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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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法知识点总结
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自治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总结: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和合同内容。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可能的、确定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接受和合同的生效。

要约是合同的第一步,接受是合同的第二步,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关系的正式建立。

3.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付款、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等。

4.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5.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包括履行完毕、协商一致、解除、
撤销等方式,合同终止意味着合同关系的结束。

以上是合同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合同范本或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我,我会
竭诚为您服务。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

2、强制缔约义务也称为强制订约义务,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负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

3、入库规则是指在代位权制度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应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处受偿的制度。

4、债权表见让与是指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合同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必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特别事由而自由行使解除权的解除。

6、损益相抵规则是指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而致被侵害人同时受益的,被侵害人主张赔偿时应先扣除其因此所获得利益。

7、定金罚则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8、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变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

10、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12、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4、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在撰写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
身份和权利义务,清晰描述合同标的和内容,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
合同形式。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详细规定
合同的成立程序和条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当事人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和权利,以及变更
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4. 合同的违约和解除,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
义务不符合约定标准时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
责任。

在合同范本中,需要规定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合同法的重点知识,在合同范本撰写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5。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7。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1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13。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复习资料重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复习资料重点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讥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

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D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简答】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3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适用范围:1.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 2 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简答】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包括:
1.双方的基本信息
双方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并指明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2.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身份,即双方的法律地位。

权利是指一方可享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权益;义务是指一方应该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责任。

履行方式指达成协议之后应当通过何种具体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协议的履行时间和限期;违约责任是双方违反协议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3.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力和义务,如房租的支付、维修责任等。

5.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避免在合同的履行中出现法律风险。

6.其他条款
根据合同内容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合同中添加其他条款。

如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细节问题。

总体而言,合同应当遵循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明确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达到合同效力的目的,避免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和纠纷。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合同法基础必学知识点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指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生成、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形式、合同目的和合同效力。

2.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需要准备、商议、表示和接受四个步骤。

具体而言,合同需要当事人之间互相准备,并在商议过程中确定合同内容及其约束效力,最后通过表示和接受达成共识。

3.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绝对效力指合同对第三人的产生效力。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是以物品、行为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履行方式,而履行期限可以是约定的期限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确定。

5.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赔偿责任和履行责任,具体责任的承担也取决于违约的情况和合同约定。

6.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就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无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而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一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

7.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约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协商、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条款。

8. 合同的特殊制度:合同法中还包括一些特殊的合同制度,如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特殊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合同法基础必学的知识点,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合同的成立、履行、违约以及无效和变更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特点和种类:1、概念:合同也称为契约或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特征:(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①平等主体;②两个以上主体(区别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单方意志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行为,赠予行为)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得以成立的。

(2)合同的基本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①当事人在缔约是自愿的,不是受强制而为的行为;②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有一致性;(4)合同须有合法性、确定性内容、可履行性有履行的可能性。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有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非法干预。

2、平等、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经法律规定的程序签订才能成立,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

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

但发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因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有人回应要约,人有承诺、订立合同,只有要约人是特定的人,他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要约必须经过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订立合同。

因此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对于不特人作出的如广告、公告、价目表这些不是要约要约邀请。

它们的目的是希望看到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另: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成立)(3)要约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1.1 合同名称
1.2 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3 合同签订日期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2.1 合同双方的身份及权利、义务
2.2 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2.3 违约责任:
(1)违约方需赔偿损失
(2)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
(3)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
(4)对方可按合同规定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3.1 合同法
3.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4.1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特别是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

4.2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双方应当保证合同的履行。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5.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认可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5.2合同的可执行性指的是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以上内容是合同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的基本内容,律师在拟定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合同法考点整理

合同法考点整理

1. 法定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民法通则》第84条)2. 学理定义: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或: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性质:(一)发生于特定主体之间。

(二)内容为特别结合关系。

(三)有存续期限。

债的要素:(一)主体: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二)客体1.性质之争(1)给付说(2)权利说。

2.类型(1)转移所有权(2)转移使用权(3)提供劳务(4)完成工作成果(三)内容(权能)①给付请求权②给付受领权③保持力④债权保护请求权⑤处分权能。

2债的发生原因一、合同。

二、缔约过失: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不被追认从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

三、单方允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行为。

典型:1.偿债允诺2.遗赠3.悬赏广告四、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绝对权的行为。

五、无因管理: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实务。

六、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有损害。

七、其他3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连带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存在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效力:1. 对外关系(1)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偿还全部债务,被请求人不得拒绝。

(2)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全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或该部分债务均归于消灭。

2. 对内关系(1)某一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债务之后,取得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追偿权的行使受到两项限制:①追偿权人所履行的债务额应已超出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

②对某被追偿人的追偿份额不应超出其所应当承担的份额。

4合同法的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乃至全部领域的准则合同法具体原则:适用于合同法特定领域的准则,如适当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完全赔偿原则。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学》复习资料

《合同法》复习资料1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2.承诺3.缔约过失责任4.表见代理5.代位权6.撤销权7.不安抗辩权8.提存9.买卖合同10.行纪合同二、简答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合同的法律特征。

2、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以及两者竞合后的处理方式。

三、简述题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老虎伤人事件,32岁女游客赵某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某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

最终,其母死亡,赵某受伤。

假设赵某委托你作为其代理律师,追究动物园的赔偿责任,请同学们根据自己掌握的背景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何追究、追究何种责任?为什么?(分析内容应在400字以上)成考复习资料答案一、名词解释:1.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5.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7.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8.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时,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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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合同法复习要点2009-4-14 15:19:00 来源:环球网校频道:司法考试合同形式问题合同形式很重要,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除留置,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建设技术开发转(让),三大知(识)产权转让,合伙保险与劳动。

违反形式不成立,主要义务一方(已)履(行),对方接受是例外。

核准登记才生效:法定抵押很落后:不动产汽车(企业)设备;专利/申请权转让,外国人时须(外经贸部+科技部)批准;核(准)登(记)(公)告,合资合作要审批。

合同条款问题合同条款及解释,建议8条免纠纷,缺乏条款可补充,约定不明如何补:补充协议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来确定,未能确定法条补:质量国(家)标(准)合(同)目的;价款(当地)市价或定价(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履行地点义务方,交付货款对方处,不动产适所在地;履行期限随时履(行),要求履行给准备(时间);履行方式利(合同)目的;履行费用义务方。

合同解释问题合同解释有学问,文义整体目的(方)法,交易习惯与诚信;不同文本依约定,无约定时同(等)效力,只有目的解释好。

格式合同/条款问题格式条款限制多,免除限制要提示。

不予说明不生效,保险免责说效力。

(说明才生效)无效情形再加三(种),伤害故意重(大过失)致损。

免除人身伤害责(任),故意重大财产损(失)。

减免己责剥夺权,加重对方属无效。

经营者通知声明,告示成绩亦无效。

格式条款解释难,通常解释不利(提)供(方)。

非格式条款优先。

要约问题要约承诺即合同,要约主体要特定,希望订立表意思。

内容须具体确定,此处区分与(要约)邀请。

常见要约邀请有:寄价(目)表拍(卖)招标(招)股。

商业广告是邀请,内容符合视要约。

悬赏广告非要约,性质属单方(法律)行为。

要约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到达是指可控制。

是否看到它不管,电子要约入系统。

要约人应接(受)承诺,受要约人可承诺。

要约期限从约定,法定范围具体定。

(《证券法》第83条收购要约期限为30~60天)撤回先到或同时,拍卖竞价不可撤(回)。

撤销应在承诺前,证券收购不得撤。

变更须报(证监会和证交所)批(准)公告。

要约失效原因有:拒绝撤销期满未(承诺),实质(性)变更反要约,拍卖高价出现时;注意撤回未生效(要约)。

承诺问题承诺一锤就定音,意思表示完全同(意)受要约人才(能)承诺,原则通知(依习惯/要约)行为作(出)。

承诺期间要约内,对话即时合理(时间到)达。

实质变动新要约,非实质(变更承诺)要约(人及时)反对,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迟发)迟到原则(上)新要约,及时有效是例外。

迟延原则上有效,通知逾期新要约。

撤回先到或同时,承诺不能够撤销。

承诺生效亦(采)到达(主义),作出行为即生效。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合同(书)确认(书)才成立,双方签章后(最后一方签章时间)为准。

招标决标未成立,签订书面(合同)方成立。

拍卖拍定未成立,签订确认(书)方成立。

交叉要约既相同,一致到达未前提,推定承诺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有三地,一般承诺生效地,合同书有会签地,最后一方签订地。

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合同成立与生效,多数成立即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登记始生效,条件成就始生效,期限到时亦生效。

确认无效自始无(效),否定评价不(存在)生效(问题)。

撤销后自始无效,不撤销成立生效。

合同一(成)立有(一般)约束(力),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

条件不定期限定,限制行为(人)订合同,效力待定须追认。

法代追认限明示,意思应向相对人,催告1月内为之。

一经拒绝自始无(效),催告沉默视拒绝。

相对人有两权利,催告并非形成权,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撤销在先才有用。

无权代理分三种:无权越权与终止,处理同上不赘述。

无权处分非无效,事后追认和取得(处分权)。

卖方承担违约责,买方解除主赔偿。

动产还可善意(取)得,所有人(请求返还)价金+赔偿。

一物数卖卖方选,债权平等视真理,卖方应负违约责,他方解除主赔偿。

擅自出卖共有物,不论(买卖双方)善意皆有效,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共有(人)名义来出卖,适无权/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代表行(为),确定有效应注意。

行为能力表真意(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或公益。

无效合同问题无行为(能力)人订合同,纯获利零花有效。

法人违限制特许,禁止经营则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损国家(利益)。

双方恶意损他方,串通骗(取)保(证)应无效。

合法掩(盖)非法目的,名联营实借(贷)则无效。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垄断妨(碍)技术,侵害技术皆无效。

违反强制性规定,仅限法律行政(法)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问题欺诈构成要件四:欺诈故意施行为,诱使错(误认)识非真实(意思表示)。

应知第三人欺诈,视为本人之欺诈。

造成损害为要挟,违背真实为胁迫。

牟取不当危险时,严重损害乘人危。

自己误解意(思)相悖,较大损害重大误(解)。

利用优势违公平,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危,仅受害方可撤销。

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双方均可来撤销。

撤销权属形成权,除斥期间违1年。

知道应知事由始,不行使合(同)有效。

撤销须经法(院)(仲)裁定(确认)。

请求变更(法院)不撤销,请求撤销可变更,重大误解变更(优)先。

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可溯及(合同成立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适用缔约过失责,返还财产仲裁(条款)独(立性)。

恶意串通财(产)收(归国家、集体)返(还第三人)。

履行抗辩权问题同时履行均届(期)满,他方未履(行)可抗辩,一手交钱一手货。

先后履行均届(期)满,后付义务(人)先(履行)抗辩(权),正当抗辩非违约。

先付债务已届(期)满,他方难付来担保,不安抗辩可行使,中止履行应通知,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才解除。

预期违约应证明,不能证明(负)违约责(任),提供担保应履行。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观过错信赖(利益)损(失):恶意磋商订约欺(诈),泄露不当用商(业)秘(密)。

过失致无效/撤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2009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合同法复习要点2009-4-14 15:19:00 来源:环球网校频道:司法考试合同保全问题合同相对性原则,一般不涉第三人。

怠于行使可代位,两种债权均届满。

不属人身需保全,次债务任住(所)地(法院)管(辖)。

以(自)己名义代位诉,法院追加债务人(第三人)。

援用(对债务人)抗辩债权人,诉讼费用(实现债权中)优先付。

代位(权)成立两债消(灭)。

债权人已诉债务(人),代位(之诉)成立应受理,判决生效前中止,代位不成(立)另行(起)诉。

债权余额另行(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受理,代位(判决)生效前中止。

(明显)低价受让人知情,危害债权可撤销。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追加受益人(第三人)。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撤销权为形成权,(知道/)应知撤销(事由)为1年,最长行为后5年。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债的移转)问题债权让与须有效(合法债权),三类债权不得让(与):人身/特定/不作为;特别约定不违公(序良俗);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

达成(让与)协议即生效,不需债务人同意。

通知约束债务人,一经通知不撤销。

权利转让受让人,让与人瑕疵担保。

抗辩抵销权对抗,表见让与履(行)有效。

债务承担无因性,免责(式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需通知债权人,援用抗辩来对抗。

(债)概括承受(权利义务)一并转,合并法定不须同(意),协议经对方同意,提出抗辩列第三(人)。

合同解除问题违约多样解除(合同很)重,不可抗力双方解(除权)。

合同目的不实现,(解除)通知(解除人)证明可免责。

预期违约对方解(除),解除合同加赔偿。

迟延履行合理(期间)未(履行),对方催告后解除。

(一方迟延)不达(合同)目的不催告,根本违约直接解(除)。

根本违约后果重,不达(合同)目的应预见,非违约方可解除。

特别规定要记牢,任意解除特定方:赠与不定(期)租(赁)双方,承揽(合同)定作(人)货运(合同)托(运人),标的公开技(术)开(发)双(方),委托(合同)双方无期(间)保(最高额保证人),保险(合同)投保无(合伙)期(限)合(伙人)。

另一方特别解除权:预期违约不安抗(抗辩人),分期未付1/5卖方,违反用途贷款人,擅自转租出租人,租物危险承租人,擅自转包定作拒绝重印版权人,合伙除名实解除,严重违反合伙人。

明令不得解除有:用人单位保险人,货运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双方,海上、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

解除权为形成权,除斥期间可约定,对方催告合理期(限),一般就是3个月,未经催告1年期。

除斥期间不行使,解除权利便消灭。

解除到达即生效,不需对方来同意,对方异议确认(之)诉。

尚未履行终止履(行),溯及不用一刀切。

选择溯及(返还恢)复原状,无溯及时清(偿)已履(行)。

解除还可赔(偿)损害,违约(金)定金不独立,主物解除及从物。

债的消灭问题债消灭时从权(消)灭:担保物权违约金,后合同义务仍存。

清偿履行意义同,代为清偿非代理,第三人须为他(人)意(思)。

代为人非当事人,债务(人)自负违约责。

代为受领为他(人)意(思),非当事人无权追(究违约)。

抵消双方互负债,主动债权(超)过生效,不得主张抵销权,第三人债(权)不抵销。

种类相同品质同,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抵销权为形成权,一经行使通知(即)可,不得附条件期限,否则视(为)抵销无效。

抵销成立债消灭。

合意抵销达(成)一致,互负债务(合同)自由权。

提存债权人原因: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正当理由拒绝,死亡丧失(民事行为)未确定(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标的(物)债消灭,提存部门妥善保(管义务),5年不领归国家。

民船单方抛债权,,无因行为不得撤,意思应向债务人。

混同同归一人事(实行为),涉第三人债不消(灭)。

违约责任问题合同有效违约责,否则缔约过失责。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灵魂。

归责原则无过错,构成一方有违约(行为)。

损害赔偿(金)有损害,定金(责任)不需有损害。

无偿合同采过错(原则):赠与客运(合同)随身物,保管仓储与委托。

以下情况可并存:继续履行+延迟(履行违约)金,补救措施赔损失,经营欺诈双倍赔(偿)。

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缔约时预见到/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

(非违约方)未采(取)不真正义务(防止损失扩大),扩大损失不主(张)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金)亦补偿,约定违(约)金主补偿。

“三金”适用很热门,①违约(金)定金不并用,非违约方选有利;选择违约(金)还定金(违约金+定金);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并用,约定违约金优先(约定>法定),违约(金)高(于)损失不过分;违约(金)低增到损(失),不让老实人(非违约方)吃亏,违约(金)过高法(院仲)裁(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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