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组织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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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社会政策与法规

民间组织,社会政策与法规

我国民间组织需要健康发展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社会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09-10年度出版的《民间组织蓝皮书》指出,为苹果民间组织依据以下四个原则发展:一是坚持依法管理,这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也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二是坚持统一登记管理,即民间组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三是坚持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四是坚持稳步发展,使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内在质量和整体素质。

我国管理民间组织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2个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分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共分6章32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镕基总理以第251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在我国,民间组织已经开始进入一个大的发展时期,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在总体上它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阻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

本文主要通过对民间组织发展现状的分析,指出民间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论证如何依法规范和保障民间组织的发展,从而使其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格局的进一步扩大,我国民间组织开始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

民间组织以其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愿性与组织性为特征,在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与政府相比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浅议民间组织的法律规制

浅议民间组织的法律规制

公益慈善 类、 城乡社 区服务类等4 类 社会组织可直接登 量, 诱发新的社会风险。 ” 而我国现有 的民间组织管理模式是 技类 、 “ 双 重负责管理体制” 的控制型管理模式 。 这种模式不仅没有 记, 这被视 为具有社会 组织发展 里程碑式的意义。 涉及社会组
实现 当初 的立 法 目的 — — 配 合 民 政 部 门实 现 对 民间组 织 的有 织直接登记具体细则的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等三个条例
会 承 认 并得 到社 会 保 护 的 主 要 形 式 , 是 其 存 在 和发 展 的基 本
明确组织使命, 完善民间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确立民间组织的使命, 实 际上就 是确立它 的社会理想和 织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是吸引、 激励其工作人员, 争取社会财
要求。 在我国所有 的民间组织都必须登记, 而且规定了非常严
为它的未来发展定位 。 理想主义和使命感在 民间组 格 的登 记条 件。 当初设立这种登记方 式的立法的目的是想通 社会责任 ,
过严格的准入管制来强化政府对民间组织管理或控制 。
然而, 由于我 国是 一 个人 口大 国 , 随着 社 会 转 型 , 人 们 结 务支持和公共信任的重要因素。 民间组织应该从自身的基本性
人 的思想、 意识决定着人的行为指向。 要实现政 府与 良善的 内部管理制度必须 是民主的。民间组织 是基于共 性 互动 。 同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理想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民间组织的 良性互动首先必须在 思想 上尽快改变政 府传 统的 内部没有严格 的等级制度。 组织内部的权 力分工一般并不会导 管 理理念。 长 期以来 , 由于各种因素 的影 响, 政府一直将 自己
法律调控模 式的建立、 健全更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我们从 多 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和 完善。

浅析健全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法律保护

浅析健全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法律保护
力 的不 足 。
三、 健 全 我 国 环 保 民 间 组 织 法 律 制 度 的 建 议
1 . 完善环 保 民间组织生 存 的法律环境 环 保 民间组织作 为公众 参与 环境保 护 的一 种 组织 形式 , 要 想 参 与 环 境 法 治 建 设 的作 用 能 够 充 分 的 发 挥 , 就 必 需 有 合 理、 健 全 的法律环 境 的保 护 。首先 , 需 要 国家 放 宽 和减 少 对 环保 民间组织 设立 的条 件 , 减 少 程 序上 的 限制 , 更 有 利 于 环 保 民间组织 的健康 发展 。其 次 , 需要 国家进 一步 完善 公众 参 与 的立 法 , 促进公 众参 与 的法 律 意识 , 提 供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保 护可操 作性 的法律 法规 , 为 创 造 以 公 民 社 会 为 理 念 的 法 治 环 境打造 基础 。第 三 , 需 要 国家 完 善 民 间组 织 的立 法 , 科 学 规 划 环 保 民 间 组 织 的 发 展 。这 就 需 要 国 家 针 对 民 间 组 织 进 行 专 门立 法 , 逐步完 善 民间组 织 法 律 体 系 , 也是 对 环 保 民 间组 织 的发 展 提 供 了法 律 保 障 , 为 环 保 民 间 组 织 的科 学 发 展 规 划 提供 了法律 依据 。 2 . 完 善 环 保 民 间 组 织 的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要 完善 环保 民间组织 的权利 保障 机制 , 需要 赋予 环保 民 间组织 充分 的环境 知情 权 、 环 境 决 策权 和 环 境 纠纷 参 与权 , 使其 能对各 类环保 公共事 务进行 深度 参与 。 3 . 完善 环保 民间组织 的义务 监督 制度 第一, 完善 和改进 政府部 门对环 保 民间组织 的监 督 和管 理 。政 府 对 环 保 民 间 组 织 的 监 管 重 心 要 以 规 范 和 引 导 为 主 , 改进监 督和 管理 的方式 , 制定 专门 的规章 制度来 确定 权 力使 用 的限度 , 从控 制型管 理 转 向服 务 型 管理 , 在必 要 时 给 予行 政指 导 , 以免侵 害其环 境保 护参与 权 。 第二, 改进我 国环保 民间组织 的社会监 督 机制 。环 保 民 间组织 应 当 由被 动接受 监督 转 为 主 动构 建 社会 监 督 自身 的 机制 , 这 不仅能 够通过 机制创 新来促 进公众 对环 境监 督 的意 识 的提高 , 而 且 能 够 加 强 与 社 会 的联 系 , 主动 接受 社会 监 督 , 对社会 负责 , 还 能够加 强公众 对 自身 的理解 度 和信任感 。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10.28•【文号】财会[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实施。

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范体系,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这一制度统一了会计核算标准,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制度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发布意义重大,有利于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使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从而提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各界的诚信度,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二、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各级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充分重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促使民间非营利组织单位负责人重视该制度的执行,使广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全面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办法。

政府监管部门也应熟悉了解该制度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以便于实施有效监管。

在宣传培训过程中,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组织有关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发挥院校教师的作用,宣传《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内容,为全面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奠定基础。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操作实务前言1.《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6.1起施行,1988.9.27《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10.25起施行,1989.10.25的《条例》同时废止。

3.《民间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10.25起施行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4.1起施行。

这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初步构建了一个指导和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

据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统计,截至2003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社会团体已经发展到14.2万个,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近120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达到12.4万个。

但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一直没有单独制定规范,使得现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一直执行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甚至是企业会计制度,既不统一,也不切实际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体系,有效的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财政部于2004年8月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共八章76条《企业会计制度》2001.1.1起财会【2000】25号《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1.1财会【2004】2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8.1.1财预字[1997]288号原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调账的依据: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第一章总论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界定P3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P106(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8.18•【文号】财会[2004]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二○○四年八月十八日附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

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

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1期第18卷JO U R NA L O F T SI NG HU A U N IV ERSIT Y(Philo so phy and So cial Sciences)No.S1 2003V ol.18关于中国NGO法律政策的若干问题王 名, 贾西津(清华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北京 100084) 摘 要:1990年代以来,N GO 的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中,N GO 相关的法律政策环境无疑成为影响其进程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文章基于对我国N GO 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及其历史过程和现状特点的理解,对围绕我国NG O 法律政策环境的一系列问题,诸如N G O 的法律地位、概念界定和分类体系、登记管理体制、税收政策、社会监督机制、政府财政支持、人事与社会保障制度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和系统的分析,试图从总体上搭建一个有利于培育、发展、规范N GO 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为下一步推动国家制定和完善有关N GO 的法规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N G O ; 法律政策框架中图分类号:C 91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062(2003)S 1-0100-07英文N on -Go ver nmental O rg anizatio n 的首字母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中文中较为贴切和正式的术语是“民间组织”。

收稿日期:2003-06-26作者简介:王 名(1960- ),男,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N GO 研究所所长,教授;贾西津(1972- ),女,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 自从1995年分别在北京和怀柔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和世界妇女NGO 论坛以后,“NGO ”一词越来越多地为国人所接受。

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社会化及社区建设的展开,以及庞大的事业单位改革的开始,使得NGO 作为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自组织机制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我国民间组织的法律监管

我国民间组织的法律监管

我国民间组织的法律监管摘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事关全局,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正经历整体性、多层面的现代化转型和全面的社会化发育。

其中,民间组织大量兴起并发挥联系社会的纽带作用,使社会关系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新的形势要求加强和改善党对民间组织的领导。

关键词:我国民间组织管理一、民间组织管理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1.完善法规政策,推进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目前,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们不能等待《民间组织管理法》出台再做工作,应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现行的国务院两个《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比较完整的民间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

例如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这在全国是第一家,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2.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相继颁布和实施,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为国家机关与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用权和履行职责,在民间组织监督管理过程中始终要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责任原则。

要严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要把执法程序的规范问题摆上重要位置,避免由于程序问题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进一步完善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沟通,形成行政管理的合力;要指导督促民间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推动民间组织自律机制的逐步完善和提高,强化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意识。

3.从维护稳定出发,加大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活动的力度。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失效原因及对策]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哪些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失效原因及对策]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哪些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失效原因及对策]民间非营利组织有哪些民间非营利组织又称“非组织会计”(英文简称NGO)。

是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的总称,包括各种慈善结构、援助组织、环保组织、青少年团体、合作协会、经营性协会等,目前兴旺国家普遍存在庞大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当前,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也进入了开展的时期。

据国家民政部民意组织管理局统计,到2004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已有28.9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5.3万个、基金会93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3.5万个。

据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我国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数目约300万家。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应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该制度。

这一制度的发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会计标准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民间非营利事业的进一步开展和壮大,这个制度并不能对所有的会计问题都起到标准作用。

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问题而言,除了会计制度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会计准那么体系。

因此,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督问题随着会计标准的逐步完善受到社会的日益重视。

经过研究,目前根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即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会计监管管理体制应该是一种较有效的监管体制。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监管问题显然存在更多问题。

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鉴于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的日益重要角色与现实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选择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现状出发,指出其会计监管失效的因素,进而指出解决问题的治本措施。

1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的现状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现行会计监督体系中除社会会计监督是近年来适应形势开展要求建立起来的以外,其他监督手段仍是方案经济体系下延续下来的,其监督的根本思路、手段、方法等没有实质性开展。

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原则

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原则

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原则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利益而设立的。

以下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原则:一、法律的合法性原则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法》为基础的。

该法是我国首部全面、系统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保证登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自愿参与原则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应当是自愿参与的,不能强制、压制或限制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非营利组织应当自主选择是否登记以及选择与否的登记范围和条件。

三、公平公正原则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都能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登记。

不得因政治、宗教、地域、性别、种族等因素歧视申请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四、规范管理原则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确保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目的、范围、活动等从事社会活动,并规范其内部管理和运作。

同时,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或违反法律法规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及时予以清退或取消登记资格。

五、阳光透明原则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应当遵循阳光透明原则,公开组织的基本信息、活动项目、资金来源及使用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同时,非营利组织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提高组织的透明度。

六、监管合规原则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登记组织的日常监管与评估。

对于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调查和处理,确保非营利组织的合规运作。

七、保护权益原则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应当保护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组织依法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同时,对于非法干涉、权益损害等问题,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机制,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总结来说,我国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律的合法性、自愿参与、公平公正、规范管理、阳光透明、监管合规和保护权益。

论对民间组织机构的监管

论对民间组织机构的监管

论对民间组织机构的监管作者:槐涛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2年第03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社会迅速的发展,社会出现了一些民间组织机构,而且我国的民间组织机构的发展趋势也越来越迅速,它们不仅仅在社会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对我国经济发展也发挥着积极地作用。

他为我们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好的环境。

但是它也有一些负面的影响,如:信用问题,人们可能会对它产生不信任,因为它没有一定的可信度,没有权威人士或组织的支持,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定期的评估体系等。

所以怎样能够对民间组织机构行为有效的监管。

已经成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处理好的话,对我们的社会有益,如果处理的不恰当就可能为我国造成一定的损害。

所以对待这个问题我们不能掉以轻心,必须慎重。

因此可以制定一些对民间组织机构的主管原则,完善对民间组织机构的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民间组织机构从行政,立法,司法3个方面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管过程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关键词:民间组织机构监管财政监管义务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2)01(c)-0208-011为什么要对民间组织机构进行监管民间组织机构是公民基于共同信仰或利益而自愿结成的社团,组织在立法方面比较缺失,没有相关的制度,这样就可能对社会造成一定的损害。

如在卫生部领导下,专家创建的口腔保健专业技术指导,从1992年外始对牙膏等进行认证活动。

这本来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是“全国牙防组,却违规从中收取认证费208.5万元。

所以对民间组织机构的监管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要不断的改革民间组织机构的监管机制,还要为民间组织机构的发展创造健康、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当然民间组织机构也要以人民的利益为前提,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制度,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美好。

2当前民间组织机构的弊端2.1民间组织机构的立法制度不完善民间组织机构是具有相同利益和信仰的公民组成的团体。

组织成员没有经过一定的训练,没有一定的法律的知识以及统一的高级别的立法的定义。

民间管理制度

民间管理制度

民间管理制度一、概述民间管理制度是指在社会生活中由非政府机构或个人组织制定和实施的管理规则和制度。

它是在法律框架之外,通过社会自我调节的方式,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理论、实践和案例等角度,探讨民间管理制度的由来、特点和运行机制,以及其对社会发展的意义和挑战。

二、由来和特点民间管理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当时国家的管理与监督范围有限,许多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事务需要民间组织自行处理。

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民间管理制度逐渐形成并得到广泛应用。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性:民间管理制度是由非政府机构或个人组织制定和执行的,其主体是自愿参与和自行管理的成员。

与政府强制性管理相比,民间管理制度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2. 底层性:民间管理制度通常从底层社会组织开始形成,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这些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规则和监督执行,解决了一些公共事务的管理问题。

3. 公共性:民间管理制度的内容和目标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如商会的行业自律、物业管理的公共设施维护等。

它们既关注个体利益,也兼顾整体利益,促进社会协调与共同发展。

三、运行机制民间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自律、协商和行为规范三个方面。

1. 自律:民间管理制度倡导自觉遵守规则和道德,通过内部约束和自我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例如,商业企业自主组织行业协会,通过自律行为规范和行业惩戒机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2. 协商:民间管理制度强调各方共建、共治、共享,通过协商机制解决利益分配和冲突问题。

如物业管理中的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议事会、业主代表会等形式,参与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公共事务的决策。

3. 行为规范:民间管理制度通过规范成员的行为,约束个体行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例如,不同职业的行业道德规范,要求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违法、欺诈等不良行为,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

论对民间组织机构的监管

论对民间组织机构的监管
e e an Tech d nol ogy n vat on I no i He al r d
管 理 科 学
论对 民 间组 织 机 构 的监 管
槐涛 1 . (. 1 广州 市团校 广东 广州 5 0 3 ; 2 广州志愿 者学院 广东 广州 5 6 5 16 5 . 1 3) 0
漏 洞
1 为什么要对 民间组织机构进行监 管
民 间 组 织 机 构 是 公 民 基 于 共 同 信 仰 或 利 益 而 自愿 结 成 的社 团 , 织 在 立 法 方 面 组 比较 缺 失 , 有 相 关的 制 度 , 样就 可能 对 没 这 社 会造 成 一 定 的 损 害 。 在 卫 生 部 领导 下 , 如 专家 创 建 的 口腔 保健 专 业技 术指 导 , 从
前的, 它们 可 能 已经 不适 应 当前 的 管理 了 。 这 样 就 会 造 成 对 民 间组 织 机 构 财 政 的 监督 严重滞后, 阻碍 民 间组 织 机 构 的发 展 。 由于 监 管 部 门 还 未 对 民 间 组织 机 构 建 立 起 相 关 的 科学 评 估 制 度 , 以 民 间 组 织 机 构 成 立 所 后, 开展 什 么 活 动 , 够 取 得 哪 些 成效 , 能 这 些 都 缺 少 一 定 的科 学 评 估 体 系 ; 想要 使 民 间 组 织 机 构 能 够 更 好 地 发 展 , 必 须 改 进 就 民 间 组 织 机 构 监 管 手 段 , 民 间组 织 机 构 使 监管手段更加完善 。
3 民间组织机构 的益处
3. 民间组织 机构 是 不以 营利 为 目的 1 它 主 要 是 开 展 各 种 志 愿 性 的 公 益 活 动 的 社会 组 织 , 是非 营 利 性 的 , 人 民的 利 它 以 益 为 前提 , 是 由民 间 自发形 成 的 , 它 为社 会 提供各种各样 的服务 。 由于 它 们 是 民 间 自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财务问题及相关对策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财务问题及相关对策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财务问题及相关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财务问题及相关对策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这些组织以促进社会公益、推动社会进步为宗旨,参与着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项目。

随着非营利组织的不断增多和规模的扩大,也暴露出了一些财务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些组织的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相对较弱。

许多组织在财务报告和账目公开方面存在缺失,导致外界难以监督其财务运作情况,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

一些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和制度,容易引发经费浪费和滥用等问题。

一些组织在捐款使用方面缺乏透明度,无法清晰地向捐款人和社会公众展示资金的去向,容易引发社会质疑和不信任。

针对以上问题,亟需采取相关对策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和透明度是重要的方向之一,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加强捐款使用的监督都是解决财务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现代社会中,民间非营利组织需要更加注重财务管理的规范和透明度,才能为社会公众树立信任,实现自身的长期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财务问题,分析其主要原因及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通过深入研究,可以帮助相关机构和组织更好地了解当前财务管理存在的困境,从而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增强透明度和监督机制,确保捐款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其健康发展和社会责任履行,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非营利组织生态系统。

.2. 正文2.1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的财务问题1.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缺乏透明度和监督机制,导致资金的使用和流向不清晰,容易产生财务不端行为。

2.财务管理不规范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较低,缺乏专业人士进行财务管理,容易出现资金管理、账目记录等方面的问题。

法律对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

法律对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

法律对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社会组织作为民间自发组织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对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法律对社会组织登记的重要性社会组织的登记是指社会组织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后获取法律地位和行使权益的过程。

法律对社会组织登记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性社会组织登记是社会组织合法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登记机关依法审核社会组织所有相关资料,确保组织的合法性。

这包括组织的名称、宗旨、章程等,确保社会组织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社会组织的登记使其具备开展各类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

登记后,社会组织能够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3.保障组织成员的权益社会组织登记确保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通过登记,社会组织能够规范自身管理,制定合理的成员权益保障机制,维护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纠纷和问题。

二、法律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要求法律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包括监督和指导两个方面,旨在保障组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法律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督职责和权限,以确保社会组织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监督主要包括对社会组织资金管理、宗旨和活动的监管。

2.指导社会组织的发展法律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了具体指导要求。

政府部门经过审核登记后,会根据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目的,给予相应的指导和支持,帮助社会组织更好地开展活动。

在管理社会组织时,法律还强调了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和纠正,维护社会组织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三、法律对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虽然法律为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提供了明确规范,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登记程序繁琐目前的登记程序对社会组织来说比较繁琐,需要提供大量材料并进行多个环节的审核。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背景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而非法民间组织活动对社会治安和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针对此情况,国家制定了《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共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主要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定义进行了解释,以及对进行取缔的监管权力进行了规定。

该章还规定了对非法民间组织组织者、参与者、资助者等的处罚。

第二章:取缔程序第二章主要定义了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的程序,包括取缔的程序、申请取缔的条件、取缔的时限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取缔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从而有效地满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取缔组织的标准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对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标准。

该章规定了非法民间组织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组织的履行职责等因素作为对其进行取缔的主要标准。

第四章:取缔措施的实施第四章主要对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的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对组织的查处、冻结、清理、清查等。

该章还规定了对非法民间组织的财产和资金进行查处和处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主要对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规定,以避免滥用职权和其他不当行为。

该章规定了监督机构和管理措施,包括举报、投诉和监管等方式。

实施效果《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实施后,对非法民间组织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规范化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该办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安定和稳定局面。

现有问题但是,该办法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在一些地方,许多非法民间组织仍然存在,难以管理和治理。

有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打压公民合法权益,并未得到及时解决。

总结总之,目前我国制定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在控制非法民间组织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方案

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方案

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方案一、背景社会组织是指在法律规定下,由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为公民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服务或发展与其宗旨相关的社会、文化等事业。

社会组织是民间自我组织的重要形式,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确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二、监督检查的方式社会组织监督检查的方式有很多种,包括现场检查、书面审核等,具体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

本文以社会组织现场检查为例,介绍社会组织现场检查的方案。

三、社会组织现场检查方案1.检查前准备在进行社会组织现场检查前,应对下列问题进行准备:1.对检查对象进行调研,了解其基本情况,包括宗旨、经营状况、会员组成等。

2.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和方向。

3.准备好必要的检查工具和资料,如计算器、测量工具、文件、表格等。

2.现场检查1.到达现场后,应先与被检查组织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交流,了解他们对组织的运营情况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资料。

2.对组织内部的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查,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室、库房等场所。

3.对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运营、劳动力使用和环保措施等方面进行检查,并记录相应的数据和信息。

3.检查后处理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我们需要对获取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评估组织运营的风险和合规性程度。

2.草拟检查报告,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3.将检查报告送达有关部门,以便他们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注意事项在社会组织监督检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尊重被检单位的合法权益和隐私,保护其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

2.严格按照检查计划和方案实施检查,不得随意逾越权限。

3.检查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结语社会组织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应受到监督检查。

通过规范的监督检查程序,可以发现问题,建议解决方法,从而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达到更好的服务公众和社会的效果。

民非管理制度

民非管理制度

民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境内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以下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应遵循依法登记、自主经营、合理监督的原则,发挥自律作用,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展合作。

第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指导、服务和监督,促进其规范运作和依法合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发展。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章程、理事会名册、组织架构图等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后,颁发登记证书。

第七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报送重要事项的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第八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章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

第九条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称应当合法、合规,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风气,不得违反民族宗教风俗习惯,不得与他单位名相类似似。

第十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重大事项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保障组织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第十二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应当进行组织架构和工作分工的合理规划,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明确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应当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的人士组成,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理事会或者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人事管理、项目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举办各类学习培训班、定期邀请相关专业人士来为机构成员讲座、进行业务指导,增强业务能力。

民间林长管理制度

民间林长管理制度

民间林长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森林资源的日益减少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民间林长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民间林长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农村地区,由村民自愿组织成立,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承担保护和管理村级森林资源的一种制度。

通过民间林长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调动农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农民的收入,推动乡村振兴。

下面将从民间林长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和管理方法等方面对民间林长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组织结构1.村级林长会:村级林长会是由村民自愿组织成立的,具有相关林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组成的组织。

村级林长会会长由村级人民政府任命,其他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级林长会的任务是协助村级人民政府管理村级林地,组织开展林地的管护、植树造林等活动,指导村民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

2.乡级林长协会:乡级林长协会是由各村级林长会组成的组织,负责指导和管理各村林长会的工作,并协助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林地的监管和管理。

3.县级林长协会:县级林长协会是由各乡级林长协会组成的组织,负责协调和推动各乡级林长协会的工作,协助县级林业和林果局进行林地的监管和管理。

4.市级林长协会:市级林长协会是由各县级林长协会组成的组织,负责协调和推动各县级林长协会的工作,协助市级林业和林果局进行林地的监管和管理。

5.省级林长协会:省级林长协会是由各市级林长协会组成的组织,负责协调和推动各市级林长协会的工作,协助省级林业和林果局进行林地的监管和管理。

以上是民间林长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其主要任务是对本地区的林地进行监管和管理,协助政府开展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三、管理职责1. 森林资源保护:民间林长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森林资源,防治盗伐、滥砍滥伐、烧荒、乱种乱栽等行为,维护森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林地管理:民间林长要负责组织开展林木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苗木品质优良,促进林木的良性生长。

3. 林地治理:民间林长要负责组织开展松土、修枝、修枯、混交、间伐等林地治理工作,促进森林资源的健康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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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组织的法律监管
摘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事关全局,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正经历整体性、多层面的现代化转型和全面的社会化发育。

其中,民间组织大量兴起并发挥联系社会的纽带作用,使社会关系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新的形势要求加强和改善党对民间组织的领导。

关键词:我国民间组织管理
一、民间组织管理执法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
1.完善法规政策,推进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目前,国家关于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我们不能等待《民间组织管理法》出台再做工作,应该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在现行的国务院两个《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比较完整的民间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

例如青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这在全国是第一家,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2.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间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随着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相继颁布和实施,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对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为国家机关与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用权和履行职责,在民间组织监督管理过程中始终要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责任原则。

要严格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要把执法程序的规范问题摆上重要位置,避免由于程序问题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进一步完善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沟通,形成行政管理的合力;要指导督促民间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制度,推动民间组织自律机制的逐步完善和提高,强化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的意识。

3.从维护稳定出发,加大打击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活动的力度。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安全等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互动,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不断总结经验。

要下大气力研究和掌握非法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行为的规律,积极、稳妥、迅速、果断地把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活动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到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二、中国民间组织管理现状
1.初步建立了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
合作办学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民间组织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同时,各地方政府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一些民间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使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近年来,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根据产业、行业、专业等不同特点,对民间组织实施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对依法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实施规范管理;二是对未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比如社区群众文化团队、学生社团、网络社团等“草根性的民间组织)实施引导管理;三是对涉外民间组织实施归口管理。

在分类管理的同时,国家本着“合理布局、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的原则,对于行业性、公益性、慈善性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民间组织予以重点扶持。

3.对民间组织的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监管。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管理工作实际,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进行了复查登记,对一些民间组织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加大了依法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行为的力度。

同时,帮助民间组织建立了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促进了民间组织自律机制的形成。

4.对民间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在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各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民间组织党建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比如:成立专门机构、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建立完善的党建工作体系、分类推进党建工作等。

目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团体占到了总数的一半以上。

三、相关的政策建议
1.重新定位登记管理机关。

建议对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职能上的重新定位,加强执法、监督和投诉受理的职能,并依靠社会力量逐步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体系;在条件成熟时应尝试建立类似英国慈善委员会那样的立法监督机关。

强调执法受理只能是为了配合社会监督的巨大潜力空间。

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核心组分,社会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是自然、合理而节约费用的事情,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社会公众——尤其是相关权益者、民间组织本身和媒体,它们最终需要归口到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这里统一实现执法要求。

“社会投诉制度+政府受理部门+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也许是一个综合模式,其中不仅突出了监督执法机关的地位,而且降低了监督难度与监督工作量,促使政府从全面的干预中退出。

有效的监督也能减少我们对民间组织的过分担心,减少它们成立时的障碍。

2.改革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的角色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三个部门的格局,但断然取缔又会忽视过渡期的特有性质。

建议首先采用双向选择的宽松形式,即允许一小部分民间组织首先试点实行单一登记主管制。

这样的组织一般具有这样的特征:①它们的功能难以在现有政府职能部门或社区范围内涵盖,而是涉及到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内的社会服务;②它们不仅难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而且也没有业务主管单位主动找上门来。

在政府部门不愿主动承担责任时,便不能认为是民
间组织本身的问题,也不能成为它们登记注册的障碍。

接下来可考虑在政府采购上发挥业务主管单位的主体性作用,使之主要扮演资源提供者的角色,最后可以达到分领域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J].学术月刊,2006(9)
[2]陈洪波、唐兴霖.论中国非营利组织合法性危机.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3,3,34-37
[3]陈金罗.中国民间组织法制环境与法制建设.见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民间组织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19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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