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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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旨在确保司法公正、保护人权和监督司法活动。

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这一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公正性。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现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亟待改进与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该制度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及挑战。

首先,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其次,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此外,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这也给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带来挑战。

四、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细化法律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订,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认定程序及排除规则,使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

2. 强化司法监督:加大对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3. 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为证人提供更加完善的保护措施,鼓励证人积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4. 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更多人了解并支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实施。

5. 推动国际合作: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加强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首先阐述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基本框架,接着分析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并从法治化的视角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目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的重要机制。

它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公正,更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现有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面临诸多挑战。

因此,对这一制度的完善与改革,成为了当下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概述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伴随着法治化进程逐步发展起来的。

其基本框架包括: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制裁、对被侵犯人权的被告人提供救济等。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保障诉讼活动的合法性,确保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不足当前,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标准不统一,容易产生司法偏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

同时,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司法不公。

(三)救济机制不健全当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现行的救济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和保障措施。

这导致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的定义、排除标准和程序。

同时,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强化司法监督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防止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第9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9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九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发展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五、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 六、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一)非法证据 1.狭义非法证据: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 2.广义非法证据 (1)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2)用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既包括口头陈述,也包括 陈述笔录和书面证言 (3)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为线索而 取得的证据。 3.最广义非法证据:一切直接包含违法因素的证据材 料,包括收集或提供人员、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 据形式、获取程序等不合法。
(五)在国外取得证据的例外 (六)毒树之果及其例外 1.毒树之果 2.毒树之果的例外 (1)污染中断的例外 (2)逐渐减弱的例外 (3)独立来源的例外 (4)必然发现的例外
五、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 刑事诉讼法》 43条:“ 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 据。” 据。”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 62条:“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62条:“凡经查证确 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 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 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65条:“ 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 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发展 (一)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四条: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 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 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 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 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合众国案” 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合众国案”中正式确立, 即联邦执法人员违反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进行搜查、扣 押所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必须排除。 “银盘主义”:尚未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州警察通过非 银盘主义” 法行为取得证据,交由联邦警察,仍然可以被采用。 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 1961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作出裁决, 所有由违反联邦宪法的搜查、扣押所得的证据在各州法院均不 能采纳。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权的重要途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其关键环节之一。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防止因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对被告人造成不公。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形态的变化,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仍需完善。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法律上已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困难。

其次,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如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物证等,给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带来威胁。

此外,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尽相同。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困难。

此外,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和标准缺乏统一规定,使得各地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尽相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存在认识误区,导致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

此外,部分执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使得该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大打折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一)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及排除标准应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及排除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同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非法证据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完善证据收集程序和规范应完善证据收集程序和规范,确保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应严格排除其法律效力。

涉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案例资料合辑

涉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案例资料合辑

涉同步录音录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案例资料合辑一、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3.14)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法释〔2012〕21号)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一百零二条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月1日)19.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或者录像,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第二百零三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前款规定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

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1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

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理解和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证据的收集、证明、运用等方面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

其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是证据规定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理解和完善分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和基本规定非法证据指的是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损害诉讼各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法律不承认的证据。

非法证据不仅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也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合法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的。

法庭审理案件,应当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辩论。

法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或者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

因此,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首先要考虑的是证据的合法性,合法的证据才能应用于案件的审理中。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法定程序是指在法定的程序规定下行使权利、执行行政行为、进行审判等程序。

若在程序方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证据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具体情形包括,非法窃听、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证据;未经许可进入他人住所搜查,或强制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这些情况都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行政诉讼的主要争议是政府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因此,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证据是重要的证明材料。

但是,如果证据是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获取的,如欺骗、逼迫、胁迫或者诈骗等,就该视为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

例如,刑事诉讼中,酒精测试可能产生误差,需要符合规定的要求才能采用测试结果;行政诉讼中,调查取证受法律限制,如不能非法搜查、拘禁、刑讯逼供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违反了这些限制,就属于非法证据,需要排除。

三、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综合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五条,作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含了以下内容: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二是非法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影响的,应当予以排除。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以及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等。

这些规定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地区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其次,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不够严厉,难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

此外,现有制度在操作上还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如证据审查机制的不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应当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规范非法证据的认定程序,确保各地执法尺度的统一。

同时,应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明确的参考。

2. 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制裁力度。

应制定更加严厉的制裁措施,如加重刑事处罚、取消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等,以有效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3.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

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证据审查机制,确保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合法、真实、可靠。

同时,应加强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认定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

4. 强化司法保障和投入。

应加大对司法机关的投入,提高司法保障水平,确保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职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条文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条文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条文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当今这个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既定标准。

任何事情的判断都讲究证据,法官判案对证据的要求是很严格的。

证据作为判案的主要依据,其是否采用是有一定规则的,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会直接采用。

若是从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即使其本身的证据是合理的,按照法律规定,在判案时也会被排除在外。

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条文内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

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

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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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机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及原因,接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讨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提出具体可行的完善措施,旨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公正、透明、高效。

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日益完善,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和程序正义,确保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合法性。

因此,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这一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二是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三是对于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的处罚力度不够;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必要性(一)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人权保障趋势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有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人权保障的趋势。

四、国外先进经验借鉴(一)明确证据合法性的认定标准许多发达国家在刑事诉讼中都有明确的证据合法性认定标准,如英国的“无瑕疵侦查原则”、美国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等。

这些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许多国家设立了独立的监督机构,如检察机关内部的监察部门、独立的监督委员会等,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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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重要法律机制。

在我国,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和适用情形,明确规定了侦查、检察、审判等阶段中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排除的义务。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效遏制了执法过程中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执行仍存在一定困难。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立法规定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如对“非法”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2. 执法不严格:部分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而相关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往往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3.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目前,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非法取证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对策1. 完善立法规定:明确界定“非法”的范畴,使司法实践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更加明确。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情形和程序。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非法证据及时予以排除。

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依法取证的能力和意识。

3.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监督。

4. 强化司法保障: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加强司法保障,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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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与公正审判的基础。

然而,在现实情况下,因种种原因,往往会出现非法获取的证据。

对于这类证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

为此,我国确立了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即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与法律的不断发展,该制度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已经确立多年,旨在防止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这一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该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当前,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较为模糊,对于何为“非法证据”、何为“合法手段”等缺乏明确的界定。

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执法不严格部分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执行不严格,甚至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

这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性制裁机制不完善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尚不完善。

对于发现的非法取证行为,往往只是简单地排除相关证据,而对相关责任人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措施(一)明确法律界定为解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问题,应明确界定“非法证据”和“合法手段”等概念。

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取得的证据应予以排除,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对非法证据法律规定(3篇)

对非法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非法证据的存在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因此,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排除和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非法证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提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二、非法证据的定义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方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包括非法收集、非法使用、非法调取、非法鉴定等。

非法证据具有以下特征:1. 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调取、鉴定等环节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 侵犯人权:非法证据的获取往往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等。

3. 证据效力低:非法证据的证明力较低,可能误导法官作出错误的判决。

4. 证据真实性存疑:非法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难以得到保证。

三、非法证据的认定1. 非法收集证据:非法收集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威胁利诱等。

2. 非法使用证据:非法使用证据是指将非法收集的证据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3. 非法调取证据:非法调取证据是指非法获取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证据。

4. 非法鉴定证据:非法鉴定证据是指违反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方法等鉴定出的证据。

5. 违反法定程序: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证据。

四、非法证据的排除1. 当事人申请排除:当事人认为证据存在非法收集、使用、调取、鉴定等情形,可以申请排除该证据。

2. 法院审查: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排除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3. 排除非法证据:经审查,法院认定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

4. 重审程序:排除非法证据后,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案件。

五、非法证据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非法收集、使用、调取、鉴定证据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非法证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并不是所有的非法证据都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一、<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注意:无辩解)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讯了——立马排除)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需要达到此种程度,并不是说只要威胁了,就排除了),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要是剥夺自由状态下)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重复供述——第一次供述是被揍的,以后害怕被揍,做的一样的供述),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换人之后,和之前非法审讯做的供述是一样的,不再排除)(注意:采用“引诱、欺骗”方法获取的证据在定性上来说是非法的,但是却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否排除,由法官自由裁量。

但是却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The exclusionary rule is a legal principle in the United States,under constitutional law, which holds that evidence collected or analyzed in violation of the defendant's constitutional rights is sometimes inadmissible for a criminal prosecution in a court of law. This may be considered an example of a prophylactic rule formulated by the judiciary in order to protect a constitutional right. However, in some circumstances at least, the exclusionary rule may also be considered to follow directly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language, such as the Fifth Amendment's command that no person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and that no person "shall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The exclusionary rule is grounded in the Fourth Amendment and it is intended to protect citizens from illegal searches and seizures." The exclusionary rule is also designed to provide a remedy and disincentive, which is short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in response to prosecutors and police who illegally gather evidence in violation of the Fifth Amendment in the Bill of Rights compelled to self-incrimination. The exclusionary rule also applies to violations of the Sixth Amendment, which guarantees the right to counsel.Most states also have their own exclusionary remedies for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under their state constitutions and/or statutes, some of which predate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s against unlawful searches and seizures and compelled self-incrimination.This rule is occasionally referred to as a legal technicality because it allows defendants a defense that does not address whether the crime was actually committed. In this respect, it is similar to the explicit rule in the Fifth Amendment protecting people from double jeopardy.The exclusionary rule judges 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based on deontological ethics; that is, it is concerned with how evidence is acquired, rather than what the evidence proves. For this reason, in strict cases, when an illegal action is used by police/prosecution to gain any incriminating result, all evidence whose recovery stemmed from the illegal action—this evidence is known as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can be thrown out from a jury (or be grounds for a mistrial if too much information has been irrevocably revealed).The exclusionary rule applies to all persons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y are citizens, immigrants (legal or illegal), or visitors.History of the ruleUp until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urts of England excluded self-incriminating evidence that was provided as a result of official compulsion, regardless of its reliability. In 1769, Lord Chief Justice Mansfield explained as follows:Chief Justice Mansfield also explained that "If any evidence or confession has been extorted from her, it will be of no prejudice to her on the trial."Additionally, a defendant could sue to suppress and regain possession of at least some types of illegally seized evidence, in a common law action for replevin.However, in the 1783 case of Ceglinski v. Orr, the English courts declined to suppress evidence obtained by illegal coercion. In the Warickshall case, evidence was gathered as a result of an involuntary confession, and the court held that the evidence (but not the confession itself) could be admitted. It is questionable whether the Warickshall rule became known in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1789 (when the U.S. Bill of Rights was written), and whether it applied to confessions obtained by both governmental and private parties. In any event, no decision by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has ever endorsed the Warickshall rule as a constitutional matter.Generally speaking, English law before 1789 did not provide as strong an exclusionary rule as the one that later developed under the 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regarding unlawful searches and seizures.The Fourth Amendment, after all, was partly a reaction against English law including the general warrant and the writs of assistance.In the 1886 case of Boyd v. United States。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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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问题剖析
1 2
法庭调查不深入
审判机关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证据的合法性、 真实性调查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非法证 据。
非法证据采信
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对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证 据予以采信,导致案件处理结果错误。
3
救济途径不畅
当事人对审判机关采信的非法证据提出异议时, 救济途径不畅,难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强化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律责任
03
加大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惩罚力度,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素质能力
加强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司法人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增强其职业道德素养。
提高司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能力
侦查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视听资 料、电子数据等。
非法扣押
侦查人员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 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并作 为证据使用。
其他类型非法证据
毒树之果
由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所衍生出来的其他证据,如通过非法获取 的线索进而获得的其他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
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如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 人相关权利等。
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及其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告 知其享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
利。
查清事实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 调查时,应当重点查清被指控的非 法取证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影响 证据的合法性。
调查方式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通 知检察人员到场,必要时还可以通 知有关侦查人员到场说明情况。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如侦查人员伪造、变造证据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人权,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本文将详细阐述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及其意义。

二、我国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其中,与排除非法证据相关的规定主要包括:(1)第五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第五十四条:对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调查核实。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解释。

其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规定非法证据的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收集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但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于2010年12月22日发布,旨在加强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

其中,与排除非法证据相关的内容包括:(1)规定死刑案件证据审查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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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条规定了非法取证相应的制裁措施, 此外, 我
国 1998 年加入了联合国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
作者简介: 肖湘林 ( 19672) , 男, 湖南平江人, 湖南工业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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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第 24 卷 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 并且没有被法庭根据本条的 规定加以排除。( 2) 、 在控诉一方计划将被告人供述 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任何诉讼中, 如果在法庭上有 证据证明该供述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的: ( a ) 由对被告人采取压迫手段或 (b ) 该供述做出 是那些在当时情况下可能使所有供述都不可信的 任何语言或行为的结果, 那么, 法庭应当不允许将 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除非控诉一方向 法庭证明该供述没有采取上述手段取得, 这种证明 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3) 、 在控诉一方计划 将被告人的供述作为本方的证据提出的任何诉讼 中, 法庭可以自行要求控诉方证明供述并非采取本 条 ( 2) 所提及的手段而取得的, 并以此作为采纳该 供述的条件。 英国普通法对此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 非法 的自白证据, 只要不是出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自愿, 一律予以排除。 1775 年的 the k ing V. R udd 案的判决, 首次明确对被告人自白的容许性有所限 制。1783 年 the k ing V W a rickau 一案的判决明确: 以利诱或胁迫而取得之自白, 因其欠缺信用性、 可 靠 性, 自不容许为证据。 1964 年的 《法官规则》 规 定: 在刑事案件中, 被告人部分或全部认罪的自白 可被起诉方用作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只要它是 自愿的[ 4 ]。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供述并不因为其 采集的方法和程序上的非法性而归于无效, 即获得 自白证据方法的非法性只有导致了自白证据的虚 假性或者取证主体因采取压迫等非法手段导致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非自愿的自白时, 这种非法 自白证据才予以排除。 因此, 如果自白证据真实和 系证据提供者自愿的, 即使有非法取证的行为, 自 白证据也不予排除, 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可。 在美国, 1791 年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 规定: 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 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 于自己的证人。 在以后的判例中, 强调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自白必须自愿, 并形成了不愿做出的自白 必须在法庭审判中予以排除[ 5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43 年 ( M cnabb V. U. S. ) 案的判决, 在美国证据 法上形成了这样一个法则: 如果自白是联邦官员在 将被告延长拘禁期限内所取得的, 无论自白的可信 性与自愿性如何, 在联邦法院的审判中均不得引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证据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其不仅是证据 法学科学化发展的产物, 也是人权保障价值的机制化需求。 全国人大 于2012 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 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 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构则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宣 言的具体制度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是人权保障建设在刑事程序 法上的职能延伸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pdf 58 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pdf 59 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借鉴意义.pdf 反贪侦查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实应对.pdf 67 63
第 24 卷第 2 期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N o. 2 V o l . 24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探析.pdf 22
二、透视篇
辩护制度的修改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pdf 从京城刑事诉讼法预热第一案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解读与完善.pdf 26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角度.pdf 28 3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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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术期刊文集(2013)
目录 一、基础篇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分析.pdf 1 论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pdf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人权价值基础.pdf 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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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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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都明文禁止非法取证的行为。
一、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 的规定及其不足
对非法证据的含义, 我国一些诉讼法学者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 43 条规定, 仅将刑讯逼供和以威 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视为 非法证据 。 也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是指 “不符合 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而取得的证 据资料 。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非法证据的 含义应该是不仅指手段违法还应包括收集或提供 的主体不合法、 取证程序不合法、 内容不合法以及 表现形式不合法等。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Exclu siona ry R u le O f illega lly ob ta ined evidence ) , 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 和非法搜查、 羁押而取得的证据的排除的统称 。 在刑事诉讼中, 关于非法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 具 有多大的证明力, 一直是一个激烈争论的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 是我国法律的一贯主张。 在 我国宪法、 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
收稿日期: 2005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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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37 条、 第 38 条、 第 40 条 规定: 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住宅、 通信自由 和秘密受法律保护。 《刑事诉讼法》 第 43 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61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 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 引诱、 欺骗等非法 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陈述, 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 规则》 第 140 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 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 第 160 条 规定:“不得采用羁押、 刑讯、 威胁、 引诱、 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 公安部制定的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中规定: ” 公安机关应当依 法取证, 严禁刑讯逼供、 诱供和以威胁、 引诱、 欺骗 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我国刑法第 245 条、
2006年3月 Jou rna l of Fo shan U n iversity (Socia l Science Edition ) M ar . 2 0 0 6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分析
肖湘林
( 湖南工业大学 法律系, 湖南 株洲 412008)
摘 要: 我国法律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相关规定存在严重的不足, 主要表现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过于简单、 笼统。欠缺禁止非法证据的最重要的、 切实可行的、 具体的排除规则和制裁。因此, 借鉴国外对非法证 据排除制度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 来完善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非法证据; 证据排除; 价值分析 中图分类号: D 915. 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018X ( 2006) 022007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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