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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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及流程

旅行社导游人员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了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旅行社所有导游人员。

三、管理制度1. 导游人员选拔与培训(1)导游人员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持有导游资格证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熟悉旅游业务,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2)新选拔的导游人员需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旅行社企业文化、导游服务规范、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知识等。

2. 导游人员考核与评定(1)旅行社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导游服务态度、业务水平、游客满意度等。

(2)根据考核结果,对导游人员进行等级评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导游。

3.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1)导游人员实行年度10分制计分管理。

(2)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扣除相应分数。

(3)一次扣分达10分者,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10分者,暂缓年审;一次被扣8分者,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者,警告批评。

4. 导游人员培训与提升(1)旅行社定期组织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综合素质。

(2)鼓励导游人员参加各类导游资格考试,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5. 导游人员权益保障(1)旅行社为导游人员提供合理的薪酬待遇。

(2)保障导游人员的工作时间,避免过度加班。

(3)关心导游人员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四、管理流程1. 导游人员选拔与培训流程(1)招聘导游人员,发布招聘信息。

(2)对报名者进行面试,选拔优秀人才。

(3)对新选拔的导游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2. 导游人员考核与评定流程(1)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

(2)根据考核结果,对导游人员进行等级评定。

3.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流程(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出现违规行为,扣除相应分数。

(2)累计扣分达到规定分数,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4. 导游人员培训与提升流程(1)定期组织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鼓励导游人员参加各类导游资格考试。

导游管理制度优秀8篇

导游管理制度优秀8篇

导游管理制度优秀8篇导游管理制度篇一一、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使用文明语言、带团时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公司旗帜、行程安排书、确认书、意见表。

团队出发时致欢迎词,行程概况、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结束时要致欢送词。

四、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而可能的要求,能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

如遇问题立即报公司解决。

五、导游人员应配合并监督司机、全陪工作,尊重领队意见。

团队夜间行车时导游要提醒司机行车安全,不开疲劳车,合理安排时间停车休息。

六、导游人员处理各种事情要以大局为重,时刻维护公司与游客的。

利益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全陪联合鼓动、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与购物点。

八、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开、虚报,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一天内交清账目。

九、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就餐时了解游客就餐状况和餐饮的质量,住宿时要检查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要与驾驶员、全陪保持距离,严禁与司机、全陪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十二、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十三、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和水平。

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十四、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十五、导游人员应时刻监督团队食、住、行、游、购、娱的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严禁把问题团带回来,确保团队质量。

十六、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要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上行程执行,如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导游个人承担。

导游室人员工作制度

导游室人员工作制度

导游室人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室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导游室人员的工作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导游室人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原则,依法开展导游活动。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导游室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室人员的工作管理和监督。

二、导游室人员职责第五条导游室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五)反映游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安排游客会见、会谈活动。

第六条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的职责:(一)实施旅游接待计划;(二)组织协调工作;(三)联络工作;(四)维护安全、处理问题;(五)宣传、调研。

三、导游室人员行为规范第七条导游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游客,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二)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旅游线路、景点、文化背景等;(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善于处理游客的各种需求和问题;(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合理安排游客的行程;(五)熟练的导游技能,掌握导游讲解技巧和的服务流程。

第八条导游室人员在导游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二)遵守旅游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人格和权益;(三)遵守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降低服务标准;(四)遵守景区规定,保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形象和旅游行业的声誉。

四、导游室人员管理第九条导游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第十条导游室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导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导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导游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导游人员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在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活动组织、接待、讲解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导游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管理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与旅行社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三)参加导游人员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四)取得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变更、撤销和注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参加导游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导游人员培训由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导游人员行为规范第八条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二)遵守旅游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旅游者利益的行为;(三)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的风土人情、历史沿革、旅游景观、旅游线路、旅游设施等情况,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四)遵守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导游活动;(五)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六)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三)未经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游经营者;(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五)以侮辱、诽谤、殴打等行为对待旅游者;(六)其他违反导游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旅行社的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的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一:导游出团前准备工作1、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准备和阅读团队文件,了解、研究带团文件中涉及的问题,向导游部经理、负责操作该团的计调了解详细情况。

2、全陪导游出团前应与地接导游,司机、客源单位进行电话沟通,核实团队情况。

地接导游领到计划单后,与全陪打电话核对人数,并提示:××旅游目的地天气温度,穿什么衣服。

3、导游出团前应查阅团队游览涉及的相关资料,丰富讲解内容。

4、导游出团前应认真参加出团说明会,对重点内容要做记录,不清楚问题要及时提问。

5、新导游带团前,应向熟悉此条线路的老员工请教,老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帮助新员工做好出团准备。

6、导游出团前领取团费时要认真清点并妥善保管,领取带团物品要过数,导游在出团前应和操作人员沟通好所有的带团工作细节,检查所有应配备的签单、介绍信、派团单等,如有遗漏现象,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全额赔偿所产生的损失。

带团必带的东西有:导游旗,公司专用接站牌,导游IC卡,话筒,组团社确认件,计划单,派团单,介绍信,公司签单纸,意见卡(组团地接均要填写)二:导游地接团服务1、导游的带团表现是代表公司的对外形象,在工作期间,应严格按照标准的服务程序完成各项服务工作,处理好组团社、公司及客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司经济利益不受到损害。

2、导游应按公司指定接人地点:火车团在出站口接人;飞机团在机场出口;自带车团在高速路出口处接车;接站时应举接站牌或导游旗接团,接到客人后要热情地表示问候,向他们介绍自己和旅行社,并告诉与自己联络的办法;致欢迎词要热情、介绍讲解要详尽要给客人及全陪留下好的第一印象;向客人告知行程和三餐的安排,及第二天早上集合的地点和时间。

3、主动与全陪核对人数和行程,人数如有变动,行程和公司行程单上不一致要及时与公司计调电话联系;4、出发前召集客人,检查是否有客人遗漏。

景区游览时一定说清集合地点、时间、及时清点人数,避免发生客人走失;沿途向客人讲解自然风光、风土人情、名胜古迹、经典故事,及当地经济建设等情况,以给客人留下难以忘怀的印象。

导游的管理制度

导游的管理制度

导游的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导游队伍管理,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及其下属单位的导游队伍管理工作。

第三条导游队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和旅行社的要求开展工作,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形象。

第四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队伍管理制度,推行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促进导游队伍规范运营。

第二部分:导游队伍组成第五条导游队伍应当由持有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导游队伍应当根据旅行社的业务需求,合理配置导游人员,包括中文、外语、方言等特长导游。

第七条导游队伍应当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的文化和历史知识,能够准确、生动地讲解游览景点的历史、文化、景观。

第八条导游队伍应当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和岗前指导,不断提升自身服务水平。

第三部分:导游队伍管理第九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导游队伍档案,包括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格证书、服务经历等。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导游队伍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合理激励优秀导游,对不合格导游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队伍的管理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确保导游队伍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导游队伍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的安排和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其工作内容和行程。

第四部分:导游队伍服务第十三条导游队伍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愉快的旅行体验。

第十四条导游队伍应当热情、礼貌待客,耐心解答游客的问题,协助游客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导游队伍应当遵守导游承诺,不得夸大景点、虚构事实,不得接受游客的私人招待和赠送。

第十六条导游队伍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维护当地环境卫生、安全稳定,不得违法乱纪,不得破坏公共秩序。

第五部分:导游队伍执业第十七条导游队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要求执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

对于导游队伍的违法违规行为,旅行社应当及时处理,不能纵容。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的培训、考核、监督和激励,提高导游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周到的导游服务。

二、导游招聘与培训第五条旅行社招聘导游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导游人员的资格和条件,确保导游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定期组织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导游人员进行奖惩和晋升。

三、导游服务与管理第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导游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导游手册、旅游宣传资料、通讯工具等。

第十条导游人员在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遵守旅行社的安排和旅游者的需求,尽力提供真实、准确、周到的导游服务。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二)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三)私自收受回扣或者索要小费;(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人员档案,记录导游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培训考核等情况。

四、导游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技能、工作态度等。

第十四条对考核合格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当给予奖励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当给予培训和警示。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人员奖惩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导游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导游人员给予处罚。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一、导言旅行社和导游是旅游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旅游者的权益和提供高质量的旅游服务,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实施方法。

二、旅游旅行社管理制度1. 旅行社的注册与执照要求- 旅行社应当依法注册,并从相关政府机构获得营业执照。

- 旅行社执照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应当规范化,确保合格的旅行社获得执照。

2. 旅行社的组织架构与人员要求- 旅行社应当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包括管理层、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

-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认证。

3. 旅游线路的策划与申报- 旅行社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旅游资源,合理策划旅游线路。

- 旅行社应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按照程序申报旅游线路。

4. 旅行社合同管理- 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 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了,包括旅游行程安排、费用明细、投诉处理等。

三、导游管理制度1. 导游资质要求- 导游应当通过相关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书。

- 导游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进行。

2. 导游行为规范- 导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 导游应为旅游者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并积极解答疑问。

3. 导游服务质量监督- 相关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导游进行质量评估和监督,确保导游服务质量。

- 旅行社应建立客户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旅游者对导游服务的满意度。

4. 导游行业培训与发展- 导游应定期参加培训课程,提升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 导游的职业发展路径应得到相应支持和推动,激励其提供更好的导游服务。

四、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旅游者权益- 通过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确保旅行社和导游提供合法、诚信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保护旅游者的权益。

2. 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不良竞争和低价恶性竞争的出现。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导游是旅行社带团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规章制度,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2. 旅行社应对导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导游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游客应遵守导游的安排和指示,配合导游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安全措施1. 乘车安全(1)游客在乘车前,导游应告知游客车辆安全知识,提醒游客系好安全带。

(2)车辆行驶过程中,导游应密切关注游客动态,确保游客安全。

(3)车辆停靠时,导游应确保游客在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并按车站安全管理规定或指示标志通行及排队上下车。

2. 住宿安全(1)游客入住酒店后,导游应告知游客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和安全转移的路线。

(2)导游应提醒游客注意检查酒店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或导游报告。

(3)贵重物品应存放于酒店总台保险柜,或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3. 饮食安全(1)导游应提醒游客选择卫生条件良好的餐馆就餐,避免食用不洁食品。

(2)游客在用餐过程中,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告知导游。

4. 游览安全(1)导游应向游客介绍景点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游客遵守景区规定。

(2)游览过程中,导游应密切关注游客动态,确保游客安全。

(3)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应服从导游的安排,遵守景区规定,不要擅自离队。

5. 购物安全(1)导游应提醒游客在购物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

(2)游客在购物过程中,应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被盗。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 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2. 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治安事件等。

3. 导游应及时向旅行社报告突发事件,旅行社应根据事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一、导游的安全责任导游作为旅行社工作人员之一,承担着带领游客旅游并确保他们的安全的重要责任。

导游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情况,并保证在旅行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二、行前准备工作1. 游客信息核实:在行前,导游应核实所有游客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2. 旅行目的地的安全评估:导游应及时了解旅行目的地的安全情况,并与旅行社保持联系,以获取必要的安全信息和建议。

3. 行程计划制定:导游应制定详细的行程计划,包括游览景点、交通安排、就餐酒店等,并确保计划合理、可行。

三、旅行中的安全管理1. 交通安全:(1)导游应确保游客使用合法、安全的交通工具,并严禁使用无资质的非法交通工具。

(2)导游应通知游客遵守交通规则,如佩戴安全带、不乱扔杂物等。

(3)导游应督促游客不超速行驶,保持车辆安全距离,并及时报告交通事故或紧急情况。

2. 景点安全:(1)导游应向游客介绍景点的安全注意事项,如不靠近边缘、不攀爬危险地带等。

(2)导游应确保游客在景点间良好的秩序和安全,避免发生人群拥堵或交通事故。

3. 酒店安全:(1)导游应检查酒店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并向游客介绍酒店的安全逃生通道。

(2)导游应提醒游客保管好贵重物品,避免被盗或丢失。

4. 食品安全:(1)导游应选择卫生可靠的餐饮场所,并密切关注食品安全状况。

(2)导游应指导游客正确的饮食习惯,避免食物中毒或消化不良。

5. 紧急情况处理:(1)导游应了解旅行目的地的医疗和紧急救援机构,并随身携带游客的紧急联系方式。

(2)导游应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报警、报告旅行社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导游自身安全保障1. 导游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不随意与陌生人交谈或接受陌生人的物品。

2. 导游应随身携带必要的安全装备,如急救包、防晒伞等。

3. 导游在工作期间应遵守旅行社的工作规定,不饮酒、不吸烟等。

五、导游安全培训与考核旅行社应定期组织导游安全培训,包括交通安全、应急处理、旅游目的地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导游的安全管理能力。

2023年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制度(含考核办法)最新版

2023年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制度(含考核办法)最新版

2023年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制度(含考核办法)最新版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旅行社导游服务,确保导游工作的高效、优质和可持续发展。

文档包括导游服务的要求、考核办法、责任与权利等内容。

2. 导游服务要求2.1 导游资质要求- 导游应持有效的导游从业资格证书。

- 导游应具备丰富的相关知识和讲解能力,能够准确、全面地向游客介绍景点和相关信息。

- 导游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游客进行友好、有效的交流。

2.2 导游行为准则- 导游应遵守道德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 导游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表,有礼貌、亲和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 导游应按时、按需提供导游服务,确保游客得到充分满意的旅游体验。

3. 导游考核办法3.1 考核标准及评分- 导游的考核将根据导游的服务质量、知识水平和工作表现进行评分。

- 考核标准包括导游服务态度、讲解能力、沟通能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

- 考核结果将以分数形式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惩和晋升等相应措施。

3.2 考核周期和流程- 导游的考核将定期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多次随机抽查考核。

- 全面考核将由专业考核团队进行,随机抽查考核将由旅行社内部组织实施。

- 考核流程包括申报、评定、公示和奖惩等环节,确保公平、公正的考核结果。

4. 导游责任与权利4.1 导游责任- 导游应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引导游客遵守公共秩序和旅行规定。

- 导游应提供准确的景点讲解和路线指引,解答游客的相关问题。

- 导游应及时、妥善处理游客的投诉和意见,积极改进服务质量。

4.2 导游权利- 导游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待遇、休假权利和工作环境等方面。

- 导游有权向旅行社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和改善建议,共同提高服务质量。

5. 其他事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旅行社全体导游必须遵守。

-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旅行社所有,如有变动将及时通知导游。

以上是2023年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制度(含考核办法)最新版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和规范管理,希望广大导游积极配合执行。

2023年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导游带领旅游团队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应当重视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师资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导游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导游能够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应当有团队成员相互配合、相互协助的原则,确保团队的整体安全。

第七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应当与承接活动的相关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合作,共同确保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八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与旅行社的质量管理体系相结合,形成有机衔接。

第二章安全预防措施第九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前,应当事先了解目的地的交通状况、安全情况和旅游景点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

第十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前,应当组织导游和相关成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应当在选择旅游线路和景点时,优先考虑安全因素,避免选择存在安全问题的地区和景点。

第十二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在购买交通票务和住宿酒店时,应当选择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并核实相关证件和资质。

第十三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应当组织游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向游客普及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第十四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应当在出发前向游客提供必要的旅行安全须知和应急联系方式。

第三章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五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障游客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流程,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旅行社导游带团活动在出发前应当了解目的地的相关应急资源和救援机构,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联系和求助。

旅行社公司导游服务管理制度

旅行社公司导游服务管理制度

旅行社公司导游服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行社的导游服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导游服务的质量和规范化管理,制定一套完整的导游服务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就旅行社公司导游服务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论述。

二、导游服务管理流程1. 导游服务预订及分配a) 客户需求确认:旅行社接到客户的导游服务需求后,与客户进行详细沟通,确认行程安排、导游语言、特殊需求等要求。

b) 导游分配: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旅行社的资源,将合适的导游分配至客户的行程当中。

2. 导游培训与考核a) 导游招聘及背景调查:旅行社需要对导游进行招聘,包括相关背景的核实和面试,确保其具备合适的素质和能力。

b) 培训计划:制定导游培训计划,包括产品知识、服务技巧、语言沟通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c) 考核评估:定期对导游进行考核评估,通过客户反馈、导游服务报告等渠道了解导游的工作表现。

3. 导游服务绩效评估与奖惩机制a) 绩效评估指标:制定导游服务的绩效评估指标,包括客户满意度、游客评价、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考核内容。

b) 奖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对绩效优秀的导游进行奖励,如加薪、表彰等。

c) 惩罚机制:对绩效不符合要求的导游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警告、降薪等。

4. 导游服务质量监控与改进a) 客户调查与反馈:通过定期客户调查和收集游客反馈意见,了解导游服务的优缺点。

b) 问题处理: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和问题,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c) 改进措施:根据客户调查和问题反馈,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5. 导游服务档案管理a) 导游信息录入:建立导游信息数据库,将导游的个人信息、资格证书等录入系统中进行管理。

b) 工作记录保存:保存导游的工作记录,包括行程、客户评价、绩效考核等相关资料,用于日后分析和参考。

三、导游服务管理制度执行与监督1. 内部协作机制a) 部门合作:旅行社的各个部门之间需密切合作,确保导游服务流程的顺畅进行。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旅行社导游的行为,加强对导游团队的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满足客户期望,保障旅行社形象和市场信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旅行社导游团队,以及与旅行社合作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导游职责导游应当具备专业素养和良好的服务态度,负责帮助旅行社布置和组织旅游活动,供应客观、准确、全面的导游服务。

第二章导游招募与选拔第四条导游招聘1.导游招聘应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和旅游行业规定的要求。

2.导游应满足以下条件:–具备导游证书,并定期进行更新;–身体健康,具备应急处理本领;–有丰富的旅游知识和领队经验;–有良好的沟通本领和服务意识;–具备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本领。

第五条导游选拔1.导游选拔应依据招聘条件和面试结果进行评估,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2.选拔程序包含:–岗位申请;–面试;–本领测试;–背景调查。

第六条导游资格认证1.导游应持有效导游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更新。

2.旅行社应定期核查导游证书的有效性,确保导游资格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导游管理与培训第七条导游管理1.导游应执行旅行社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时到岗,并依照工作要求完成旅行服务工作。

2.导游应保持出色的仪表形象,示范性地遵守导游行业规范,并时刻树立行业新形象。

第八条导游培训1.旅行社应定期组织导游培训,包含但不限于:–产品培训;–服务技巧培训;–沟通与协商本领培训;–紧急事故应急处理培训;–旅游法律法规培训。

2.导游应乐观参加培训,并按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及考核。

第四章导游服务质量评估第九条导游服务评估1.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包含客户评价和上级评估。

2.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导游服务态度;–导游讲解本领;–导游信息准确性;–导游应急处理本领。

3.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导游绩效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奖惩制度1.对于服务质量优秀的导游,可以予以嘉奖和奖金等嘉奖措施。

2.对于服务质量不合格的导游,应进行批判教育,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据情况予以相应的惩罚。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制度一、导游职责和管理方式1.导游职责导游作为旅行社的重要一员,负责旅游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实施。

导游具有以下职责:(1)了解目的地信息并向游客提供相关的服务内容和旅行建议。

(2)对于景点、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等知识进行全面、准确的讲解和介绍。

(3)为游客提供友好、热情、周到的服务,协助他们解决各种问题。

(4)组织游览路线并确保安全,避免任何的事故和意外发生。

(5)在旅行中,时刻关注游客的需要和意见,并及时反馈客户意见。

2.导游管理方式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导游工作,旅行社应制定相应的导游管理制度,加强导游的学习、培训和考核。

(1)导游资格证:导游必须取得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确保导游具有合法资格。

(2)工作管理:导游的工作应由旅行社进行全面管理。

导游应遵守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对游客负责。

(3)团队管理:导游应当对其所服务的旅游团队负责,监督和协调各项工作,确保团队能够安全、愉快地完成旅游活动。

(4)服务质量:导游应当在服务过程中注意礼貌、细致、热情的服务态度,及时处理团队成员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相关意见。

二、导游工作流程和要求1.导游工作流程(1)接待:导游应在旅行团到达目的地时热情接待游客,介绍景点、餐饮、住宿等情况,并将游客安排妥当。

(2)导览:导游应仔细讲解景点的历史、文化等先关知识,使游客对景点有更深入的了解。

(3)安全:导游应重视游客的安全,避免游客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失,同样防止游客因其过失发生意外。

(4)服务:导游应给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使其在旅途中得到充足的休息与娱乐。

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

(5)反馈:导游应将客人对服务的反馈带回旅行社,反映游客的对服务的需求。

导游本身也对自身工作进行反思与总结。

2.导游工作要求(1)具有一定的旅游业务、礼仪、心理等方面的知识。

(2)具有优秀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

(3)良好的心理素质、应变能力和压力应对能力。

(4)遵守道德规范,尊重游客的人格和自由。

旅行社导游档案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行社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导游人员素质,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所有导游人员。

第三条导游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保密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导游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联系方式等。

2. 导游资格证书:导游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

3. 导游从业经历:工作单位、工作时间、带团次数、带团线路、带团业绩等。

4. 导游培训记录: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成绩等。

5. 导游奖惩记录:获得奖励、处罚情况等。

6. 导游投诉及处理情况:投诉时间、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

7. 导游年度考核结果: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成绩等。

8. 其他相关材料:如工作总结、优秀导游事迹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旅行社设立导游档案室,负责导游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导游档案实行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导游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导游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导游人员应主动配合,按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导游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确保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九条导游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2. 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防止档案泄露。

3. 严禁擅自涂改、销毁档案。

第十条导游档案的利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档案。

第四章档案归档第十一条导游档案归档分为定期归档和临时归档。

第十二条定期归档:每年底对导游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临时归档:导游人员发生重大变动(如离职、晋升等),应及时归档相关材料。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档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等。

第十五条对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导游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

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制度旅游旅行社和导游是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角色。

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和提供良好的旅行体验,旅行社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导游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旅游旅行社和导游的工作职责、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式进行探讨。

一、工作职责旅游旅行社是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的机构,导游则是旅行社的重要组成部分。

每个导游都应该具备以下职责:1. 提供专业导游服务:导游应具备丰富的旅游知识和专业的讲解能力,能够向游客介绍景点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等相关信息,提供具备深度的旅行体验。

2. 组织和安排行程:导游需要根据旅行社的安排,制定旅游行程,并确保游客按照安排参观各个景点,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旅游行程的顺利进行。

3. 活动统筹和协调:导游需要与旅游企业和景点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行程安排,保证接待服务的顺利进行。

同时,导游还需要关注游客的需求和反馈,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二、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导游的行为和提高服务质量,旅行社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导游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制度内容:1. 导游培训:旅行社应该建立完善的导游培训体系,对新入职导游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旅游知识、导游技巧、文化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定期组织培训班和考核,对导游进行继续教育和提高。

2. 服务规范:旅行社应明确导游的服务规范,包括引导游客遵守当地法律和规定、注意保护环境、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等。

导游需要签订服务承诺书,在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规范,保证服务质量。

3. 导游证书管理:为了杜绝非法导游从事导游工作,旅行社应严格审核导游的相关证书和执业资格,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导游必须持有有效的导游证件,合法从事导游工作。

4. 旅游活动报备:旅行社需要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每个旅游行程进行报备,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导游需全程陪同游客,确保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三、实施方式旅行社对导游管理制度的实施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内部管理:旅行社应设立导游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制定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和处理导游工作中的问题。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1. 导游资质要求:导游应持有合法的导游证,具备相关旅游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准确、全面的旅游信息和服务。

2. 导游安全培训:旅行社应定期进行导游安全培训,包括应急处理、危险预防、旅客安全教育等内容,提高导游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导游责任:导游应对团队的安全负有责任,要保证团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导游应全程陪同团员,不得私自离队。

4. 旅行社安全管理: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对导游的管理、培训和考评,确保导游的素质和能力达到要求。

5. 安全保障措施:导游应熟悉目的地的安全情况,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必要时应与当地的旅游部门和警方进行联系,获取相关安全信息。

6. 突发事件处理:导游应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能够迅速组织团队成员撤离危险区域,与当地相关部门合作,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7. 旅游保险:旅行社应为导游和团员购买旅游保险,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提供及时的医疗和赔偿服务。

8. 导游纪律:导游应遵守相关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违反导游行业相关规定和道德准则。

9. 团队管理:导游应协调和管理好团队内部关系,维护团队的秩序和安全。

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有效地组织团队成员行动。

10. 问题投诉处理: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问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导游安全问题和纠纷。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导游带团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管理规定,建立安全防护意识,提高导游的责任意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的导游及其所领导的团队。

三、导游管理职责1.保证身体健康:导游需在参团前进行身体检查,确保自身健康,不得患有不适合参与旅游活动的疾病或感染病,如肝炎、传染性疾病等。

2.提供安全教育:导游需为游客提供安全知识教育,明确旅游活动中需要遵守的安全规定,如行走时要小心、遵守交通规则等。

3.确保线路安全:导游需对旅游线路进行认真勘查,并在参团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线路应予以规避或调整,以确保旅游活动的安全顺利开展。

4.安排活动时间:导游需要合理安排旅游活动的时间和行程,避免游客过度疲劳和时间紧张,从而影响到游客的身体健康和旅游质量。

5.对紧急情况进行处理:导游在旅游活动中遇到紧急情况时需要迅速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通知游客撤离、报警求助等,确保游客的生命安全。

6.提供服务反馈:导游需时常与旅行社和游客及时沟通,以了解游客对旅游服务的满意度和不足之处,以便做出改进。

四、游客安全参考1.注意人身安全:游客应尽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珠宝、钱包等贵重物品,以防被盗窃或遗失。

2.小心交通安全:游客需要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定,如行走时看好路面、过马路时使用斑马线等,确保自身的交通安全。

3.注意食品安全:游客应注意饮食卫生,不食用未经认证的食品,以防食物中毒等不良反应。

4.保持体力健康:游客需要保持体力健康,合理安排旅行活动,避免过度疲劳或不适应当地的气候和环境。

五、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危害旅游团队安全的行为,导游应立即制止并上报旅行社,旅行社要视情节严重性采取相应的纪检和惩罚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制度执行本安全管理制度自执行之日起生效,各旅行社及导游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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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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