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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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

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申请的通知尊敬的家长:您好!近年来,__区教育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教育领域的各项精准扶贫政策,精确资助、应助尽助。

现将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申请资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2022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学生中的中的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返贫户学生,以及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户、特困职工子女、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残疾儿童、患有重大疾病的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低收入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凭相关有效证件原件(如原建档立卡扶贫记录簿、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相关证明、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相关证明、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等有效证件)在学校参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资助。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标准为: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非寄宿初中每生每学年750元;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

每学年分秋季和春季两学期发放。

因学校布局撤并而调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义务教育学生、持有“扶贫帮扶手册、五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证明、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无预警信息的低收入家庭核对报告”的义务教育学生、社会散居孤儿和残疾的义务教育学生,可申请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以发放餐票、奶、蛋等非现金形式实施),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如有疑问,您可向学校资助部门或班主任详细咨询。

请学生家长阅读后签名,并将此信交回学生就读学校存档,感谢您的配合!。

蚌埠市加强普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蚌埠市加强普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蚌埠市加强普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作者:蚌埠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1-08-08
为进一步做好蚌埠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高普高资助工作水平,蚌埠市教育局近日召开了普高学生资助工作会议。

会上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参会人员共同学习了普高资助工作相关文件,对蚌埠市2011年上半年普高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回顾,并就下半年普高资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会议指出,普高资助工作量大面广,资助工作社会敏感度高,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县、各校要充分认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要将普高资助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做好。

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资料建设,认真做好各项资助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学校要有效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金管理发放的督查和审计工作,严肃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考核,切实将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做好,努力提高社会满意度。

(特约通讯员:张璐)。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财教[2010]267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0〕26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0年3月29日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现就我省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春季学期,两个学年的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皖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建设职教大省,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

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

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民生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

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高校给予资金支持。

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

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安徽省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9〕14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助〔201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定如下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高校给予资金支持。

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

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贷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

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XXXX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精准资助,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切实保证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校所有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年级、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办公室主任、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学校年级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九条学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孤儿,父母双亡;2、孤儿,监护人缺失(父亲已故母亲改嫁被遗弃给其他人抚养);3、单亲,抚养方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学生本人患病费用支出较大;5、单亲,抚养方经济收入低;6、单亲,抚养方需独立赡养2人以上无收入老人;7、父亲或母亲长期患病治疗费用支出较大;8、父母一方残疾,另一方无经济来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支持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蚌埠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并由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贷款申请及办理程序第四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入学前户籍在我市辖区内;(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安徽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并能提供相关证明。

职业学校免学费认定细则

职业学校免学费认定细则

职业学校免学费认定细则根据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9]5号)和安徽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2010]6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认定原则与标准免学费补助分为两块,第一为农村免学费,第二为城市免学费。

农村免学费人数为在校生人数的15%,城市免学费人数为城市在校生人数的10%。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即享受免学费待遇。

各班级应在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及时组织认定工作。

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各班级和资助办公室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可参照以下标准: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6.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7、无厌学情绪,平时表现良好,品学兼优;8.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籍的学生需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相关证明材料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

城市户籍的学生需提供街道开出的贫困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对来自国家或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山区、库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我省皖北3市6县(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金寨等)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优先认定。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学年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学年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学年中职学校学
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
【发文字号】皖教助函[2014]10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学年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皖教助函〔2014〕101号)
各市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为做好新学年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加强中职资助资金监管,切实落实中职资助政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助对象认定和免学费工作
各校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对象认定工作。

要切实把握资助对象认定原则,严禁将非全日制、非在籍在读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纳入受助对象范围。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符合国家免学费政策条件的
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其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退”方式。

对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在学生入学后及时做好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给予退费。

二、做好中职资助系统数据维护报送工作
1.资助信息维护工作。

各校要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老系统”)内的学校资助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其中:学校信息、教学点信息、专业信息、分专业免学费标准等是信息维护重点。

对已毕业学生要进行毕业处理,对已流失学生要进行异动处理,对班级、专业等个人信息有变更的学生要进行变更处理。

要通过老系统录。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蚌政办〔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2月28日蚌埠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制度时,经申请和已享受社会救助的个人或家庭成员授权,委托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县、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比对、核实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监督、信息共享的原则;(二)坚持授权查询、信息保密和严格信息使用范围的原则;(三)坚持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本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牵头部门。

市、县(区)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和核实工作。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蚌埠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蚌政[2007]35号【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5【实施日期】2007.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蚌埠市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07〕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蚌埠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的重要作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发展,近年来先后组织实施了“两基”巩固提高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贫困家庭中小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等,全市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我市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仍然存在经费供需矛盾较为突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九”成果的巩固,不利于我市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深化改革。

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

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是科学配置。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1日蚌埠市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考核办法(试行)为引导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推动我市向技工大市跨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含省属),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技工)院校。

二、考核内容中等职业(技工)院校年度应届毕业生本地就业情况。

三、考核制度(一)考核原则。

中等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本地就业考核工作遵循重视就业工作成效、重视毕业生本地就业比例、重视毕业生本地就业质量的原则。

(二)考核主体。

本办法是对市区中等职业(技工)院校年度毕业生本地就业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

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局考核,技工院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考核。

(三)考核奖惩。

1.计算方法。

本考核办法所指各校毕业生本地就业率计算方法为:年度应届毕业生本地就业人数(含升入高校和参军入伍数)/年度应届毕业生总数。

2.考核奖励。

毕业生本地就业率达70%—80%的,给予院校700—8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本地就业率达80%—90%的,给予院校800—9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本地就业率90%以上的,给予院校900—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补。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所有在校所有学生。

第二章认定原则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认定及申请条件第六条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两名任课教师、五名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选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参照青岛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次的认定标准和人数。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8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84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蚌埠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使救助层次更加趋于合理,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际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的,可以按照本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城市家庭低收入标准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测算。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负责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区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劳动保障、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管理办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管理办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14.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9日蚌埠市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改善贫困残疾儿童的生活质量,结合蚌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贫困残疾儿童,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划内户籍,年龄在6周岁以内(含6周岁),家庭生活贫困的残疾儿童。

第三条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

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安排使用和管理。

市审计局、监察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经费使用。

第四条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经费由市残联按年度编制经费预算,市级财政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学年1.2万元标准安排康复训练经费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康复训练经费中,包含残疾儿童训练费、生活补贴费、保险费、体检费。

对于残疾儿童训练必配的假肢矫形器、轮椅车等辅具,按每人不超过4000元(购置费、评估适配费)标准执行,由市残联统筹安排。

第五条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经费使用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儿童,每年只可享受一次经费救助,自申请批准进入定点康复机构的当月起开始使用。

经费由市残联通过直接支付方式转入定点康复机构。

残疾儿童因故中途终止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在10日内报告市残联,市残联核实后注销其救助卡,并按其实际训练时间给予机构补贴,剩余康复训练经费退回市残联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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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落实经费责任,及时拨付资金。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确保免学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公办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各县、校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蚌埠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二、免学费范围和对象
(一)免学费范围
实施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对象
四、免学费标准、资金负担及补助经费的发放:
(一)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公办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的补助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及顶岗实习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第一、二学年学校因免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学校因免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由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学校补助。
2.涉农专业为200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l类专业。
三、免学费对象的确定
免学费涉农专业学生的确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涉农专业学生由学校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确定的21类涉农专业直接将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师生监督。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确定。主要包括两个程序:一是学生申请。学校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免学费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户口本、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放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由乡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二是学校评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按规定的名额评审提出免学费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再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班级推荐上报的学生情况,提出免学费对象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予以公示。最后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确认本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名单。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执行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二)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公办学校由中央承担60%,市级承担40%;民办学校由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8%,市级承担12%;县级学校由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32%,县级承担8%。
五、配套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免学费对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并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四)部门通力合作,狠抓监督检查。财政、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1.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后在校生的15%确定。各地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南水北调库区移民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关于印发《蚌埠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蚌埠市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从2010年春季学期开始,公办中职学校不得对涉农专业学生收取学费。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的秋季学期,在10月底完成免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并及时通过银行卡退还已收学费。对民办中职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学生的补助经费,由学校提供补助名单,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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