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概述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指导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过程中,如何科学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风险的指导性文件。
本指引旨在帮助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整个经济系统的健康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进行深入探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其内容和要求。
2.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内涵和要求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重要规范文件,对商业银行的授信业务开展提出了深入而全面的要求。
在风险识别方面,指引强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识别机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全面识别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在风险评估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授信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抵押物品价值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再次,在风险管理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及时监测和应对各类风险,做到风险可控。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要及时、全面地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相关的风险信息,保障信息透明度,提高市场的风险识别和定价能力。
3.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实施挑战与对策然而,实践中,商业银行在执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着信息获取困难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小微企业,其财务信息披露不足,给风险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商业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也可能受到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的限制,需要更加灵活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
再次,商业银行面临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多重风险的挑战,需要建立更加细化和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
针对这些挑战,商业银行可以采取一些对策。
加强与授信客户的交流,促进信息透明,提高信息获取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机制,提高内部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利用科技手段,构建智能化的风险管理系统,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一、引言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中的重要指导文件,对于规范授信业务、防范风险、提高业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更显得尤为重要。
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深入、全面的指引。
二、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基本框架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包括了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风险管理与控制、业务流程的规范、内部审批流程、贷后管理等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政策和监管要求,形成适合自身的风险管理指引。
1. 客户信用状况评估商业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前,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风险等。
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两种方式,以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 风险管理与控制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工具,以确保授信业务的风险可控。
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3. 业务流程的规范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规范的业务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在业务流程规范方面,商业银行需要关注信贷申请、风险审查、审批流程等内容。
4. 内部审批流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内部审批流程,确保授信业务的审批程序合规、公正、透明。
内部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申请资料的审核、风险评估与审查、审批决策等环节。
5. 贷后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加强对授信资金的使用、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监测。
贷后管理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化解信用风险,确保资产质量。
三、对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个人理解商业银行集团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改)20070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二、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四、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银监会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通过查询贷款卡信息及其他合法途径,充分掌握集团客户的负债信息、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重大事项,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授信。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业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题及答案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题及答案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一、单选1.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B)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修正)第28条)A法律B商业C交换D公平2.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C)为主管机构。
(第九条)A.集团客户注册地所在的分支机构B.集团客户经营地所在的分支机构C.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D.集团客户申请贷款地所在的分支机构3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C)。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A.经理负责制B.主任负责制C.客户经理制D.经手人负责制4.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B)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B)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A.每个单一企业,整个集团B.各个授信对象自身,集团客户C.每个单一企业公司,集团客户D.各个授信对象自身,整个集团5.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B)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A.10%B.15%C.20%D.25%6.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D)。
(第十三条)A.集团客户聘请的公证机构关出具证明材料B.集团客户聘请的会计事物所出具财务报表材料C.集团客户聘请的咨询机构关出具评估材料D.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7.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D),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防范与化解
难 以控制 其贷款 资金 的最 终 用途 ,从 而难 以控制 贷款 风险 ;三是企
速 ,银 行无 法掌 握集 团 ( 关联 ) 户整体 情 况 ,而 集 团关联 企业 贷 客
款 多采 用担保 贷款 ,它们 相互 担保 的贷款 实 际上成 为信 用贷 款 ,这 织 形式 、投 资关 系较 为复 杂 ,这 使 各地 经办行 难 以识别 ,也难 以掌 增加 了银行 授信 的风 险性 ;二 是主 要财务 指标 显示 集 团的资 本结 构 握 其 整体经 营状 况 ,更谈 不上 对集 团客 户的信 贷需 求作 出准确 的判 是 高风 险型 的 ,大 多数 集 团的债 务 与净资 产 比率过 高 ;三 是借 款人 断 了 。就 目前的各 商 业银行 管理 水平 看 ,要识 别集 团客户 。除 了要
化 解和 管理 对策
[ 关键 词 ]商业银 行
集 团客 户
授信 业 务
风险
防 范对策
随着我 国经 济快 速 发展 和企业 投资 主体 多元 化 ,跨地 区 、跨行 统一 调度 。关 联企 业 间资金 抽调 行 为十 分 普遍 ,这是 由此 类企业 追 业和 集 团化 经营 的企 业越 来越 多 ,随着 其经 营规模 的不 断扩 大 和经 求融 资规模 和 资金 收益最 大 化的本 质所 决定 的 ,这一情 况使 得银行
银 行 与企 业间 的信 息严 重不 对称 导致 了集 团信贷 行 为的道 德风
险 ,即客 户信 息披 露不 及 时 。不 真实 ,不 准确 ,社会 信用 监督 、约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授信业务手册
银行授信业务手册ABC银行授信业务部编二??六年十月1目录——监管文件类——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3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6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 (15)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 ............................16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18 商业银行授信ABC作尽职指引 ..........................................22 关于2006年度总行部门总经理和直属机构负责人授权的通知 .. (32)2006年度公司客户信贷业务授权 (53)2006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93)2005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98)2004年信贷评估ABC作要点 (101)关于提高信贷评估质量和效率的实施意见 (105)关于改进和加强信贷评估ABC作的意见 (108)ABC银行信贷评估委员考核办法 (113)ABC银行信用评级人员业绩考核办法 (118)关于规范信贷评估档案管理ABC作的通知 (121)ABC银行信贷评估委员会组织管理规定 (122)1——监管文件类——2ABC银行授信业务手册监管文件类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风险管理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风险管理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部原因不包括()。
A.违反贷款“三查”制度B.地方政府行政干预C.违反贷款授权授信规定D.银行员工违法【答案】 B2、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的预期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如果目前收益率曲线是向上倾斜的,且预期收益率曲线维持不变,则最为直接的投资策略是()。
A.卖出期限较短的债券B.买入期限较长的债券C.买入期限较短的债券D.卖出期限较长的债券【答案】 B3、银行监管与外部审计各有侧重,通常情况下,银行监管侧重于()。
A.银行机构风险合规性的分析、评价B.财务报表检查C.会计资料的规范性D.关注财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答案】 A4、下列情形中,可以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
A.原有建设用地发生土地转让B.原有建设用地发生企业改制C.原有建设用地发生用途改变D.新增建设用地E.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答案】 A5、银行资金交易部门交易债券和外汇两大类金融产品,当期各自计量的VaR值分别为300万元及400万元,则资金交易部门当期的整体VaR值约为()。
A.100万元B.700万元C.至少700万元D.至多700万元【答案】 D6、项目管理层是()。
A.其管理以企业确定的项目成本为目标,体现现场生产成本控制中心的监理职能B.其管理从投标开始止于结算的全过程,着眼于体现效益中心的监督职能C.其管理从投标开始止于结算的全过程,着眼于体现效益中心的管理职能D.其管理以企业确定的施工成本为目标,体现现场生产成本控制中心的管理职能【答案】 D7、商业银行资金交易部门交易债券和外汇两大类金融产品,当期各自计量的VaR值分别为300万元及400万元,则资金交易部门当期的整体VaR值为()。
A.100万元B.700万元C.多于700万元D.小于700万元【答案】 D8、商业银行不能正常为客户提供服务属于()风险。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解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解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定,由银行业协会和中国资信评级公司联合发布的。
这份指引旨在帮助商
业银行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将风险控制与业务拓展相结合,促进银行
业可持续发展。
首先,该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对风险识别和评估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
商业银行应该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对风险的影响,并采取科学、
合理的方法对风险进行评估。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
管控措施。
其次,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该
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并每
年进行评估和调整。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
发事件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第三,指引强调了对重大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在运营过程中,可能
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多种风险。
指引
要求商业银行对这些风险进行重点关注,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商业银行也应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加强对重点客户的风险
监控。
最后,该指引还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全员风险意识。
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员工培训、奖惩制度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下足功夫,营造全员关注风险的氛围。
只有银行员工的风险意识达到一定水平,才能有效地预防和管理风险。
总的来说,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发布,对于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业务拓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商业银行将通过这份指引来进一步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实现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统一授信管理,规范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操作,有效管理集团客户授信额度,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本行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审慎经营角度合理核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实行总量控制,避免本行授信风险过度集中。
(三)预警原则。
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采用预警机制管理,及早发现风险,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避免本行资产遭受损失。
第二章集团客户第三条集团客户的识别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企业与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控制。
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根据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益。
控制主要通过下面几种方式实现:1.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2.一方拥有另一方不到50%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拥有另一方50%以上权益性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在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拥有50%以上投票权。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五)对于存在2家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应按以下原则确定集团客户归属: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授信业务中,某个特定客户群体或行业领域贷款占比过高,导致银行在面临客户违约、行业风险等情况时,可能会出现较大的资产损失。
因此,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需要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一、风险评估1. 了解客户信息,对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进行评估。
2. 制定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的安排,尽量控制授信集中度在银行业务总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3. 根据市场情况、客户经营环境、竞争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定授信利率。
二、授信集中度监管1. 对授信的行业、地域进行调查和研究,判断该领域或地区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授信限额和期限上限。
2. 定期监测现有授信业务的集中度情况,针对授信集中度较高的客户或行业领域,及时制定风险控制策略。
3. 建立授信管理档案,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包括信用评级、授信额度、业务种类等。
三、控制授信风险1. 定期会同风险管理部门评估授信集中度风险,制定演练应急预案。
2. 对授信集中度较高的业务进行分散运营,授信业务合理分布,避免出现单一客户授信业务过于集中的情况。
3. 配置足够的资本储备,以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明确责任1. 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同配合关系。
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授信业务的监管、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相关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
以上是关于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的模版。
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需要加强风险管理,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的发生。
通过制定风险评估、授信集中度监管、控制授信风险、明确责任等方面的措施,有效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的发生可能性。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题库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题库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等。
(ACDF)(第一章总则第二条)A.中资B.信用合作社C.中外合资D.外商独资商业银行E.城市商业银行F.外国商业银行分行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一些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请简述这些特征?(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答案:(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等。
(ABDEFGHJK)(第一章总则第四条)A.贷款B.拆借C.福费廷D.贸易融资E.票据承兑和贴现F.透支G.保理H.担保I.银团贷款J.贷款承诺K.开立信用证4.请简述《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答案: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5.请简述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答案:(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的认定主要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
该指引定义集团客户为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集团客户是一个重要的客户群体,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对集团客户进行全面的信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借款人及其重要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方,以更好地识别和划分集团客户。
此外,还需要关注集团客户内部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情况,以及其对银行授信业务可能产生的影响。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金融和法律人士。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
其中,操作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它涵盖了内部欺诈、外部欺诈、雇佣关系、系统故障、业务中断等众多领域。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制定了《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
二、主要内容该指引包括总则、风险识别、评估和量化、管理策略、保障措施、监督和评价六个部分。
1、总则:明确指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商业银行应建立和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持续稳定运行。
2、风险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的操作风险。
3、评估和量化:要求商业银行对识别出的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和量化,以便更准确地了解风险的大小和影响。
4、管理策略:要求商业银行制定针对不同类型操作风险的管理策略,包括预防、减轻、转移和应对措施。
5、保障措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保障措施,确保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6、监督和评价: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监督和评价机制,对操作风险管理效果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
三、意义和影响该指引的制定和实施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操作风险管理的标准和指导,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水平。
它有助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它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依据和指导,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四、结论《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出台对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操作风险管理的标准和指导,还有助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商业银行应认真贯彻落实该指引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监管机构也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商业银行能够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研究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日益复杂。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题库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1.《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等。
(ACDF)(第一章总则第二条)A.中资B.信用合作社C.中外合资D.外商独资商业银行E.城市商业银行F.外国商业银行分行2.《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一些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请简述这些特征?(第一章总则第三条)答案:(一) 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等。
(ABDEFGHJK)(第一章总则第四条)A.贷款B.拆借C.福费廷D.贸易融资E.票据承兑和贴现F.透支G.保理H.担保I.银团贷款J.贷款承诺K.开立信用证4.请简述《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答案: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5.请简述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答案:(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管理行为,有效管控集团(关联)客户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xx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关联)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一)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三)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四)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五)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为集团(关联)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担保等广义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对集团(关联)客户授信分类管理、额度监控管理、关联信息管理和联动预警管理等,有效防范集团(关联)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信贷资金挪用、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降低本行对集团(关联)客户不能按时收回本息或存在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或关联关系网络内)两家以上(含)在本行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授信业务关系(除担保业务)的成员客户的授信业务。
第六条企事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在本行有存量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用于该企事业法人经营的,该企事业法人视为在本行有授信业务或申请新增、增量授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集团(关联)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分类授信原则。
根据集团(关联)客户的关联关系组成形式和性质,可对授信业务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管理:1、对于股权控制形成的集团并表型客户,由一家分、支行对其实行集团统一最高综合授信、统一承贷,也可在综合授信额度下对集团成员明确额度分割、分别承贷;如非辖区经营的子公司已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条件不成熟的,在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对该子公司情况予以相应扣除,对该类子公司也不予授信额度分割。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准确识别和计量集团客户,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加强全行集团客户管理,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第二条集团客户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相互之间具有控制、被控制、同受第三方控制关系,或者一方对另一方具有共同控制的独立法人(含具有独立融资权的非法人机构)组成的客户群。
第三条集团客户的认定标准。
(一)对于纳入集团客户识别范围的法人客户,在确认符合下列标准后认定为集团客户:(一)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方面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被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控制的;2.共同被第三方企业业法人所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两代以内旁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述控制或共同控制关系应从财务管理、资金调度、人员控制(高级管理层)、重大业务决策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双方或与共同第三方之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判断为集团客户:一.一方直接拥有、间接拥有或直接间接拥有另一方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以上,但可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等其他方式达到对另一方的控制。
3.纳入合并财务报表;4.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可以随时了解资金余额、收支情况或进行控制的;5.统一或单独借款(融资)和资金的统一调拨使用;6.资金和资产被大量长期占用;7.通过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资金、利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的;(八)能够直接任免或者单独提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决定其报酬事项;9.在董事会拥有过半数席位的;10、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或者有直接亲属、夫妻或者兄弟(姐妹);11.属于同一个家族企业;有投资、担保决定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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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三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控制是指关联方有权决定授信对象的财务和经营活动,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本指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
本指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本指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参与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授信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七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
商业银行应对集团客户授信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
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制定的制度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总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十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定机构为主管机构。
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具体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的最高授信额度,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提供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
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跨国集团客户在境内机构授信时,除了要对其境内机构进行调查外,还要关注其境外公司的背景、信用评级、经营和财务、担保和重大诉讼等情况,并在调查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应严格审核并有效控制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导致过度授信的风险。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在授信协议中约定,要求集团客户及时报告受信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四)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
易)。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
(四)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后的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针对整个集团客户的联合调查,掌握其整体经营和财务变化情况,并把重大变化的情况登录到全行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二十一条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暴露后,商业银行在对授信对象采取清收措施的同时,应特别关注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有多家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之间可采取行动联合清收,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清收小组,统一清收贷款。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总行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同时应检查分支机构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商业银行每年应至少向银行监管当局提交一次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中国银监会将按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贷款行为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三章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够有效识别集团客户的各关联方,能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集团客户的信息,能够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集团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应查询集团客户的贷款卡信息、负债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防止对集团客户过度贷款。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授信后,应及时把授信总额、期限和受信人的法人代表、关联方等信息登录到银行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信贷登记系统,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登录到本行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贷款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
第二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将建立大额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统计和风险分析制度,并视个别集团客户风险状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相互征询集团客户的资信时,应按商业原则依法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加强与信誉好、审计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必要时应要求授信对象出具经商业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的相关意见。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