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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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0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附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3—(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本名录对主体工程未作规定但包含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通用工序所属的工程内容确定。

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作重点分析。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新兴行业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业等,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大棚农作物
50
经济林基地项目
绿化造林
51
淡水养殖
利用池塘或鱼塘进行淡水鱼养殖的
52
海水养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八、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2
印刷厂;磁材料制品
利用现有建筑且仅激光印刷的
九、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3
文教、体育、娱乐用品制造
仅组装或分装的
14
工艺品制造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民间手工艺品制作
十、医药制造业
15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仅组装或分装的
十一、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沼气池、化粪池
二十二、房地产
30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现有厂区内配套且不涉及安装生产设备的办公楼、厂房;居民楼加装电梯;装修;拆迁活动;场地平整
3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4
批发、零售市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5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40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社区公园、湿地公园、亲水公园;园林绿化工程、照明工程

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二十六、水利
46
防洪治涝工程
堤岸加固;超级堤、多级堤;小型沟渠的护坡;水库除险加固
47
河湖整治
水闸、泵站建设;控源截污设施;湿地公园、生态拦截沟、缓冲带、生态氧化塘;中小河流整治
二十七、农业、林业、渔业
48
农业垦殖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农田改造
49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
场地平整二十三专业技术服务业不具备从事胸腔腹腔颅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31动物医院所动物医院二十四卫生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利用现有建筑的中医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2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站母婴护理中心药店体检中心防疫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站二十五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3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序行业类别豁免手续办理的项目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34批发零售市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35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36中清洗消毒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37洗衣店利用现有建筑的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38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33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4
批发、零售市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5
餐饮、娱乐、洗浴场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6
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曰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曰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20207125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名录。

1.2 适用范围本名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名录确定评价类别。

1.3 分类原则(1)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不同,将建设项目分为三类:重大环境影响项目、较大环境影响项目和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2)根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规模等特点,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细化分类。

(3)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规模的,按照环境影响最严重的类别进行评价。

1.4 名录调整本名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产业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技术进步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调整后的名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建设项目分类2.1 重大环境影响项目(1)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项目;(2)涉及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3)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4)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5)其他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2.2 较大环境影响项目(1)对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项目;(2)涉及省级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项目;(3)可能引发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项目;(4)其他具有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2.3 一般环境影响项目除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和较大环境影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确定为一般环境影响项目。

三、评价要求3.1 重大环境影响项目重大环境影响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内容包括:(1)项目概况及环境保护目标;(2)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及评价;(3)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分析;(4)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5)环境风险评价;(6)公众参与及信息公开;(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修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 1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2018年修正版) (1)项目、油脂加工项目、食品加工项目、酒类生产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三、林业567森林经营项目、森林旅游项目、木材加工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四、水利8910水库、水闸、水电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五、交通运输111213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六、城市建设141516城市规划、市政公用设施、住宅区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七、工业17181920化工、矿山、冶金、建材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八、能源212223石油、天然气、煤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27木质家具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其他/十、造纸和纸制品业28造纸及纸板制造年生产能力10万吨及以上的其他/29纸制品制造有印刷、覆膜、涂布、复合等加工工艺的其他/十一、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30印刷31记录媒介复制除单纯印刷、复制外的其他/十二、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32文教办公用品制造33乐器制造34体育用品制造35玩具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十三、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36石油加工37炼焦38核燃料加工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的其他/十四、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9基础化学原料制造40肥料制造41农药制造42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43合成材料制造44专用化学品制造45日用化学品制造46医药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十五、医药制造业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48化学药品制剂制造49中药饮片加工50中成药生产51兽用药品制造52生物药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十六、化学纤维制造业53纤维素纤维制造54合成纤维制造55生物基材料制造年生产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其他/十七、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6橡胶制品业57塑料制品业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十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8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59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60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61玻璃制造62玻璃制品制造63陶瓷制品制造64耐火材料制品制造65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十九、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6炼铁67炼钢___压延加工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9常用有色金属冶炼70贵金属冶炼71稀有稀土金属冶炼72有色金属合金及其制品制造73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一、金属制品业74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75金属工具制造76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制造77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78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79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80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81金属加工机床制造82金属切削机床制造83铸造机械制造84物料搬运输送设备制造85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86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87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88风机、通风设备制造89气体、液体分离及制氢设备制造90制冷、空调设备制造91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设备制造92包装专用设备制造93制造业通用自动化控制设备制造94其他通用设备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95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96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97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98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99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100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101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102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103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四、汽车制造业104汽车整车制造105改装汽车制造106低速汽车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五、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107铁路运输设备制造108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109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110航空、航天设备制造111摩托车制造112自行车制造113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六、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114电机制造115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116电线、电缆及电工器材制造117电池制造118家用电力器具制造119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120照明器具制造121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七、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22计算机制造123通信设备制造124广播电视设备制造125电子器件制造126电子元件制造127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八、仪器仪表、文化和办公机械制造业128通用仪器仪表制造129专用仪器仪表制造130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131光学仪器制造132衡器制造133其他仪器仪表制造134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二十九、其他制造业135工艺美术品制造136体育用品制造137玩具制造138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139音响、影视设备制造140其他制造业除手工制作外的其他/备制造及修理;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及修理;其他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的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业,包括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零部件生产的业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0年11月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修改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06.29【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干杰2017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润秋2020年11月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域:(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新旧对照!202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名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

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1.进一步界定纳入环评管理范围细化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引入“工业建筑”的概念,《名录》中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对于部分改建工程内容与主体工程类别不一致的情况,《名录》修订后明确了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工程内容确定。

《名录》条款第五条提出了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要求。

2.降低或取消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其中30多个小类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或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10多个小类取消部分报告表,30多个小类取消登记表。

3.提高部分项目类别部分小类从报告表上升为报告书。

4.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部分项目位于已经高质量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审查的产业园区内,涉及喷漆工艺入园项目的选址合理性及喷漆工艺有关的污染防治可靠性等内容已在规划环评中作出合理分析并明确结论。

明确可以由编制报告书降级为编制报告表,同时报告表应就建设项目与所在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或跟踪评价的相符性开展重点分析,强化规划环评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名录新旧对比以下名录综合了44号令、1号令和环综合〔2020〕13号。

其中,底稿为2017年的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底纹为2018年4月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修改部分,红色字为2020年环综合〔2020〕13号规定的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9
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人造板制造;
不涉及化学处理工艺且仅手工制作或采用旋切、锯、削(刨)、自然风干等工艺加工的
10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11
纸制品制造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40
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社区公园、湿地公园、亲水公园;园林绿化工程、照明工程
41
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中小型停车场;公交车站;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37
洗衣店
利用现有建筑的
38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运动场地维修
39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29
城镇粪便处置工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沼气池、化粪池
二十二、房地产
30
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现有厂区内配套且不涉及安装生产设备的办公楼、厂房;居民楼加装电梯;装修;拆迁活动;场地平整
八、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后(含说明及调整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送审稿)环境评估类别项目类别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环境敏感区含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说明调整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蓄水量;自然产卵场和觅食场、越冬场和迁徙路线、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集中分布区、环境敏感区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三)、(二)、重要湿地自然产卵场和觅食场,越冬地和迁徙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自然集中分布区、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一)、(三)、(二)、n7630天然集水和配水1。

水库/补充水库项目可能涉及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没有变化。

灌溉区域内新建的面积为5万亩或以上的其他/灌溉重建项目将减少至编制报告表。

重建项目不涉及选址,对环境影响较小。

编制报告表以规范项目类别的名称;补充引水工程可能涉及的环境敏感区域;在《分类管理目录》条款的修订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缩小了报告范围,部分报告缩小为表3。

调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改道;小型河流的年总引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的1/4或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地区的其他/n7620水资源管理保持不变。

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洪排涝工程和/或n7610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洪排涝设施管理根据项目区域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划分为环境评估类别。

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防洪和内涝控制工程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报告和报告表的范围―1―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5。

地下水开采报告中的日取水量为10000立方米或以上;环境敏感区含义中的重要湿地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代码说明(I)和(II)在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报告表登记表的本栏中。

在《分类管理目录》条款的修订中,取消了资源性缺水地区调整的不变降级,报告减少为报告格式不变。

B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6农业复垦/基本草原、重要湿地和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I)和(II)所有涉及环境敏感区/不涉及环境敏感区A01农业A01农业此类项目对环境影响轻微。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全)解析版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版(全)解析版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

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内容见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 27曰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 1曰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9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4.28(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4——5——6——7——8——9——10——11—说明:(1)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要求,规范环评分类管理,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组织开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修订。

一、修订必要性和原则(一)深化改革,落实国务院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修订《名录》是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要求的需要。

通过修订《名录》,聚焦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项目,降低农副食品加工业、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普通仓储业等涉及民生领域的项目环评类别,适度简化环境影响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与社会风险可控项目的环评类别,减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数量,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结合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改革试点经验,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吸纳到《名录》修订中,形成常态化、制度化举措,全面落实“六保”任务。

(二)科学高效,提高《名录》可操作性修订《名录》是促进其更好的发挥环评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解决现行《名录》存在问题的必然要求。

《名录》修订中,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梳理行业类别,重新排序,部分添加行业代码,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部政府网站“部长信箱”来信,以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反馈的相关问题,使建设项目环评分类更加科学、便于实际操作。

(三)制度衔接,减轻企业负担《名录》修订是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要求的具体体现。

《名录》修订中,对在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登记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取消填报登记表,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排污许可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的作用。

二、修订内容《名录》修订后,共包括55个一级行业类别,180个二级项目类别。

较上一版《名录》增加5个一级行业类别,减少12个二级项目类别。

本次《名录》修订主要包括条款修订,项目类别、环评类别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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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
一、石化化工、化纤、能源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单纯混合和分装的除外);化学纤维制造业(单纯纺丝的除外);火力发电(含热电);综合利用发电。

二、金属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冶炼、采选;稀土矿开发项目;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建筑陶瓷制造。

三、水利、交通、管道运输业
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上的水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跨流域调水;大型河流引水;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机场、铁路、地铁、高速公路、码头、危险化学品管线。

四、环境治理、废弃资源利用业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或焚烧;废电池、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五、含以下工艺的建设项目
有电镀工艺的项目;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或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纺织品制造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鞣革项目;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轮胎制造项目。

六、核与辐射
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项目及其退役(制备PET 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项目(医疗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项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项目及其退役。

七、海洋工程
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海洋矿产勘探开发、海上风电;跨海桥梁工程;水下爆破、疏浚等工程。

八、其他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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