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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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QG/TT X2-13.08--2017

1、总则

1.1、目的: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噪声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生噪音的区域。

2、术语定义

2.1、噪声: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主观定义)。在物理学上定义为振幅和频率杂乱、断续或统计上无规则的声振动。

2.2、噪声源:指产生噪声的物体。

2.3、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4、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5、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和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2.6、噪声控制: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控制噪声源的声输出,控制噪声的传播和接收,以得到人们所要求的声学环境。

3、职责

3.1、安技环保部

3.1.1、是公司噪声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噪声污染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各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1.2、代表公司与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噪声排放申报、监测、污染治理、排污收费等工作的协调处理。

3.1.3、负责组织起草、编制公司有关防治噪声污染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3.1.4、负责公司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内容(篇章)的审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1.5、负责公司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3.2、各单位

3.2.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3.3.2、负责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3.3.3、负责本单位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3.4、负责本单位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3.5、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公司整体管理工作中,积极采取先进的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

3.3.6、负责本公司噪声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

3.3.7、负责监督有关部室车间建立噪声污染源档案和设备台帐,并及时维护。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4.1.1 、各单位应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必要的日常维修保养。

4.1.2、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必须提请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 需暂停运转的;

b) 需转移、拆除或者闲置的;

c) 需改造、更新的。

4.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4.2.2、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设计。

4.2.3、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用于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资金不得挪用或挤占。

4.2.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4.2.5、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4.3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4.3.1、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3.2、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工业噪声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

4.3.3、厂界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

4.3.4、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4.3.5、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4.3.6、噪声与振动强度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或多层厂房的底层,对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4.3.7、产生噪声和振动的车间墙体应加厚。为减轻噪声和振动的产生和传播,设置隔声室以阻断噪声的传播。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4.3.8、人员进入产生噪音的车间应佩戴耳塞、耳罩。噪声危害较大作业(每工作8小时等效声级85DB)的,应每年进行职业病防治听力测试和评定,并建档备案。

4.3.9、各涉噪音班组应对噪声源的重点设施、设备采取合理安排布局,加强设备润滑和维护保养等有效措施,并严格按照相应作业和设备操作规程执行,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4.3.10、各单位厂界、建筑施工场界、生产车间、作业场所及固定设施、设备的噪声监测委托局职业病防治所进行监测,监测频率为1次/年。

4.3.11、建立健全产噪设备、设施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噪声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档案。

4.3.12、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5、奖励与惩罚

5.1、公司安技环保部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5.2、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分别按照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相应条款处罚。

6、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3、《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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