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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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标准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 年2 月

目录

1 总则· ··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总则

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

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

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

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

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

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

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

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 辆以上

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

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

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

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

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标

明场内通道、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出入口交通组织、停车车位、

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2.0.6 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应符合表2.0.6 的规定。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寸表 2.0.6

注:1. 二轮摩托车按 2 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2. 助动车按 1.2 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3. 三轮车按 2.5 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4. 括号内尺寸用于中型货车。

2.0.7 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符合城市交通、

防火和环境保护要求。地下汽车停车库应避开地下水位过高或地质

构造特别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避开巳有的地下公用设施

主干管、线。

2.0.8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须报本市、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应征

得本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本市、县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方准使用。2.0.9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市、

县公安交通管理局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

面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车场面积,向

本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差额费。差额费上缴

市、县财政,用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差额费标

准,由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2.0.10 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停车场建设

的;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或任意占用、出租、

停用停车场的,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逾期不改正、不恢复的,处以每

车位30000-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0

元以下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恢复。

2.0.11 因维修等原因需临时停用或部分停用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须经本市、

县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县人民政府

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车场面积不得小

于原停车场的面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径。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3.1 总平面布局

3.1.1 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符合

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道路

应设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0m,供大型车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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