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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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一(合同)(1)

国际商法案例一(合同)(1)

国际商法案例一案例一[案情介绍]中国某公司同日本X公司属于长期交往的老客户。

2007年3月,中国公司业务员张某打电话向日本X公司询问是否可以供给索尼笔记本电脑100台,日方在电话中答复可以。

双方还口头商定了发货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中方先预付10%的货款作为定金,待日方发货后,再支付其余90%的货款。

一个月后,日方将货物发往中国,中方也按照口头的约定期限支付了货款。

但是在销售过程中,中方发现所接收的货物全部是经过翻新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只能降价销售中方因此向日方提出索赔。

[问题]1、本案例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合体成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2、对于本案例中争议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日本不是《CISG》的缔约国)案例二案情介绍日本J公司同马来西亚M公司签订了一批香蕉进口合同,双方约定使用的价格术语为FOB吉隆坡,并约定发货时间为5月底。

5月26日,日本J公司通知M公司,自己派去的冷藏船将于5月27日到达吉隆坡港口,并要求M公司于27日一早将货物运抵码头。

M公司按时将货物运到。

但是,由于当时港口没有装卸泊位,所以日本公司的船只无法靠岸,以至于香蕉由于堆放时间过长造成腐烂。

日本公司认为,根据FOB 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

因此,马来西亚M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损失。

[问题]1、本案中,货物出现的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2、如果由日本公司承担,马来西亚公司应当以什么理由要求其赔偿货物的损失?案例三[案情介绍]韩国K公司同马来西亚M公司签订了出口韩国叉车的合同。

贸易术语采用了FOB釜山港。

4月1日,货物在装运时,发生意外,其中一辆叉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

所有的货物于4月2日在装运港装船完毕,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提单注明:除了一辆叉车由于装船过程中出现损坏,其余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K公司也于当日向M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

货物于4月15日到达马来西亚。

当M公司提货时,发现除了提单表明受到损失的叉车外,其他叉车表面由于货舱内发生碰撞而出现多处刮痕、变形、车灯碎裂等损坏。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开发了某居民小区,并于同年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1000户,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

然而,自交付使用以来,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如楼顶防水层老化、外墙脱落等,需要进行维修。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了解情况后,向开发商提出维修申请,但双方就维修基金的使用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资金。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监督。

”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在本案中,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的法定代表机构,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

开发商无权干涉业委会的决定。

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开发商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且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并非由开发商直接造成。

因此,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四、答案及法律依据1. 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 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台手机,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一个月后。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的销售合同。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如合同约定的罚款、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商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快速充电宝”的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甲公司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却以为乙公司的商标并未注册,因此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无需注册也可以主张权利。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

商法案例三,股东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丁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最终破产。

乙、丙两人因此向丁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监督、决策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此案例中,丁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构成了股东责任不当的行为。

乙、丙两人有权要求丁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商法案例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股东责任等问题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

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

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

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

订购蜡烛2000支,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货款。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 1.该买卖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 • 2.黄河不能撤销邀约,《合同法》19条规定要约人规定了要约期限的 不得撤销邀约,本案中,黄河的要约期限是一周 • 3。成功撤回,在同一天到达的视为同时到达。 • 朋友注意下第四问,是撤回还是撤销,检查下有没有打错,如果打错 的话飞邮件给我,我在看看 • 4,不能成功撤回要约,因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 达。 • 5,黄河拒收有理,因为长江之回复属于对于合同作出了实质性的 变更,属于新要约,黄河为回复,视为未承诺。故合同没有成立。故 有理 • • 6.合同未成立,因为已经过了承诺期限,除了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 ,承诺有效外。视为新要约
[案例2]
1991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 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 (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 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 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 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 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 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 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 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 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 公司赔偿损失。A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1991年11月25日 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 因而B公司1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问题] (I)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 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 合同。

中级职称-商法案例分析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案例分析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案例分析笔记案例一:合同纠纷
- 案情简介:本案涉及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纠纷。

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产品,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交付产品后,B公司未及时支付货款,导致A公司提
起诉讼。

-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义务。

B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
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约定或者依法支付违约金。

- 解决方案:考虑到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关系较为密切,建
议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并重新约定付款期限。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
A公司可以选择提起诉讼,并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

案例二:侵权纠纷
- 案情简介:本案涉及C公司因侵权行为被D公司起诉。

C公
司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了D公司的商标和知识产权内容,未经许可引发了侵权纠纷。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商标和知识产权内容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停止侵权行为。

- 解决方案:建议C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并向D公司提出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C公司需要立即停止使用D公司的商标和知识产权内容,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以上为中级职称商法案例分析的笔记,供参考。

如有更多详细的案例分析需求,请提供更多具体信息。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公司第三人:丙自然人2010年,甲房地产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其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

同时,甲公司承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任何债务。

2016年,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乙公司接管该地块后不久,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以下事实:1. 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债务,债务人为丙自然人;2.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的存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债务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1. 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 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股权转让款1亿元;3. 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笔债务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双方均签字盖章,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

2006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3名董事因事请假,其余董事出席会议。

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事宜及财务科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4)高价购买某董事所有的一套办公楼,并由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与该董事签订购房协议。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 )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第一,股东会临时会议根据代表I/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提议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有主持会议的权力,但无权独立决定并召集董事会。

本案例中董事长李某决定并召集股东会是违法的。

第二,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本案例中股东12月5日接到通知,12月7日就召开股东会,这也是违法的。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例中仅代表3/ 5(2 )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1 )股东会会议做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而做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可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2002年8月7日,宏元公司代庆云发展向湘蓉支行支付人民币557.62万元以履行判决,并承诺不需庆云发展向其支付款项。 2002年5月,宏元公司以致达公司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致达公司赔偿宏元公司损失人民币506万元,其中股权价值损失为人民币400万元、支出费用人民币106万元。
原告诉称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评估报告。中软公司净资产值低于其注册资本金的80%,即未能达到约定的收购条件。且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软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让中软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尚存在瑕疵。 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其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600万元。
被告答辩
我公司对原告所述合同签订过程无异议,但认为评估报告的评估基础不属实,有些无形资产未列入评估范围。实际净有形资产加无形资产为1530万元。我公司收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600万元转让价款后,即将此款项给付中软公司。现在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是由于改变了投资方向,我公司虽然并没有过错,但同意终止合同,由于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资金已经付给其他单位,我公司需要一定时间用于准备还款。
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委估资产总额为982.68万元,负债总额为944万元,其中无形资产为58.9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8.68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中软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30.34万元。 报告还指出,中软公司作为高科技企业,拥有多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产品。但由于公司对这些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相关法律证明文件重视不够,这些网络技术、软件产品均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版权、著作权登记。由于权属存在缺陷,财务公司在征得原告、中软公司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本次评估不将该公司拥有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同月,财务公司还向原告出具一份关于中软公司中文全文检索系统的咨询报告,称对上述检索系统的估算价值为1460.21万元。并称该估算结果的成立是基于以下事实:中软公司独家拥有合法产权、中软公司持续经营、中软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中软公司对检索系统软件将不断进行改进完善。

商法案例分析(两则)

商法案例分析(两则)

商法案例分析(两则)第一则:合同纠纷案例分析:A公司与B公司的供应合同纠纷背景介绍:A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为了保证生产及销售的正常运行,需要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B公司则是一家专门提供电子元器件的供应商。

双方签订了一份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供应合同,约定B公司将向A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电子元器件,并约定了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事项。

事件经过:1. 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电子元器件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多次联系B公司催促交货,但B 公司一直以供应困难为由拖延,迟迟未能按时提供电子元器件,从而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订单,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B公司提供的电子元器件质量存在问题经过A公司的检验,发现B公司提供的部分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导致A公司产生了大量次品,进一步增加了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1. 合同成立及证据问题根据电子邮件确认的方式,双方形成了约定关系,构成了合同。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的内容、发送方和接收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等。

2. 供应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未能按时交付电子元器件,构成了无正当理由的履行迟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3. 质量问题及赔偿责任由于B公司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产生大量次品,进一步增加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时应保证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1. 合同解除及赔偿A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同时,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因迟延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订单取消费用、滞留资金等。

2. 追究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

在对次品数量和损失进行评估后,可以向B公司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3.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A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1. 美国A 公司从我国 B 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 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 月25 日才装船,因此 A 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 A 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 A 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 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 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 B 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 A 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 A 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 一家美国公司 C 从中国公司 D 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 3 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 月7 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 C 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 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 C 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 为什么?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 C 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 D 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 D交货时间延迟了7 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 4 —10 月的7 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 D 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 C 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 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 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 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 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 公司订购 3 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 美元,交货期为2006 年6 月5 日。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一)甲公司2002年7月18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在决议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选举产生了董事会。

该董事会2003年6月19日又召集了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了公司决议。

2003年7月8日,法院撤销了2002年7月18日通过的公司决议。

那么,2003年6月19日作出的年度公司决议是否也应予以撤销?(二)某乙被公司决议选举为董事,后在董事会上当选为董事长,并被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董事长。

乙当选后,代表公司签发了本票。

之后,选举其为董事的公司决议被撤销。

在此情形下,乙签发之本票对公司是否有效?案例二:(判例选自《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29日)甲公司是2001年由国有独资公司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杨某原系该公司正式职工,2002年,杨某因年满55岁成为公司的内退职工。

2006年1月23日,公司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分别以占股份总数79%、92%的同意票通过了《公司岗位劳动贡献分红管理办法》和《2005年度分红方案》。

按照这两项决议,甲公司分配给在职在岗的股东每股0.45元红利,非在职在岗股东(包括内退职工)每股0.2元。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次日,董事会召开第二届八次会议,作出《关于2005年度分红方案的补充决议》,该决议将前述《2005年度分红方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即股东不分在岗或非在岗在职,都按每股0.2元进行分红。

杨某认为股东会通过的两个决议在分配红利上侵犯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利益,应为无效决议,遂于股东会作出前述两项决议的80日后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没有在除斥期内提起撤销之诉,杨某的权利消灭,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股东会的两个决议未能获得全体股东的一致通过,且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方式更改股东会的决议,均属程序上有瑕疵,可撤销;但杨某都没有在除斥期内行使撤销权,属于自动放弃权利,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请问: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正确?判决理由是否适当?案例三: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2005年5月,原告叶某等从银行虚开有存款100万元的证明,到登记机关注册了某金属公司,其另外两个股东天工公司、镇工办的股本也未投入。

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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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篇一:商法案例分析】商法案例题(一) 甲公司持有一张由乙公司出票、经丙公司背书转让获得的银行承兑汇票。

在该汇票到期后,甲公司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银行拒付的理由是:该汇票上银行的签章是伪造的,该银行并未承兑过这张汇票。

甲公司于是向丙、乙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声称该汇票是乙公司某业务员给付的,并经乙公司背书转让取得,伪造签章的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

乙公司则答复说,该汇票出票及背书转让都是其一业务员伪造公司签章所为,就由司法机关追究该业务员的责任,与乙公司无关。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乙公司公章使用管理混乱,使其业务员有伪造签章的可乘之机。

1.什么是票据的伪造?2.对于伪造的汇票,承兑银行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 3.乙公司和其业务员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4.丙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理由为何?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

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 170 万元。

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现金 9.3 万元;存料9l 万元;制成品盘存 86 万元;厂房机器设备 82 万元;运输设备65 万元;盈利 19.7 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 万元。

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 70 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 280 万元,由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0 万元。

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

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

并且,将 280 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 70 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1.张军等股东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据? 2.公司的经理和监事的不同意见有无法律依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3.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 (一)答案要点: 1.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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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在福安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福安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称没有问题。福安保险公司遂与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福安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属于高度危险物品,福安保险公司当即要求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将石油液化气立即转移出去,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石油液化气,福安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福安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福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3)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至少应当有5名董事组成,该公司董事会只有4名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八)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5)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因为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保险关系。
(五)金福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本数额4000万元人民币。成立二年来,经营业绩良好。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申请公司上市。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认为金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不完全具备。金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吹毛求疵,转而求助一家证券律师事务所,要求其出具一份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意见。如果你是该证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你认为在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陈述哪些内容?

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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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甲公司从报上看到乙公司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 价格每个300元,多买可优惠。

恰好甲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 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 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 则购买2000个, 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 乙收到电报后, 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个月后发运。

”甲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即派销售员张某将1000个热水器运往A市。

张某将货物送到甲,甲验收合格后按原价格降价10%后的价格付款。

张某告知甲本公司加紧生产, 另外1000个热水器可在5 日内运到, 请甲作好接货准备。

甲当即回答本公司已经从其他渠道购入了1000个同类热水器, 不再需要另1000个热水器。

张某立即向公司报告此情况。

乙认为甲不能擅自撕毁合同,决定按时发运第二批1000个热水器,仍由张某押运。

第二批热水器运到甲, 甲拒绝接受。

张某无奈,将该热水器存入A市某仓储公司仓库后,立即赶回公司请示。

当夜天降百年罕遇的大雨, 仓储公司仓库的屋顶被雨浸泡漏水, 热水器打火系统受潮, 不能再使用。

(本题30分) 请回答:1•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2•乙公司发运的第一批货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3•乙公司发运的第二批货损坏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分析:(1)甲公司从报上看到乙公司的一则广告,介绍该公司生产的新型热水器, 价格每个300元, 多买可优惠。

这句话为一则广告因此是要约邀请。

(2)恰好甲所在的A市市场上这种新型热水器紧俏,于是甲立即发电报给乙,电文为“欲购买贵公司热水器1000个,如价格能降百分之十, 则购买2000个, 货到后验收合格即付款。

”这是甲发出的要约。

(3)乙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降价百分之十, 但现在本公司存货只有1000个, 可以立即发送;另1000个1 个月后发运。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两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记录。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两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定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归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址。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估量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不是有效?什么缘故?(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不是有效?什么缘故?(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什么缘故?(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什么缘故?(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什么缘故?(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可否成立?什么缘故?[正确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两边立有抵押字据,且依照《民法通那么》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需办理记录的土地利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两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提问:其一,如何分析合作合同的内容?其二,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其三,集体土地的物权变动有什么特殊规则?如何评价这一规则?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52条,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物权法第42条
9、物权的确认
案情:原告水产公司因为政策原因,由其办公室主任李保国(被告)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辆名牌轿车。车辆登记在李保国名下。不久,李保国下海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自用,一辆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章某(被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转让时,李明确表示该车是系个人购买,并出示了有关的权利凭证。水产公司得知后,主张二车的物权,并要求二被告返还两车。
6、不动产的二重买卖
案情:被告李张系夫妇,计划出售其房产一套。某年初,张某去外地出差。在此期间,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就房产转让达成协议,计价100万元。遂后陈某如约转账50万元给李某,李某也将钥匙交给陈某,陈某于次日即搬入并进行了价值20万元的装修。因为房产证在张某办公室里,双方约定在年中张某返回后再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支付另50万元。然而在张某返回后,因为房价上涨,张某要求应当增加20万元才能过户。陈某拒绝。于是张某以120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了王某,并与之办理了过户手续。陈、王、张李遂起争议。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

田东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田东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田东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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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喜洋洋”法人人格否认案
【案情】2002年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25万元货款。

“喜洋洋”的拖欠理由是: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

后来,电力公司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

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

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经庭审及各方取证后查明:永昌荣设立至今,从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机器设备,名下的土地、厂房及两部汽车均由“喜洋洋”无偿使用,日常费用则由“喜洋洋”支付。

两公司的财务账目虽分别立册计账,但均由“喜洋洋”的会计人员负责制作,且永昌荣本身从未发放过工资。

1998年永昌荣向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部分由“喜洋洋”使用,至2002年才由“喜洋洋”
代为还清全部贷款;2002年底,“喜洋洋”用永昌荣名下的土地、厂房作为抵押担保,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

“喜洋洋”在2002年度共从其账户转出433400元到永昌荣的账户,用于偿还永昌荣的银行贷款本息。

且这两家公司的唯一投资者谢某在经营期间也挪用、侵占“喜洋洋”的财产至少在72万元以上,全部作为个人债务和交通肇事的赔款。

『答案』厦门中院认为,永昌荣与“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

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现“喜洋洋”徒具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种种行为,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如在本案中仅追究“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

因此,对“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2、[案例]2003年5月,戴某、秦某、杨某分别出资28万元、31万元、59万元共同设立了一
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未就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

2004年6月,戴某因车祸身亡,戴某之女小戴要求继承其父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原股东秦某、杨某坚决反对,不认可小戴股东身份,也不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立即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死亡情况下,公司股权的继承不包括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相应股权只能转让,转让所获财产价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小戴遂向法院诉讼,要求继承戴某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

问:法院能支持小戴的诉讼请求吗?
[答案] 本案中,公司章程中未就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

根据《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小戴当然有权继承其父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

她可以要求杨某和秦某变更章程,协助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杨某、秦某在戴某死后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由于两人持
股比例超过2/3,变更章程有效,但该章程不具有溯及力,只能在修改后对公司和股东产生约束力。

戴某死亡时,小戴即已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3、[案例] 2000年1月,北京汉邦软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北京正有微系统有限公司为汉邦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240万元。

正有公司与汉邦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然而直到2003年6月,汉邦公司从未向正有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

正有公司作为拥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正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邦公司提交2001、2002年度财会报告。

法庭上,汉邦公司辩称,正有公司承诺增资共228万元,却一直未予以兑现。

因此,汉邦公司认为不应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

问:汉邦公司应否向正有公司交付财务会计报告?
[答案]正有公司有权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汉邦公司主张知情权,汉邦公司有义务提供2001年、2002年财会报告。

而正有公司未履行增资义务与享有知情权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汉邦公司不能以正有公司未履行增资义务为由,剥夺正有公司的知情权。

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汉邦公司向正有公司提供2001年、2002年财会报告。

4、[案例]2003年4月8日,上海投资者邵先生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三九医药(000999)董事长赵新先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向三九医药承担共2万元的赔偿。

这是我国境内提起的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原告诉讼请求主要包括:(1)由被告担任董事长的三九医药不合理地将资金低息存入关联公司,并被大股东占用资金造成对上市公司的损害,被告向三九医药赔偿1万元;(2)三九医药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造成被证监会罚款50万元,被告向三九医药赔偿1万元。

法院接受了诉状并表示将研究后决定是否立案。

后来福田法院将材料退回。

4月14日,邵某再次向深圳中院起诉,诉讼请求同上。

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表示,邵某提交的起诉不予立案。

法官表示,因为原告是代表上市公司,即代表全体股东起诉赵新先,所以立案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征得三九医药全体股东的同意。

问:按照新《公司法》,邵先生是否有权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行使通过诉讼追究内部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制度。

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性质上应属于行使共益权,而非自益权,其胜诉利益直接归属于公司。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其适用必须以内部救济用尽为前提,即在公司利益遭受损失后,必须先向公司机构提出由诉讼的请求,当请求落空,或者情况紧急,股东才可以诉讼。

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本案中,法院以经过三九医药全体股东同意为由拒绝受理,等于剥夺了邵某的起诉权。

但是,三九医药持股比例在1%以上的股东只有两个,一是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持有62.72%股份,二是三九企业集团持有10.19%股份。

显然,邵某不符合代表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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