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道”之忧——SARS下行政强制诸措施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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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危机与治道变革_31

SARS危机与治道变革_31

SARS危机与治道变革SARS 危机与治道变革改革开放 20 多年来,中国政府的治理之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政府职能得到了迅速的转变,开始逐渐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政府行为日益法制化,开始依靠法律规则来施政;政府权力日益分散到经济、社会、和基层政治领域,自主治理的市民社会结构正在逐步发育;政府人事选拔任命和决策逐渐公开化、民主化,人事任命的个人长官意志逐渐淡化;政府运作逐渐透明化,秘密行政逐渐转变为透明行政,公民的知情权逐渐得到了认可、重视和尊重;政府与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凸现,新闻媒体逐渐发挥独立报道的作用,而不再仅仅是宣传工具。

在这一治道变革背景条件下,自 2002 年秋冬之交开始开始,中国高层政治权力首次实现制度化交替, 2003 年春新一届政府正式执政,恰逢中国加入世贸一年之后的发展效应逐步放大,整个中国经济进入一个新的高速发展时期,中国社会到处充满了活力,虽然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新一届政府踌躇满志,先制定各项工作的制度安排,然后开始针对性地逐项展开具体的工作。

但不曾想,就在这一过程中,突如其来的灾变出现了,在已经享受了 20 多年持续增长、刚刚开始过上比较富裕体面生活的在中国大地上开始出现一种全新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 。

该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而且致死率在 3%-15%之间, 50 岁1/ 2以上的死亡率达到 50%。

此病最早在 2002 年 11 月在广东发生,然后在广东全省蔓延,并迅速传播到香港、台湾、越南、新加坡、加拿大和美国等地,在内地则也很快传播。

北京 2003 年 3 月 1 日出现第一个病例, 3 月 27 日北京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疫区, 4 月 7 日北京市内部动员, 4 月 11 日北京正式总动员, 4 月 12 日国务院各个部委发出联合通知,要求做好防治 SARS 工作, 4 月 20 日卫生部长和北京市市长因工作不力以及瞒报疫情而免职,而与此同时北京的疫情已经达到十分严重的地步,成为全世界受灾最严重的地区。

SARS:考验及启示.doc

SARS:考验及启示.doc

SARS:考验及启示从2002年11月发生,并在2003年4月呈恶性蔓延趋势的全球性SARS(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

具体讲,SARS,考验了一个国家、一个城市的政治文明;SARS,考验了一个城市政府的“应激反应”能力;SARS,更考验了一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

作为一名城市安全防灾科技工作者,我以为国家应抓住此时机,建立对所有公共突发事件都具有普遍意义的管理机制及法律体系。

这是SARS对我们的有益启示。

启示一:国家急待建立社会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在2003年3月闭幕的两会上,许多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建立适应目前中国国情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

现在,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备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

社会危急处理机制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突发事件危急处理系统,它由社会危急预警系统、社会灾难应急系统、社会危急信息疏导系统等子系统构成,需要预先制订出完备的应急方案,建立起训练有素的应急队伍。

特别是危急事件发生后的信息传递和反应能力更是不可或缺,它既能发挥“灭火器”的作用,也能发挥“动员令”的作用。

社会危机的含义是多方面的,既包含天灾,也包含人祸。

建立完备的社会危急处理机制,既可以把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也可以以极小的代价迅速平息突发的社会灾害,以求稳定。

在生物学上,人有一种能力叫“应激反应”,指人的身体在突然受到外界强烈刺激或巨大伤害时,会自动调动起身体各部分所有的能力,使各器官协调一致,保持最佳状态,以对抗来自外界的打击,这是自我保护的本能。

但是应激反应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当危机来临时,连正常情况下很容易做到的事都做不到了。

政府也存在这种“应激反应”:正常情况下,各个部门、各个机构各行其事,各司其职,有序运转,社会安全稳定地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地生活;但是一旦出现了威胁到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时,政府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及时判断和应对危机?SARS的突然爆发考验的正是政府的“应激反应”管理水平及能力。

突发事件是针对公共安全的,影响面广,涉及人数众多,仅凭一个部门的努力不可能有效扼制事态的发展,这时候政府的权威性和整体协调能力至关重要。

从SARS事件到汶川地震看政府的危机管理

从SARS事件到汶川地震看政府的危机管理

从SARS事件到汶川地震看政府的危机管理作者:赵骏来源:《商情》2012年第08期[摘要]政府危机管理是政府以突发性危机事件为目标指向,对突发性危机事件及其关联事物的管理活动。

政府高效率的危机管理,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促进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本文对比分析了SARS事件和汶川地震中的政府危机管理,希冀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可以对以后起到参考作用。

[关键词]SARS;汶川地震;政府;危机管理一、事件概况2002年11月16日中国广东佛山发现第一起后来称为SARS的病例。

2003年2月3日至14日广东发病进入高峰,但病原不清,而且有家族及医护人员极易被集体传染的特点。

2月18日中国疾病研究中心宣布,广东严重呼吸道综合征的病原基本可以确定为衣原体。

3月6日,北京接到第一例输入性非典病例。

3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将此疾改称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SARS)。

4月10日,北京组建防治SARS卫生防病队。

4月17日,北京防治非典型肺炎联合工作小组成立,号召全市人民行动起来,党政军民齐动员打赢防治SARS这一严重突发性疾病灾害的人民战争。

2008年05月12日:14:28:地震发生:14:46:国家网站——新华网发布消息:15:50:总参谋部应急预案启动:16:00:因通讯中断,两架直升飞机派往灾区了解受灾情况:17:00:国家总理温家宝紧急赶赴灾区:18:28:派出武警四川总队和驻川武警某师的2900名官兵:18:44:成都军区、武警四川总队和驻川某师5000余官兵紧急赶赴汶川地震灾区参加救灾:19:20:军区先遣指挥组已经进驻灾区。

二、对比分析(一)是否建立了公开、顺畅、权威的沟通渠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当社会面临重大危机,人们的生存与安全受到威胁时,便会陷人极度恐慌之中,为了减轻或消除心理上的紧张与压力惟一的办法就是建立公开、顺畅、权威的沟通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告诉公众事实的真相,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

对非典所引发法律问题的思考任怀宝(武警指挥学院科研部,天津300350)与“非典”(SARS)进行的这场不见硝烟的战争,是对民众和社会的一次劫难,也是对政府和法治的一次磨砺。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国家的每一项工作都应该依法实施。

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必须体现依法治“疫”的思想。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灾难,法律方面所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值得思考。

一、关于紧急强制行为四月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机构,为抗击非典实施了一系列紧急强制行为,包括预防性的、控制性的和治疗性的措施,如“隔离”等等。

这些措施大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无疑带有法律属性。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医治传染病设定了许多强制措施,如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宣布疫区和疫区封锁等等。

这些措施从性质上说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基于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医疗机构不再是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它在传染病防治中恰恰是“授权行政主体”,它对SARS病人及疑似病人拥有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实施紧急强制措施的权力。

其次,平等、有偿的民事关系还意味着,医院与病人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关系。

这就是说,医生得治病,病人得付费,这是天经地义的关系。

医院在防治传染病工作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绝对不是一个收费关系。

为此,中央已经强调,任何医院都不得因患者没有能力交费而拒之。

这就提醒我们需对医患关系有个新认识,它们之间绝不是一种纯民事关系。

从行政法理上说,行政紧急强制与一般强制措施应该有明显的区别,包括适用的原则与程序等基本内容,而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二者区别开来,如何防止紧急强制权的滥用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而且新近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规定了各地有关防治非典的强制措施,但地方政府在设定和规定行政紧急强制权方面有多大的权限,目前尚无法律规定。

从SARS事件看政府危机管理

从SARS事件看政府危机管理

及演出体育等。 其中国内国际及港澳民航客运量, 具有较高的素质和非凡的决策能力,比如协调能
1 月 份 比 第 一 季 度 分 别 下 降 0*3,4 、 01354 和 餐饮业除黑龙江、 青海及贵州销售额 5 月 003+4 ; 其余省份均为下降, 实际减 份比 1 月份略增长外,
少收入约 )+* 亿元。 旅游减少 /** 亿元。 !-.! 对
种趋势, 要求对全球经济加强国际协调, 外部力量的冲击。发达国家虽然抗冲击
识, 减少了社会的不安心理, 有效的粉碎 了谣言传播,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及经济 发展。
因此, 有针对性地加强地震、 火灾、 洪灾、 安全事故、 恐怖活动等突发性危机 事件进行危机反应演习或教育,能够提 高民众在危机中心理素质和反应处理能 北京有些大学 力。在这次 %&’% 危机中, 生就表现不佳。在隔离期间不顾公共道 德,私自离京返家,完全不顾是否把
678 影响将是 +354 左右。
这次危机事件影响范围之广、 人数之多、 心灵 震撼之深是建国以来所少有的。 因此, 不管我们是 否愿意,危机事件已成为我们时代生活中的一部 分。 长期以来, 我们没有勇气直面危机, 当突发事 件发生后,组织的管理者往往受传统思维和认识 盲区的束缚,过于相信组织抵御各类危机事件的 能力, 未能做到居安思危, 防患于未然, 结果是原 本有足够的时间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缩小 危机灾难, 而没有做到。 这次 !-.! 危机影响这样 大,就充分说明政府有关部门在危机管理前期过 程中的粗心大意,过于自信会带来怎样严重的后 果。 危机事件的处理显然是对政府组织的管理能 力及效率的全面考察与综合鉴定,因此作为政府 及其组织乃至个人都必须直面危机,学习危机处 理。 二、 我国危机管理现状分析 没有防患于未然的准备 +9 对危机认识不足, 危机管理实质就是非常规的决策。长期以来 我们的政府官员是习惯于常规的决策,缺乏居安 思危的意识, 甚至隐藏真相。 而当危机来临又显得 惊慌失措, 甚至不能从以往危机中吸取教训, 这次

简述防治“非典”引出的行政法思考(一)

简述防治“非典”引出的行政法思考(一)

简述防治“非典”引出的行政法思考(一)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非典”论文摘要:抗“非典”斗争中涉及的许多问题都是行政法问题,诸如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问题、行政紧急权力制度建设问题、各类行政权力的综合运用问题、在职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社会组织的作用问题、行政法的国际化问题,都是行政法学者应该关心重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

“灾难是一笔财富。

”2003年春季是一个不平凡的春季,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人民展开了一场前所未遇的防治“非典”的伟大斗争,工作已初见成效。

这次“非典”病毒来势凶猛,人们包括医学工作者都缺乏心理准备和知识、技术准备,因为这是一种过去没有发现、至今还没有完全认识的新型病毒。

这一疾病开始发生、传染和扩散时,人们一时手足无措,以至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然而,我们很快镇静下来,在斗争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

在初步总结这场斗争的经验和教训时,许多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都意识到,战胜“非典”、一靠精神,二靠科学,三靠法治。

作为行政法学者,笔者深深感到抗“非典”斗争中涉及的许多问题都是行政法问题,很值得行政法学者认真研究。

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问题“非典”疫情的发生,是人们所未预见的,这种传染病首次在中国南方出现。

在人们没有认识它的成因之前,我们一般理解它是一种自然现象。

可是,这种疾病的最初流行及其严重后果足以使我们警惕。

除了医务工作者的敏感之外,我们的政府部门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而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要把真实的情况向上反映,同时有关部门应该及时通过媒体等手段,依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布,以引起全社会的足够重视。

但从总结经验教训的角度来看,我们虽然近年来开始探讨和研究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但由于缺乏具体法律的支持以及相关制度(例如新闻发布、网络发布、统计制度等)的配合,尤其是有些行政官员习惯于因循守旧的思维方式、习惯于暗箱下操作,因此,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人们无法得到确切可靠的疫情消息,这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最初遏止疫情蔓延的时机。

从SARS事件看政府危机管理

从SARS事件看政府危机管理

规定作出的 !& 突发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条例 ’也在短短的 !" 天内出台 ! 创 下建国以来单项 法 规 出 台 最 快 的 记 录 !为政府采取应急措施提供了法律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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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改革走向以人为本
政府的改革是从以管为本走向 以人 为 本 ! 我 的 意 思 是 以 人 为 本 的 真正 的 含 义 是 把 人 当 做 目 的 ! 我 们 以人 道 的 方 式 来 进 行 管 理 ! 以 管 为 本的意思是把管理本身当做目标! 把管 理 的 简 便 % 把 管 理 首 要 实 现 的 目标 ! 往 往 可 能 是 牺 牲 了 以 人 为 目 的! 以人的权利为牺牲的代价去实 现管 理 的 目 的 # 政 府 全 方 位 的 指 导 方面 有 几 个 方 面 ! 一 个 是 从 过 去 什 么事 情 都 管 的 无 限 的 政 府 ! 转 向 专 心致 力 于 公 共 事 物 解 决 % 公 共 事 物 管理的有限的政府 # 我个人觉得 ! 我 们现 在 所 有 的 方 面 还 在 以 社 会 为 中 心 ! 协调发 展 也 是 一 个 方 面 ! 我 们 看 一下法律和好多政策所有的方面! 基本 上 还 是 以 经 济 建 设 为 中 心 # 我 们说 如 何 走 向 公 共 事 物 管 理 的 有 限 的管 理 ! 还 需 要 有 更 长 的 路 走 # 第 二! 从过去的人治的政府转向法治 的政府 # 第三 ! 从过去管理的政府走 向服 务 的 政 府 ! 就 是 从 我 们 过 去 高
减灾论坛
中外灾害事故管理体制的比较
近年来 ! 许多发达国家都由中 央统一规 划 建 立 了 特 种 消 防 救 援 部 队" 法国的民用安全总局就设有 ! 个 直 属 行 动 支 队 # 包 括 "# 个 扫 雷 排 爆 单 位 $" 个 航 空 基 地 和 $% 个 直 升 机 基 地 %! 负 责 重 点 区 域 的 森 林 保 护 $ 全国 范 围 的 排 爆 和 爆 炸 物 销 毁 以及支援 国 内 国 外 的 重 大 灾 害 事 故 救 援 " 美 国 从 "&&’ 年 起 ! 在 全 美 各 地 建 立 了 () 支 机 动 救 援 队 ! 每 队 建 立时由联 邦 财 政 一 次 性 补 贴 装 备 费 经形成在 全 国 统 一 立 法 规 划 和 指 导 下 ! 以地方自治 为 主 ! 实 行 中 央 与 地 方相结合的体制 ! 比 较 成 熟 完 备 ! 适 应现代灾 害 事 故 管 理 的 特 点 和 发 展 规律 " 我国建立了一些统一指挥部 门 ! 如减 灾 委 员 会 ! 但 缺 乏 统 一 指 挥 $机 动$常 备 的 专 业 救 援 力 量 !因 而体制尚待完备 " 目前 ! 打破单项 管 理 模 式 ! 建 立 统一指挥 的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 并 组 建 由其调动的常备的专业救援力量! 是体制完备的可靠途径 " 其实 ! 中 国 在 灾 害 事 故 管 理 方 面也有很 成 功 的 地 方 ! 如 消 防 兵 役 制 ! 很好保持了 队 伍 的 年 轻 援 北 京 市 非 典 防 治工作! 全军各大单位火速抽调

“中道”之忧——SARS下行政强制诸措施的展开

“中道”之忧——SARS下行政强制诸措施的展开
状态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⑶依即时强制的标的,留验观看、
隔离治疗等强制措施属于对身人的强制,如《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的规定
⑷。在本次事件中,各级行政主体基本上采取的都是一个断然的行动,使得行
政相对人认识到的就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诸多手段或措施,出现了很多抵
制和阻碍的情况(从隔离区逃走、违反出行规定和办假证明)。这是我们不得
就抗SARS而言,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的是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因此,检测抗SARS
措施的合法性,首先应该考察这些措施与《传染病防治法》之间的关系究竟如
何。实施抗SARS措施的前提——法定传染病和疫区的宣布基于上述法律保留的
要求,检测SARS疫情发生之后相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备合法性就必
适用于控制“非典”工作。因此,卫生部的《通知》属于与上位法(《传染病
防治法》)相抵触的下位法,其法律效力存在严重问题。法律授权本身也是有
程序限制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得很明确,国务院增加甲类
传染病病种的,需要公布。相当于立法机关对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依法
理,此种国务院
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紧急状态有以下
几个特征: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依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
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把紧急状态
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由社会动乱引起的紧急状
些基本理论对解决“中道”理论与现实差距提出了自己不成熟的一些观点(如

解析SARS危机与治道变革下

解析SARS危机与治道变革下

SARS危机与治道变革下从政务信息公开的角度来看,最近若干年,中国政府的确在很多方面实施了政务公开,但在很多被认为是敏感的重要问题上还习惯于秘密运作。

就SARS危机来说,广东的第一例SARS病人于2002年11月发生于佛山。

广东省卫生厅早在2003年1月2日接到河源一例SARS报告,当天就派出专家组调查病情。

一个星期后,专家调查中山同类病症。

到2月3日,根据SARS病(当时叫做非典型性肺炎)的情况,广东省卫生厅发出防治SARS型肺炎(SARS)的通知,要求把SARS作为传染病防治法的乙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包括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登革热、炭疽病和脑膜炎。

法律要求对这些病人实施隔离,并每天上报疫情。

但广东省卫生厅的通知是内部文件,没有对外宣布。

卫生部有关部门也派人到广东进行调查,根据了解到的情况,4月8日卫生部在卫生系统内部传达卫生部的通知,要求把SARS病当作法定传染病进行防治,这也是内部运作,此通知到4月14日才在卫生部的网站上发布公开,但还不知道此传染病是甲级还是乙级,只有消息灵通人士通过内部渠道才知道北京市把SARS当作一级疫情运作。

在4月20日之前,有关SARS 病的疫情信息,有关政府和部门并没有积极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上报和发布。

只是在4月18日左右,很多人才通过网络从英文世界得知,中国的疫情已经非常严重,北京的SARS病人公布数字在近日内会大幅度上升。

疫情不明,有关SARS传染病级别定性不明,内部消息和各种宣传信息混杂在一起,再加上添油加醋的小道消息,让人无所适从,很难清醒地认识问题,更不用说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了。

这终于导致疫情越来越严重,就在三四月份,SARS从广东到山西,再传到北京,又从北京传到周边省市,最终在26个省市自治区都发现疫情,SARS由地方性的问题变成全国性的问题。

与此同时SARS经由香港传到世界各地,很快有30个国家发现疫情,也变成了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政务信息内部发布与宣传信息相互往往混淆在一起,让人分不清什么是可用于指导具体行为的真实的政策信息,什么是经过有意处理的旨在安定人心的宣传信息。

SARS事件与中国危机管理体系建设

SARS事件与中国危机管理体系建设

SARS事件与中国危机管理体系建设一、本文概述《SARS事件与中国危机管理体系建设》这篇文章旨在深入探讨2002年至2003年间发生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SARS)疫情对中国危机管理体系产生的影响以及中国在应对此次公共卫生危机中所展现出的挑战与机遇。

文章首先回顾了SARS疫情的爆发和全球蔓延情况,分析了该疫情对中国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系统带来的严重冲击。

随后,文章详细剖析了中国在SARS疫情中暴露出的危机管理问题,如信息公开透明度不足、应急响应机制不健全、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

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探讨了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在SARS疫情之后所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提升中国危机管理能力的积极影响。

文章总结了中国在SARS疫情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和教训,并对未来中国危机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建议。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希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SARS疫情对中国危机管理体系建设的推动作用,以及中国在应对公共卫生危机方面的努力与成就。

二、SARS事件概述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事件,又称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首次爆发于2002年,主要通过短距离飞沫、接触患者呼吸道分泌物及密切接触传播。

在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期间,SARS迅速传播至东南亚乃至全球,引发了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

中国作为疫情的重灾区之一,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SARS疫情的爆发暴露出中国危机管理体系的诸多不足。

疫情初期,由于信息不透明、防控措施不到位、医疗资源紧张等原因,导致疫情迅速蔓延。

随着病例数量的不断增加,社会恐慌情绪逐渐升温,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危机,中国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

包括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加强社区防控等。

经过艰苦的努力,中国最终在2003年夏季成功控制了SARS疫情的传播,为全球疫情防控做出了贡献。

SARS事件的爆发虽然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但也为中国危机管理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公共危机与管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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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之忧――SARS下行政强制诸措施的展开

“中道”之忧――SARS下行政强制诸措施的展开

“中道”之忧――SARS下行政强制诸措施的展开【摘要】本文探讨了在SARS疫情下展开的行政强制措施对“中道之忧”的影响。

首先介绍了“中道之忧”的概念,即在处理疫情中应避免极端的应对方式。

随后分析了SARS疫情爆发的背景,引发社会对公共卫生问题的重视。

接着探讨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强调了在公共卫生危机中政府的责任。

然后详细介绍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包括隔离、封锁等措施,以及它们的效果和影响。

在对“中道之忧”进行了反思,呼吁在疫情应对中保持理性平衡。

展望未来,提出了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合理规范和加强社会协同的建议。

最终总结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强调了在应对公共卫生危机中重视中道之忧的重要性。

【关键词】中道之忧、SARS、行政强制措施、反思、展望、研究结论、建议1. 引言1.1 作者介绍本文是由一名研究生撰写,作者名为张倩。

张倩毕业于某985高校法学专业,曾在人民法院实习。

在撰写本文之前,她对中道之忧和行政强制措施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积累。

张倩擅长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对社会问题有着较为敏锐的洞察力,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对SARS下行政强制措施的展开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

在研究中,张倩积极倾听各方意见,不断学习和反思,力求将问题分析透彻,为读者提供有深度、有价值的思考。

1.2 研究背景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速推进,国际社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全球性挑战。

疾病的传播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像SARS这样具有高传染性的病毒的爆发更是给各国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2002年末至2003年初,SARS疫情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给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危机。

针对病毒的传播,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以控制疫情的蔓延。

这些措施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对于SARS疫情下的行政强制措施展开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疫情控制的有效手段,也可以对未来类似疫情的防控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非典”危机开启了中国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政策之窗”

“非典”危机开启了中国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政策之窗”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大连干部学刊
页码: 62-63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6期
主题词: 管理体系建设 “非典”危机 应急管理体系 政策 中国 行政管理体制 常态管理 行政管理体系
摘要:2003年以后,我国逐步建成了以“一案三制”为代表的现代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效率不断提高。

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了原有的以常态管理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常态管理和非常态管理成为我国行政管理体系中两大并行的职能。

2006年,我国在国务院办公厅中设置了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

关于“非典”引起的行政法思考(1)论文

关于“非典”引起的行政法思考(1)论文

关于“非典”引起的行政法思考(1)论文论文关键词:“非典” 行政法行政行为思考论文摘要:“非典”疫情蔓延,引发我们对诸如行政应急原则、依法行政的内容、行政主体应如何处理相互间的关系、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发挥其综合作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依法行政的国际合作等行政法的热点问题进行理性思考。

同时,我们还应对“非典”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对产生的问题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可行有效的解决办法。

20XX年曾肆虐我国部分地区的“非典”疫情,使人们碎不及防,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随着抗击“非典”斗争的展开和结束,法学界开始对“非典”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法律的理性思考。

本文就与“非典”防治相关的行政法问题谈几点个人的认识。

一、“非典”疫情艾延,引发的行政法热点问题思考(一)关于行政应急性原则和制度的思考突如其来并迅速蔓延的“非典”疫情,对中国和世界都是非常陌生的,尤其是中国,多年以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让人感到恐惧的疫情。

为了控制疫情扩散的速度,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紧急行政措施,例如,强制检查、强制隔离、强制治疗乃至强制解剖、强制火化等,这对疫情的控制,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和紧急措施的实施,对于遏制疫情、稳定民心、发展经济是非常必要的。

防治“非典”的实际斗争过程,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紧急权力的行使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它并不排斥法律的必要控制。

应急权力的行使,仅仅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应该看到,在防治“非典”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既有无法可依的问题,也有虽有立法但立法不够完善的问题,还有已有立法不知运用、不敢运用、不善于运用的间题。

这也向人们提出了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行政紧急权力行使的制度问题。

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建设_非典危机管理实践提出的法制建设课题_莫于川

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建设_非典危机管理实践提出的法制建设课题_莫于川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JOU RNA L O F RENM I N U N IV ERSIT Y OF CHINANo.4 2003[收稿日期] 2003-05-08[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03@ZH008)。

[作者简介] 莫于川(1956-),重庆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治的理论与实践。

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建设)))非典危机管理实践提出的法制建设课题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 完善的公共应急法制是国家公共应急系统中最重要的非技术支撑体系之一。

非典疫情危机的发生表明,我国的公共应急法制亟待加强,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行公共应急法制尚不健全;二是现行公共应急法制执行不到位。

公共应急法制建设是一个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诸多要素和环节。

我国公共应急法制建设的重点是尽快完善我国各层次、各领域的公共应急法律规范,制定出我国统一的紧急状态法。

[关键词] 危机管理;公共应急法制;行政应急性原则[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5420(2003)04-0094-06公共应急法制,即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的法律体系,具有多因素、高成本、跨学科等特点,制度建构难度非常大。

本文通过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简称非典疫情、SARS 疫情)引发的社会危机(以下简称非典危机)中暴露出的政府应急管理薄弱环节之分析,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我国公共应急法制进行了实证研究和理论探讨,提出了具体的分析意见和对策建议。

一、非典危机凸显公共应急法制亟待加强在非典危机中,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如成立防治工作指挥部、及时公布疫情、定点治疗和严加隔离、加强市场监管和交通管制等等,取得了显著成效,体现了人民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同时,在防治非典的政府应急工作中,有许多经验教训警示人们:必须全面加强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建设,也即危机管理系统建设或称公共应急系统建设(其中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系统建设),有效动员一切人、财、物和信息等资源来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引发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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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病人不幸死亡了。如果上述断定是真的,下面也一定真的是()。 单项选择题 对这个病人诊断不准确,但救治及时 对这个病人诊断是准确的,但救治不及时 如果这个病人死亡的原因是诊断不准确,那么救治不及时不会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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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不及时 17:爱岗敬业是( )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职业道德一切基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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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之忧——SARS下行政强制诸措施的展开汤治[内容提要]在抗击SARS进程中,与我们关系紧密的行政强制行为已是行政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本文简要分析了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之后从这一状态下行政强制的程序瑕疵和边缘性问题出发,针对德国学者在行政强制学说中提出的“中道”理论表示现实的忧虑,并根据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对解决“中道”理论与现实差距提出了自己不成熟的一些观点(如紧急状态下行政强制行为一些准则及法律救济的补充途径)。

[关键词]行政强制必要性程序瑕疵中道救济一当自由失去时在刚刚结束的SARS疫情爆发严重时,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机关采取了若干强制性措施来应对这场突发性公共危机。

来自北京市防控非典督查办公室的统计,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发布隔离公告时间,截至6月21日10时,18个区县累计隔离医学观察人数为30173人,其中集中隔离12131人,分散隔离18042人。

累计解除隔离观察人数30048人,当日处于隔离观察人数125人。

⑴留验观察、隔离治疗等抗SARS措施的频频采用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范围问题(当然也涉及到企业自由问题,本文不做论述)。

可以看到“紧急状态”这一用语在这一事件中被学术界乃至传媒界大量反复引用。

何谓“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上的描述也不尽一致,但大致上的内容是近似的。

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欧洲人权法院对“公共紧急状态”(PublicEmergency)的解释,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

紧急状态有以下几个特征、必须是现实的或者是肯定要发生的;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影响了人们的依法活动;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等。

根据引起紧急状态的原因不同一般可以把紧急状态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一类是由社会动乱引起的紧急状态。

⑵SARS 的爆发显然属于第一种类型的情况。

那么上述种种行政强制行为就应该是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行为。

基于上文对“紧急状态”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定为在SARS疫情下的若干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制度中的即时强制。

即时强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害或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者公民利益的紧急状态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⑶依即时强制的标的,留验观看、隔离治疗等强制措施属于对身人的强制,如《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的规定⑷。

在本次事件中,各级行政主体基本上采取的都是一个断然的行动,使得行政相对人认识到的就是限制或影响自身权益的诸多手段或措施,出现了很多抵制和阻碍的情况(从隔离区逃走、违反出行规定和办假证明)。

这是我们不得不思索,抗SARS措施与人身自由之间的关系。

人身自由属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⑸。

《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即如需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施加限制,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⑹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思考。

二行政强制合法性、正当性的若干思考就抗SARS而言,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的是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

因此,检测抗SARS措施的合法性,首先应该考察这些措施与《传染病防治法》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

实施抗SARS措施的前提——法定传染病和疫区的宣布基于上述法律保留的要求,检测SARS疫情发生之后相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备合法性就必须从该法中寻找基本的答案。

⑺有些学者对诸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表示质疑认为、运用这些措施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时,都必须存在一个前提要件、实施第24条措施的前提要件是相应的传染病必须属于法定传染病(事实要件);实施第26条措施的前提要件是针对已经被宣布为疫区的地区(地域要件)。

但是,考察至今为止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今为止采取的措施,可以说,都缺乏上述两项前提要件,换而言之,各项措施在合法性要件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瑕疵。

显然可以看出上述对抗SARS措施合法性分析是以实定法为根据进行的。

而目前SARS疫情中的很多情况则显然并非是可从既存的实定法中寻找到有效的对应措施。

在相当大程度上,既存的实定法并不是能够全然预测到各种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情,这正是实定法的局限性。

SARS突如其来的发生,寻找其病原体的艰难过程以及至今尚未研究和生产出能有效治疗的药物等事实说明SARS本身与《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所列举的35种法定传染病不同,法律体系并未预设其发生之后可采取的有效措施。

总而言之,至今支撑抗SARS措施的,尤其是其中涉及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并不是适用于平常状态的实定法体系,而是在紧急状态下的其他因素。

因此,分析和评论抗SARS措施与人身自由之间的关系,就不能仅仅以既存的实定法为唯一依据。

那么这些强制措施是否超越了“必要性”的范围呢?观察目前使抗SARS措施发生效力的各种因素,“必要性”的认识是关键——如果不采取现行的抗SARS措施则难以预防或遏制SARS的疫情发展。

处于紧急状态的当前,是人们对采取抗SARS措施“必要性”的认识为这些措施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使其有效的作用得以维持。

以下的两个方面可以说明抗SARS 措施具有正当性。

对照《传染病防治法》,目前以具有限制人身自由内容的第24条措施或第26条措施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抗SARS措施在合法性方面均存在相当的瑕疵,但另一方面,事实上维系这些措施有效运作的则是基于“必要性”产生的正当性。

“必要性”是应解决非常状态下问题之需要产生的。

当“必要性”并不是构成某项措施形式方面的合法性要件时,其直接反映出的是社会对法律,对公共权力的实质要求。

当前人们期待的是各级政府能够实质性地解决由SARS 造成的公共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危机,真正承担公共卫生职责。

因此“必要性”支撑的正当性也只有在这类非常状态之下,即当实定法无法或者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资源实质性地满足社会需要时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意义。

⑻紧急状态不会永远持续。

无论采取哪种措施,不能总在事实上的“必要性”中寻求和维系效力。

SARS给人们的启发是应尽快建立能够在平常状态中充分预测和对应诸如公共健康和安全危机等问题的法律制度,从而使“必要性”成为采取法定措施的一项前提要件,而不是仅仅是事实上的,孤立于实定法体系之外的”赤裸裸”的客观存在。

总之如何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在合法性中去整合“必要性”和正当性是目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⑼其实,我们讨论紧急状态下的行政行为的根本出发点还是基于公共危机处理中的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制衡的考虑。

有些学者这样描述、“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

公共利益是公民个人权利的集合,但它又不等同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公民的个人权利应溶于公共利益之中,但又有其个体性和独享性。

”在突发的公共危机面前,在应对这样的公共危机过程中,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公共危机的公共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保护的优先性和公民个人权利的从属性。

第二,公共危机的突发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性和公民部分期待(预期)的权利实现的困难性。

第三,公共危机的严重性,决定了公共利益的强化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弱化。

第四,公共危机处理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共利益保护的手段多样性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多方受限性。

第五,公共危机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公共利益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公民个人权利受限的必然性。

第六,公共危机的暂时性,决定了公共利益特殊保护的暂时性和公民个人权利受限的暂时性。

⑽总之,在法律制度中有效地处理“必要性”,将正当性转化为合法性,使合法性中蕴含正当性是今后法律制度建设的应有走向。

当然,在具体的制度层面如何构建本人限于水平,还无法展开。

重复上文提过的观点——如何平衡满足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性”与法治国家对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人权的保障要求之间的制衡关系,寻找出二者之间的“中道”是这方面法制改革的关键所在(本文下节将着重论述,此处不赘述)。

三“中道”之忧——行政强制的程序瑕疵及边缘堪称“国考”的高考在不平常中刚刚走过,高考期间的SARS预防、检查、卫生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但其中一项规定却多多少少令人有点不理解,那就是被医院确诊为非典疑似病人的考生与确诊患了非典的考生一样,不得参加高考。

⑾这种规定的公平性实在令人怀疑(实际可行性暂且不论)。

事实上,抗SARS过程中的实习医生有功,考研未过线也可顺利升读研究生;人民大学更公开表示,对一线抗非人员的子女采取优先录取政策……对医护人员可以慷慨付出爱心,乃至惠及他们的子女,为什么不能对染病的非典疑似考生本人多一点关怀呢?非典疑似考生在高考关键时刻病倒并被隔离已属不幸,不许他们参加高考,岂不是打击更大?此外,为能够参加考试,疑似病例的考生会不会瞒报、不报自己的病情,那样岂不是对抗击SARS更加不利?这是行政强制的边缘问题,社会反应非常不一致,值得我们反思和讨论。

对控制SARS措施的法律程序问题事实上也值得讨论。

控制SARS属于传染病防治范畴,应当依法进行。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9月1日开始实施,是控制“非典”的基本法律依据。

卫生部是控制“非典”工作的主管部门,已以部门规章形式下发了一系列通知,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避免大众心理恐慌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卫生部在具体实施控制“非典”工作中,在法律程序问题上存在瑕疵。

2003年4月8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卫疾控发[2003]8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

”这就是控制SARS的强制治疗、强制隔离措施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项内容为,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和霍乱,不包括“非典”;同时,“非典”病人亦非艾滋病病人或肺炭疽病人。

换言之,《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不能直接适用于控制“非典”工作。

因此,卫生部的《通知》属于与上位法(《传染病防治法》)相抵触的下位法,其法律效力存在严重问题。

法律授权本身也是有程序限制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得很明确,国务院增加甲类传染病病种的,需要公布。

相当于立法机关对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授权,依法理,此种授权不能再行委托,否则国家职责最后必然由政府承担,而且国务院据此行使权力,其法定要件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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