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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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是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人际关系之一,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婚姻关系会受到影响,比如出现第三者介入的情况。

对于被第三者插足的配偶来说,是一种不可忍受的伤害,对于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并列举三个相应的案例。

一、第三者干涉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侵犯婚姻关系是一种侵犯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若第三者与已婚一方发生性关系,就属于婚外情。

根据婚姻法,它违背了婚姻家庭的道德底线,对夫妻关系造成了破坏,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第三者除了要赔偿已婚一方的经济损失外,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精神损失、名誉损失等。

二、相关案例1、赔偿配偶的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案件,其中,卢女士要求第三者彭某赔偿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

法院认为,彭某与卢某的丈夫有婚外情,且彭某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表不实言论,损害了卢某的名誉及对婚姻的信任,造成了卢某的精神上的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彭某赔偿卢某5万元。

2、责任共同承担湖南岳阳市公安局婚姻登记处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调查后,认定刘某与姜某有婚外情,并在其房间内查获证据。

刘某和姜某被依法拘留。

在刘某和妻子离婚后,他们达成和解协议书,约定父母监护未成年子女,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费用和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带给原配偶的痛苦和伤害无法消除。

刘某和姜某因涉嫌婚外情被刑事处罚,根据判决书,刘某要赔偿原配偶10万元,以及婚外情产生的经济损失。

姜某要赔偿10万元。

3、撤销财产转移在重庆市一宗案件中,刘某与刘某妻子结婚多年,有两个儿子。

后来,刘某与张某相恋,并在外租房居住,经常生活在一起。

为了掩盖事实,刘某在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转移给了张某。

论婚姻法中的第三者责任

论婚姻法中的第三者责任

二、第三者插足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第三者插足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可能会被处以行政处罚。例 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二、第三者插足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第三者插足如果构成了犯罪行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例如, 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等。
三、如何防范第三者插足
三、如何防范第三者插足
防范第三者插足是维护婚姻关系的重要措施之一。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 个方面入手:
四、结论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第三者插足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防范第 三者插足也是维护婚姻关系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我们应当加 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社 会风气和家庭关系。
参考内容二
内容摘要
在婚姻关系中,第三方插足或介入他人的婚姻关系,被视为一种侵犯他人婚 姻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造成情感上的伤害,而且 可能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从法律角度 对其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建议
3、建立赔偿机制。应当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充分的赔 偿和补偿。
4、加强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于婚姻关系中“第三 者”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和道德观念。
四、结论
四、结论
总之,婚姻中“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问题。 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和家庭的和谐,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加强取证力度和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认识 和重视程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第三者”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 谐稳定。
论婚姻法中的第三者责任

“第三者”侵权及责任承担

“第三者”侵权及责任承担

“第三者”侵权及责任承担摘要:当今社会婚姻问题突出,特别是第三者插足、婚外恋等破坏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使社会的一些基本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造成了违法犯罪的行为。

这不仅是对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的挑战,更违背了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对于“第三者”不能只停留在道德层面,所以明确“第三者”界限范围,追究第三者插足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出台有效的法律制裁越发重要。

通过对“第三者”侵权及责任承担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填补我国立法在相关内容上的空白,以有助于我国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 第三者,一夫一妻制,道德层面,侵权,责任承担一、“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三者”的存在和第三者的插足行为,即介入合法婚姻关系,最终也是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1]。

“第三者”侵权这里被侵犯的其实就是配偶权。

配偶权最初由英美法系的国家提出,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即便绝大多数学者认同这种因男女合法结婚而形成的客观权利,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配偶权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怎样的程度才算构成了“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需要一定的要件来划分。

笔者认为,要构成“第三者”侵权行为要同时构成以下几个要件:(一)主体要件“第三者”是指与合法配偶一方有两性关系或者不正当的其他关系的人。

因此,第三者”行为的受害者必须是有合法配偶关系的人。

如果是插足恋爱关系的“第三者”或者未婚同居的性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第三者”。

然而就“第三者”本身而言,既可能是未婚的,也可能是已婚有配偶的。

(二)主观要件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在主观上有破坏他人合法婚姻关系的故意,在主观方面第三者存在明显过错。

情况有两种:第一,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不顾,与其建立不正当关系;第二,在建立不正当关系时并不知道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但在建立不正当关系后得知对方是已有配偶,没有终止这种不正当关系的行为[2]。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利用各种手段,对已婚的另一方进行诱惑、勾引、诽谤或其他破坏行为,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和对方婚姻忠诚的丧失,进而侵害了该婚姻关系。

这种侵权行为使得夫妻双方承受痛苦,造成家庭破裂,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需要加以法律规制和惩治的不法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配偶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守信。

而第三人的干预行为,往往是在不知情或者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夫妻关系的信任和忠诚受到了严重的侵犯,这无疑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严重违反。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违法的,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基础。

如果第三人的干预行为不受到制止和惩罚,将会造成更多的家庭破裂,给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不良影响,使得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危害,需要受到法律的有效制止和打击。

针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我国的法律应当加强对其规制和惩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应当加强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于家庭稳定和婚姻忠诚的重视和意识,减少第三人的干预行为。

在发现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并追究其法律责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应当加强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的打击和惩治,提高其违法行为的成本,使得他们不敢轻易对婚姻关系进行破坏。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婚姻中的一方,用恶意行为或者言论来干扰、破坏另一方的婚姻关系,从而导致婚姻破裂,被侵害方可以主张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需要综合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常见的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包括:拆散夫妻、散布谣言、破坏夫妻感情等。

拆散夫妻是指第三人以聚众闹事、纠集黑社会以及造谣、恐吓、诽谤等手段来故意制造矛盾、挑起争端,进而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人通过找人打架、恶意斗殴等方式,使得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散布谣言是指第三人通过网络、媒体或者其他途径,故意传播一些虚假信息,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与误会,进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

第三人故意传播夫妻双方出轨的谣言,导致双方产生猜疑与争吵,最终不得不离婚。

这种行为侵害了夫妻的名誉权,也给夫妻感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破坏夫妻感情是指第三人通过长时间的骚扰、威胁、恐吓等手段,来削弱夫妻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

第三人对其中一方进行持续的骚扰电话、恶意谩骂等行为,使得该方产生厌倦与不满,最终选择离婚。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夫妻的人身权,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被侵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例如协商解决或通过公证法院调解。

如果有可能,可以尽量避免诉讼,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保持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依法惩处侵权行为。

被侵害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被侵害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提起离婚诉讼、人格权侵权诉讼等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责任的归属、损害赔偿的范围等。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中,有关系的第三人采取某种行为,直接或间接
干涉婚姻关系,导致婚姻破裂或产生纠纷。

这种行为被认为是对婚姻自由、尊严和权益的
侵犯,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在我国《婚姻法》中,《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
法解释中都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和处罚,保护了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是夫妻之间的私事,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不仅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会对夫妻生活和子女成长产生严重影响。

这种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导致家庭破裂。

第三人干
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和制裁。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稳定和公共秩
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约束。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和处罚措施,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给予了
严厉的惩罚,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全社会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法
律意识,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良好秩序。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

对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思考发布时间:2021-12-27T10:24:11.563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2期作者:马博宜张鑫蕊[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辽宁省阜新市辽宁工程技术大学123000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受西方开放思想的影响下,社会价值观念受到冲击。

“小三”、“情妇”等新名词层出不穷,实践中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合法婚姻,破坏他人幸福家庭而侵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过错方的配偶权,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已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配偶权第三者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虽有对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重婚罪的情形下,对恶意第三者和过错方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更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或者同居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

对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了禁止性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对于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未规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谈到:“与配偶以外的人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抚慰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

而有的学者从取证难、人性自由的角度认为第三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对此观点不为苟同。

一方面,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取证难而放弃对侵害公民法益行为的责任追究,这不符合法律的公正原则;另一方面,自由是相对的,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但绝不能以侵犯他人的权益为代价。

此外,婚姻家庭的支离破碎、子女重大的心灵创伤等这一系列严重后果仅仅由过错方承担是远远不够的。

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有其必要性。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关系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非常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婚姻关系中经常出现第三者介入的问题,给夫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家庭幸福生活。

因此,应该加强社会对第三者的法律监管,严格限制其行为,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取决于其行为是否对夫妻而言具有违法性、过错性和损害性。

如果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的介入是违法的,那么他应该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

美国1938年首先明确规定,第三者与已婚者发生婚外情,如果造成已婚者精神伤害,则第三者应当向已婚者赔偿经济损失,如承担药费、治疗费等。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规定,第三者对婚姻的破坏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名誉权、隐私权侵权。

著名案例是的卢虹书事件,这个遭受第三者外遇的女人在微博上发出涉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贴子,吸引广泛关注。

卢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删除贴子并赔偿精神损失,最终获胜。

第三,财产赔偿。

夫妻关系的破坏最终都会导致财产损失。

在我国,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协议财产的分割。

如果是因为第三者导致离婚,那么第三者应对夫妻财产分割负责。

即使是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没有法律规定第三者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在道德上,第三者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和家庭的形象,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第三者行为的监管,从道德上规范第三者行为,为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单纯性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正义需要得到保障,夫妻的幸福和家庭的稳定也需要得到保障,这是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其实,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问题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本身,只能从源头上入手,提高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意识,增强他们对婚姻关系的珍惜和忠诚,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这种问题的发生。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导 致 了受 害配 偶 的 合 法权 利 遭 到损 害 的事 实 ,主 要 是针 对 配 偶 权侵害的事实。 “ 第三者 ”的行为可能导致夫妻反 目、 家庭破裂 、 婚姻关系终结等严重后果 ,给受害方配偶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 与 痛 苦 。 同时 也会 给受 害 方造 成物 质 上 的损 失 ,例 如有 过 错 配 偶方将财产赠与 “ 第三者 ”的行为。这些是 “ 第三者”侵害合 法婚 姻 关 系所构 成 的主 要损 害事 实 。 ( 3 )违法 行 为 与损 害事 实 之 间的 因果 关 系 。因果 关 系是 引 起 与被 引起 的关 系 , 是一 行 为或事 实导 致一 种 结果 发生 的关 系 。 两 者 之 间 的 因果 关 系 比较容 易 认 定 , “ 第 三者 ” 的 介 入行 为 所 引起 夫 妻 反 目、家 庭 破 裂 、婚 姻关 系终 结 等 事实 的发 生 ,导 致 了受 害 配 偶 的利 益 受 损 ,从 而 认 定 “ 第 三 者 ” 的行 为 与 损 害结 果 之 间有 因果关 系 。 ( 4 )主 观 故 意 。 “ 故意或过失 , 因任 何 一 种 均足 以构成 侵 权行为 , 但 已悖 于善 良风俗 加损 害 他人 之 侵权 行 为 , 则应 以 出 于 故 意 为 限” 。 由此 可 见 只有 当 “ 第 三者 ” 是故 意 的主 观 心态 才 能认 定 其 确 有 侵权 ,事 实 上 ,只 要 认定 “ 第 三者 ”明 知 他人 有 配偶 .故 意介 入 他 人 婚姻 关 系 ,并 且 要 求 与 有过 错 配 偶 保持 这 种不正当关系就可 以认定主观故意 ,则不论第三者是主动还是 被动 而为 止 。 三、 “ 第 三 者 ” 承 担 责 任 的方 式 “ 第 三者 ” 介 入 婚姻 关 系属 于 侵权 ,在 “ 第 三 者 ” 和受 害 配偶 之 间形 成 侵权 损 害 赔 偿 关 系 ,则 理 应适 用 《 侵权责任法 》 规定 。受 害 配偶 可 要 求 “ 第 三 者 ” 承担 责 任 既包 括精 神 损 害赔 偿也 包括 物 质损 害赔偿 ,具 体 如下 : ( 1 ) 停 止 侵 害。 “ 第 三 者” 明知 他 人有 配偶 而 介 入其 婚 姻 关系,是对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 ,应 当停止对他人 的合法婚姻的继续侵害 ,尊重他人婚姻关系,不破坏他人的婚 姻家 庭关 系 。 ( 2) 赔 礼 道歉 。 由 于 “ 第 三 者 ” 的介入 ,可能 给 原本 一 个 幸 福 和 睦 的家 庭 带来 翻 天 覆 地 的变 化 ,有 可 能 造 成夫 妻 双 方 感 情 破 裂 、婚 姻 关 系终 结 ,给受 害 配 偶 带来 心 里 上 的 打击 ,让 其 承受 着本 不 应该 有 的精神 痛苦 。对 于受 害配偶 而 言 , “ 第 三者 ” 是有 过错 的 ,理应 对 受害 配偶赔 礼 道歉 。 ( 3 )消除 影 响 、恢 复名 誉 。 “ 第 三 者 ”不 仅 给受 害配 偶 带 来 心 理 上 的痛 苦 ,往 往 也 会 成 为他 人 茶余 饭 后 的 谈 资甚 至 成 为 笑 柄 ,带 给 这 个 家庭 严 重 的 负 面影 响。 那 么 “ 第 三者 ”在 赔 礼 道 歉 的同时 ,应 当为 受害 配偶 消 除影 响 、恢 复名 誉 。 ( 4) 返 还 财产 。 如果 有 过错 的 配偶 将本 来 是属 于 夫妻 共 同 财产赠与 “ 第 三者 ”让 其 消 费供 其 生 活 ,这 就 使 夫妻 共 同财 产 受 到 了损失 , “ 第 三 者 ”应 当负 有 返 还 的 责任 。 在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夫 妻 双方 对 共 同的 财 产享 有 平 等 的权 利 。所 以因 日常 生 活 需要 而 处 理 共 同财 产 的 ,任 何 一 方 都可 以单 独决 定 以维 护 家 庭 的正 常稳 定 生 活 。若 是 非 日常 生 活 所必 须 ,则夫 妻 双 方 应 当协 商 ,取 得 一致 意见 。 若一 方 配 偶将 夫妻 共 同 财产 无 偿 赠 与 他 人 ,则 损 害 另 一 方配 偶 的 合 法 权利 ,应 当撤 销 赠 与 行为 。此 时 “ 第 三者 ”负 有返 还财 产 的义务 。 ( 5 )损 害赔偿 。受 害一 方配 偶 可 因其 婚姻 关 系受 到 干扰 并 造 成 严 重后 果 为 由 ,向 “ 第 三 者 ”主 张 损 害赔 偿 ,包 括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和 物质 损 害 赔 偿 。① 精 神 损 害赔 偿 。 “ 第 三 者 ”介 入他 人 的婚 姻 关系 主 要是 给受 害方 配偶 带来 了精 神 上 的痛 苦和 压力 , 其 往 往 比财产 损 失 更严 重 。 “ 与有 配 偶 者通 奸 而 造 成财 产 上 损 害者 ,实 属不 多 ,纵或 有之 ,赔 偿数 额亦 甚 微小 , 故若 不使 受 害 人请 求 ��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虽然在中国法律中并没有专门规定第三人干涉婚姻的侵权责任,但在实际的生活中,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却屡见不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婚姻观念的更新,人们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护和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本文将探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对社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定义和表现形式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者以各种方式干预他人的正常婚姻关系,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婚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这种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恶意和敌意。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与某一方或双方夫妻有不正当关系,给夫妻双方制造婚姻危机,散布夫妻之间的不和谐信息等。

这些行为通常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甚至导致婚姻破裂。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由于个人道德观念的淡化和社会道德风气的败坏,导致部分人对于婚姻关系的重视程度降低,从而容易卷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中。

婚姻关系本身的问题也是第三人干扰的导火索,例如夫妻关系不和、出轨等问题容易引起他人的干涉。

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和人际关系的复杂性也是导致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原因之一,一些人往往出于私利或其他目的而干扰他人的婚姻关系。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不仅对夫妻双方造成直接的伤害,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这种行为加剧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破裂现象,导致更多的家庭矛盾和离婚案件。

这种行为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传统家庭价值观念,对社会风气产生了不良影响。

最为严重的是,一旦出现家庭破裂,将直接影响到孩子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要解决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多方面的对策。

个人应提高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维护意识,从自身做起,避免卷入他人的婚姻关系中。

社会应加强对婚姻家庭的关爱和支持,提供更多的心理和法律援助,帮助夫妻双方解决矛盾和危机,防止第三人的干涉。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方干扰婚姻关系是指第三方在知晓他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通过各种行动或言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是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的侵害。

在我国法律中,第三方干涉婚姻关系的行为已经被明确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其决定责任的原则是依据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犯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侵权行为的主体为第三人,且其行为已经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造成实际侵害或者可能侵害。

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指不是夫妻双方的第三方,其行为包括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

从行为内容上来看,在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借婚姻关系及夫妻感情矛盾纠纷等问题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2.通过已婚方的亲密骚扰、留情等方式影响3.通过在夫妻双方之间散布谣言、夸大其词等方式破坏夫妻关系的行为。

4.采取利用已婚一方狐狸尾巴、对方暗示等手段追求已婚一方的行为。

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将依据民法通则中人格权的规定确定其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赔偿经济损失:对于夫妻关系破裂、婚姻自由、婚姻幸福受到损害的情况,受害方有权向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停止侵害:受害方也有权要求干扰婚姻关系的第三方停止侵害行为,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等责任。

3. 取消不当行为: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在侵害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予以取消。

4. 其他责任:对于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其他损害,也需要侵权人进行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

三、总结综上所述,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对婚姻自由、婚姻幸福等合法权益的侵犯,对于其行为造成的侵权后果,国家法律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认定

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认定

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法律责任认定婚姻是一种法定的家庭关系,是夫妻双方建立起的一种法律上的约束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并不总是如此完美,经常会发生恶意第三者介入导致破裂的情况。

那么,当婚姻中出现恶意第三者时,他/她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婚姻中的第三者是否具备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广义上是指任何违反他人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财产权等。

根据现行法律,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未经婚姻双方同意介入,并与已婚一方发生婚外情或者其他形式的不正当性关系,可以认定为恶意第三者。

这种行为侵犯了已婚一方的婚姻权益,因此具备侵权的性质。

其次,我们需要评估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基本义务和权利,针对婚姻外的侵权行为,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追责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第三者确实存在恶意侵犯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可被追究法律责任。

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法庭,当受害一方提起诉讼时,法庭将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通常情况下,婚姻家庭法庭倾向于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对恶意第三者会做出相应的判决,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然而,虽然第三者存在侵权行为,但依然需要对其侵权行为进行严格的证据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原告的主张。

这包括了婚姻不和谐的证据、第三者介入的证据以及受害方的损失证据等。

只有在证据充分、清晰的情况下,法庭才会依法认定第三者的侵权行为,进而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需要纳入判断“婚姻前精神肉体交往的恶意第三者”是否侵权的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案例,凡是在婚姻订立前与订约一方存在不正当性关系的第三者,如果对订约一方的婚姻生活带来了损害,也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我国对婚姻中恶意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不容易。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难以界定的情形,如第三者未满足主观故意要求、法院对于连带赔偿责任的约束力等问题。

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建立与完善

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建立与完善

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建立与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观念也越来越先进,但同时,婚姻里的第三者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在一些婚姻纠纷中,第三者的出现更是让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婚姻中的第三者侵权是指第三者擅自插足他人正当的婚姻关系,侵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有以下原则应当被遵守:(一)原则一:依法自愿依法自愿是指婚姻当事人在签订婚姻协议时应当自愿,不受任何形式的压力和干扰。

对于婚外情的情况,尤其需要考虑这一原则。

如果第三者是通过诱骗、胁迫等方式勾引婚姻当事人,那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原则二:直接关系原则婚姻当事人与第三者之间应当是直接的关系,第三者的行为影响到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的主要作用是确定婚姻当事人与第三者之间的事实关系,以便确定第三者侵权行为的责任。

(三)原则三:因果关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是指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了婚姻当事人的损失或伤害。

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从因果关系出发,确定第三者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立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婚姻中第三者侵权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因此,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具体表现为:(一)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第三者的行为造成损失,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二)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建立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可以通过加强法律制裁,让第三者知道对婚姻的侵害行为是不被社会所容忍的。

(三)促进婚姻关系和家庭建设建立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可以促进婚姻关系和家庭建设,保障家庭的正常运转,并引导婚姻当事人和第三者更好的相处。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

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之一,婚姻法旨在保护家庭、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

然而,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介入却可能破坏这一关系,引起法律争议。

那么,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本文将以保护配偶权为视角,探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第三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私人关系,第三者的介入可能导致夫妻关系出现危机或者走向分裂。

尤其是在面对婚姻关系破裂时,第三者可能会以各种手段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对婚姻关系产生一定程度的干扰和破坏。

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有可能面临以下责任:(一)侵犯夫妻权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第三者通过侵犯夫妻的人格权、财产权等权益,导致夫妻的损失和伤害,对此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例如,第三者与已婚人士发生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问题,被认定为侵犯夫妻的人格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干扰婚姻关系的干预责任干预责任是指第三者故意干扰夫妻关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从而造成夫妻分居、离婚等不良影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第三者以各种手段试图扩大自己的利益和影响力,干涉夫妻的日常生活和关系,对夫妻的沟通和相处产生消极影响,就需要承担干预责任。

(三)侵害夫妻财产利益的侵权责任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第三者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侵占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共同财产,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第三者在夫妻离婚之前,非法占有夫妻双方的财产,影响夫妻的真实利益,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三,结语综上所述,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私人事务,第三者的干预可能造成夫妻关系破裂和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损失。

在此背景下,我国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

论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什么是配偶权法律责任?配偶权法律责任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另一方的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关系中某一方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受害方需要寻求赔偿或者其他救济,此时第三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第三者如果对其中一方造成侵害,例如发生婚外情,侵犯配偶的隐私权等行为,可能导致受害方需要寻求法律救济。

在此情况下,第三者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论是第三者与哪一方有婚外情,所造成的损害都需要由侵害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如果第三者与男方有婚外情,且男方的妻子因此受到了精神、财产等方面的损失,那么第三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制止责任如果第三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婚姻关系造成伤害,但仍然采取了侵害行为,那么第三者还需要承担制止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还需要在合理范围内采取措施,进一步保护婚姻关系。

监护责任如果侵害行为对受害方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或者危害,那么第三者还要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

例如,如果第三者与男方有婚外情,并对男方的妻子进行了侵害,那么除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制止责任外,还需要关注其健康状况,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

第三者对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影响第三者的行为对婚姻关系有不可逆转的影响。

如果第三者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则可能缓解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性影响。

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能够对干扰婚姻关系、破坏社会道德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推动社会更好地维护婚姻与家庭关系的稳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配偶权法律责任的处理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第三者背后的社会、文化、心理等因素。

有些第三者可能来自于贫困地区、家庭环境复杂、教育背景单一等背景,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他们产生侵害行为。

因此,在处理配偶权法律责任时,有必要采取措施缓解第三者的生活不稳定、法律素养差等问题,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婚姻关系中,第三方的干涉往往会给夫妻双方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婚姻破裂。

本文将围绕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展开讨论,探讨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防范和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第三方对其中一方或双方进行干涉,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甚至导致婚姻的破裂,就构成了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诱骗、诽谤、欺骗等,其后果可能对夫妻双方造成严重的伤害。

我们需要探讨的是,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否有法律责任。

事实上,我国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婚姻无效的,由有关利害关系的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这一条款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保护,也意味着第三人的干涉行为可能会对婚姻关系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相关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对于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我们有一些法律保护措施。

夫妻双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三人侵权,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对于第三人的干涉行为,夫妻双方还可以选择通过和解、调停等方式来解决。

对于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社会舆论也应该给予谴责和监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睦。

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何防范和解决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

夫妻双方应该建立相互信任的基础,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睦。

夫妻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矛盾和摩擦,避免给第三人可乘之机。

社会应该加强对于婚姻关系的关注和保护,加强对于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共同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环境。

第三人干涉婚姻关系的侵权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睦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加强法律保护和预防措施,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睦。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有第三人的干扰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甚至破裂,就构成了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权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与婚姻关系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

婚外情的第三者,可能是其中一方的情人或婚姻破裂的诱因;也可以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亲属,比如婆婆或公公对婚姻生活的插手干涉;还可以是其他与夫妻关系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婚姻介绍所的工作人员等。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 第三人故意引诱一方与婚外人发生婚外情。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明知对方已婚但仍然有意诱使其背离婚姻关系,有意扰乱夫妻关系。

2. 第三人散布谣言或制造事端,破坏夫妻关系。

比如有人故意制造夫妻之间的矛盾,散布虚假的传言,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猜疑和不信任。

3. 第三人滥用职权或经济优势干涉夫妻关系。

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类似婆婆或公公这样的家庭成员,在夫妻关系中干涉较多的情况下,会滥用自己的地位与资源来干预夫妻关系的发展。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夫妻双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会对受害方的家庭和子女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第三人的干扰行为,我们应当依法加以惩治和追究责任。

在法律层面上,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受害方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若夫妻关系因第三人干扰出现了严重问题,一方也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社会舆论也应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声讨,让大众意识到这种行为对家庭和个人的伤害。

同样重要的是,家庭教育的加强,培养家庭成员对婚姻关系的敬重和维护,减少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机会。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对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侵害,它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我们应当在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对这种行为加以限制和惩罚,保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论干扰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之侵权责任

论干扰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之侵权责任

2019.1.上MOTHERLAND论坛摘要: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否应对他人婚姻、家庭负有尊重的义务,法律态度不甚明朗。

对第三人而言,《婚姻法》未规定第三人尊重他人婚姻之义务,第三人无需承担《婚姻法》上的责任。

然而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破坏婚姻存续的基础显然是具有违法性的。

认定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害受害配偶一方的身份权益在逻辑上难以证成。

第三人严重干扰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对婚姻中个体基于婚姻而丰富发展的(一般)人格权益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人侵权责任一般人格权论干扰婚姻关系中“第三人”之侵权责任文/韩相宜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是民事法律及其司法实践中的经典难题。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然而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否应对他人婚姻、家庭负有尊重的义务,法律态度则不甚明朗。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将责任主体限制为有过错配偶一方,排除了无过错方对第三人的请求权。

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争议不断并影响到实务上的裁判。

对于这一问题,理论上主要有肯定侵权说和否定侵权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对第三人侵犯婚姻关系中何种权利的判断不同,出现了“配偶权说”[1]、“人格尊严说”[2]、“名誉权说”[3]、“身份利益说”[4]。

持否定说学者则从社会观念的变化、人格自由的张扬和保护、身份权的私密性及非绝对权属性等多种角度否定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实务上则出现相似情形下的不同判决,有法院认为第三者与婚姻中的一方重婚构成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侵权,应依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明确是何种权益。

[6]有法院认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构成对一方人格权的侵犯。

[7]也有法院认为第三人并非干扰婚姻关系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非法律调整范畴,属于道德调整范畴。

[8]本文试图依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利益平衡的方法区分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以试图界定第三人行为的界限,并运用法律解释学方法寻求现行法律下请求权的基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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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关系中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摘要: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而且规定夫妻双方拥有忠实义务,但是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婚姻关系中感情的破裂,许多第三者的介入导致家庭的破裂,对家庭与社会的影响极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员流动性变大,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婚姻家庭生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第三者对于婚姻家庭生活的影响十分严峻。

由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对损害的认定较难,导致我国当前的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第三者介入婚姻需要承担责任,对于第三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与规制,导致第三者介入婚姻生活的现象越来越多,导致家庭与社会的不稳定。

虽然我国的《刑法》和《婚姻法》中对某些侵犯当事人婚姻权利的行为作出了规范,但是其保护范围却不能满足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不足以抚平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创伤,更不能有效地制裁破坏她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第三者”。

通过运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结合我国当前婚姻关系第三者的行为,提出具体立法对策,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责任
On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Third Party In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Abstract:China's "marriage law" clearly defined practiced in our country is monogamous, and both spouses have the duty of loyalty, but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third party lead to rupture of the feelings in marriage, many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leads to family breakdown, great influence on family and society. Staff mobility is larg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people's thinking changes,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influence of the third party in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is very grim. Due to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the cognizance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difficult, especially for the damage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resulting in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does not specify the intervention of marriage and the need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lack of effective restraint and regulation, leading to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arriage phenomenon more and more, and lead to the instability of the family and the society. Although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the "marriage law" for some violations of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to marriage make the specification, but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is not enough to soothe the innocent party of the trauma, not more effective sanctions broken bad of her marriage and family of the people of the "third party". Through the use of "tort liability act" in the provisions of tort,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marriage third party's behavior, put forward specific legislative measures,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our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Key Words:Marriage relationship; the third party; tort; liability
目录
摘要 (1)
英文摘要 (1)
一、第三者与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基本概念 (4)
(一)第三者的基本概念 (4)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侵害配偶权 (4)
1.配偶权的内容 (4)
2.第三者对夫妻配偶权的侵权 (5)
3.第三者对夫妻财产权的侵犯 (5)
(三)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危害性和原因 (6)
1.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危害性 (6)
2.第三者对婚姻关系侵权的原因 (6)
二、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表现形式、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形式 (7)
(一)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表现形式 (7)
1.通奸 (7)
2.姘居 (8)
3.重婚 (8)
(二)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的构成要件 (8)
1.侵权行为 (8)
2.损害后果 (9)
3.主观过错 (9)
4.因果关系 (10)
(三)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10)
1.停止侵害 (10)
2.赔礼道歉 (10)
3.赔偿损失 (10)
三、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 (11)
(一)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现状 (11)
1.《婚姻法》的规定 (11)
2.《刑法》的规定 (11)
(二)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存在的缺陷 (11)
1.立法中并未明确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中承担赔偿责任 (11)
2.立法中并未明确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12)
(三)我国婚姻关系中“第三者”侵权立法存在缺陷的原因 (12)
四、完善我国“第三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立法的建议 (13)
(一)从立法上明确配偶权保护制度 (13)
(二)明确规定“第三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式 (13)
(三)完善婚姻关系第三者侵权举证、取证制度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前言
配偶权是指夫妻双方拥有的人格权利,配偶权要求夫妻必须要约束自身的行为,忠实婚姻,我国日常的生活当中依然存在第三者介入婚姻生活的现象。

关于第三者(如小三行为)介入婚姻关系,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当前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且在实践中除非是造成人身损害,才会要求赔偿,但是这种赔偿是一种人身侵权赔偿,并不是配偶权的赔偿。

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经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而获得婚姻共同财产的问题进行尝试性的解释,但是在最后正式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将该条款删除①,当前的法律法规上对于侵权问题并未明确,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受害者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不利于其权益的保护。

一、第三者与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基本概念
(一)第三者的基本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婚姻关系中出现第三者的频率与现象越来越高,第三者是相对婚姻关系双方而言的,第三者出现在夫妻婚姻中,是一种对婚姻关系的破坏。

从当前的社会发展的状况上看,人们将介入婚姻关系的人都称为第三者,无论是该行为人是否有配偶,也不考虑该行为人的性别。

因此行为人与他人存在通奸、姘居等行为的,容易导致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受损,这种介入婚姻的行为人则为第三者,从这个意义上看,第三者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

这个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可以是夫妻一方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也可以是意图介入他人婚姻中而取代婚姻另一方地位的人。

(二)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侵害配偶权
1.配偶权的内容
我国的《婚姻法》中并未对婚姻关系的规定上,并未强调配偶权,而且对于其权利的侵害上,也并未予以明确,因此从学者研究的成果上看,我国的配偶权主要是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平等的姓名权
姓名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姓名权为①2010 年11 月15 日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有
这样一条款,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者支付该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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