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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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___建设主管部门会同 ___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2 交存方式 第一种:
(一)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个人交存部分后,由开发建设 单位办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
(二)购房人代交存维修资金。购房人先交存全部专项维修资金后,凭交存收据到开 发建设单位报销开发建设单位应交存部分。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同时交存维修资金。 采用以上任何一种交存方式,必须同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精品文档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办法及收缴标准
1 收缴标准: 多层 50 元 /平米(含经济适用房)
别墅、公寓类住宅 45 元 /平米
高层 65 元 /平米
( 一 ) 不配备电梯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各接
1.5%缴存维修基金;
( 二 ) 配备电梯的商品件宅,开发建设单位按
2%、购房人按 2%缴存维修基金
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
第二种: 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将交存专项维修资
金有关规定予以书面告知。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非住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将购房人和开 发建设单位应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第三种:
购房人按规定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
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 房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收款凭证。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住宅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将 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 应当按业主公约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开户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及其配套建筑、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监督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消防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业主的住宅、非住宅应当统一设立维修资金,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六条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二)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非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商品房配套建筑,按照本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5%。
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适时发布。
第七条首期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一)出售的商品房,由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二)未出售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作为业主交存,业主大会成立后仍未交存的,由业主委员会通知开发建设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交存;(三)商品房配套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该商品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交存;(四)征收(拆迁)安置房属于商品房的,由被征收(拆迁)人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管理第一节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第一条政府预算:(一)财政部门的财政拨款;(二)上级政府的专项资金拨款;(三)其他涉及个人和团体利益的政策;第二条社区:(一)本社区在管理和维修小区公共设施过程中处理得到的罚款收入;(二)住户的维修基金。
第二节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第五条支出的方式:(一)按照已经确定的维修方案,进行集中采购;(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必备品;(三)采取自行购买的方式采购非必备品。
(四)对于资金不足以采用规定的购买方式的,可以采取支付维修费用并到更多财源中规模所需要的全部待修项目的收费方式。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管理第六条存储方式:(一)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开设专用账户,定期进行清算结转;(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对资金的支出进行审批;(三)保管人员应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和保管,定期维修公告储的帐目及操作记录;(四)专项维修资金必须经过仔细审查后方可下拨、使用。
第七条存储的安全:(一)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护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二)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骗取、挪用、滥用或者非法占用,为特别重大的公共设施维修,应当使用支票或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条为了保障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益,本着节约、合理、有效、公开的原则,应当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造成浪费。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维修方案2. 购买清单3. 收支清单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专款专用:指专用于特定领域和特定项目的资金,不得“摊销”或“跨专项”使用。
2. 公共设施:指为社区、农村等群众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或改善城乡环境条件所设置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照明、公厕、公园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一、维修资金的申请
1、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合法拥有并正在使用具有市属住宅使用权证明的住户。
(2)申请资金额度应在当地政府出台的资助政策范围内。
2、申请程序
(1)申请人要填写申请表,提供涉及维修工作的合法手续,以及拥有市属住宅使用权证明的证明。
(2)同时提供维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图、预算及施工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
(3)提交申请表和材料,领取维修资金确认单。
二、维修资金的使用
1、使用规定
(1)维修资金只可用于公共部位以及室内主体结构等方面的维修和装修,不可用于更换家具家电、摆放装饰物品等。
(2)维修资金不可用于增加面积,不可用于房屋改造或新建工程,也不可超过维修资金额度。
2、使用方式
(1)资金可以由申请人本人负责维修工作,也可委托相关施工单位和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施工。
(3)申请人需在维修工作结束后,提交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明细表、施工完工证明书和施工费用发票等文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维权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由业主共同拥有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应遵循业主自愿、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一)业主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二)住宅出售时,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维修资金;(三)维修资金的利息收入;(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业主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方式交纳维修资金。
第六条维修资金应存入指定的维修资金专户,由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计划和预算;(二)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维修计划和预算;(三)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维修工程;(四)维修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并由业主大会确认。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限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建立账目,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资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对维修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交纳维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规冲突,以上级法规为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导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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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相应地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的维修资金管理。
二、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和支出情况应当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以保证业主的知情权。
2.专款专用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精确到每个小区,并且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先充后支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先充分收集,再支出,不得未收满资金就进行支出。
4.民主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而不是由单个人员或组织来管理。
5.规范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得违规操作,保障资金的稳健增值。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和用途1. 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业主自行缴纳: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管理规约的约定,自行缴纳维修资金以及分摊公共维修支出等费用。
•补助资金:国家或者省、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助。
•其他收入:如资产处置所得和管理费用收益等。
2. 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修业主共有部分:如道路、绿地、公共设施等。
•维修公共设施:如电,水,气等公共设施的管线和设备维修费用。
•维修共有部分的专项工程:如物业管理区范围内公共区域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环境进行的专项维修及装修等费用。
•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如对住宅区进行环保绿化、对电梯安装维修监控设备、进行保洁等。
四、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业主大会决议进行设立,若业主大会决议不设立,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管理委员会代为管理。
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员及职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人员由业主大会任命,并应当进行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 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3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为保障住宅建筑物正常使用和维护所设立的资金,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修缮、更新等活动。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的管理,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对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介绍。
二、资金账户
三、资金使用
1.资金应专款专用,只能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修缮、更新等活动。
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
2.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使用资金前应做
好项目立项、设计、招标等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资金使用应经过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的批准,并公示相
关信息。
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资金监管
1.资金监管主要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的使用、
收入、支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监管机构应定期向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报告资金的使用
情况和效果,接受住宅业主的监督。
五、资金余额处理
1.资金余额应按照住宅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处理,可以按一定比例返
还给住宅业主,也可以继续用于住宅建筑物的维修等活动。
2.资金余额的处理应征得住宅业主委员会或住宅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在相关场所公示。
六、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违规行为产生的损失。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贵州维修基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业主自愿、业主自治的原则;(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的原则;(三)公开透明、民主管理的原则;(四)保障安全、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维修基金筹集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存。
第六条业主交存维修基金的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新建住宅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50元至100元;(二)已建成住宅的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30元至60元。
具体交存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业主交存维修基金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代收代缴。
第八条业主交付房屋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维修基金交存到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维修基金专户。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一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更新、改造的;(三)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形。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如下:(一)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基金使用计划,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二)物业服务企业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进行表决;(四)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黔财综〔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综〔2017〕34号各市(州)、贵安新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建设局、棚改办),仁怀市、威宁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棚改办):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7月10日附件:贵州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贵州购房大修基金标准
贵州购房大修基金标准
贵州购房大修基金标准是指根据贵州省相关规定,购房人在购房后进行大修时,可以申请领取的补贴金额。
具体标准如下:
1. 补贴对象:购房人在贵州省范围内购房的居民。
2. 补贴范围:购房人进行房屋大修、装修、改造等与居住相关的费用。
3. 补贴金额:根据购房人所购房屋的面积、所在地区等因素进行计算。
一般情况下,补贴金额为大修费用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4. 补贴申请:购房人需要在大修工程开始前向当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购房合同、大修计划、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
5. 补贴发放: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将获得购房大修基金的补贴。
补贴金额可以直接发放给购房人,也可以以购房人支付大修费用后进行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购房大修基金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因此,购房人在申请补贴前应该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贵安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贵安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平战结合使用的地下防空室)、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第四条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按照统一交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会同贵安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直管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六条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环卫、公共照明、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养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第七条商品房屋维修资金应当按以下规定归集:(一)商品住宅房屋在销售(预售)时,购房人应按购房款的2%缴交维修基金,非住宅房屋按购房款1%缴交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移交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代管,也可由银行在销售现场直接代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二)未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该楼盘平均售价和前项标准垫付;(三)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购房人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单位代收代缴;4、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的贵安新区乡镇、服务中心或各园区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共用场地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新《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存解读
新《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缴存解读《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实施,该部政府规章是贵阳市依据上位法要求对原2005年市政府1号令《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修订。
其中,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原来按房价的2%(住宅)或1%(非住宅)修改为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成本控制价的8%(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或5%(未配备共用电梯的商品房)交存。
这一重大变化引起了各方关注,现解读如下:房价和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控制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建安成本控制价交存维修资金更科学合理,更能体现公平性。
维修资金作为“房屋养老金”,属于全体交存业主共同所有共同决策,专项用于商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与房屋的位置、房价等其他因素无关。
上位法住建部、财政部2008年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已明确规定“商品房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各个房开项目的购房业主不会再因购房单价的不同导致维修资金交存单价差异。
为确保新旧法规和交存标准的平稳衔接过渡,考虑减轻维修资金交存对购房人的经济压力,我局已组织对各区域各年度房开项目进行综合测算,召开了维修资金计缴标准专家论证会后得出论证结论:目前贵阳市维修资金计缴基数的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控制价暂定为1300元/平方米。
根据对贵阳市已建成物业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电梯的维修、更新费用占维修资金使用总量的近50%,为便于维修资金交存人对法规的理解、交存类型标准简洁易懂利于执行,《办法》以是否配备共用电梯作为交存档次划分主要依据,即有共用电梯的8%,无共用电梯的5%。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市民购买单价为10000元/㎡一套新建高层电梯商品房。
新《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题解读(2019)
新《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题解读(2019)《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怎么交、交多少、谁来管等方面的规定都做了调整,不仅与购房者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对政府职能部门、专户银行等都有影响。
市民反响热烈,纷纷通过电话对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现就市民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如下:1、这次修订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答: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是百姓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有效保障,涉及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2005年4月21日,贵阳市出台了《贵阳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至今已实施了13年,在全市住宅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2008年,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以下简称“165号令”);2016年,国务院修订了《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上位法的调整,贵阳市亟需对现行的维修资金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调整。
为构建“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管理透明、使用便捷”的维修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和规范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从人民的需求出发,统筹推进民生工程,切实解决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贵阳市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结合贵阳实际,重新修订出台了《办法》。
2、购房者按新标准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以签合同的时间为准吗如果2月份就交了定金,3月份签合同,按什么标准交存答:新《办法》3月日起实施,以购房网签合同正式提交的时间为准,只要是3月1日后网签合同的,均按照新标准交存。
3、老办法是按房价的百分比,新办法是按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控制价的百分比,这两个概念有何不同答:房价顾名思义就是购房者与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时约定的房屋售价,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控制价源于上位法住建部、财政部2008年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已明确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贵州省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费用使用与分配方式
贵州省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费用使用与分配方式1. 引言物业维修基金是为了保障楼宇、小区等物业的正常维修与保养而设立的一种资金,旨在维护房屋建筑物的长期价值及居民的权益。
贵州省制定了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旨在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的费用使用和分配方式,确保合理使用基金,维护物业的正常运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贵州省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中的费用使用和分配方式。
2. 费用使用方式2.1 维修与保养费用污水管道、排水系统维修及清洁费用电力、水源、电梯等设备的维修费用门窗、墙壁等建筑物维修费用公共设施的保养费用公共区域的清洁费用等。
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维修与保养工作,并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公开。
2.2 紧急维修费用在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中,应当注意紧急维修费用的处理。
紧急维修费用主要指突发性的、需要立即处理的维修事务,如水管爆裂、电路故障等。
对于紧急维修费用的使用,贵州省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在事后必须进行合规审查,并及时向业主进行报告。
同时,应当建立紧急维修费用的预算和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费用分配方式3.1 比例分配贵州省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费用分配方面,应当根据不同物业的面积或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具体的比例分配方案可根据物业性质、建筑面积、业主人数等因素进行制定。
3.2 公式计算除了比例分配外,贵州省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还允许通过公式计算的方式进行费用分配。
公式计算可以根据物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分配费用。
3.3 业主大会决议在特殊情况下,贵州省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费用分配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决议进行。
业主大会决议应当经过公开透明,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费用的合理分配。
4. 监督与管理为确保贵州省物业维修基金的合理使用和费用分配方式的公平性,监督与管理机制至关重要。
贵州省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对物业维修基金的费用使用和分配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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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住宅产权人、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车库、平战结合使用的地下防空室)、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贵安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修资金。
第四条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按照统一交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会同贵安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直管区范围内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六条物业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环卫、公共照明、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养护维修的,管理职责和养护方式不变。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第七条商品房屋维修资金应当按以下规定归集:(一)商品住宅房屋在销售(预售)时,购房人应按购房款的2%缴交维修基金,非住宅房屋按购房款1%缴交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移交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代管,也可由银行在销售现场直接代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二)未售出房屋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该楼盘平均售价和前项标准垫付;(三)已投入使用的房屋,购房人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1、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3、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由售房单位代收代缴;4、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房屋所在的贵安新区乡镇、服务中心或各园区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共用场地进行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
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按季度缴纳到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业主公示。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的缴交标准低于本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规定代收并存入专户。
公有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住宅由购房人或者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维修资金:(一)集资建造的住房;(二)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三)农民拆迁安置房;(四)转让时未交纳维修资金的住房;(五)其他应当交纳维修资金的住房。
第九条购房人或者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前将维修资金交纳至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未出售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内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纳至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
第十条住房的出售方应当事先告知购房人维修资金的交纳标准和方式,并在买卖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十一条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在收到维修资金后应即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开具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由业主保存,供查询、核对。
第十二条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购房人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产登记机构提供已交纳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维修资金使用后个人帐面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总额30%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负责组织业主续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组织业主续筹。
第十四条新建商品房的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为收缴,在办理商品房屋登记注册时将所代收和垫付的维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办理维修资金代管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管理第十五条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管理维修资金应按幢建帐、按幢使用、核算到户。
建立维修资金公示和查询制度,定期公布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与财政局应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维修资金闲置时,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经贵安新区管委会同意,可以用部分维修资金购买国债,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自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银行规定存款利率结息。
维修资金利息净收益和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的还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其中,利用地下防空室进行经营所得,应当用于地下防空室的维修和大修。
业主大会另行决定用途的除外。
第十八条住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转让当事人之间对维修资金余额补偿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注销证明,向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申请退回维修资金余额。
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受理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退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代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将维修资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代管和监督使用手续。
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通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已收取的维修资金,必须限期进行清理,统一交至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储存。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二十二条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者不可抗力原因毁损而实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申请使用的单位或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维修资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当住宅交付使用满15年且增值部分不敷使用时,可使用维修资金本金,但最多不能超过维修资金本金的70%;若住宅交付使用未满15年,但损坏特别严重,迫切需要维修、加固的,经业主大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批准后,可提前使用维修资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
每年年初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受托管理的单位应当将上一年度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报告,并向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张榜公布。
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物业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损坏需使用维修资金维修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方案及预算;(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维修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凭合同办理维修资金的监督使用手续;(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经需维修部位或者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全体业主同意后,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经全体业主审议通过后组织施工单位维修;(四)原售房单位不存在的,由所涉及的全体业主同意后委托维修企业按前款规定程序组织实施;(五)维修工程完工后,经有关专业机构检测合格,由维修资金代管单位、业主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结算审核后,凭检测合格的相关手续及结算书到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维修资金的使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审定后,由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划拨。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受托管理的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同意后报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核拨。
突发性事件抢修,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受托管理的单位负责先行维修,然后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同意后,报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划拨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并在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住宅楼的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一幢住宅楼有两个以上门号的,一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二)物业区域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属于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所属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维修资金未交纳期间发生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七条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规范程序信息管理,方便业主查询。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代管单位挪用维修资金的,由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物业管理资质管理权限,由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同时根据国家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作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