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库 标准
(完整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由公安部与建设部于1988年颁布,1989年开始实施,与<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同期颁布实施.《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完整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市政府关于印发《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宁政发〔2015〕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2015年6月29日xx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xx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一类区:旧区,xx—xxxx—京沪铁路—红山路—xx—xx门xx—xx—xx—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xx路—xx—xx围合的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 合围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xx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二类区:指xx以南、xx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xxxx公路,xx至xxxx,西、xx至xx的区域;(2)xxxx,包括xxxx核心区(沿xx大道—定向xx路—xx—xx围合区域)、xxxx老城(312国道—团结路—xx路—公园xx路—xx合围区域)、六合xx(xxxx—xx—沪陕高速—xx—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xx老城(方州路—招兵xx—xx—八百xx合围区域)、大厂xx;(3)xxxx老城(xx—104国道—天印大道—xxxx合围区域)、xx副城核心区(xx港—杨家圩地区及xx定桥xx中央商务区);(4)xx副城核心区和片区xx,包括仙鹤片区xx (xx大道—文澜路—xx—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xx(xx大道—守敬路—xx—科技xx路围合区域)、xx片区xx。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
停车场实行市、区(开发区)、街道三级管理。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开发区)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停车场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机动车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立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等信息发布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位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服务。
鼓励停车场经营单位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进行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供地计划、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在核发停车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竣工规划核实前,应当征求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说明-科奇解说
2013年末,《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设置说明》(以下简称新《标准》)出台,对比2005版的旧规,新《标准》大幅提升了住宅车位配比比例,并特殊强调地下车位配比。
为此,特邀请吉林建筑大学王科奇副教授对新《标准》做以讲解。
新《标准》规定,长春市主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个停车区。
地下车位将成大趋势按照新《标准》规定: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
此条规定直接影响了开发商对小区地上车位的设计数目,如100户居民,地上停车位应少于20个,在地面停车位减少的同时又要满足新《标准》要求的车位配比,所以新建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将增多,也就是说,越来越多的新住宅小区将进入全人车分流和满铺地下车库时代。
“地下车位将成为小区内业主私家车停放的主要区域。
”王科奇认为。
车位多了不等于价格降低满铺地下室将提高楼盘的建安成本,并拉长楼盘的施工工期(约1-2个月)。
仅从建安成本上看,地下室在2500元/平方米左右,标准层在1600元/平方米左右,以一个30平方米的车库为例,普遍售价15万元/个,合成单价为5000元/平方米,而同样平方米的房子按照长春市住宅均价计算要将近20万元,购房者不妨根据自己的购房单价推算要买的车位是否定价过高。
旧规VS新《标准》车位配比成倍增长2005版《标准》100平方米以上的户型车位配比1:0.5100平方米以下户型车位配比1:0.4新《标准》户型分区被细化,分为200平方米以上、144-200平方米之间、90-144平方米和90平方米以下例:一个100户的小区,户型面积区间为90-100平方米2005版《标准》——配车位40个新《标准》——配车位120个专家简介王科奇:吉林建筑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哈尔滨工业大学在读博士、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与规划学院建筑设计第二教研室主任。
专家教你挑车位1.注意车位大小,标准的小型车位尺度为2.4米×5.3米,微型车尺度为4米×2.2米。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八、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此外,在依据附表规定设置的配建停车位之外,还应结合小区出入口预留不少于居住户数3%的访客停车位。
九、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应依据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其停车泊位数应与住宅配建停车泊位数分别计算,停车场出入口及交通流线应进行分别考虑,停车设施形式以地面停车为主。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
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长春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长春市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特殊类型建筑。
十二、在涉及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商业步行街区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十三、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十六、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七、本规定的建筑物配建指标值均为下限,即项目建设时配建的停车位不应低于本规定指标值。
(整理)长春日照及停车位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1998年7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结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一)住宅;(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1、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2、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3、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档:(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档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街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完整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建设部颁布日期881003 实施日期890101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
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十四条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在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的增加,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大难题。
如何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1. 规划设计中的停车需求分析在城市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停车需求分析。
根据地块用地性质、周边道路交通情况、人口流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这不仅能够满足周边居民、商务人士的停车需求,也能够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2. 常见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针对不同用地性质的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居住、商务场所需要设置足够的停车位,且需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建标准;办公楼、工厂等单位通常会根据实际产业发展和用工需求来确定停车位的设置规则。
3. 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一定的标准和比例,确定停车位数量及其布局、构造等方面的规定。
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根据当地的交通管理、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城市居民和企业发展。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我认为需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和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
不仅要关注停车位数量的设置,更需要关注停车场(库)的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综合考虑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才能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总结回顾: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是城市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设计中的停车需求分析、常见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等方面都需要引起重视。
只有在规划设计阶段就科学合理地确定停车位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才能更好地满足城市居民和企业的停车需求,推动城市交通运行效率的提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1 总则1.0.1 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住宅建筑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修缮工程、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改扩建工程、文物保护建筑、工业建筑的标准厂房和普通仓库工程、公路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时也可执行。
1.0.3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2 术语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广场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筑范围内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
2.0.2 主干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为连接城市各区和国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干路。
2.0.3 次干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区域性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沿线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城市干路网。
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决交通到发为主、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服务沿线交通需求。
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总弄、街坊路。
2.0.6 小区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7 组团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8 宅间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9 机非隔离带 central reserve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理隔离。
2.0.10 机动车 motor vehicle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长春市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制定的探索
此后,随着长春市经济的发展,汽车数量已接近百万,相应
该规定是在 2005 年实行的《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 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通过对长春市过去几年的城市道路 交通和小汽车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对过去的标准实施的效 果进行检查,有针对性的对具体的建筑类型,包括不同类型的居 住小区的指标进行调整。之前的居住小区分类只有别墅和普通 的住宅,且住宅的区分是以 100m2为界进行划分的,并没有对城 市不同区域进行区别化分析,沿袭的是一套通用的指标。2013 年的标准是在此基础上经过调查分析,综合考虑区位差异、不同 消费阶层的影响后对长春市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分为两个区 域,其中增加了保障性住房的停车配建指标。 2.2 长春市居住小区配建标准问题分析
绿化建设
长春市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标准制定的探索
刁向明 1,2 陈 维 1
1.吉林建筑大学建筑与规划学院 2.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处
摘 要:一直以来,居住小区的配建停车指标要遵循居住区 相关设计规范以及各地区政府管理部门制定的配建停车设施实 施细则或条例来具体安排。但除此之外,居住小区内的配建停 车设施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作者从房 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并结合城市规划管理的经验来研究长春市 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解决今后居住小 区停车问题提供借鉴。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私人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城市道路停车难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少城市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对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究竟是如何的呢?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是指为了方便机动车停放,便于驾驶员将车辆留置而设置的场所。
它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既可以是地面的露天停车场,也可以是地下的停车库,还可以是建筑物内部或外部的架空停车场。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结合了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交通管理的需求,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
一、停车场(库)设置规则1. 建筑用地和建筑规模在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首先受到建筑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限制。
一般来说,城市规划中会对不同用地性质和建筑规模的项目规定相应的停车泊位比例和标准停车泊位数量。
住宅小区的停车需求会根据小区居民的汽车拥有量和小区设施情况确定,而商业综合体的停车需求则会根据商业规模和客流量来确定。
2. 土地利用和交通导向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设置规则还会根据土地利用和交通导向进行调整。
在拟建城市建筑工程的用地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城市交通的发展方向和周边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停车场(库)的布局和停车泊位的设置位置,以便更好地服务周边居民和客流。
3. 环保要求和景观设计现代城市建筑工程中,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也会考虑环保要求和景观设计的因素。
为了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和雨水径流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停车场(库)的设置规则还会强调对绿化带和雨水处理设施的配置,同时注重停车场(库)的整体景观设计和建筑外观的协调性。
二、停车场(库)配建标准1. 车位布局和通行设施城市建筑工程中的停车场(库)配建标准包括车位布局和通行设施的设置。
为了便于车辆有序进出和车位利用率的最大化,停车场(库)的设计要兼顾车位布局的合理性和通行设施的便捷性,同时要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和无障碍通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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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访亲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二、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个停车分区:
第I区域:北环城路、东环城路、卫星路、南环城路、蔚山路、飞跃路、西环城路所围
合区域;
第II区域:第I区域以外主城区。
双阳城区参照第I区域执行,规划区内的其它乡镇应结合乡镇总体规划综合确定。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
泊位。
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
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
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
停车设施的
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自备车位除外)。
六、各类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必须保证不少于配建总泊位数8%的地面停车泊位数,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型客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等)优先使用该
车位,商业开发密度较高区域(商圈、未来城市新中心)在保证基本功能需求的前提
下经审批后地面停车泊位可适当酌减。
七、住宅用地中除保障性住房外,其它住宅均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商品房配建指标执行。
八、居住用地中住宅配建停车位的地面停车率(居民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应保证不大于20%。
此外,在依据附表规定设置的配建停车位之外,还应结合小区出入口预留不少于居住户数3%的访客停车位。
九、居住用地中公共服务设施应依据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其停车泊位数应与住宅配建停车泊位数分别计算,停车场出入口及交通流线应进行分别考虑,停车设施形式以地面停车为主。
十、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公交枢纽、综合交通枢纽、殡葬用地、I区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及II区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的大型建筑物,交通敏感区域重点建筑等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十二、在涉及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商业步行街区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相关规划执行。
十三、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
十四、本规定涉及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
核算车位内安排其他车型机动车时,可按附表所列的换算值折算小型汽车的车位。
车型
机动车
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
车位换算值 1 2
十五、各类建筑物每100个机动车停车位应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每设置一个残疾人专用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型客车位的建筑物,每设置1个大型车位可减设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十六、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七、本规定的建筑物配建指标值均为下限,即项目建设时配建的停车位不应低于本规定指标值。
十八、鼓励各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面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
十九、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办公区域参照本标准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配建指标执行,其它区域参照本标准医疗卫生用地住院部配建标准执行。
长春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
长春市建筑物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
注:表中带*类建筑为特殊类型建筑项目,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