条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每件。

第八条共享平台涉及内部管理重大变化、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重要内容,由本单位审核后确认,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九条共享平台应建立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第十条建立共享平台科技资源的内部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整合相关科技资源纳入平台。

经认定的共享平台资源必须通过共享网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

全社会的科技资源
拥有者均可通过共享网公布科技资源信息。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共享平台进行分类考核评价,重点考核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成效、组织运行管理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考核评价采取用户评价、门户系统在线测评、专家综合评价和实地考察等方式,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平台中心、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吉林省计算中心开展共享平台的考核评价。

根据各共享平台报送的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等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确定考核评价结果,通过共享网予以公示和公布,并根据考评结果,择优给予共享平台后补助支持。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共享平台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共享平台序列。

第十五条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

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参加考核评价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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