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三维: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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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民钢圈: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09

兴民钢圈: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09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0]031号致: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山东兴民钢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0年4月8日在贵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嘉民先生主持。

三维通信: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0-04-28

三维通信:2009年年度审计报告 2010-04-28

审 计 报 告天健审〔2010〕2668号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通信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0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0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三维通信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这种责任包括:(1) 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 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 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

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三维通信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三维通信公司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林国雄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傅晶晶报告日期:2010年4月26日资产负债表2009年12月31日编制单位: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期末余额年初余额项目合并母公司合并母公司流动资产:货币资金365,942,220.59340,934,878.38115,468,984.18 98,327,542.21结算备付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10,309.0010,309.00应收票据22,687,179.9311,880,751.009,710,914.02 214,240.00应收账款262,359,095.72204,241,661.08142,731,953.47 95,063,323.33预付款项17,485,901.6817,081,758.0522,461,116.54 22,165,409.91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应收利息应收股利 2,414,961.80其他应收款13,025,760.4520,313,139.477,099,468.80 10,913,565.88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存货567,222,836.65539,079,512.52265,993,868.10 248,429,078.29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80,112.0075,303.00流动资产合计1,248,813,416.021,135,956,971.30563,541,608.11 475,113,159.62非流动资产:发放贷款及垫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8,826,551.77102,343,851.777,092,918.95 100,610,218.95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178,905,626.9068,427,834.00159,418,139.48 51,678,580.21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10,396,494.47764,653.6612,247,012.12 2,422,993.87开发支出商誉21,799,556.2221,799,556.22长期待摊费用2,502,969.021,021,015.162,102,282.45 1,820,635.83递延所得税资产5,098,936.803,390,762.582,526,794.69 1,759,117.92其他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合计227,530,135.18175,948,117.17205,186,703.91 158,291,546.78资产总计1,476,343,551.201,311,905,088.47768,728,312.02 633,404,706.40流动负债:短期借款239,738,970.00204,387,666.00107,000,000.00 97,000,000.00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拆入资金交易性金融负债69,432.00应付票据109,974,726.42102,270,000.0037,874,590.53 35,360,557.51应付账款287,805,086.16284,114,729.87136,209,030.41 101,341,419.00预收款项55,323,942.1754,060,253.7440,521,534.04 41,704,952.00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职工薪酬45,034,602.8136,154,582.8913,066,973.17 10,504,546.09应交税费466,069.12-4,176,788.89-4,154,095.87 -7,966,454.46应付利息250,503.29250,503.29110,713.89 110,713.89应付股利2,310,000.00 其他应付款8,477,152.145,441,224.386,429,827.21 5,134,486.39应付分保账款保险合同准备金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合计747,140,484.11682,502,171.28339,368,573.38 283,190,220.42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15,000,000.00 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74,635.0474,635.0474,635.04 74,635.04专项应付款63,400.00 预计负债6,436,672.446,370,757.663,418,250.31 3,258,926.43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20,219,999.9918,035,000.0015,586,510.42 13,324,843.75非流动负债合计26,731,307.4724,480,392.7034,142,795.77 16,658,405.22负债合计773,871,791.58706,982,563.98373,511,369.15 299,848,625.6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实收资本(或股本)134,100,000.00134,100,000.00120,000,000.00 120,000,000.00资本公积322,784,588.42321,756,324.84107,509,946.47 106,481,682.89减: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23,144,242.0423,144,242.0417,145,061.86 17,145,061.86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175,786,074.40125,921,957.61122,437,562.36 89,929,336.01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55,814,904.86604,922,524.49367,092,570.69 333,556,080.76少数股东权益46,656,854.7628,124,372.18所有者权益合计702,471,759.62604,922,524.49395,216,942.87 333,556,080.76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476,343,551.201,311,905,088.47768,728,312.02 633,404,706.40法定代表人: 李越伦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翌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国成利润表2009年1-12月编制单位: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本期金额上期金额项目合并母公司合并母公司一、营业总收入812,565,119.58704,237,976.30445,778,993.19 353,262,835.42其中:营业收入812,565,119.58704,237,976.30445,778,993.19 353,262,835.42利息收入已赚保费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二、营业总成本727,286,332.56664,882,987.38396,001,220.16 324,214,751.27其中:营业成本530,655,045.12512,555,932.41283,238,230.28 239,389,872.70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净额提取保险合同准备金净额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8,025,407.426,912,920.614,652,740.74 3,924,168.87销售费用76,754,402.9466,346,412.8243,145,196.42 37,190,828.80管理费用93,363,515.4763,281,299.9759,242,793.38 40,285,320.80财务费用9,787,528.007,563,898.815,219,884.84 3,107,490.34资产减值损失8,700,433.618,222,522.76502,374.50 317,069.76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投资收益(损失以“-”号1,733,632.829,648,594.62793,918.95 6,793,918.95填列)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1,733,632.821,733,632.82787,918.95 787,918.95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87,012,419.8449,003,583.5450,571,691.98 35,842,003.10列)加:营业外收入22,270,788.8518,838,599.1719,792,817.01 15,462,616.00减:营业外支出365,344.38227,690.48544,664.08 481,329.26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160,045.62134,841.72235,878.27 220,827.26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108,917,864.3167,614,492.2369,819,844.91 50,823,289.84号填列)减:所得税费用13,037,689.517,622,690.456,815,014.04 4,151,231.88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95,880,174.8059,991,801.7863,004,830.87 46,672,057.96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77,347,692.2259,991,801.7856,535,266.04 46,672,057.96利润少数股东损益18,532,482.586,469,564.83六、每股收益:(一)基本每股收益0.62620.48570.4711 0.3889(二)稀释每股收益0.62620.48570.4711 0.3889七、其他综合收益八、综合收益总额95,880,174.8059,991,801.7863,004,830.87 46,672,057.9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77,347,692.2259,991,801.7856,535,266.04 46,672,057.96合收益总额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18,532,482.586,469,564.83益总额法定代表人:李越伦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翌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国成现金流量表2009年1-12月编制单位: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本期金额上期金额项目合并母公司合并母公司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796,901,795.91679,067,667.16487,201,244.35 386,859,345.42现金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收到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增加额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收到的税费返还15,367,001.5112,799,228.9712,912,148.57 9,144,884.95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16,832,806.1313,669,722.1516,968,468.58 16,078,572.89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829,101,603.55705,536,618.28517,081,861.50 412,082,803.26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562,202,021.68526,307,790.18322,029,138.45 281,146,916.36现金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97,992,669.8277,107,027.8453,813,727.81 38,669,524.21付的现金支付的各项税费50,273,671.9827,497,785.0628,484,851.07 17,539,478.31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144,313,951.58128,924,827.0079,738,712.11 67,738,072.15的现金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854,782,315.06759,837,430.08484,066,429.44 405,093,991.0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25,680,711.51-54,300,811.8033,015,432.06 6,988,812.23流量净额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0,779,145.90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5,500,000.006,000.0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1,466,397.401,462,897.40605,266.00 247,550.00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5,158,812.50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466,397.4012,121,709.90611,266.00 11,026,695.90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43,615,566.8626,801,803.7152,045,521.89 22,179,595.50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投资支付的现金质押贷款净增加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6,075,000.0024,975,000.00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40,852,260.505,000,000.00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3,615,566.8626,801,803.7198,972,782.39 52,154,595.50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2,149,169.46-14,680,093.81-98,361,516.39 -41,127,899.60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248,019,000.00248,019,000.00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365,443,608.00327,000,000.00310,000,000.00 267,000,000.00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613,462,608.00575,019,000.00310,000,000.00 267,000,000.00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248,500,000.00220,500,000.00285,660,000.00 238,000,000.00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29,474,300.2225,769,499.7122,173,721.18 20,533,644.16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2,310,000.00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7,164,367.6517,164,367.651,692,424.66 1,692,424.66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95,138,667.87263,433,867.36309,526,145.84 260,226,068.8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18,323,940.13311,585,132.64473,854.16 6,773,931.18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20,822.753,109.14-128,366.28 -67,930.19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50,473,236.41242,607,336.17-65,000,596.45 -27,433,086.38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15,468,984.1898,327,542.21180,469,580.63 125,760,628.59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65,942,220.59340,934,878.38115,468,984.18 98,327,542.21法定代表人:李越伦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翌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国成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单位: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单位:(人民币)元本期金额上年金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其他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其他少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合计一、上年年末余额120,000,000.0107,509,946.4717,145,061.86122,437,562.3628,124,372.18395,216,942.8780,000,000.00147,509,946.4712,477,856.0686,569,502.1221,654,807.35348,212,112.0加: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其他二、本年年初余额120,000,000.0107,509,946.4717,145,061.86122,437,562.3628,124,372.18395,216,942.8780,000,000.00147,509,946.4712,477,856.0686,569,502.1221,654,807.35348,212,112.0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14,100,000.00215,274,641.955,999,180.1853,348,512.0418,532,482.58307,254,816.7540,000,000.00-40,000,000.004,667,205.8035,868,060.246,469,564.8347,004,830.87(一)净利润77,347,692.2218,532,482.5895,880,174.8056,535,266.046,469,564.8363,004,830.87(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一)和(二)小计77,347,18,532,95,880,56,535,6,469,563,004,第 9 页692.22482.58174.80 266.0464.83830.87(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14,100,000.00215,274,641.95229,374,641.951.所有者投入资本14,100,000.00215,274,641.95229,374,641.95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3.其他(四)利润分配5,999,180.18-23,999,180.18-18,000,000.004,667,205.80-20,667,205.80-16,000,000.001.提取盈余公积5,999,180.18-5,999,180.184,667,205.80-4,667,205.80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18,000,000.00-18,000,000.00-16,000,000.00-16,000,000.004.其他(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40,000,000.00-40,000,000.00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40,000,000.00-40,000,000.00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第 10 页4.其他(六)专项储备1.本期提取2.本期使用四、本期期末余额134,100,000.0322,784,588.4223,144,242.04175,786,074.446,656,854.76702,471,759.62120,000,000.0107,509,946.4717,145,061.86122,437,562.3628,124,372.18395,216,942.87法定代表人: 李越伦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翌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国成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编制单位: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单位:(人民币)元本期金额上年金额项目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减:库存股专项储备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一、上年年末余额120,000,000.00106,481,682.8917,145,061.8689,929,336.01333,556,080.7680,000,000.00146,481,682.8912,477,856.0663,924,483.85302,884,022.80加: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其他二、本年年初余额120,000,000.00106,481,682.8917,145,061.8689,929,336.01333,556,080.7680,000,000.00146,481,682.8912,477,856.0663,924,483.85302,884,022.80第 11 页三、本年增减变动金额(减少以“-”号填列)14,100,000.00215,274,641.955,999,180.1835,992,621.60271,366,443.7340,000,000.00-40,000,000.004,667,205.8026,004,852.1630,672,057.96(一)净利润59,991,801.7859,991,801.7846,672,057.9646,672,057.96(二)其他综合收益上述(一)和(二)小计59,991,801.7859,991,801.7846,672,057.9646,672,057.96(三)所有者投入和减少资本14,100,000.00215,274,641.95229,374,641.951.所有者投入资本14,100,000.00215,274,641.95229,374,641.952.股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3.其他(四)利润分配5,999,180.18-23,999,180.18-18,000,000.004,667,205.80-20,667,205.80-16,000,000.001.提取盈余公积5,999,180.18-5,999,180.184,667,205.80-4,667,205.80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3.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18,000,000.00-18,000,000.00-16,000,000.00-16,000,000.004.其他(五)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40,000,000.00-40,000,000.001.资本公积转增资本40,000,00-40,000,0第 12 页(或股本)0.0000.00 2.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3.盈余公积弥补亏损4.其他(六)专项储备1.本期提取2.本期使用四、本期期末余额134,100,000.00321,756,324.8423,144,242.04125,921,957.61604,922,524.49120,000,000.00106,481,682.8917,145,061.8689,929,336.01333,556,080.76法定代表人: 李越伦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翌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国成第 13 页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009年度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一、公司基本情况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浙江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4]12号《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在原浙江三维通信有限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ST 三农: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3

ST 三农: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3

关于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 U J I A N J U N L I L A W F I R M中国·福州市东街33号武夷中心7楼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邮编:350001 传真:86-591-87530756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F U J I A N J U N L I L A W F I R M地址 ADD:中国福州东街33号武夷中心7楼邮政编码 P.C:350001电话 TEL:+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传真 FAX:+86-591-87530756关于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闽君顾字第015-02号致: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言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江日华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9410750109)参加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监发〔2006〕21号文,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中通客车: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1

中通客车: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1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经信纬义律意见(2010)第005号 致: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波涛、郭永强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0年4月16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在山东省聊城市建设东路1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595701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8%。

巨轮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11

巨轮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2-11

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卢旺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 公司章程;2. 公司三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3. 公司于 2010 年 1 月 20 日公告的《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三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 1 月 20 日公告了关于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 2 月 10 日(星期三)上午 9:30;会议地点:广东省揭东经济开发试验区 5 号路中段公司办公楼一楼视听会议室;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上述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截止到股权登记日( 2010 年 2 月 5 日) 15:0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

新世纪: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2

新世纪: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2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贵司已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载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代表股份36,648,0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50%。

山西三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30

山西三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30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三维公告编号:临2010—009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以书面和电话传真方式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上午10:00在本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辉生先生主持,公司13名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

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及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程举行,会议召集、参与表决董事人数、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会议就公司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9年实现净利润10,641,820.55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925,931.94元,上年初未分配利润535,226,952.66元,2009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44,942,841.27元。

鉴于公司PTMEG项目正在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公司董事会提议200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09年度不分配不转增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同意2009年度不分配不转增。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六、审议通过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表决结果4票回避、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正文:----------------------------------------------------------------------------------------------------------------------------------------------------关于对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经查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三维”)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至2017年,*ST三维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陆续收到多份山西省洪洞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环境污染行为,并处相应罚款。

但*ST三维在此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其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上述事实明显不符。

其中,*ST三维2016年年度报告明确披露“在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确保废水、烟气带包排放。

……全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环保违法行为”,同时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明确披露“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处罚及整改情况”。

*ST三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0.12条的规定。

*ST三维时任董事长王玉柱,时任副董事长祁百发,董事李红星,董事兼副总经理田建文,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田旭东,监事会主席张建平,监事张洪波、王新芳、牛武钢,副总经理、时任董事王勤旺,副总经理梁小元,时任副总经理牛俊江,财务总监、时任监事李杰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三维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山西三维: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21

山西三维: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1-21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原建民、孙水泉律师出席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的是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2009年12月25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于2010年1月2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辉生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183,769,2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6%,均为2010年1月18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西山煤电: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3

西山煤电: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3

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Add: 1711-1717 Yingu Mansion, 1711-1717 9 West Beisihuan Rd., Beijing 邮编:100190 Zip: 100190电话:(86-10)62800408 Tel:(86-10)62800408传真:(86-10)62800409 Fax:(86-10)62800409电子邮箱:zhtian@ E-mail: zhtian@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众天会字[2010]XM -003号致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3月31日分别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咨讯网(http//)。

广联达: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01

广联达: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7-01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关于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0年6月7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2010年6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圣农发展: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7

圣农发展: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7

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2号中山大厦25层邮政编码:350003电话:(0591)87813898 87855641 87855642传真:(0591)87855741电子邮箱:zlflssws@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0]第26号致: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蔡钟山、蒋浩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ST关铝: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9

ST关铝: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19

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致: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枝梅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1、根据公司2010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山西关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0年5月 18日上午九点在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焦健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2人,持有贵公司股份229,488,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拓维信息: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0

拓维信息: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1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HUNAN QIYUAN LAW FIRM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Tel:86-731-82953777Fax:86-731-8295377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2010年3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2010年3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4月9日(星期五)上午10:00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98号拓维信息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78,048,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11,812,166 股的 69.80 %。

山西三维:关于举行2009年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告 2010-05-18

山西三维:关于举行2009年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告 2010-05-18

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山西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0-019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
2009年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告
本公司已于2010年3月30日发布了2009年年度报告。

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定于2010年5月21日下午15:00-17:00举行2009年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将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山西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dqhd/sx/)参与交流。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人员有: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威创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2

威创股份: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4-2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3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2、2010年3月26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

该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表决方式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10年4月21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公司董事长何正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特索道: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1

三特索道: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11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0]012号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星期六: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3

星期六: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23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佛山星期六鞋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010年2月25日,星期六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3月22日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0年3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关于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题、出席对象、与会方式等事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天前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3月22 日上午10:00分。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22日上午10:00整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158号,新湖大酒店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泽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ST玉源: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9

ST玉源: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9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0】字0628第0080号致: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受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源控股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玉源控股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玉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玉源控股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09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于2009年6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路联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09年6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58,687,8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3.2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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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原建民、贺青律师出席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的是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0年3月30日,贵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贵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如期于2010年4月22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辉生先生主持。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 人,代表股份183,750,5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6%,均为2010年4月2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七项议案《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联股东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普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原 建 民 贺 青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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