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停车位配比速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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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021-2005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摘录
5.0.1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5.0.1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5.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5.0.2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2的规定。
注:经济适用房按平均每产建筑面积≤80m 2+
指标进行控制。
5.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3的规定。
表5.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5.0.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4的规定。
表5.0.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5.0.5 餐饮、娱乐设施的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5的规定。
表5.0.5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
5.0.6 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注:1 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他普遍旅馆。 2 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5.0.7 体育场馆应按表5.0.7-1分类,其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7—2的规定。
表5.0.7—1 体育场馆分类
表5.0.7—2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5.0.8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8的规定。
表5.0.8 影(剧)院停车指标
5.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9的规定。
表5.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 5.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0的规定。
表5.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5.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1的规定。
表5.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5.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2的规定。
表5.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5.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3的规定执行。
表5.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5.0.14 工业厂房区、仓库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5.0.14的规定。
表5.0.14 工业厂房区、仓库区停车位指标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人数的80%计算。
5.0.15 停车位配建指标仅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各类城市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模、发展阶段、建筑工程所处区位和城市交通政策等因素,自行制定配建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