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2020版)实施日期:2020年7月7日前言我市现行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指标2015版》)。
《指标2015版》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指标2015版》在实施过程中,我市停车出现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情况、新需求,部分建筑物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指标需要优化和进一步明确。
因此,我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指标2015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的《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下简称为《指标2020版》)。
《指标2020版》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
《指标2020版》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补充相关术语;细化建筑物分类;优化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落实举措。
《指标2020版》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使用《指标2020版》的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至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规划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018号,邮政编码:215004,电话:0512-********。
1 总则1.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标》。
1.2本《指标》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济南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规划设置标准
车位/1000名旅客 (最高集聚人 数)
1.5~2.0
4
[4]
机场
4.0~6.0
中小学校 车位/100名师生 0.5~1.5 70
学
校
大、中专院 校
车位/100名师生
1.0~2.0
30
高档商品住 宅
住宅 中低价位 商品住宅
车位/户 车位/户
0.8~2.0 1 0.5~0.8 2
工 业 工业厂房 车位/100m2建筑 0.2~0.6 70 [5] 面积
2.3 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 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 范要求的规定。
2.4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 m2~35 m2,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 地面积宜为25 m2~35 m2,非机动车(自行 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m2~1.8 m2。
二类体育场 馆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1.5~3.0 40 [3]
1.0~2.0 30
影剧院
电影院 剧院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2.5~5 45 3.0~5 35
自然风景公 车位/1公顷占地
园
面积
1.5
5
游览场所
其他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 面积
5.0~10
1
火车站、长
对外交通
途
建筑 汽车客运站
1.2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必须 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 道路动态交通及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工程。
1.4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库(场)的设计,除执行本 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设计 规范标准。 2 一般规定
郑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设置标准
郑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设置标准2010-07-01 10:43 来源:聊宅网评论核心阅读: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已经编制完成了《郑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2010年—2020年)》,目前已经完成了修订工作。
为了严格配建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郑州市已从5月21日起执行《郑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设...从郑州市城乡规划局2009年已经编制完成了《郑州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2010年—2020年)》,目前已经完成了修订工作。
为了严格配建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郑州市已从5月21日起执行《郑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设置标准》。
根据规划,郑州市近期仍将以扩大停车供应为主,交通需求管理为辅。
对城市核心区停车作适当限制,不鼓励在城市中心地区长时间停车。
到2012年郑州市将在中心城区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建设公共停车场19处,总面积约17万平方米,总车位4954个。
所建公共停车场应充分利用立体停车场,设置在建筑边、绿地下、空地内等。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了《郑州市建筑停车配建指标试行规定》,对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
其中,商品房按照每百平方米0.8~1个车位配建;政策性保障住房按照每百平方米0.5~0.7个车位配建;省级以上行政办公建筑按照每百平方米1.5~2个车位配建;市区级按照每百平方米1~1.5个车位配建;市区综合商业大楼按照每百平方米0.5~0.8个车位配建;仓储式购物中心按照每百平方米1.5~2个车位配建;医院按照每百平方米1~1.5个车位配建;火车站按照3~5个车位/千旅客设计量配建。
《规定》还对宾馆、商业服务设施、文体公共设施、游览场所、交通枢纽、学校等场所的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进行规定,标准较以前大幅提高。
据悉由于停车占道,许多道路的人行道失去了通行能力,许多道路因为停车占道,没有了慢车道,甚至失去一至两条机动车道,许多单行道因为停车占道,交通并未变得通畅。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发文日期:2012年07月16日标题: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文号:无
主题词: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配建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备注:① 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
②办公、餐饮、娱乐、服务健身、交通等建筑的自行车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建筑物,其改扩
建部分按表9所列要求配建停车设施。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
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量的20%,应在总图中表示(地面停车位不计入绿地率)。
并设置残疾人停车位。
盖阳市诚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第五+八条的
修改
姜五十八条:
在壞话規划区内捋逼玻垠巨,娄狈富设与其冃配套时机克车停车
场{屋)和自行车译丰歧〔库).序车圾(屋)设豎韦标拧弋表执行,
共丰住宅楚鋭塞外停丰坊的丰但魏玮得高于恢屯特住车世数的20汛
轰匚建麹室外淳兰位艷矍不得少于梭疋柄追停孚喳"%且不徉臺于
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拒标
合肥市
建设工程配逵机动车位设萱标准。
郑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配建指标设置标准
郑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设置标准郑城规交[2010]37号居住市里面最新的要求是居住1个每户,大于130的每户两个,其他用地按高配注:1.根据情况三环以内可采用低值,三环以外可采用高值。
2.居住区沿街商业设施配建停车场应单独设置,独立使用。
建筑类型计算单位配建标准住宅建筑 商品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8~1.0 政策保障性住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5~0.7 0.7-1.0办公建筑 行政办公省级以上及涉外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5~2.0 市区级及以下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1.5 商务办公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1.0~1.5 宾馆三星级以上宾馆 车库/客房 0.5~0.8 经济型宾馆 车库/客房 0.3~0.5 商业、服务市区综合商业大楼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5~0.8 仓储式购物中心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5~2.0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1.5 独立农贸市场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4~0.6 餐饮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3.0~5.0 居住区配套商业设施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8~1.0 医院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1.5 文体公共设施展览馆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1.0~1.2 博物馆及图书馆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0.8~1.0 影剧院及会议中心车位/百座位 3.0~5.0 体育场馆 车位/百座位 5.0~8.0 娱乐、健身服务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3.0~5.0 游览场所 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3.0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0.0~15.0 交通枢纽火车站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3.0~5.0 汽车站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2.0~3.0 机场 车位/千旅客设计量 5.0~8.0 学校 幼儿园及小学车位/百师生 1.5~2.0 中学、中专及技校车位/百师生 1.0~1.5 大专院校 车位/百师生 3.0~5.0 社会福利 老年公寓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2~0.4 社会救济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1~0.3 工业厂房 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0.2~0.4 仓储区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5.0~8.0。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建筑工程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针对停车位的配置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指标。
停车位的合理配置不仅可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价值,还可以减少交通拥堵、提高停车效率,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因此,以下是关于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的一些重要考虑因素。
1.建筑规模与停车需求匹配:停车位的数量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和规模来确定,以满足用户的停车需求。
具体的停车位数量可以根据当地的规划标准和相关法规进行调整。
2.停车位布局合理性:停车位的布局应该合理,方便驾驶员进出车辆,并且最大限度地使用可用的空间。
停车位之间的距离应足够宽敞,以防止车辆之间的碰撞,便于行人和车辆通行。
3.泊位数量分配:在停车场内,应根据不同车型和车辆类型设置不同类型的停车泊位,例如汽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残疾人车位和婴儿车停放区等特殊需求。
4.安全性:停车位的设计和配置应考虑到用户的安全。
停车场内应设置合理的出入口,以便驾驶员进出。
同时,停车位的灯光和监控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以提高用户的安全感。
5.环境保护:在停车位的设计和配置过程中,应考虑到对环境的保护。
停车位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智能化管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停车位管理也逐渐智能化。
例如,通过使用智能停车系统,可以实现自动引导车辆入位、实时查询车位信息和预约等功能,提高停车效率和用户体验。
总之,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的指标是多方面的。
除了满足用户的停车需求,还需要考虑到安全性、环境保护和智能化管理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当地的规划标准和相关法规,以确保停车位的合理配置。
只有在这些指标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停车位的高效利用和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1 总则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2.0.1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2.0.2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对于吸引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安排停车场地。
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梁、隧道引道处。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2.0.3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2.0.4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
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西安市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有效缓解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适用于本标准。
1.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位的配置,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2.1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旅馆、饭店、商店、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医院、车站、集贸市场等建筑应按第三章表中规定的标准配建停车位。
2.2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并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2.3 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
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
2.4商品房、限价商品房项目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居住区内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10%;经济适用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总停车数量的30%。
2.5 廉租房项目,居住区内停车方式不作具体要求。
2.6 大型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地面停车率不得低于总停车数量的30%。
2.7 体育馆及文化娱乐类建筑,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最终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中规定。
2.8 对外交通、仓储、物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会展中心等项目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2.9 特殊功能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根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第三章配建标准3.1 各类建筑工程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不低于下第四章附则4.1 本标准中城市建筑工程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的通知渝规发〔2006〕168号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工作,我局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对此前已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原确定或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对此前未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及建设业主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的内容,需重新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公告函》的建设项目,按照《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都市区的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实施规划管理,有关配建标准详见附表。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主城一区以外都市区以内地区。
停车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未列入附表中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等方式设置。
第五条混合性质建筑物的配建停车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六条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受用地条件限制或停车需求确实较低的,其配套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一般不应低于附表配建标准的80%,且建设单位在出售(租)住房时须向购(租)房者公告该项目停车位的配建情况。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停车指标规定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
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第五条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Ⅰ居住Ⅰ-1商品房车位/100 m2建筑面积1.0套型面积小于90 m22.00.01套型面积大于90 m21.5Ⅰ-2拆迁安置房0.6 2.0Ⅰ-3 经济适用房0.5 3.0Ⅰ-4廉租房、集体宿舍0.2 4.0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第六条办公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大类中类小类计量单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上落客货停车泊位指标Ⅱ办公Ⅱ-1行政办公Ⅱ-1-a核心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2.00.02Ⅱ-1-b内城区0.8Ⅱ-1-c外围区 1.0Ⅱ-2商Ⅱ-2-a核心区0.7 0.01务办公Ⅱ-2-b内城区≤30000㎡ 1.0>30000㎡0.9Ⅱ-2-c外围区≤30000㎡ 1.1>30000㎡ 1.0第七条商业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城市 Big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 medium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 town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城市 Big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 medium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 town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地方行业标准)
公共建筑项 单位
目类别
一类 地区
上限
二类地 区
上下限
三类 四类 地区 地区 用地
类别 上下限 上下限
对应建筑类别说明
可参照执行 的建筑类别
车位/百 学
中小学 教 校
职工
5.00
5.00-6 10.00-1 15.00-2 A33 中学、小学、中小学合校等托幼
.00 5.00 0.00
5
车位/百 大专院
上限
二类地 区
上下限
三类 四类 地区 地区 用地
类别 上下限 上下限
对应建筑类别说明
可参照执行 的建筑类别
体育场
≧15000 座
体 位,体育馆 育 ≧3000 座位
设 体育场 施 <15000 座
位,体育馆
<3000 座位
车位/ 百座
车位/ 百座
4.00 1.00
4.00-5 .00
5.00-6. 6.00-7.
公共建筑项 单位
目类别
一类 地区
下限
二类地 区
下限
三类 地区
下限
四类 地区
下限
用地 对应建筑类别 可参照执行的建筑类别
类别 说明
综合医 院、专 科医院
医 院
社区卫 生服务
中心
车位 /100 m2
建筑 面积
车位 /100 m2
建筑 面积
1.20 0.6
1.20 0.6
1.30 0.7
1.40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 综合医疗中 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 A51 心、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具有 专科医院等 康复、护理、体检功能的
0.60-0 .80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置标准1 总则1.0.1为加强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使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
1.0.3 城市建筑工程的配置停车场 (库)设置、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0.4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 (库)的设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2.0.1 城市建筑工程 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
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建筑等。
2.0.3 配置停车场(库) Accessory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单位就业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2.0.4 基地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bases指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 停车场(库)出入口 Entrance/exit of the parking lots (garages)指各类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与其内部道路的连接口。
2.0.6 城市 Big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
2.0.7 中等城市 medium city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2.0.8 小城市 town指城市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倍。
注:.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建筑面积小于㎡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