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法
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
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2016-10-21浏览:分享人:任怡馨手机版今年,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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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禁止传销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颁布直销法有什么意义?
直销立法是中国政府有关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中国直销业进行立法规范和活动。
直销发颁布的意义: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1.导向作用所谓导向作用,就是直销法规引导人们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这一导向作用,集中地反映在立法宗旨上。
《直销管理条例》在“总则”的第一条中开宗明义地指出: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禁止传销条例》在“总则”的第一条中也明确指出: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一个“保护”,一个“维护”,就从立法宗旨上引导人们在直销活动中要自觉地维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这一有着导向作用的“总则”乃是中国直销法规的精髓和灵魂。
2.保障作用保障作用,就是指直销法规在维护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有着法律保障作用。
《直销管理条例》以规范直销行业的经营活动来保障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维护;《禁止传销条例》以打击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来保障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维护。
两者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保障功能,虽分别有所侧重,但功效是一样的。
3.完善作用完善作用,指通过贯彻执行直销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某些不适用直销管理的内容作必要的完善。
直销与传统销售是有很大区别的,目前直销法规虽然对直销的定义科学化,但随着世界直销业对中国直销业的影响,要完全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直销,有可能会产生国际上的经济不完全通畅。
因此,为了使中国的直销减少国际性的经济摩擦,就应该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与时俱进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作某些方面的磨合。
二、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发展1.直销法规从管理职能表明直销已进人国民经济的发展行列《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直销法规明确规定直销有两个国民经济重要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说明政府从直销法规实施的那天起,就把直销从灰色地带拉到阳光地带,直销经济现在已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分子了。
2020年整理《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doc
《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解读【按】XXXX年,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使我们规范直销行为和禁止传销行为有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两《条例》,法制处对两《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较为通俗的解读,以便于大家进行学习。
当然,以下内容并未详述两《条例》的全部内容,并能不代替对《条例》的学习。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解读》或许并不完整;同时,《解读》纯属个人对法规的理解,见解或许有失偏颇,望见谅。
一、何种行为属于直销?据《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就是销售人员以面对面的说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铺经营的方式,把产品或服务直接销售或推广给最终消费者,并计算提取报酬的一种营销方式。
根据不同的公司,这些直接销售人员被称为销售商、销售代表、顾问或其他头衔,《条例》则把他们称为直销员。
他们主要通过上门展示产品、开办活动或者是一对一销售的方式来推销产品。
二、何谓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文件,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
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三、直销与传销或变相传销的区别新出台的两《条例》首次区分“直销”与“传销”,简单地说,传销或变相传销与目前的直销概念有三大区别:首先,传销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其次,传销通过多个“上线人员”与“下线人员”之间的网络结构进行;最后,传销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直销法律规定整理
直销法律规定整理1.行政法规①《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②《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其中将“直销企业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的审批主体变更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部门规章①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第22号)。
②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第23号)。
③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第24号)。
④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72号),对直销产品范围进行了规定。
⑤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就直销产品标准、服务网点等事项进行了答复。
⑥商务部令《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2006年第20号)。
⑦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
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总局办字[2006]49号)。
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办建函〔2007〕60号),就已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条件进行了答复。
⑩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外企指字[2007]25号)。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电视直销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03号)○12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直销企业缴纳保证金的通知》(商资发[2006]194号)3.与直销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目前无专门针对直销的知识产权条文,直销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适用《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非法传销行为是如何认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有着特定的法律标准。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非法经营罪里的传销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传销行为的认定的标准传销是指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经营方式,它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节约成本方便消费者的经营方式。
对于传销,我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首先是严格监管(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73号令《传销管理办法》);之后鉴于“市场发育程度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一时难以对传销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故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国务院1998年4月18日发布10号令《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目前在各地泛滥乃至猖獗成灾的传销经营已大量演变成国际社会普遍禁止的“老鼠会”和“金字塔销售方式”。
非法传销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但刑法对其没有加以明确地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此解释看来,第1款是对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的入罪解释,第2款是对实施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触犯两个刑法上的异质罪名时按重罪论处的规定。
根据此复的精神,对1998年4月18日后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没有问题,第2款实际上也是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的情形。
存在疑问的是,对于1998年4月18日之前发生的情节严重的非法传销行为如何处理?严格意义上说,是不能按非法经营罪论处的。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促进法》,制定本条例,规定直销企业经营行为的管理办法,促进直销市场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公序良俗,将商品、服务或经营机会直接推销给消费者,并由消费者直接订购、购买和支付。
第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并接受工商登记机关、消费者、业内组织等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直销方式经营商品、服务或经营机会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直销企业的设立、登记和备案第五条直销企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直销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直销”字样,并在经销商合同、商品说明书、订货单、发票等文件中注明“直销”字样和直销企业名称。
第七条直销企业应当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直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未备案的直销企业不得经营直销活动。
第八条直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直销经营者和直销销售点,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销管理机构报告备案情况。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直销经营者管理制度,保证直销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章经营规范要求第十条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直销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招商加盟等方式,诱骗直销经营者或消费者投入资金或其他财物;(二)变相组织传销活动;(三)未经许可,向直销经营者和消费者收取业务费用、保证金等费用;(四)虚构销售业绩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奖励;(五)未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有关信息的情况下直接或变相收取预付款;(六)欺骗消费者,虚假承诺或者夸大产品效果,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七)直销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未通过合法渠道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发票或结算凭证;(八)以任何形式强迫购买,或者限定消费者的购买数量、时间、地点等;(九)向直销经营者返点或提成,不得返点或提成超过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利润;(十)调换或变相变更合同条款,损害直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中国直销法全文
中国直销法全文[大] [中] [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直销管理条例》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生产、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之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之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法全文修订版
直销法全文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国直销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直销管理条例》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 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生产、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之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表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
直销员必须按照表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
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76号发文日期:2017年03月01日生效日期:2017年03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三章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四章直销活动第五章保证金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本法变迁史】直销管理条例[2005082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20170301]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20170301]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解释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11.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 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 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 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 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 2 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 3 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 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
第九条 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 8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销售类法律法规
销售类有那些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
中国直销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
国务院颁布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
国务院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时报讯(记者裴静怡)昨天,记者多方求证得悉,两部直销法规核心文件《直销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已经在昨天获得国务院公布。
最新的消息说明,《直销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实施,而《取缔非法传销条例》那么提前在11月1日实施。
根据国家的申报批准程序,估计要到明年初,首批获得“牌照〞的直销企业才能在华开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展业务。
市场将实行“先打后放〞昨天,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表示,国务院已正式公布了《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具体内容和情况那么要等待国务院的正式公告。
而记者从知情人士处得悉,直销法两大核心法规昨天已经下发到各省级政府工商等部门,内容有望在今天公布。
最新消息说明,两部条例已经在昨天公布,但两者生效的时间却不同。
《取缔非法传销条例》的生效时间早于《直销管理条例》的生效时间。
对此,业内分析,这暗示着政府对直销市场将实行先打后放的思路。
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在较早前联合各地的工商局召开专门会议,学习即将公布的直销法条例和布置严厉整顿直销市场。
据专家估计,《直销管理条例》正式生效以后,企业才能提出申请经营,可能要到明年初才能正式拿到直销牌照,中间近半年的时间来清理市场。
有知情人士那么透露,为配合未来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督的独立机构,包括打击传销处、指导处、调研室等。
立法将“严〞字当头本报曾披露的两大条例(草案)做出两大改动被知情人士再次确认,一是放宽直销企业销售产品的范围,直销企业可以直销本企业、母公司以及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二是取消开设专卖店的限制,以“效劳网点〞的概念代替。
除此以外,法规中还就更多细节进行了调整,其中包括将企业申领牌照时考核的年限“由原来的连续2年内〞扩大到“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内〞无违规记录。
此外,包括退货日期也相应缩短20~30日,改为“消费者购置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直销员购置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中国直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直销管理条例》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直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生产、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之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者拥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一)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合作企业合同;(三)市场计划报告书,包括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拟定的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的从事直销活动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五)拟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企业与指定银行达成的同意依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保证金的协议。
中国合法直销产品有哪些
中国合法直销产品有哪些?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直销产品范围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直销产品范围公布如下:
一、化妆品
二、保洁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洁用品)
三、保健食品
四、保健器材
五、小型厨具
六、家用电器
直销产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要求。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根据直销业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适时调整直销产品的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施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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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销法全文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表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
直销员必须按照表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之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 号《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直销法规知识竞赛
一、单项选择题1.【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A.批发商B.零售商C.最终消费者 CD.准备参加直销的人员2.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A.2000B.4000C.5000D.8000 D3.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日内,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DA.20B.30C.50D.904.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AA.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B.直销企业效劳网点C.经销商D.直销员5.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AA.直销企业B.直销企业分支机构C.直销企业效劳网点D.经销商6.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BA.25%B.30%C.40%D.50%7.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
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日通知直销企业。
CA.10,10B.30,15C.60,15D.90,108.消费者自购置直销产品之日起()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效劳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
A.7B.15C.30 CD.609.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效劳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CA.3B.5C.7D.1010.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由()承当举证责任。
AA.直销企业B.直销员C.直销企业和直销员D.依据实际情况而定11.直销产品的范围由()根据直销业的开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27
【摘要】《直销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加
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总页数】10页(P15-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浅议直销中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直销管理条例》的思考 [J], 陈妮;蔡香香
2.打击非法传销推进直销立法进程刍议——写在国家《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 [J], 李友刚
3.《直销管理条例》下直销企业的增值税筹划 [J], 李玉萍;毛敏敏;蔡晓燕
4.《直销管理条例》下直销企业的增值税筹划 [J], 李玉萍;毛敏敏;蔡晓燕
5.民谏——社会各界对直销法规配套规定的意见:中国直销的再一次刀切——屈
三才律师畅谈《直销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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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双轨制度
直销双轨制度直销双轨制度是一种销售模式,也被称为双轨销售制度。
它是指一个企业既有直销渠道,也有间接销售渠道,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直销双轨制度是一种灵活的销售模式,可以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销售额。
直销双轨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直销双轨制度能够给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不同的消费者对购物的方式有不同的偏好,有些消费者喜欢通过直销渠道购买商品,因为这样可以得到更多的服务和推广信息。
而有些消费者则更倾向于通过间接销售渠道购买商品,因为他们认为这样更方便。
通过直销双轨制度,企业能够同时满足这两类消费者的需求,提供更好的购物体验。
其次,直销双轨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的销售额。
通过直销渠道,企业可以直接接触到消费者,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信息,从而更好地进行产品设计和营销策略制定。
通过间接销售渠道,企业可以扩大销售范围,覆盖更多的消费者。
这样一来,企业的销售额就会增加,进而提高企业的利润。
再次,直销双轨制度有助于提高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直销渠道通常需要销售人员主动找寻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和推广。
而间接销售渠道通常借助于各种分销商和代理商,销售人员的工作主要是与分销商和代理商进行合作,提供支持和培训。
这种直销双轨制度既给予了销售人员更多的自主权和创造力,又能够减轻销售人员的销售压力,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销售业绩。
最后,直销双轨制度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通过直销渠道,企业可以直接与消费者进行互动,提供更好的售前和售后服务,建立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
通过间接销售渠道,企业可以借助分销商和代理商的资源和网络,扩大品牌的影响力。
当消费者在不同渠道中看到同一品牌的商品时,会对品牌有更大的认同感。
尽管直销双轨制度具有很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需要建立起两个销售渠道,这需要额外的资源和管理成本。
另外,直销双轨制度还需要处理好与分销商和代理商之间的关系,避免产生竞争和利益冲突。
总体来说,直销双轨制度是一种灵活的销售模式,能够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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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直销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直销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直销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直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在设立店铺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同时,通过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系指以上述经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店铺系指自有店铺和特许经营店铺。
本条例所称推销员系指,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销售人员。
推销员为企业非正式员工,可不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其合法经营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需根据本条例规定设立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应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的内容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条直销企业、推销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反金字塔诈骗条例》)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直销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直销企业的审批和直销业的监管。
第六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直销企业的设立与变更第七条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信誉,提出申请前连续2年内在国内外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外国投资者还应拥有3年以上直销经验。
第八条直销企业的投资者只能申请一家直销企业。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汇),认缴出资的投资者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全部缴清认缴出资额。
(二)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企业和直接销售产品的店铺。
(三)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四)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已具备满足信息核查的条件。
第十条直销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程序:(一)投资者应首先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登记注册为生产性企业。
(二)上述生产性企业在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
(三)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需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四)省级商务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核并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销经营范围。
予以批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批复同意并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六)企业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同时还须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涉及已设立直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及《直销经营许可证》相关事项变更的,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生产性企业申请增加直销经营范围应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一)市场计划报告,包括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二)企业的合同和/或章程;(三)投资者应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生产性企业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四)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样本。
(五)省级商务部门核查后出具的已开设生产直销产品的工厂和店铺的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指定银行出具的保证金帐户的证明函及同意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和金额划拨该保证金的承诺函。
第三章直销企业的责任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应确保其直销产品的质量。
直销企业及其推销员不得对其直销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妆品、保洁用品、小型厨具等。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允许直销的产品。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
直销企业支付给每个推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总额不得超过该推销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所得销售收入总额的25%。
推销员只能向最终消费者直接推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第三方转卖。
推销员将直销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同时,应向最终消费者提供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
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培训人员必须是企业聘用的正式员工,领取员工工资。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的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同一价格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应遵守如下规定:(一)直销企业只能与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取得《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签订推销合同。
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
(二)推销合同应符合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签订推销合同的双方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前,应出示本企业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省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
(五)直销企业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推销员加入的条件。
第十七条直销企业必须保证最终消费者可以从其店铺购买到本企业的全部直销产品。
直销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导致最终消费者只能向其推销员购买直销产品。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不得允许或默认境外人员作为推销员为其在境内从事直销。
第十九条直销企业应按照以下条款为最终消费者和其推销员办理退货手续:(一)最终消费者自购买并获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50日内,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到向其推销产品的推销员退货,也可到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的直销企业或分支机构退货,或到推销员销售区域的直销企业店铺退货。
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推销员或店铺应在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后7个工作内,按照售货凭证价款退货。
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退货。
(二)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内退货,产品是未开封或未使用过的,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条件。
(三)推销员自取得直销企业产品之日起60日后退货,直销企业应在推销员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货,退货按推销合同约定办理。
(四)直销企业与其推销员、直销企业或其推销员与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时,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五)直销企业因故停业的,仍应执行本条例有关退货的规定。
第二十条直销企业应对其推销员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不得公开发布招募推销员和宣传推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第二十二条直销企业法人资格终止前应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制度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应按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以下情况通过直销企业的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备案:(一)计酬制度和奖励制度;(二)退货制度、推销员或最终消费者退货情况(包括偿还金额);(三)保证金缴纳情况;(四)经批准的推销合同样本;(五)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六)推销员培训计划及培训情况;(七)直销企业店铺名称、数量、地址、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八)直销企业推销员总数、名单;各省级分支机构推销员总数、名单;(九)推销员个人资料及其获得报酬情况;(十)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销售业绩报告;(十一)推销员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销售总额的比例;(十二)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及处理的情况;(十三)直销产品品种目录及产品质量;(十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以上资料应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外的所有内容。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除保存推销员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当将下列资料保存至少5年,并接受监管主管部门的检查:(一)直销产品的帐簿记录、银行票据、运输和储存等费用票据;(二)记载推销员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人数的名册;(三)业务培训情况的记录;(四)向推销员支付各种形式报酬的记录和凭证。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要求直销企业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推销员推销合同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与推销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推销合同。
推销合同标准文本应在直销企业申请设立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未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推销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1)直销企业名称、地址、电话;推销员姓名、地址、电话、年龄、身份证号码、《推销员培训合格证》编号;(2)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权利和义务;(3)直销企业对推销员进行的风险提示。
(4)推销员可能获得的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及其他经济利益的具体内容、获得条件、计算方法、支付程序;(5)直销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及程序;(6)推销员退出和退货的方式及条件;(7)推销员推销的直销产品名称及产品质量责任;(8)推销员隶属省级分支机构的名称;(9)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六章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店铺第三十条直销企业必须在拟从事直销的区域内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后才能申请从事直销。
直销企业或其省级分支机构可招募推销员,并与推销员签订推销合同。
第三十一条直销企业的店铺除可以从事自产产品的销售外,还可为与直销企业签订推销合同的推销员和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办理提货、退货及换货,协助企业处理消费者投诉和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店铺不可招募推销员。
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依法获得贸易权的外商投资直销企业可在其自有店铺销售进口产品。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
通过特许经营店铺销售产品的直销企业对其特许经营店铺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特许经营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特许经营店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规定。
直销企业与特许经营店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应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抄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一)在省、自治区内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自有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5家以上自有店铺;(二)在直辖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和 5家以上自有店铺;(三)单个店铺的面积不得小于50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