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9•【字号】泸市府办函[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6]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19日泸州市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6号)的要求,结合泸州实际,现就我市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15〕31号),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转变方式、精细管理”原则,结合我市已经开展的各类专项整治行动和示范创建工作,在泸州市主城区、县城、建制镇范围内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
通过改革城市管理体制,完善城市治理机制,统筹治理城市环境卫生问题,实现城市环境卫生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运营水平明显提升,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更加整洁有序、宜业宜居。
到“十三五”末,彻底解决我市城市环境卫生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打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和“安全、便捷、舒适、幸福”的城市环境,全市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规划引领,加快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1. 科学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
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测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给予处罚,并实行动态监管。
二、推广绿色环保技术。
鼓励餐饮服务业使用高效、低排放的油烟处理设备,推广绿色环保技术,减少油烟对环境的污染。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
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油烟治理工作中来。
四、建立油烟排放标准。
制定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明确油烟排放的限值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整改。
五、加强跨部门合作。
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协同作战的格局,共同推动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六、强化违法处罚。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餐饮服务业单位,依法严厉惩处,形成震慑效应,推动整个行业规范经营。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八、鼓励创新技术应用。
鼓励餐饮服务业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油烟治理效率,不断完善油烟治理技术手段。
以上为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全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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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泸市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重污染天气实施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泸市府规〔2022〕5号为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决定,当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限行区域: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道路(不包括二环路);纳溪城区部分道路(紫阳路、云溪东路、云溪西路、人民东路、人民西路一段、永宁路、龙人路、麒祥路、化工大道)。
二、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全天禁止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三、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经研判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相关临时限行措施时,由公安交管部门发布实施以下交通管理措施:(一)燃油货车、超标排放柴油车全天禁止在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二)每天7时至20时,在主城区本市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重污染天气预警交通管制措施限制: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2.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包括清洁能源类网约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领使馆车辆、悬挂绿色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噪声油烟整治实施方案
噪声油烟整治实施方案为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减少噪声和油烟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制定噪声油烟整治实施方案,对于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减少噪声和油烟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整治目标。
本次噪声油烟整治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减少城市噪声和油烟排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具体包括:1. 减少城市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区的噪声污染,降低噪声水平;2. 限制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3.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创造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整治措施。
1. 噪声整治措施。
(1)加强城市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区的噪声监测,对超标噪声源进行整治;(2)推广使用低噪声机动车辆,减少交通噪声污染;(3)规范施工作业时间和噪声控制标准,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2. 油烟整治措施。
(1)加强对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监管,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整改;(2)推广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减少油烟排放;(3)加强对餐饮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油烟排放符合标准。
三、整治效果评估。
1. 噪声整治效果评估。
(1)定期对城市主要道路和繁华商业区的噪声进行监测,评估整治效果;(2)收集居民反馈意见,了解噪声整治效果。
2. 油烟整治效果评估。
(1)定期对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进行监测,评估整治效果;(2)收集周边居民反馈意见,了解油烟整治效果。
四、整治方案实施。
1. 建立健全噪声油烟整治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共同参与噪声油烟整治工作;3.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排放的企业进行严格处罚,形成噪声油烟整治的震慑效果。
五、总结。
噪声油烟整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整治措施和严格的监管执法,才能有效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减少噪声和油烟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希望通过本次噪声油烟整治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城市环境质量的提升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餐饮服务业油烟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稿
餐饮服务业油烟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文稿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业的环境管理,有效治理餐饮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公众生活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净化城市环境为出发点,通过全面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提升各类餐饮服务业及市民群众的城市意识和环境意识,确保全市各类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安装并正常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杜绝油烟直排,使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产生的油烟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要求;确保各类环境噪声排放达标,杜绝噪声污染。
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通过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查处餐饮服务业油烟及噪声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杜绝餐饮服务业油烟及噪声污染现象的发生,确保__ 年底前,城区内餐饮服务业及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积极营造干净整洁、秩序井然、温馨祥和、人民满意的城市人居环境。
二、治理原则(一)属地管理。
市政府是餐饮服务业油烟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城区内油烟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条块结合。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指导、督促本系统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三)业主负责。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及维护由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户)自行负责,所需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整治范围为__市城区内所有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包括宾馆酒店、餐厅餐馆以及单位食堂)。
(一)严控新、改、扩建餐饮服务业造成油烟及噪声污染通过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城区内新、改、扩建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户)全部使用清洁燃料(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安装并正常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
(二)集中整治现有餐饮服务业油烟及噪声污染通过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__—__)要求,油烟排气筒应合理规划、设置,防止对餐饮服务业场所周围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和休息环境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9.09.26•【文号】国务院令第四十号•【施行日期】1989.12.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发布日期: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国务院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号发布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产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8•【字号】泸市府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泸州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8日泸州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31号)精神,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三五”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绿色低碳发展国际潮流,将低碳发展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采取积极措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加快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碳排放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强化低碳引领,推动能源革命和产业革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消费端转型,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9.5%,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泸市府办发〔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7日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重点任务,着力解决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持续巩固提升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统筹(一)提升依法行政意识。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等学法要求,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全年学法不少于24件次,市级园区管委会、政府组成部门全年学法不少于10件次。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四川省线上平台学法考法。
健全述法工作机制,常态化推进现场述法评议。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法治建设责任。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体系,规范完成年度报告工作,围绕法治领域改革规划重点任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等实施精准法治督察。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泸市府办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2〕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泸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泸州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深入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2〕6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政府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工作格局,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守护一江清水出川。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
统筹岸上和水里,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入河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督。
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落实区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泸市府布〔2020〕1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区域的通告为切实做好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包括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禁止露天焚烧区域(一)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全域。
(二)叙永县:叙永镇、江门镇、马岭镇、兴隆镇、天池镇、龙凤镇、正东镇、落卜镇、两河镇、麻城镇、摩尼镇、赤水镇、石厢子彝族乡全域;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人口集中地区、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三)古蔺县:古蔺镇、永乐镇、太平镇、二郎镇、护家镇、德耀镇全域;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区域,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人口集中地区、重要通信、电力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
四、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秸秆等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违反本通告,在禁止露天焚烧区域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监测办法
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监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泸市府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泸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监测办法(市环境保护局制定泸州市政府2008年10月14日以泸市府办发〔2008〕2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准确核定我市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满足环境管理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16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7〕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指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省、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
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
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其中属于市环保局监管的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环保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占全省污染物等标负荷总和85%以上、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市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市容整治标准:对城市建设、道路、绿化、排水、垃圾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城市整体环境的美观和卫生。
2. 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市民和单位对城市环境进行保洁、垃圾分类和垃圾回收利用工作,促进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道路和交通设施管理标准:对道路交通设施的布置、管理和维护进行规范,确保道路畅通、安全和美观。
4. 市容设施管理标准:对城市中的公共设施如路灯、垃圾桶、公共座椅等进行管理,确保其功能正常且维护良好。
5. 绿化管理标准:对城市中的绿化带、公园、广场等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植被资源,提升城市生态环境。
6. 水域环境管理标准:对城市中的河流、湖泊等水域进行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保持水域清洁和生态平衡。
7. 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标准:对垃圾处理站和污水处理厂进行规范和管理,确
保垃圾和污水的安全处理和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8. 城市噪音管理标准:对城市中的噪音来源进行管控,确保市区的噪音水平符合规定,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以上是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执行这些标准,可以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保护生态资源,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油烟噪声治理工作方案
油烟噪声治理工作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书桌上,我开始构思这个油烟噪声治理工作方案。
多年的方案写作经验告诉我,这是一个既要注重实际操作,又要兼顾环保与居民生活品质的项目。
一、项目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餐饮业日益繁荣,油烟噪声污染问题逐渐凸显。
油烟不仅影响空气质量,还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噪声污染则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我们决定开展油烟噪声治理工作。
二、治理目标1.减少油烟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2.降低噪声污染,保障居民生活质量。
3.提升餐饮业整体形象,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治理措施1.加强立法与监管(1)制定严格的油烟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餐饮业进行整改或关停。
(2)加大对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的监管力度,确保治理措施得到落实。
2.技术改造与创新(1)推广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备,降低油烟排放浓度。
(2)采用隔音降噪技术,减少噪声污染。
3.宣传与培训(1)加强对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危害的宣传,提高居民环保意识。
(2)对餐饮业从业人员进行环保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
4.社会监督与参与(1)鼓励居民举报油烟噪声污染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2)建立油烟噪声污染治理公众参与平台,让居民参与到治理工作中来。
四、实施步骤1.调查与评估(1)对餐饮业油烟噪声污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
(2)评估治理措施的可行性,为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1)根据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期限。
(2)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3.落实措施(1)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管,确保治理措施得到落实。
(2)对油烟噪声污染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治理效果。
4.监测与评估(1)对治理效果进行监测,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五、预期效果1.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居民呼吸新鲜空气。
2.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生活质量得到提升。
3.餐饮业整体形象得到提升,促进可持续发展。
油烟污染整治规章制度范本
油烟污染整治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油烟污染整治,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餐饮业、食品加工业、厨房设备生产企业等涉及油烟排放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基本要求1.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油烟,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油烟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
2.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油烟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油烟排放控制1.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油烟排放的烹饪设备,不得使用高排放的烹饪设备。
2.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油烟净化设施的净化效率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3.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确保其正常发挥作用。
4. 排放油烟的单位在进行油烟排放时,应当采取封闭式排放或者经净化处理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油烟排放监测1.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油烟排放监测,并保存监测数据。
2. 排放油烟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油烟排放监测数据和油烟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3. 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对排放油烟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其油烟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环保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2.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符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本规章制度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油烟噪声治理工作方案范本(2篇)
油烟噪声治理工作方案范本____年油烟噪声治理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商业餐饮业的快速发展,油烟和噪声污染逐渐成为城市环境问题的突出矛盾之一。
油烟对空气质量和居民健康产生直接影响,噪声对生活品质和居民休息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有效的油烟噪声治理工作方案,成为城市环境管理的重要任务。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减少油烟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2. 原则:- 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
- 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油烟和噪声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综合治理:油烟和噪声治理要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相关工作有机结合。
- 强化监督:建立监测体系,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三、油烟治理措施1. 制定油烟治理标准:制定严格的油烟排放标准,对商业餐饮业者进行相关培训,推广先进的油烟净化设备和技术。
2. 确定治理重点区域:根据油烟污染的程度和分布情况,确定治理重点区域,集中力量进行治理。
3. 完善管理机制:建立油烟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对达标企业给予激励,对不达标企业进行处罚。
4. 宣传教育:开展油烟治理知识宣传,引导商业餐饮业者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油烟治理。
四、噪声治理措施1. 制定噪声监测标准:制定严格的噪声排放标准,加强对工地、交通、餐饮等噪声源的监测,确保噪声污染不超过规定限值。
2. 加强噪声源控制:对于噪声源集中的区域,采取相应的噪声隔离措施,减少噪声向周围环境传播。
3. 引导合理使用声源:加强对音响设备、机械设备等的管理,限制其噪声产生,引导居民合理使用声源。
4. 宣传教育:开展噪声治理知识宣传,引导居民增强噪声治理的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工作推进机制1. 成立治理工作组:组建油烟噪声治理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推进油烟噪声治理工作。
2. 制定具体方案:由治理工作组制定油烟噪声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泸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泸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泸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实施。
市长:刘国强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泸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围档以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其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规划建设、交通、公安、市容环卫、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相互配合、协同管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地、就近消纳建筑垃圾。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泸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
泸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2018年泸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和投诉方法泸州工地施工噪音扰民投诉电话12369不同性质噪声应投诉到不同的部门不同性质的噪声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
首先,由工业、饮食娱乐、建筑等方面形成的噪声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如商业促销产生的噪声,由公安部门管理;大型车辆产生的噪声则由交警部门管理。
市民在遇到不同形式的噪声侵扰时,可以分别投诉到这些部门。
2、你说的工地是否建筑施工工地?工地的违章取证由环保部门负责,自己取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环保局受理投诉后,会派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监测.监测是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具体监测细节在此不阐述,一般是昼间监测施工时的声音20分钟,然后要求所有工序停工,监测停工时的20分钟噪声背景值,将前后两个值代入公式计算得出工地施工产生的噪声值.夜间是监测8小时(鄙视制订标准的人,工地怎么可能连续8小时在干?如果没有审批,看见执法人员早停了!),在深圳是这样操作的,凡是夜间没有审批过的,通过录像取证,直接处罚!下面介绍一下工地的噪声相关情况建筑工地的噪声标准是按照国标执行。
建筑施工分几个阶段,各阶段的噪声限值如下:土石方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75分贝,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打桩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结构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70分贝,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装修阶段,昼间噪声限值是65分贝,夜间噪声限值是55分贝昼间一般指早上7:00到夜间23:00,夜间一般指23:00到早上7点.如果在相应的时间施工工地的噪声超过限值,环保部门就可以对工地进行处罚!3、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噪声监测是监督管理的执法行为,按照规定是不收费的,这在各地都是一样的,你放心.另外,同时,为了避免投诉人员与被投诉者发生冲突,保护投诉人员,环保执法人员是不会带你到施工现场的,同时会根据信访条例,对你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你进行投诉时,只要说自己姓什么,联系电话(最好是手机,尽量不留家庭电话,这样能方便联系到你本人),投诉的工地名称,工地具体位置,工地的主要影响情况就可以了.环保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投诉后,会向你回复处理情况.有些地区对夜间噪声扰民比较重视,例如,深圳盐田区环保局设置了24小时环保投诉热线,安排执法人员夜间值班,每天晚上对重点工地进行巡查,如果夜间施工没有经过审批,就进行处理.对于突发噪声的投诉,执法人员接到夜间投诉电话后会立即到现场进行制止,处理完后会立即回复投诉人.4、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是:对工地的投诉,比较常见的是重复投诉,尤其是夜间施工的投诉.这个要解释一下:在结构施工阶段,经常会遇见混凝土浇灌的情况,由于建筑技术上的要求,混凝土浇灌必须连续进行,如果中间停顿,前后浇灌的混凝土会因为强度不同而产生质量隐患,因此,如果是施工量大的混凝土浇灌就需要连续通宵施工.这种需要通宵施工的作业,必须提前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在深圳一般是要求提前2-3天报批.在获得环保部门的夜间施工批文后,要将批文在受影响小区公布.同时,在深圳夜间连续施工的次数一般是每周批一次.环保部门同意混凝土夜间连续浇灌是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如果环保部门不按正常手续审批给工地,工地也可以告环保部门不作为.由于投诉人不了解混凝土连续浇灌是允许在夜间施工的,就会反映环保部门怎么不干活?!怎么每周都有夜间施工噪声影响休息?!因为对夜间施工批文的公示,需要工地和周围小区的物业管理互相协调好,才能及时通知到周边的居民,而工地经常做得不到位,周边居民没有看到公示,就产生了误解.因此,你投诉时,可以请环保部门向工地提出要求,将夜间施工批文在你小区进行公布,每次工地拿到夜间批文时,把批文复印给小区物业管理,由物管在信息栏或者电梯间门口公布.。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主城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主城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泸市府办函〔2012〕148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主城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1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主城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泸州市主城区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有效治理我市主城区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快宜居城市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持久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本方案。
一、扬尘污染源头及危害当前造成我市扬尘污染的主要源头有:建筑工地(含待建工地)、园林绿化新建改造补植;市政道路开挖、市政道路破损、城市道路泥土灰尘、洗车场、占道停车场地;进出口公路破损维护、港口码头煤灰砂石堆放、装卸、运输;脏车带泥入城、机动车尾气、砂石弃土煤炭等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工业粉尘、煤烟排放、秸秆焚烧;征收土地拆迁施工、国有收储土地停车洗车修车、裸露国有收储土地;河道采砂石场;废旧物品回收、堆放、搬运;城区干道与便道接口等。
由于存在以上诸多扬尘污染源头,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绿化带、市政设施及建筑物污染严重,空气环境质量不断下降。
相关部门曾多次进行突击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治理效果不明显,成效不巩固,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扬尘污染问题。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建起立各司其职、市区联动、部门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使扬尘污染得以根治,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工作原则(一)治理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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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二○○二年八月十九日泸州市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城市煤、油烟污染及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防治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重要工作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产品,综合治理环境污染。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工商、规划建设、文化、卫生、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排放单位和经营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承担治理、消除污染和赔偿污染损失的义务,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经营者进行举报和投诉,并要求赔偿因污染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依法实行综合整治,成立污染防治领导机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管理部门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污染防治管理措施,每年向本级政府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领导机构报告管理和执行情况。
第九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职责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污染投诉、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
受理环境污染投诉、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由市、县政府煤、油烟污染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领导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
饮食娱乐业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先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再依法向工商、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应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污染严重的应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实行年度审查验证。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和经营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在15日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经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经营者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章煤、油烟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城市建成区为限制使用原煤区域,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划定本地区限制使用原煤的区域。
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十五条划定为限制使用原煤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建使用燃煤锅炉、茶水炉及燃煤炉灶。
第十六条在限制使用原煤区域内的单位和经营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止使用原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划定在限制使用原煤区域以外的单位和经营者应使用低硫、低灰份的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
第十八条饮食业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的要求,严格限制在居民住宅楼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兴办。
第十九条已兴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由同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权限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饮食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所有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应当限期安装有效的油烟净化装置,并通过专用的油烟排气筒排放,净化率和排放浓度必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 001)。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和位置,不能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户外经营产生煤、油烟污染或环境噪声污染的烧、烤、煎、炸等各类食品加工。
第四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15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方开工建设。
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且生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必要时,可制止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合理确定建设工期,采取降噪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有效防止建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对擅自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因建筑施工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公告附近居民。
抢险、抢修作业可先行施工,并在2日内持相关证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根据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的需要,具体划定机动车辆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禁鸣标志,实行机动车辆噪声控制,并逐步扩大禁鸣范围。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装备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
所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中的排放标准,超标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第二十六条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内航行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港口、码头等作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机具作业噪声,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以及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兴办文化娱乐场所。
在前款规定区域内已兴办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规定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新建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吸音等降噪措施,控制音响的声量;有超标、扰民行为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污染。
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文化娱乐场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居民小区和居民楼内,不得新建金属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及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
居民小区和居民楼内已兴办的上述企业,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第二十九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发出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进行商品促销活动。
第三十一条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饰、装修作业。
第三十二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以下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有关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二)拒绝接受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饮食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住区环境造成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原煤后,仍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高污染燃料设施。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htt p;//第四十一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港务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午间”是指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