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部分老干部就医住院范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05•【文号】国卫办医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的重大决策部署,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逐步满足老年患者多样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需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护理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一)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做好老年护理医疗资源的规划、布局。
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群的数量、疾病谱特点、医疗护理需求等情况,结合实际,科学制订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整合老年护理资源,建立覆盖老年人群疾病急性期、慢性期、康复期、长期照护期、生命终末期的护理服务体系。
(二)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增加辖区内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
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
二、医疗机构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三)医疗机构要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功能定位,根据老年患者疾病特点、自理能力情况以及多元化护理新需求等,增加老年护理服务供给。
积极开展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按需分类地为老年患者提供专业、适宜、便捷的老年护理服务。
(四)三级医院主要为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专科护理服务。
公立三级医院要承担辖区内老年护理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等任务,发挥帮扶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三级医院积极参与。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84.04.28•【文号】[84]卫计字第85号•【施行日期】198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84〕卫计字第85号)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费医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些地区还进行了一些初步改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对节约开支,防止浪费,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也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主要是药品浪费严重,经费超支很多。
据统计,1982年全国平均每人公费医疗开支近50元,个别地区高达百元以上,全国超支3.7亿元。
公费医疗超支的原因很多,除了干部、职工平均年龄老化,医疗技术条件改善,新药品应用和部分药品提价,医疗管理费用增加等客观原因外,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很大。
如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松弛,执行制度不严,有的随意扩大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和报销范围;少数单位和人员特殊化,搞不正之风,少数医疗单位大量购进和滥开营养滋补等自费药品;有的药品生产和经营部门大搞滥搞包装和生活用品包装,大量生产和销售名为“药品”的营养滋补品和化妆品;有的单位对干部职工思想教育不够,对公费医疗缺乏正确的认识。
公费医疗制度本身也有一些弊端,如经费支出都由国家包下来,超支与浪费并不由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为了保障干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防止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切实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十分重视。
各地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卫生、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同时要充分调动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共同参加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思想教育,纠正不正之风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公费医疗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医疗制度。
河南省离休老干部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状调查及分析
河南省离休老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现状调查及分析【摘要】老干部是历史,老干部是榜样,老干部是形象,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老干部工作不仅仅是组织部门工作,更是涉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社会的工作。
我省离休老干部目前平均年龄达84岁,已经普遍进入两高期,老同志的健康是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点。
通过实地走访,文献分析等方法,了解河南省离休老同志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基本现状与不足,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离休老干部医疗保障现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实现领导干部年轻化,保证“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中共中央提出了废除实际存在的干部职务终身制,我国正式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制度的重大改革。
干部离退休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广大老干部宽阔的政治胸襟和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
老领导、老同志们从党的事业出发,为人民的长远利益着想,心甘情愿地把“接力棒”交给后人,满腔热情的欢迎和支持年轻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实现了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保持了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以实际行动诠释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坚强党性和宽阔胸襟,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离休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广大离休老干部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的历史性贡献,他们是建立新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功臣,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理应受到特殊待遇。
尊重他们就是尊重党的光荣历史,爱护他们就是爱护党的宝贵财富。
一、河南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基本现状河南地处中原,人口众多,革命老区多,离休老干部也多。
截至2011年底,河南省有离退休干部813432人。
其中离休干部47181人,平均年龄84.4岁,他们已普遍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以下简称“两高期”)。
市离休干部就医的相关政策
市离休干部就医的相关政策1、门诊(1)门诊实行定点就医离休干部可在市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选择1至2所医院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记账医院,凭《离休干部医疗证》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由定点医院记账,医院向市医保局结算。
门诊定点医院在次年初可作变动,一经确定后当年内不能变动。
在X市其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专科医院就诊不受1至2所医院的限制,看病实行现金支付,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支,再由单位到市医保局按规定报销。
专科医院门诊使用药品和诊疗项目必须与专科病种相符,不相符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门诊就医开药或出院带药的数量规定用药应做到人与病、病与药相符,医院不能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病种重复处方。
通常情况急性病7天,慢性病10至15天。
违反规定的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结算支付。
2、住院(1)离休干部可持《离休干部医疗证》在X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住院(家庭病床按住院管理)。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属于国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由医院全额记账后向医保局结算,医院不得向本人收取。
不属于基本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由个人直接向医院缴纳。
市医保局按下列公式计算向医院结算:(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总额﹣自费金额﹣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项目金额)×100%。
1.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作特殊检查、治疗的范围按X市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中医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X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2.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作特殊检查、治疗时个人应承担比例如下:1.经医院建议,市医保局批准实施器官移植的费用(总费用)个人承担5%,市医保局报销95%。
2.经医院建议,市医保局批准实施在体内置换人造器官、人造关节、人造瓣膜、人工晶体;安心脏起搏器、埋置式给药装置、各种吻合器、各种支架、冠状动脉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脏激光打孔等手术项目,以及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电疗、多弹头自动导航放射治疗等发生的费用(从入院到出院)个人负担15%,市医保局报销85%。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10.19•【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根据《关于本市开展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沪委组〔2009〕发字22号)及《关于落实本市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在本市部分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内设置离休干部“一门式”门诊和专用病区,作为今年市委实事项目予以推进。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作根据本市离休干部分布等情况,全市将在28家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内设立“一门式”诊室和1200张专用病床(具体定点医院及专用病房床位设置数详见附件)。
各定点医院“一门式”诊室设置及专用病床改建(改造)应按《通知》标准,年内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医疗服务(一)各定点医院要建立完善离休干部诊疗管理制度,明确离休干部就医管理的职能部门,制定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工作制度、服务流程及服务内容,完善离休干部就医信息网络系统。
(二)各定点医院应建立完善离休干部就医专管员三级网络,与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周边三级医院建立对口协作,形成离休干部就医三级网络。
各网络医院应遴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优秀管理人员担任离休干部就医专管员,专门负责协调离休干部就诊事宜及住院服务、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三)各三级网络医院间应建立完善离休干部就医绿色通道。
对于病情较复杂需转入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离休干部,可以先请对口的三级医院会诊,确需转入三级医院的,三级医院应积极优先安排住院治疗,确保离休干部就医绿色通道畅通。
(四)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深入家庭的服务优势,优化服务标准和流程;继续加强并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离休干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离休干部健康档案管理和应用,做好离休干部门诊就医记录册内容的采集和健康档案的动态跟踪。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4.05•【字号】•【施行日期】1989.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89年4月5日)今年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对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继续推行和完善院(站、所、校、下同)长负责制。
一九八五年以来,我省在医疗卫生单位逐步实行了院长负责制,对促进卫生改革,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全面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审计制。
院长的产生,可采取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或主管部门公开招聘,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等方式,由主管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任命。
院长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政绩显著者可以连任。
院长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处于中心地位,对单位的行政、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院长对单位的事业发展、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业务建设、行政副职领导提名和中层干部任免、职工聘用和奖惩、经费包干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依法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
同时,院长要发扬民主,健全决策程度和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单位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二、积极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
实行承包制要结合卫生系统的特点和实际,积极分步骤地进行。
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全面推行承包制。
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可以先搞试点,并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推行。
医疗卫生单位在承包中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把社会效益和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在定编定员的情况下实行包括工作数量、质量、医德医风和经费包干等内容的综合承包,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主管部门与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使承包单位真正做到经费包干、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国卫办医函〔2021〕311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不断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老年人就医体验,我委聚焦老年人反映突出的就医问题,研究制定了便利老年人就医的十项举措。
具体如下:一、设立老年人快速预检通道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应当优化老年人进入本机构的预检流程,在入口处安排专门人员,指导老年人查询健康码,协助无法提供健康码的老年人完成流行病学调查。
二、提供多渠道预约挂号服务医疗机构在建立预约诊疗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提供方便老年人预约挂号的方式,畅通家人、亲友、基层医务人员等代为老年人挂号的渠道。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就诊患者的实际情况,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特殊就医人群提供一定比例的现场号源。
三级医院应当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前开放一部分号源,优先用于老年人挂号。
推动医联体牵头医院逐步将预约诊疗信息系统延伸至医联体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畅通双向转诊通道。
三、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流程鼓励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不断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界面设计和服务功能,简化网上办理流程,为老年人提供语音引导、人工咨询等服务。
在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同时,结合老年人就医需求,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窗口。
推动通过身份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多介质办理就医服务,鼓励在就医场景中应用人脸识别等技术。
在门诊设立标识清晰的老年人综合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咨询、助老器具借用等综合服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哈政办综[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关于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市市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其它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3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采取自愿参保、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办法,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住院医疗统筹。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参保范围(一)我市市区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含厂办大集体改革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二)由于企业无缴费能力,连续中断医疗保险缴费3个月以上的退休人员。
二、申请认定条件(一)企业认定条件1.困难企业。
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10年年底前连续亏损3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
2.中断缴费停保企业。
2010年年底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亏损3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在本意见实施前因无力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欠费停保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
本意见实施后,欠费停保的企业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
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军队干部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医疗保障也逐步完善。
作为军队干部,他们付出了很多,得到了国家的许多优惠政策。
其中,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就是一项很好的政策。
下面,我们将分步骤阐述这一政策。
第一步:政策的背景和制定目的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是为了给退休的军队干部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健康状况逐渐恶化,需要更多的医疗保障。
这一政策的制定就是为了满足军休干部的医疗需求,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第二步: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适用于全军退伍干部、武警部队退伍干部、解放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和家庭成员。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已超过60周岁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退休人员;2.有返乡探亲、旅游、走动或疗养等向非户籍地区或省城市派遣的需要;3.必须到医院或门诊处方,且确诊病症医保报销部分超过90元。
4.严格按申请流程提出申请。
以上条件均必须满足方可申请到二次医疗报销。
第三步:政策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在上述条件下,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到指定医院或门诊就医,凭门诊收费票据(包含处方、检查、化验单)以及居住地社保报销部分的支出发票到当地社保医疗审核机构申请,社保医疗审核机构按照《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业务审核规定(试行)》审核后拨付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收到资金后即回收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专用章,记录在健康档案内。
报销标准以军休干部在门诊处方总费用向当地医保定点机构报销部分支出超过90元的差额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总体来说,军休干部二次医疗报销政策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政策,有助于保障退休军队干部的健康权益,体现了国家对于老年人的关爱和尊重。
在实践中,需要广泛宣传和落实,确保政策的执行和落实。
期望这项政策能够为军人退役过程中带来巨大的帮助,让他们在晚年也能够过上健康幸福的生活。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机构老年人就医服务,提升老年人就医获得感,经研究,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在全市医疗机构开展教老帮老助老管老服务,为老年人打造便捷就医全流程服务通道,保障老年人基本就医需求,提升老年患者就医满意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巩固“以患者为中心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百日行动”、“老年人就医服务月”活动的工作成果,开展助老就医服务工作。
尤其在智慧化就医背景下,切实做到老年人“不会操作有人教、没有手机有人帮、行动不便有人助、就医不畅有人管”,让老年人享受到便捷的就医服务。
二、稳步组织实施(一)开展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和助老服务点建设各医疗机构要在门诊大厅显着位置设立老年人综合服务中心,可与门诊服务中心或导诊等合署办公,负责为老年人提供就医综合服务。
在预检分诊、自助机、交费挂号窗口、住院服务中心、投诉受理中心等老年人就医容易发生不便的部位,要专门设置清晰标识的“助老服务点”,安排工作人员根据本环节的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帮助。
助老服务点要做好中午连班,建立与本单位其他部位的助老服务点的协调联动机制,在全院织密助老服务网络。
(二)助老门诊预检分诊和登记服务各医疗机构要针对老年人特点,在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处,设立“助老服务点”,开通“无码入院服务通道”。
增设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服务人员,协助部分有智能手机但不能熟练使用的老年患者进行入院扫码登记。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78]卫医字第1683号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正文:---------------------------------------------------------------------------------------------------------------------------------------------------- 卫生部关于解决老干部、老专家医疗照顾问题的有关规定(〔78〕卫医字第168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北京市革委会: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与中组部、国务院政工组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北京市各单位,享受干部医疗照顾的范围、条件作了适当扩大和调整。
现规定如下:一、医疗照顾的范围和条件:1.年龄五十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顾问;2.五十岁以下的副部长;3.1937年“七七”事变以前参加工作的红军及其他同志;4.行政十三级以上干部或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司局级干部、顾问;5.相当于技术三级以上的老科技人员(见附件)以及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工农和知识分子,经各部委组核批者;6.党员负责干部,经喘组织部批准者;7.高级民主人士,经中央统战部批准者;8.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照顾者;略……四、关于干部医疗证的领取、注销手续。
各单位干部提升、调入后,凡符合享受医疗照顾条件者,到卫生部直属医疗处办理照顾手续并领取医疗证;干部调出、死亡,其医疗证由本单位收回,交卫生部直属医疗处注销。
符合上述条件的北京市干部,由市卫生局办理医疗证的领取和注销手续。
五、干部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
必须严格执行以前所规定的公费医疗制度。
干部只能到指定的合同医院看病、取药,凡自行请医生开方或自行购药品者,一律自费。
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不得报销。
享受医疗照顾的企业干部,医疗费用的报销,按企业单位的规定办理。
需疗养的干部,由合同医院或接受转诊的医院出具证明并填写病历摘要,持本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卫生局办理疗养手续。
卫生部关于高干家属医疗划归北京市负责的通知-[57]卫保崔字第35号
卫生部关于高干家属医疗划归北京市负责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关于高干家属医疗划归北京市负责的通知
(〔57〕卫保崔字第35号)
兹经国务院批准“立即改变高级干部家属在北京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的办法。
即原在北京医院就医的高干家属,如本人系在职干部,应按本人所享受之公费医疗规定,在所在工作机关的公费医疗单位看病。
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干部家属应与市民一样,或随其所在机关到机关到划区医院看病,或自己选择医院,费用由自己负责(按各医院所订的收费标准付款)”。
一、自1957年8月12日起,原发给高干家属的诊疗证副证即行作废。
二、自8月12日起,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高干家属医疗,均划归所在工作机关的公费医疗单位负责,希各单位组织他们于8月12日前到指定机关领取机关公费医疗证(司局长级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到卫生部保健局领取,其他干部到北京市公共卫生局领取)。
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高干家属也可到所在机关指定的医疗单位看病,费用自理。
三、今后凡无北京医疗诊疗证的人员(包括高干家属在内)如经机关介绍到北京医院看病一律实行现金交费办法。
北京医院可根据病情及床位情况收容住院。
1957年7月26日
c26253--010301ljk
——结束——。
卫生部保健局关于老干部、老专家外出疗养手续等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保健局关于老干部、老专家外出疗养手续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5.08•【文号】[86]卫健局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卫生部保健局关于老干部、老专家外出疗养手续等问题的通知(〔86〕卫健局字第11号)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为了解决中央在京单位老干部、老专家疗养的需要,几年来,卫生部在京内外投资修建了一批疗养床位。
由于各单位不断询问疗养手续等问题,现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82〕财事字第1号通知精神及当前实际情况,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是享受司局级以上医疗待遇的干部和相应待遇的专家及高级知识分子去疗养院疗养(休养)时,应有医疗病情摘要和单位介绍证明;所需病历摘要,由合同医院协助解决。
二、手术后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上述干部、专家,需要去外地疗养时,经本单位同意,卫生部保健局批准,并报所在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科备案后,方可由单位联系疗养院疗养。
在本市疗养院疗养的,经本单位同意,直接由所在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科批准后,即可联系疗养。
疗养期间不得自行转换疗养场所。
所需医疗费和住院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内报销。
三、不属于手术后或疾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上述干部、专家外出疗养时,经单位组织批准,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区卫生局公费医疗科)同意后,即可由单位直接与疗养院联系疗养。
疗养期间的医疗费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床位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疗养人员的往返车船费、取暖或空调费(不包括旅馆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在所在单位旅差费、公务费项目内报销。
疗养人员住疗养院(所)期间的交通费、文娱书报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副部长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离休干部外出疗养(休养),按照〔1980〕国办发18号文件规定“高级干部外出休养,因病或年老休弱,需要家属随同照顾的,公家一般可报销家属一人的同席车、船费和住宿费,但一般不得携带已参加工作的子女”。
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2020)
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2020)关于进一步落实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的通知(2020)为了进一步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看病就医提供便利服务,各市(州)卫生健康委、XXX在XXX、委(局)直属医疗机构和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发布了有关通知。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工作,将加强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牢抓实,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抓好落实,努力消除老年人就医面临的“数字鸿沟”。
二、设立老年人优先就医窗口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老年人等特定人群挂号、就医“绿色通道”,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在挂号、缴费等环节实行老年人优先。
三、为老年人保留人工服务窗口各级医疗机构导诊台等处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为老年人等特定人群提供接待咨询、预约就诊、就医指南等服务,指导、帮助不会使用手机挂号的老年人预约挂号。
四、为老年人免费提供助老器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为院内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轮椅等助老器具,并定期对助老器具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器具完好、安全使用。
五、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大分级诊疗制度、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宣传,引导老年人合理有序就医,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要就近就便就医。
开设预约诊疗、挂号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在醒目位置宣传老年人等就医流程,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各级医疗机构应畅通反映渠道,鼓励社会参与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自查,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各地按照属地化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本文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适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XXX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XXX电话(略)XXX2020年10月23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等关于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就诊医院选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老干部局、市财政局等关于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就诊医院选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京组通[2007]9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就诊医院选择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7]99号)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老干部处,各局、总公司、市属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老干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老干部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保障机制,更好地解决老同志就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老干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04]5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统一本市离休干部就诊医院选择范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离休干部(包括区、县离休干部)统一按照《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京组通[2004]54号)规定选择就诊医院。
离休干部除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可另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单位内部医疗机构)。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离休干部可直接前往就医。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多样化医疗护理服务需求。
经研究,我委确定部分省份作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
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
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附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附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为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积累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和政策体系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国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目标经过1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
到2023年,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性和多层次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显著增加,有利于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
国家对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医疗费报销标准、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具体政策内容解答
国家对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医疗费报销标准、生活补贴
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具体政策内容解答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老年》
【年(卷),期】2015(000)005
【摘要】问:在纪念建党90周年前夕,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中央组织部连续下发三个文件(组通字[2011]27号、[2011]28号、[2011]29号),提高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医疗费报销标准、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总页数】1页(P56-5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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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重申关于严格控制来京看病人员的通知-[79]组通字16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重申关于严格控制来京看病人员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重申关于严格控制来京看病人员的通知(〔79〕组通字16号)根据卫生部和北京各大医院的反映,北京各大医院的门诊、住院治疗任务十分繁重。
近年来由于落实政策,对老干部、老专家、老科技人员保健制度的恢复;各国驻京外交官员、专家、工作人员、家属和外国代表团人员以及来我国的旅馆者大量增加;各地来京治病的干部愈来愈多,使北京各大医院的干部病床供不应求,致使有些领导同志和外宾患重病而不能及时入院。
各地来京治病的干部随带陪护人员过多,有的带有秘书、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家属、子女等多达十几人,以致招待所都很难安排住房。
还有的同志未经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医疗部门同意,即自行来京找组织部,就更难安排了。
有的同志来京治病,经过住院检查医治,医院认为可以出院或回当地养病,却长期住在医院和招待所不走。
上述情况不仅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给医院和招待所增加很多困难,而且政治影响也很不好。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干部来京治病,要严格按照卫生部1978年7月25日《关于严格控制来京看病和参观人员的通知》规定执行。
对确属疑难病症,本省、市、自治区医疗技术、设备条件解决不了,必须转北京诊治的,也要经过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卫生部门的批准,并先与卫生部和有关医院联系,做好安排后再来京。
(二)今后干部来京治病,除个别危重病人,可派必要的陪护人员外,最好不要带陪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可带一人。
(三)干部来京治病,经过医院治疗,凡医院认为可以出院或回当地养病的同志,即应出院回原地工作,如尚需要继续休养者,亦应回原地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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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部分老干部就医住院范围的通知
作者:
来源:《老友》2007年第12期
贛老字[2007]20号
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关心和照顾离休干部,本着“量力而行,逐步解决”的原则,根据省委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省人民医院干部病房一部现有病床的实际情况,现就扩大省人民医院干部病房一部住院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范围: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正厅级政治、生活待遇的老同志。
二、报批程序:符合扩大住院条件的对象由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填写《省人民医院干部病房一部扩大住院对象审批表》一式三份,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省委老干部局、省卫生厅办理相关手续。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
20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