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升降机使用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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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所需资料手续要求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如下:1、国家制造许可、2、型式试验报告,3、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合格证书、5、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6、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7、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8、外埠进津施工、租赁企业自带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办理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一编号。

第九条凡属下面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予备案:(一)属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禁止使用的;(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年限的.(五)本市规定禁止使用的种类及规格型号的。

第十条起重机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标准》JGJ/T189—2009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评估。

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荷载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应作报废处理。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符合本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取得“建筑9、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对所出租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按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维修、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施工升降机--全套资料

施工升降机--全套资料

施工升降机安装告知白山昌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目录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6、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审核告知单施工升降机安装合同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安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进行安装,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安装协议。

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三、安装时间:安装时间定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四、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及国家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同时应具备乙方的施工资质及上岗人员的上岗证书。

五、安装拆除操作人员的工资费用(含劳务费),操作人员的工资费。

1、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总高度暂定为米。

2、安装包括拆除采用一次性大包干为人民币元整一台。

3、施工升降机在运行的整个过程中进行保养,并进行专人定期检查4、施工升降机安装、拆除及施工过程中应定期检修易损件及更换易损件,调节器等维修、保养。

六、甲方不得私自安装,所发生一切责任事故与乙方无关。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同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由双方盖章签字起生效,合同期满自行作废。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均可到当地司法部门仲裁。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经办人:经办人:年月日施工升降机安装安全协议甲方(施工单位):乙方(安装单位):为了保证施工升降机拆装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甲乙双方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原则,经双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及义务,以便相互配合,共同遵守,协商内容如下:安装地点:工程名称:安拆的施工升降机型号:一、双方责任:1、甲、乙双方均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及法令、法规、制度和要求,严格遵守双方共同制定的协议内容。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准备的相关资料
(7)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备案登记前已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安全装置的校核和标定资料;
(2)维修和技术改造资料;
(3)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设备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
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09]6号)、《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鲁建管质安字[2009]1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拆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5)达到国家规定出厂年限,未进行安全评估和经评估不宜继续使用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7)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8)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装置的。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第二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1、《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____份;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____份;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____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____份;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

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

第七条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分为: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备案登记机构同时为设备备案机构、安装(拆卸)告知单位、使用登记机构,其中设备备案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划分范围,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以工程所在地为划分范围.我局委托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湖州市区中心区域(含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条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5、设备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设备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按全省统一编号备案,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产权单位应把编号牌照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编号牌照实行一机一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不予备案:(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JGJ215-2010施工升降机规程

JGJ215-2010施工升降机规程

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编号:工程名称栋号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设备型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备注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论(合格√不合格×)1 地基承载力(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时,应对其支承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2 基础尺寸偏差(长×宽×厚)(mm)3 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4 基础表面平整度5 基础顶部标高偏差(mm)6 预埋螺栓、预埋件位置偏差(mm)7 基础周边排水措施8 基础周边与架空输电线安全距离9 钢筋混凝土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0 其他其他需说明的内容: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租赁单位(盖章):监理单位(盖章):安装单位(盖章):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编号:工程名称栋号 安装单位 安装资质等级 安装负责人 使用单位 设备型号 产权备案登记号安装日期初始安装高度最高安装高度检查结果 代号说明 √=合格 ○=整改后合格 ×=不合格 无=无此项 名称序号检查项目 要求检查结果备注资料 检查1 基础验收表和隐蔽工程验收单 应齐全2 安装方案、安全交底记录 应齐全3 转场保养作业单 应齐全 标志4统一编号牌应设置在规定位置5警示标志吊笼内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操纵按钮及其他危险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施工升降机应设限载和楼层标志基础 和围 护措 施6地面防护围栏门联锁保护装置应装机电联锁装置,吊笼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地面防护围栏门才能打开,地面防护围栏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7地面防护围栏 基础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高度≥1.8m8安全防护区当施工升降机基础下方有施工作业区时,应加设对重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区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名称序号检查项目要求检查结果备注金属结构件9金属结构件外观无明显变形、脱焊、开裂和锈蚀10 螺栓连接紧固件安装准确、紧固可靠11 销轴连接销轴连接定位可靠12导轨架垂直度架设高度h(m)h≤7070<h≤100100<h≤150150<h≤200h>200垂直度偏差(mm)≤(1/1000)h≤70≤90≤110≤130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垂直度偏差应≤(1.5/1000)h吊笼13 紧急逃离门吊笼顶应有紧急出口,装有向外开启活动板门,并配有专用扶梯。

C10 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C10  陕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区)、县质量安全监督站站:为了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杜绝重大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级业务指导的管理办法。

陕西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制定全省编号规则,确定全省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编号,统一制作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牌和证书、使用登记证和标志。

市(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业务指导。

制定辖区各县(区市)产权备案编号划分,统计辖区各站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专职人员名单,报省总站备案。

对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统一按字母编号,并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在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前上报省总站安全科。

县(区市)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辖区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在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时,向中心站申请序号;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情况一览表》逐一登记,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前上报中心站。

二、全省统一编号以及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编号规则(一)全省统一编号:1、西安市-陕A2、铜川市-陕 B3、宝鸡市-陕C4、咸阳市-陕D5、渭南市-陕 E6、汉中市-陕F7、安康市-陕G 8、商洛市-陕H 9、榆林市-陕K10、延安市-陕J 11、杨凌示范区-陕V 12、各市(区)站-O13、省总站-陕SX(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和使用登记编号规则:1、产权备案编号:陕××--(×)---××××---×××××(1)(2)(3)(4)其中:(1)产权属地代号---共三位。

大型设备 备案时应提交资料

大型设备  备案时应提交资料

龙门架: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7、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4、已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方案;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名单;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拆过程中);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9、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10、所有证书原件报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一、说明:1、注册登记卡作为该设备在庐江县住建局登记备案证明2、注册登记卡应随机备查3、使用登记需要在安装验收后320天内由总包单位办理4、监理单位审核资料时,应加盖注册监理工程师印章5、各单位应根据其中机械在不同时段,提交一下资料:二、注册登记: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3、产品合格证4、制造监督检验证明5、建筑其中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凭证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7、产权单位如有变更,应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三、安装、拆除告知1、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3、已经总监审批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项方案4、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5、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6、安装(拆卸)单位专职安全员及技术人员名单7、安装(拆卸)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8、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使用手册9、起重机械维保合同10、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四、使用登记:1、安装自检合格证明、特种设备检测院检测合格报告2、塔吊或升降机司机特种作业人员证书3、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起重机械管理手册、定期检查记录5、人货电梯和升降机防坠器检测报告(每年检测一次)。

物料提升机械登记备案须知

物料提升机械登记备案须知

物料提升机械登记备案须知物料提升机械在安装检测完毕后一个月内,应向市安监站提供下列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①起重机械装拆资格证或装拆许可证。

②安装单位自行检验验收合格的文件。

③安装、使用、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机验收合格文件。

④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文件原件。

⑤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出厂合格证明。

⑥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拆装单位签订的安装或拆卸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⑦起重机械装拆人员的上岗证。

⑧现场提升机械操作人员上岗证。

⑨由装拆单位编制并报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的物料提升机械安装或拆卸的专项方案。

在提供上述文件完整后,安监站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挂牌。

临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备案须知塔机、人货梯在安装检测完毕后一个月内,应向市安监站提供下列文件进行备案登记。

⑩起重机械基础打桩记录、桩产品合格证、基础隐蔽工程验收书、砼试块报告、钢筋质保书及试拉报告、钢筋连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技术复核单。

⑪起重机械装拆资格证或塔机装拆许可证。

⑫安装单位自行检验验收合格的文件。

⑬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签署的起重机械整机验收合格文件。

⑭法定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文件原件。

⑮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出厂合格证明。

⑯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拆装单位签订的安装或拆卸合同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⑰起重机械装拆人员的上岗证。

⑱现场起重设备的驾驶、指挥、司索等上岗证。

⑲由装拆单位编制并报经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的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的专项方案。

在提供上述文件完整后,安监站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挂牌。

临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物料提升机安装验收书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验收日期:备案日期:临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施工物料提升机安装检验记录说明:1、本验收书一式四份,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主管单位、市安监站各一份。

2、检点记录样,应用文字或数据填写,主要问题可填写在相应空格栏内;结论栏用“符合”或“不符合”字样填写。

施工项目合同备案资料

施工项目合同备案资料

施工项目合同备案资料一、施工合同备案概述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施工项目启动前,将施工合同及相关资料提交至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施工合同备案是施工项目的重要环节,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准备齐全、真实的备案资料。

二、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清单1. 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施工合同备案的核心资料是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2)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总投资等;(3)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总价、结算方式、支付条款等;(4)合同工期,包括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延误责任等;(5)工程质量标准,包括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6)合同履行担保,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等;(7)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责任等;(8)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9)合同的签订日期、地点、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等。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 承包人资质证书及建造师资格证书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承包人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 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对于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 工程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

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审计专业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6. 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如施工许可证、安全报审表、质量报审表等。

三、施工合同备案流程1. 合同双方准备好备案资料,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排序、装订;2. 合同双方共同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资料;3.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颁发备案证书;4. 合同双方根据备案证书进行施工项目的实施;5.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中起重机械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使用的起重机械都必须进行登记管理。

起重机械登记包括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第五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在全省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省使用(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六条起重机械产权登记手续由设备产权单位在购机后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登记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部门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证》(见附件二)。

产权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三)一式2份;(二)设备产权单位法人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或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三)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1份。

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1份;(四)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1份。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登记时,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超过使用年限的必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施工升降机使用备案资料

施工升降机使用备案资料

施工升降机使用备案资料
单位营业执照是企业的法定证明文件,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性和经营范围,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办公场所证明是用于证明单位的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办公场所证明的复印件,可以是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用于证明使用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证书,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使用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用于证明使用单位有能力安全使用施工升降机。

设备技术参数和性能试验报告是用于证明施工升降机的安全性和性能的文件,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设备技术参数和性能试验报告的复印件。

驾驶员证是驾驶施工升降机的驾驶员必备的证件,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驾驶员证的复印件,用于证明驾驶员具备驾驶施工升降机的资格。

操作技术人员资格证是操作施工升降机的技术人员必备的证件,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操作技术人员资格证的复印件,用于证明操作技术人员具备操作施工升降机的资格和技能。

特种设备备案流程

特种设备备案流程

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筑工程特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流程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各建筑垂直运输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经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安装、拆卸工序。

1、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附件一)中需核对原件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

取得国家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需加盖执业章。

2、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指拆装工及负责安装现场安全的管理人员;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根据《宁德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管理制度(试行)》的要求,高度超过30M的特种设备专项施工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并按要求做好资料整理。

特种设备安装(拆卸)方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方案内容应包括内容见附件二。

4、安装(拆卸)告知手续中安装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原件,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后,一并与告知材料提交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查。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二、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在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备案手续应提交: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其中安装验收资料应包括:设备基础隐蔽验收记录、设备基础砼试块报告、设备基础施工图、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塔吊(人货梯)安装前验收表、塔吊(人货梯)安装自检验收表、塔吊(人货梯)安装验收表。

以上规范化表格见后附件;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即塔吊(人货梯)操作证;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说明书复印件;以上使用登记备案资料齐全经福建东侨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审查初步合格后,我站派专人到该设备现场进行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该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切资料复印件该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该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举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2008-10-21京建施〔2008〕59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租赁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文)及市建委《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文)的规定,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管理,主要包括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8年10月1日起,本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持“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换取新的登记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件1)。

产权单位新添置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或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领新的登记编号。

建委对每台起重机械颁发统一制作的铝制铭牌。

从2008年10月1日起,拆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传至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安装拆卸告知备案。

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安装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或建设局)进行使用登记。

二、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的管理,做好“安装拆卸告知”管理工作,市建委将建立“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各拆装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2)上报至市建委,符合要求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拆装企业资源库”系统。

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拆装单位应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委托授权书及企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到市建委申领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四章安装告知第五章使用备案登记第六章备案编号规则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等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县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六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七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三章首次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15日,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九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贵州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见附表一)一份及电子文档;(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单位自检能力证明资料,包括:1.设备存放场地情况说明;2.机械工程师及相关技术检测维修、作业人员相关证件;3.设备检测维修保养制度;4.安全装置定期检查制度;5.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6.其他。

塔机、施工升降机备案资料

塔机、施工升降机备案资料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产权备案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单位地址:商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监制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产权备案申请表申请产权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2.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复印日期.3.依据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编制。

附件1产权单位法人声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我叫,身份证号码。

本人郑重声明:本产权单位所填报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产权备案申请材料所有信息真实,无隐瞒、欺骗行为,本人愿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产权单位已按住建部166号令第九条及陕建监总发(2014)04号文件第九条第三款建立健全了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按上述条款要求及时持续维护、管理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年月日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登记材料工程名称: 总包单位:商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监制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登记申请表使用登记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 年月日错误!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购自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不得对外出租,“省总站告知登记书编号”和“租赁行业确认书编号”不用填写。

2。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复印日期。

3。

依据陕建监总发(2014)04号文件及相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使用登记。

附件1建筑施工起重设备进场查验记录工程名称:附件2建筑施工起重设备投入使用前验收单工程名称:附件3使用单位声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我叫,身份证号码 ,建造师证书编码:。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填报的项目起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及该表所附资料信息真实,无隐瞒、欺骗行为,本人愿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盖章(公章):年月日建筑施工塔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工程名称:安装单位:商洛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监制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安装(拆卸)单位:(公章) 告知日期:年月日安装单位须提交的材料说明:1.本告知资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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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机使用备案资料
1、《肇东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2、《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
3、《施工升降机附着验收表》
4、《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
5、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6、施工升降机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施工升降机备案证复印件
9、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
10、施工升降机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证件复印件
11、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证书)
附件4:
黑龙江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使用单位:联系人:电话:年月日
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
施工升降机附着验收表
施工升机降机安装验收表
注:1、新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及在使用的升降机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的坠落试验;新安装及加节后的升降机应作125%额定载重量试运行;
2、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在备注栏具体说明,对要求量化的参数应填实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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