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甘政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四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会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当地年产值标准和补偿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地补偿费用。
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土地征用与补偿规划
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土地征用与补偿规划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
而在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土地征用和补偿规划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土地征用与补偿规划。
一、土地征用的必要性及其程序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土地征用是不可避免的。
土地征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基础设施项目的需求,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征地准备阶段:项目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确定征地范围和用途,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申请。
2.征地手续办理:在政府批准征地后,项目部门需要向被征地农民或土地使用权人发出《征地告知书》,告知他们土地征用的事项、补偿标准等,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3.土地征收和补偿:在征地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部门会与被征地农民或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地划定、土地登记、土地转让等手续。
同时,还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地农民或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二、土地补偿规划的重要性及补偿方式土地补偿规划是基础设施项目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合理的补偿规划可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他们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度。
常见的土地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货币补偿: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因素,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向被征地农民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2.安置补偿:对于被征地农民,可以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安置地,确保他们能够在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后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3.就业补偿:对于因征地而失去耕种土地的农民,可以提供就业机会或培训,帮助他们转变职业,确保其生活稳定。
三、土地征用与补偿规划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在土地征用与补偿规划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为了确保土地征用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
1.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有些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征用可能存在疑虑或不满,因此需要加强对他们的宣传教育,使其理解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性和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甘政办发[2004]84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84号2004年6月29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现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涉及征用农村土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
对无故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征用土地中涉及城镇拆迁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要坚决杜绝拆迁中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侵害居民利益行为。
对无故拒不执行拆迁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行为,由负责实施拆迁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实施拆迁管理的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中涉及农村拆迁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县城以下的小城镇(乡、镇)规划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可由乡镇政府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在拆迁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对无故拒不执行拆迁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行为,由负责实施拆迁工作的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实施拆迁的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甘政办发〔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7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现将《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调整完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调整完善方案》,抓紧对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方案务必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编制、审查、报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编制的质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8日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为更好地保障我省“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落实全省耕地保护任务,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编制《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一、目标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落实各项规划目标,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调整原则(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目标为总控,坚持我省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战略、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规划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甘建重[2002]83号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4月1日甘建重[2002]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依法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本省范围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的线路、管道、设备、构筑物等工程(含小区建设项目、专业工程中的房建工程和房屋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县城以上城市规划管理区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供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供热工程、燃气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建设程序,并不得超越建设程序。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实施。
㈠立项。
项目建议书阶段,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房屋建筑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房建小区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3〕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2013年2月24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6日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前言一、规划背景(一)区域概况(二)上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情况(三)土地整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土地整治潜力(一)土地整治潜力数量及分级(二)土地整治潜力分布状况三、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一)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原则(二)土地整治规划目标(三)土地整治远期目标四、土地整治任务(一)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二)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三)规范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四)有序开展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五)加快土地复垦(六)努力拓展城乡发展空间五、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项目(一)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二)重大项目六、补充耕地的区域平衡方案(一)各市(州)补充耕地任务、潜力和缺口(二)区域平衡途径和措施七、土地整治投资和效益(一)土地整治的投资规模、筹资渠道(二)土地整治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八、规划实施保证措施(一)严格规划的执行与管理(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三)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四)创新土地整治激励机制(五)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表1:甘肃省甘肃省待整治土地规模及新增耕地潜力分析汇总表表2:甘肃省土地整治潜力分级表表3:甘肃省各市(州)耕地利用等别面积汇总表(国家级等别)表4: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任务分解表表5:甘肃省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规模指标分解表表6:甘肃省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7:甘肃省土地整治规模及补充耕地指标分解表表8:甘肃省建设用地开发指标分解表表9:甘肃省土地整治重点区域一览表表10:甘肃省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汇总表前言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活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落实省委省政府“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02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依据《土地管理法》、《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甘肃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20〕4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月1日以来,已组织征地报批的,按新标准征收;在此之前已取得用地批复但尚未开展征地工作的,亦按新标准征收。
2017年2月19日印发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甘政发〔2017〕17号)废止。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为4∶6,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强化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问题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甘肃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12日附件甘肃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州县(市、区)区片编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公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兰州市城关区Ⅰ5258100350540Ⅱ4267995284533Ⅲ3009915200661七里河区Ⅰ4201185Ⅱ3772290 251486 Ⅲ2248740 149916 Ⅳ1929000 128600 西固区Ⅰ4174755 278317 Ⅱ3299910 219994 Ⅲ3024975 201665 Ⅳ2129415 141961 Ⅴ1713960 114264 安宁区Ⅰ4170375 278025Ⅰ1232385 82159 Ⅱ1153980 76932 Ⅲ1085805 72387 Ⅳ852900 56860 Ⅴ346140 23076 榆中县Ⅰ1781322 118755 Ⅱ1482180 98812 Ⅲ898320 59888 Ⅳ509880 33992 Ⅴ19607 永登县Ⅰ1281330 85422 Ⅱ904068 60271 Ⅲ850356 56690 Ⅳ621504 41434 兰州市永登县Ⅴ546480 36432 Ⅵ442368 29491 皋兰县Ⅰ1125000 75000 Ⅱ840000 56000750000 50000 Ⅳ705000 47000 兰州新区兰州新区Ⅰ638496 42566 Ⅱ618048 41203 嘉峪关市嘉峪关市Ⅰ1251090 83406 Ⅱ1081305 72087 Ⅲ1013400 67560 酒泉市肃州区Ⅰ856500 57100763000 50867 Ⅲ700298 46687 Ⅳ602800 40187 敦煌市Ⅰ838669 55911 Ⅱ767020 51135 Ⅲ714953 47664 玉门市Ⅰ840283 56019 Ⅱ610875 40725 Ⅲ552025 36802 Ⅳ31810 肃北县Ⅰ679140 45276 Ⅱ165135 11009 Ⅲ29415 1961 金塔县Ⅰ513608 34241 Ⅱ489050 32603 Ⅲ443975 29598 瓜州县Ⅰ539852 35990 酒泉市瓜州县Ⅱ494530Ⅲ471802 31453 Ⅳ415733 27715 阿克塞县Ⅰ471393 31426 Ⅱ185397 12360 Ⅲ31606 2107张掖市甘州区Ⅰ1141770 76118 Ⅱ1047165 69811 Ⅲ770655 51377 Ⅳ679665Ⅴ514350 34290 山丹县Ⅰ622305 41487 Ⅱ571380 38092 Ⅲ498435 33229 Ⅳ423330 28222 高台县Ⅰ690000 46000 Ⅱ625000 41667 Ⅲ538006 35867 Ⅳ475546 31703临泽县Ⅰ816465 54431 Ⅱ709620 47308 Ⅲ662265 44151 Ⅳ629370 41958 民乐县Ⅰ405686 27046 Ⅱ388454 25897 Ⅲ375903 25060 肃南县Ⅰ478800 31920 Ⅱ392400 26160Ⅲ349440 23296 张掖市肃南县Ⅳ27000 1800 金昌市金川区Ⅰ960150 64010 Ⅱ947100 63140 Ⅲ825000 55000 Ⅳ757500 50500 永昌县Ⅰ677250 45150 Ⅱ621000 41400 Ⅲ562500 37500 武威市凉州区Ⅰ1399500 93300 Ⅱ690000 46000 Ⅲ585000 39000 Ⅳ510000 34000 Ⅴ444000 29600 民勤县Ⅰ873195 58213 Ⅱ570660 38044 Ⅲ424170 28278 古浪县899160 59944 Ⅱ433500 28900 Ⅲ318000 21200 天祝县Ⅰ1020000 68000 Ⅱ870000 58000 Ⅲ555000 37000 Ⅳ390000 26000 白银市白银区Ⅰ1885500 125700 Ⅱ1624500 108300840000 56000 Ⅳ592500 39500 平川区Ⅰ1189500 79300 Ⅱ880500 58700 白银市平川区Ⅲ720000 48000 Ⅳ562500 37500 Ⅴ375000 25000 靖远县Ⅰ1378500 91900 Ⅱ114000076000 Ⅲ769500 51300 Ⅳ679500 45300 Ⅴ568500 37900 会宁县Ⅰ612000 40800 Ⅱ540000 36000 Ⅲ414000 27600 Ⅳ352500 23500 景泰县Ⅰ597000 39800 Ⅱ568500 37900Ⅲ541200 36080 Ⅳ465000 31000 定西市安定区Ⅰ815000 54333 Ⅱ749900 49993 Ⅲ481275 32085 Ⅳ403800 26920 安定区Ⅴ343800 22920 Ⅵ303500 20233 通渭县I 627600Ⅱ508900 33926 Ⅲ359300 23953 陇西县Ⅰ870000 58000 Ⅱ765000 51000 Ⅲ615000 41000 Ⅳ480000 32000 定西市陇西县Ⅴ367500 24500 渭源县I 633300 42220 Ⅱ36250 Ⅲ331560 22104 临洮县Ⅰ876818 58455 Ⅱ734850 48990 Ⅲ499440 33296 Ⅳ426270 28418 漳县Ⅰ685350 45690 Ⅱ485160 32344 Ⅲ331395 22093 岷县Ⅰ49664 Ⅱ504165 33611 Ⅲ313275 20885 平凉市崆峒区Ⅰ1650542 110036 Ⅱ1350000 90000 Ⅲ759352 50623 Ⅳ456248 30417 华亭市Ⅰ773928 51595 Ⅱ653413 43561 Ⅲ547992 36533 Ⅳ456953 30464 庄浪县Ⅰ873687 58246 Ⅱ691479 46099 Ⅲ450000 30000 静宁县Ⅰ780240 52016 Ⅱ749385 49959 Ⅲ675810 45054 Ⅳ536040 35736 平凉市泾川县Ⅰ895500 59700 Ⅱ660000 44000 Ⅲ525250 35017 Ⅳ390000 26000 灵台县Ⅰ723942 48263 Ⅱ580963 38731 Ⅲ437404 29160 Ⅳ375909 25061 崇信县Ⅰ961287 64086 Ⅱ46664 Ⅲ427138 28476 Ⅳ279409 18627 庆阳市西峰区Ⅰ1656025 110402 Ⅱ1401425 93428 Ⅲ1222125 81475 Ⅳ1015634 67709 Ⅴ719844 47990 合水县Ⅰ808500 53900 Ⅱ46100 Ⅲ580500 38700 华池县Ⅰ800103 53340 Ⅱ600000 40000 Ⅲ480000 32000 环县Ⅰ739800 49320 Ⅱ600000 40000 Ⅲ480000 32000 宁县Ⅰ826401 55093 Ⅱ47169 Ⅲ523890 34926 庆阳市庆城县Ⅰ840890 56059 Ⅱ632402 42160 Ⅲ549540 36636 Ⅳ487650 32510 镇原县Ⅰ800804 53387 Ⅱ564284 37619 Ⅲ480000 32000 正宁县866820 57788 Ⅱ657053 43804 Ⅲ496166 33078 天水市秦州区Ⅰ1726305 115087 Ⅱ1350015 90001 Ⅲ942195 62813 Ⅳ752460 50164 Ⅴ498975 33265 麦积区Ⅰ1243605 829071088130 72542 Ⅲ983655 65577 Ⅳ712515 47501 Ⅴ559455 37297 秦安县Ⅰ1032240 68816 Ⅱ703275 46885 Ⅲ495975 33065 甘谷县Ⅰ1338990 89266 Ⅱ1122405 74827 Ⅲ774780 51652 Ⅳ451290 30086 武山县Ⅰ1120680 74712 Ⅱ997200 66480 天水市武山县Ⅲ729945 48663 Ⅳ443100 29540 清水县Ⅰ662655 44177 Ⅱ493230 32882 Ⅲ439005 29267Ⅳ384615 25641 张家川县Ⅰ870360 58024 Ⅱ602070 40138 Ⅲ442515 29501 Ⅳ303570 20238 陇南市陇南市武都区Ⅰ2274450 151630 Ⅱ2075100 138340 Ⅲ1500000 100000 Ⅳ95745063830 Ⅴ531900 35460 Ⅵ277500 18500 成县Ⅰ1354200 90280 Ⅱ925050 61670 Ⅲ673350 44890 Ⅳ493650 32910 徽县Ⅰ1367700 91180 Ⅱ941700 62780 Ⅲ628050 41870Ⅳ486000 32400 Ⅴ322200 21480 康县Ⅰ678450 45230 Ⅱ515400 34360 Ⅲ368550 24570 Ⅳ214650 14310 两当县Ⅰ823800 54920 Ⅱ502800 33520 Ⅲ384900 25660 Ⅳ14050 文县Ⅰ1567350 104490 Ⅱ878400 58560 Ⅲ555750 37050 Ⅳ275700 18380 宕昌县Ⅰ845325 56355 Ⅱ544320 36288 Ⅲ391950 26130 Ⅳ237150 15810 礼县Ⅰ82160 Ⅱ755850 50390 Ⅲ481200 32080 Ⅳ406500 27100 Ⅴ241650 16110 西和县Ⅰ973425 64895 Ⅱ712500 47500 Ⅲ501000 33400 Ⅳ445200 29680 临夏州临夏州临夏市1502115 100141 Ⅱ1274775 84985 Ⅲ1020600 68040 临夏县Ⅰ986895 65793 Ⅱ756540 50436 Ⅲ639675 42645 康乐县Ⅰ825165 55011 Ⅱ555705 37047 康乐县Ⅲ456420 30428287370 19158 永靖县Ⅰ1030772 68718 Ⅱ632472 42165 Ⅲ455380 30359 广河县Ⅰ950745 63383 Ⅱ748995 49933 Ⅲ562605 37507 和政县Ⅰ814215 54281 Ⅱ620475 4136552240534827东乡族自治县Ⅰ84354056236Ⅱ67824045216Ⅲ55330536887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Ⅰ65851543901Ⅱ55696537131Ⅲ46860031240甘南州甘南州合作市Ⅰ40946627298Ⅱ19848 Ⅲ254989 16999 Ⅳ230444 15363 Ⅴ167265 11151 夏河县Ⅰ417360 27824 Ⅱ379654 25310 Ⅲ334178 22279 Ⅳ256350 17090 Ⅴ158775 10585 临潭县Ⅰ362728Ⅱ349148 23277 临潭县Ⅲ335508 22367 Ⅳ315924 21062 Ⅴ158603 10574 卓尼县Ⅰ362126 24142 Ⅱ355950 23730 Ⅲ295205 19680 Ⅳ214815 14321 Ⅴ157680 10512Ⅰ644650 42977 Ⅱ602930 40195 Ⅲ586383 39092 Ⅳ448410 29894 Ⅴ318150 21210 碌曲县Ⅰ299850 19990 Ⅱ299715 19981 Ⅲ149430 9962 玛曲县Ⅰ195090 13006Ⅱ1419009460Ⅲ1301108674迭部县Ⅰ42163528109Ⅱ38191525461Ⅲ33874522583Ⅳ1494909966其他:区片综合地价应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分配比例占40%,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占60%。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2023年)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修订后的《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十四届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任振鹤2023年12月30日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程序,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相应的附图、附件应当采用国家及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规划技术规定对附图、附件进行补充,补充的内容不得与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附图、附件内容相抵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第六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在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问题
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问题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使得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
在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土地征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探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土地征用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一、土地征用的必要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进展离不开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
土地征用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从土地所有者手中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行为。
土地征用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创造公共福利:基础设施建设为社会提供了更好的公共服务,如道路、桥梁、铁路、水利设施等。
通过土地征用,政府可以将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 推动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通过土地征用,政府可以提供更多的用于工业、商业和农业发展的土地资源,为经济的腾飞创造有利条件,推动就业增长和经济繁荣。
3.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征用可以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调整。
根据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可以通过土地征用将农用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以适应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
二、土地征用中的问题然而,土地征用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解决。
1. 公平补偿问题:土地征用涉及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征收补偿是关键环节。
然而,一些土地所有者在征收过程中未能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导致社会不稳定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因此,完善征收补偿机制,确保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是解决土地征用问题的关键。
2. 动迁安置问题:土地征用常常伴随着居民的迁移和安置工作。
然而,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中,动迁安置工作并不完善,导致原居民获得的资源和生活条件下降,无法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因此,需要加强动迁安置工作,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和社会保障,确保被征收居民的权益。
3. 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土地征用往往涉及到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破坏。
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问题,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威胁。
2024年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协议示例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协议示例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土地征用概述1.1 项目名称1.2 项目地点1.3 土地面积1.4 土地用途1.5 征用期限2. 征用方的义务和责任2.1 征用方的基本信息2.2 征用方的土地征用权2.3 征用方的赔偿责任2.4 征用方的土地交付时间3. 被征用方的义务和权利3.1 被征用方的基本信息3.2 被征用方的土地使用权3.3 被征用方的配合义务3.4 被征用方的赔偿请求权4. 土地征用赔偿4.1 赔偿标准4.2 赔偿计算方法4.3 赔偿支付时间4.4 赔偿支付方式5. 争议解决方式5.1 协商解决5.2 调解解决5.3 仲裁解决5.4 法律途径解决6.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变更程序6.3 合同终止条件7. 违约责任7.1 征用方的违约责任7.2 被征用方的违约责任8. 合同的适用法律8.1 合同适用的法律8.2 法律适用优先级9. 其他条款9.1 保密条款9.2 不可抗力条款9.3 合同的解释权10. 附件10.1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0.2 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0.3 其他相关文件11. 签署页11.1 征用方签署页11.2 被征用方签署页12. 附件说明12.1 附件的效力12.2 附件的补充说明13. 合同的修订历史13.1 修订日期13.2 修订内容14. 合同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土地征用概述1.1 项目名称:根据《2024年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征用协议示例一》的要求,征用方拟对位于项目地点的土地进行征用。
1.2 项目地点:项目地点位于市区街道,具体地块坐标如下:东经度分秒,南纬度分秒。
1.3 土地面积:本次征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
1.4 土地用途:征用土地将用于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公共设施等。
1.5 征用期限:征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8
•【字号】甘政发[2012]151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12〕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的重要性,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
要研究制订工作预案,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将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并采取措施,各负其责,充分保障广大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防止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和《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制定的补偿标准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甘肃省土地管理条例
甘肃省土地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甘肃省土地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甘肃省土地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源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六条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省直机关、中央驻甘企业事业单位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向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2年4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县级以上城市的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第三条各地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上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机制创新。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第四条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当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并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各地拟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达到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深度要求。
在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设计单位要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科学测算市场容量,在项目的厂址、工艺技术选定等方面进行深入和全面的多方案比选;根据2001年国家计委9号令的要求,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
并在可研报告中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地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银行出具的贷款协议,项目法人的确立文件,地方出台的收费政策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相关协议等必要的附件。
第七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要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投资概算。
当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出现方案变更或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的可研报告总投资10%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八条各地凡需要申请国家投资或省上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除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余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地、州、市计划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报省计委备案;各地政府和企业全部以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或企业自行负责审批;利用国外政府贷款,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城建项目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八年十二月三日甘肃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以下情况确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规定如下:(一)人均耕地面积不超过1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24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6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6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12元。
(三)人均耕地面积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10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8元。
(四)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区,水浇地每平方米为8元,山旱地每平方米为4元。
第六条占用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少于1亩的城市郊区耕地,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税额基础上加征30%,兰州市各区加征50%。
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
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或单位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
2017年,甘肃省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以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范围进行了明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征地农民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翻地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以合理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
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因征地而暂时无法维持生计的农民,提供的一定期限内的经济补助。
生活补助费是针对因征地而暂时无法维持生计的农民,提供的一定期限内的经济补助。
翻地费是指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征收后需要重新开垦土地所需的费用。
其次,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对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范围也进行了明确。
被征地单位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设施设备搬迁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地土地的类型、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以合理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
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因征地而暂时无法维持生计的单位,提供的一定期限内的经济补助。
搬迁补助费是指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单位,在搬迁过程中所需的经济补助。
设施设备搬迁费是指因征地而需要搬迁的单位,搬迁设施设备所需的费用。
总体来说,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在细化补偿范围的基础上,更加合理地确定了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标准的出台也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甘肃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为农民和单位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为甘肃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
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甘国土资发20052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根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中需补充耕地的项目;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三省内跨市、州的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定、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项目的前期踏勘、论证、工程监理、监督、竣工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监督、初验工作;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县市、区申报、市州审查、省厅审定的年度申报制度;一每年一季度,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上年度各市、州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情况,土地开发整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返同地”的原则,向各市、州下达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性安排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指导性意见组织编写本行政区项目建议书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二每年三月底前,县、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情况和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意见,审查确定本行政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议,审查拟定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省政府批准;第六条补充耕地项目原则上在被占用耕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安排,保证该行政区域的耕地占补平衡;没有条件补充开垦耕地的,可由市、州或省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进行易地补充;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二符合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乱垦荒地的通知要求及省上有关土地开发整理政策规定;三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四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地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五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着;第八条申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域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路、水、电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二建设规模:项目区应集中连片;土地整理:丘陵山区5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100公顷以上;土地复垦与开发:丘陵山区20公顷以上,平原地区50公顷以上;三新增耕地率: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不低于40%,土地整理不低于10%,基本农田整理不低于3%;第九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两份:一市、县国土资源局的立项申请书、申请立项报告;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议书;三市、州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的初审意见及报告;四涉及未利用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五土地权属调查报告及项目实施后的调整方案;六项目区实地踏勘报告;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八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九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供需评估报告;十县、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项目区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位置图、规划图;十一项目区现状景观、最新卫星影像资料或GPS定位图;第十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市、州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年度项目计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立由土地、农业、水利、工程设计、经济、工程造价等方面人员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的可行性、规划设计与预算进行审查;第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规划设计与预算书,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经批准下达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项目开工应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定界放线,保证批准的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无争议;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将项目施工合同并附资金拨付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变更逐级上报;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投资进度及资金拨付计划分期直接拨付给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项目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四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设计与预算,按照甘肃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及成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十七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一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做好项目决算,并向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0日内进行自检后,向市、州提交初验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进行初验;二市、州国土资源局自检或初验后,将建设项目自检、初验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最终验收;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市、州国土资源局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进行项目最终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书;第十八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合格通知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全省耕地补充指标置换数据库,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符合基本农田条件的,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按土地权属调整合同方案,确定生产经营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档案资料由项目申报单位收集整理,项目竣工后上交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归档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半年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工程管理、土地使用等进行季度检查,并出具项目检查意见书;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除限期整改外,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追究项目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验收不合格的,停止安排该市、州下一年度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并接受地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监督、项目验收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资料的格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制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甘政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4日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包括耕地开垦费征缴使用、补充耕地项目实施、耕地易地补充管理。
第四条补充耕地是用地单位的法定义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城市、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政府为补充耕地的义务人;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义务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补充耕地义务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政府为补充耕地义务人。
第五条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由补充耕地义务人先行补充耕地或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落实补充耕地后,方可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甘资用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用地服务保障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为大力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基建”),有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新基建”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新基建”领域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新基建”项目用地主要包括特高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5G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等七大领域涉及的产业用地。
全省自然资源系统要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支撑作用,不断增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切实做好“新基建”项目用地保障工作。
二、充分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引领,组织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主动对接发改、交通、水利、工信等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新基建”项目落地需求,将“新基建”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对近期急需开工建设,但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新基建”项目,可以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中关于两规一致性处理要求,依法按程序修改规划,为“新基建”项目落地实施提供国土空间保障。
三、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改革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式,实行集中统筹、分级保障,进一步加大省级调控力度。
“新基建”项目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用地计划指标由县级保障,县域内无法保障的,采用市域范围内调剂方式解决。
单独选址建设的“新基建”领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实行台账管理。
甘肃省征地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
甘肃省征地管理费管理使用办法一、总则为规范甘肃省征地管理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农民的收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土地市场价格和农民收入水平确定,每年进行调整。
2.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费用项目、费用标准和收费依据等。
3.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征地项目的均价,并应当方便农民缴纳。
三、收费范围1.征地管理费包括土地征用补偿费、搬迁费、补偿费和生活困难补助等。
2.征地管理费的收费范围应当与土地征用范围一致,并以征地补偿协议为依据确定。
3.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四、管理措施1.征地管理费的收费应当由土地征用部门或指定代收部门负责。
2.土地征用部门必须向农民提供详细的征地管理费收费说明,包括收费依据、金额和缴纳方式等。
3.农民应当持有相应的征地补偿协议和相关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缴纳管理费。
4.土地征用部门应当对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合法合规。
五、使用办法1.征地管理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保障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农民收入。
2.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搬迁补偿、生活补助、培训教育、医疗保障、扶持创业等方面。
3.征地管理费使用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使用项目、使用金额和使用依据等。
4.征地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防止浪费和滥用。
六、监督机制1.甘肃省应建立统一的征地管理费监督机制,包括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和监督渠道等。
2.农民应当享有监督征地管理费使用的权利,并对不当使用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3.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农民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4.对于违规使用征地管理费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纠正和处罚。
七、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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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2000年12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建设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建设,是指能源、公路、铁路、民航、通讯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制度。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地工作;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地工作。
征地中的土地调查、勘测定界、整理资料、征地批准后实施及组织补充耕地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统一征地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地中的问题。
计划、财政、建设、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用土地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供地。
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法划拨。
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其他单位已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划拨,并对原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偿。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单位没有条件开垦耕地而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按《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不同等级耕地开垦费的低标准缴纳。
第六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书面告知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介入,参与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论证,并提出预审报告。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用地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准备用地报批资料。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步开展土地调查、勘测定界、整理报批资料等征地相关工作,办理建设用地审核报批手续。
对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资料齐全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批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项目,资料齐全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批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七条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将征地批文有关内容在被征地的村公告;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在被征地的村设立登记处,对被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及地上附着物等集体和个人财产进行分类登记;
(三)在分类登记的基础上对集体和个人财产进行核实、确认,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审核后予以公告,听取农民的意见;
(四)根据农民的反馈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征地费用包干协议书;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征地前村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征一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安置补助费为4至6倍;
(二)征地前村人均耕地1亩以下0.4亩以上的,每征一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6至10倍。
(三)征地前村人均耕地0.4亩以下的,每征一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5倍。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等的土地补偿费按该村同一地域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给予补偿。
征用林地、草原的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支持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
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货币安置;
(二)社会保险安置;
(三)发展乡镇企业;
(四)机动地或新开垦耕地安置;
(五)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调整承包地;
(六)易地安置;
(七)其他安置途径。
第十一条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保持被安置人员原有生活水平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将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安置。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属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应按时发放。
第十三条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费用的收取、支出、使用等情况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征地协议,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工作,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基础设施建设征用计税面积耕地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核减相应的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
第十六条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征地费用总额4%的标准,向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征地事务机构交纳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应当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省、市、县承担技术性、事务性工作的征地事务机构要接受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征地事务机构的业务指导。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征地事务机构实施统一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有贪污、挪用、私分、索贿、受贿、侵占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