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比较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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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1、《高法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新法第54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变化: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二、证据的种类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新刑诉法视野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新刑诉法视野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新刑诉法视野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摘要】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群体权利意识逐渐觉醒。

而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所导致的严重后果,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如何保障人权,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愈发显得重要。

该文期骥以即将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契机,结合西方法制,对何为非法证据、为何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中相关规定如何、是否存在缺陷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非法证据;言辞证据;实物证据;人权2012年3月14日,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能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大修,新刑诉法对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是一大亮点。

但各种刑讯逼供案件仍层出不穷,引起各界广泛思考到底何为非法证据,为何会如此履禁不止呢?一、非法证据的概念从世界各国来看,关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

《牛津法律词典》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通过某种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

”我国《中华法学大词典(诉讼法学卷)》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 [1]目前,我国法学界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

笔者总结各家之言认为,所谓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然性1、对国家公共权力的制约,预防侦查人员违法,保障个人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在证据制度上设立的,为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侵害公民个人权利,严格限定拥有国家权力的侦查人员的调查取证行为,这是对追诉机关侵犯被告人人权行为最严厉的惩罚。

同时它通过激发人们基于避免使得证据不被采纳的愿望,而自觉地选择不违反宪法的要求。

[2]2、体现对人权的尊重,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和权威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诉讼活动中,“如果侦查人员不遵守法律的规定,不惜以违法手段收集证据。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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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些收集 、 提供 证 据 主 体 不合 法 的证 据 , 内容 不合 法 的证 据 , 现 形 式 不 合 法 的证 据 , 然 不 是 合 法 证 据 , 也 表 虽 但
不 属 于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 论 及 的 非 法 证 据 由此 不 难 看 出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所 要 论及 的非
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又要 兼 顾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要 追 求 既
实 体 正义 和程 序正 义 的实 现 .同时又 要 节约 司法 资源 , 提高 司法 效益 : 既要 通过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设 置化 解 社 会 矛盾 . 又要在 制 度设 计上 充 分考 量 本 国 国情 而有 所 创 新 非 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的确 立 绝不 意 味着 侦查权 力 的 弱 化 , 一 点 从 修 正 《 诉 法 》 有 配套 设 立 沉 默 权 制 这 刑 没
利 。为 此 , 国采 用 严 格 排 除 法 . 有 “ 外 ” 规定 但 美 虽 例 的
程 . 适 用 应该 在 统 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其 以更 加 完 善 的排 除程 序 确 保该 规则 正 确 实施 . 障 司法 公 正 保

适用 很 少 . 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的立 场 没 有松 动 但 从 我 严
( ) 国确 立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非 法 证 据 一 我
并 非 广 义 的 概 念
刑 事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非 法证 据 是 狭 义 的 非
法 证据 , 即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查 人 员 、 察 人 员 、 判 侦 检 审 人 员 违反 国家 宪 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 收集 证 据 应 遵 守 之 原 则 、 序 、 限 的 规 定 , 犯 当事 人 的权 利 而 取 得 程 权 侵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以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

对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严厉,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逐渐放宽要求的发展潮流。

而有些人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缺陷、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的功能期待。

该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还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围绕着发现犯罪、追诉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展开,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就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问题。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构建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标示着在我国有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证据法”,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一、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于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不合理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提交到法庭上去反对被告人。

1964年通过的马修案,又进一步明确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下进行讯问所得的口供,则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视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1966年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赋予了被追诉者如下权利:(1)有权保持沉默;(2)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其的证据使用;(3)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4)如果没有钱委托律师,有权获得指定的律师。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修改,较为全⾯地规定了⾮法证据排除制度。

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合法权利,遏制刑讯逼供等⾮法取证⾏为,《解释》设专节对⾮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具体适⽤作出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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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1、进⼀步明确了“⾮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解释》规定,使⽤⾁刑或者变相⾁刑,或者采⽤其他使被告⼈在⾁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法,迫使被告⼈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法⽅法”。

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

2、进⼀步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

规定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民法院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法取证的⼈员、时间、地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民法院在向被告⼈及其辩护⼈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3、明确了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程序。

《解释》规定:(1)开庭审理前,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申请排除⾮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提出排除⾮法证据的申请后进⾏,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

开庭前已掌握⾮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开庭前不提出排除⾮法证据申请,庭审中才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并进⾏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困难及解决建议[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经过修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这一规则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着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和该规则确立给侦办案件人员带来巨大压力的问题和困难。

文章在对上述困难进行总结分析的同时,提出了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的三个方面建议,即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律师讯问在场制度的建立以及看守机关和侦查机关管理主体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适用困难;解决建议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难(一)程序性裁判中的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分配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在针对主诉讼被告人的程序中属于程序性裁判中的事实认定。

在这一诉讼中,公权力机关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诉讼是否有效和合法是这个诉讼需要解决的重点。

“谁主张、谁举证” 是普通诉讼中的一般举证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大致适用的。

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性裁判中,在诉讼中权利遭到侵害或有可能遭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提起程序性裁判,在诉讼体制中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并往往处于被逮捕被羁押状态,如果要求他们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无异于法律苛求。

况且由于知识缺乏和侦查的隐密性,哪些是程序违法行为他们也很难知道,如果还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举证责任,则事实上颠覆了程序性裁判机制。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这就是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赋予了控诉一方。

但是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当事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

”这就是说,除了审判人员认为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并由控诉方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外,被告方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主体在提起该项程序时,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而这种限制就是上文提到的“法律苛求”。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来源:说刑品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2.明确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

采取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仅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而且通过非法取证所刻意制造的虚假印证,极易导致冤假错案。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明确,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草案背景下的考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的刑诉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于今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完毕。

不难看出,此次修正范围很大,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执行和特别程序等,在学界也引起了关于惩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价值观的激烈争辩。

而此次修正的一个亮点就是本文仅就此谈谈我个人对此次修正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修正案草案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取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规则。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这与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证据的合法性,讲的是证据的合法形式,以及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程序、来源方面的问题。

“非法证据”仅指在该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关于“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取证等。

我国习惯使用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用语。

同正常的侦查手段有时难以区别。

二、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首查公民的身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规定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并在2010年得到 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保障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防止非法证据 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保障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 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促进社会公 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运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实物证据,一般需要考察收集程 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是否符合法定种类和方式等。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需要考察取证手 段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 引诱等情形。
详细描述
在案例四中,警察使用酷刑逼迫被告人招供。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此法院排除了通过该方式获 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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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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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
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分析
0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 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0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变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在 刑事诉讼中排除那些由于侵犯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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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它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

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上法、检两家的司法解释,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

笔者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效力,进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

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一)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

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和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精神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第43条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浅谈检察视野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了一些列的配套措施,这是刑事立法的重大进步。

但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很多限制。

为推进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发展,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的角度来寻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非法取证;人权保障;检察职能一、新旧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比较分析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正案(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了现行刑诉法关于证据和证人的规定,并增设五条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至此,我国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细化刑事证明的标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无论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判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标准都笼统地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这源于我国坚持唯物主义的事实认定原则。

从字面上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要远远高于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但在实际司法中却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适用同一标准,导致在司法实务中无法区分,案件一旦侦查终结,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都将很难改变侦查认定的结果。

如果侦查中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就有可能造成冤案。

(二)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该规定明确确立了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实物证据予以相对排除。

(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1.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启动排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这项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并正式下发执行。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现就《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逐一作出说明。

一、制定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鉴于此,近年来中央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始终紧扣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努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制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严格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需要。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错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分别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供述等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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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比较与适用文/郑亚昕 郑珂昕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定位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表面上看被排除的是证据或者是非法证据,但实质上被排除的是警察公权力的违法行为,或者进一步明确地说,是打击和惩罚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中外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定位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应当采用绝对或全面排除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是既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证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可采取区分或相对排除主义。

现下,我国司法文明尚处在发展中,如果采用对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主义,可能会使部分证据因为政府的行为过错而被排除,从而造成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后果,不利于打击犯罪,同时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新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绝对排除主义,而是区分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确立了采取可补正等措施的相对排除主义,其价值取向在于既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又保护被害人、证人和社会公众权利。

司法文明的进步,必然以社会文明的进步为基础,离不开本国的特定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和司法,也经历过、正在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惩罚犯罪的观念向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转变,彰显出我国不断完善立法保障人权的决心,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步。

新旧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之比较(一)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规定了禁止以非法的方法调取证据。

该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类似的规定也出现在各类司法解释当中。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法律实施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2010年5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刑事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是,在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排除刑事非法证据仍然困难重重。

综观前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不难发现这些规定较为笼统、分散,虽然初步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精神,但已不能适应现代司法的需要。

所以亟须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体现现代诉讼理念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应运而生。

(二)2013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1.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该条规定了一旦确认系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均采用绝对排除原则,应当排除,没有裁量余地。

2.物证、书证有条件排除。

第54条除了规定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原则,也规定了“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物证、书证的排除采取了有条件、可经补正的相对排除原则。

这一方面是由于物证、书证较为固定,虽收集手段违法,但一般不会影响证据本身的性状,从而不会影响其证明力;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对于违法收集言词证据时对相对人人身权利的直接侵犯而言,违法收集物证往往是程序有瑕疵,对相对人的权利侵犯更为轻微。

3.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及时排除的义务。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不管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一旦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公检法三机关均应及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进入下一阶段诉讼程序的依据。

4.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

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启动该程序决定的主体是审判人员;申请人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的条件是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5.加强对取证活动的法律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第171条第1款规定了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一是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三是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四是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人民检察院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使公诉人承担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这必定增加了公诉人起诉的风险。

但从另一角度分析,这一规定又迫使侦查机关(部门)更加注重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的重要性,降低了起诉风险。

7.侦查人员及其他人员出庭作证。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做出了侦查人员及其他人员出庭证实证据合法性的规定,前提是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提请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由侦查人员及其他人员自行提出要求;通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一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必须出庭。

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范围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3.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

据此,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证据应当在种类和违法程度上均有限制。

种类上限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违法程度区分上述不同证据种类分别限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非法方法。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之外的其综观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不难发现这些规定较为笼统、分散,虽然初步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精神,但已不能适应现代司法的需要。

所以亟须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体现现代诉讼理念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点 睛他证据,如果在证据形式、取证程序、取证方法等方面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由办案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可以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言词证据排除中“非法方法”的理解与适用1996年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何为收集言词证据“非法方法”的表述上,将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所采用的“非法方法”统一表述为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而新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非法方法认定上予以区别,分别表述。

笔者认为这并非仅是文字表述技术上的问题,而是蕴含着对二者“非法方法”认定上的不同。

1.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中“非法方法”的理解。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刑讯”的解释为:“通过折磨肉体逼供审讯”。

对“逼供”解释为:“用酷刑或威胁等手段强迫受审人招供”。

由此可以得出刑讯逼供至少要有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招供两个要素。

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65条第2款规定,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此外,法条中在刑讯逼供后加了一个“等”字也意味着“非法方法”并非仅指刑讯逼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规定:适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在此,“等非法方法”被界定为“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

除刑讯逼供外,在司法实践中较多遇到的引诱、欺骗是否应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排除中的“非法方法”并未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中予以阐明。

这之中争议问题有二,一是以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如何排除;二是其他非法方法应如何判断。

笔者认为,针对第一个问题,一方面以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的供述不能一概予以排除,因为引诱、欺骗的讯问方法与侦查中的讯问技巧很难彻底予以划分;另一方面如果一律放纵,又违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因此对以引诱、欺骗的方法获取的供述,要考量引诱、欺骗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一旦违法则应当排除。

例如告知犯毒瘾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供就给其毒品吸食,提供毒品的违法行为已经超出了讯问技巧。

采用达不到刑讯逼供程度的肉体、精神折磨的方法,如不让其睡觉、长期恶言侮辱等,由于此种方法直接作用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精神之上,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强迫或无奈之下进行供述,供述的虚假性较大,不但侵犯人权亦不利于准确打击犯罪,应当一律予以排除。

2.排除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中“非法方法”的理解。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由于证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地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处的受追诉地位不同,对其人权采取全面保护一般不与惩治犯罪相冲突,因此在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进行排除时,应当采取绝对排除原则,对任何侵犯其权利的取证方法所获取的言词证据均应排除,如采取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三)对“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理解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新刑事诉讼法采取了有条件排除的原则,规定了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挽救方式。

但对需要补正的情况仅以“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表述,并没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刑诉解释》第95条第2款规定:认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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