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导游员
新旅游法视角下导游员工作倦怠的影响
导游 员工 作倦 怠 问题 存在 已久 ,业 界对 于 该 问题 的研 究也 颇为 深入 ,高职 学院旅游 专业学生 对此 问题 亦有诸 多的疑惑 。面对 新旅游 法 的颁布 ,导游员工 作倦怠 ,很大程度 上没有 实质性 的改变 ,其对个 人 、所在组 织和社会 所产生 的影响 ,笔者有 了些 许深入 的思考 。 导 游 员工作 倦 怠对 个 人 的影 响 1 . 降低 生活 质 量 导 游 职 业 的 特性 所 带 来 的 生 理 紊乱 、心 理 消 极 和 行 为偏 激 , 使 得 导 游 员 形 成 自卑 、狭 隘 、 悲 观 、 以 自我 中心 等 不 健康 个 性 品 质 。 而 生 活 习 惯 和 行 为 方 式 的变 化 ,使 自身 与 同事 、 朋 友 、 家 人 、游 客 之 间 关 系 变 得微 妙 ,人 际 冲 突增 加 ,工 作 满 意度 下 降 , 生活 质量 降低 。 2 . 降低 服 务质 量 导游 员 一 些 不 良心态 和 行 为 的 “外 溢 ” 、 “ 蔓 延 ”, 都会 在 其 服 务态 度 和 服 务 行 为上 表 现 出来 ,如 频繁 出现 工 作 失 误 、 服 务 活 动 失去 积 极 主 动 性 、 服 务过 程 无 趣 、 无 能 、无 效 。而 服 务 质 量 的 降低 ,必 然 会 引 起 游 客或 企 业 的投 诉 或 责难 ,其 结 果 就 是 加 深 倦怠 ,进入 一个 恶 性循 环 的轨 道 。 3 . 削 减职 业 认 同感 现 实 收入 和 未 来 生 活 的双 重 不 可 预 期 性 ,尤 其 是 在 新 旅 游 法 实 施 后 , 导游 员薪 酬 问 题 尚未 合 理 解 决 ,使 得 导游 工 作 更 多 地 被 当 成 一个 过渡 性 职 业 , 随 着工 作 倦 怠 的 加 剧 而逐 步怀 疑 其 工 作 的 价值 所 在 ,更 深层 次 的影 响职 业认 同感 。 二 、导游 员 工作 倦怠 对 组织 的影 响 1 . 影 响 企业 的稳 定 员 工 的工 作 倦 怠 , 一 方 面加 重 其 他 导 游 员 的 工作 压 力 ,工 作 压 力 的增 加 ,无 形 中诱 发 更 多 的 导游 员 产 生 工 作倦 怠 ,进 而 加 速 导 游 员 的 缺 勤 、离 职 。另 一 方 面 , 导游 员 在 流 失 之 前会 表 现 出心 不 在 焉、 服务 态度 差 ,造 成 企业 形 象危机 ,引起 经 营绩 效 下 降。 2 . 管理 成本 增加 员 工 的频 繁 流 动 ,迫 使 企 业 必须 招 聘 新 的员 工 来满 足 现 有 的 需求 ,而 新 员 工在 招 聘 、培 训 和 与 企业 经 营 理 念 融合 的过 程 中 ,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导游主要分为中文导游和外语导游。
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
下面是店铺精心整理的最新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你有帮助!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的人身权;(二)导游人员的履行职务权;(三)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四)申请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①导游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游览业务,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拒绝履行导游合同约定的义务;③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⑤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⑥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旅游接待计划安排履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不得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⑦导游人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务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⑧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⑨不得欺骗、胁迫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参加需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三、导游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①无证进行导游活动;②私自承揽导游业务;③未佩戴导游证。
(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处罚:①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所要小费的……;②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③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事件时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不及时报告的,出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入境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时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④导游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收受回扣……。
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
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旅游法律法规之导游人员法规制度简介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导游作为旅游服务行业中的重要角色,扮演着向游客提供专业导游服务的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导游人员的行为,保证游客权益和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监管导游人员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我国导游人员法规制度的相关内容。
1.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旅行社管理条例是对旅行社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的法规,其中包含了对导游人员的要求和规定。
根据该条例,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相应的导游职业技能;受过导游业务培训并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注册为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从业资格证;遵守导游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旅行社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导游人员的权益保护措施,如旅行社须保障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扣发导游人员工资,以及规定了导游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行业的基本法律,对导游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行为规范进行了详细阐述。
根据该法律,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完成导游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导游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并注册;遵守导游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旅游法还规定了导游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在旅游活动中,导游人员应当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负责组织、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作为导游人员,除了要满足相关的资质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外,还需要遵守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忠诚于旅游职业,服务游客,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准确、真实的旅游信息,不夸大虚假宣传;尊重游客的合法权益,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不干涉游客的思想、信仰和文化习惯,尊重游客的个人隐私;不收受游客的贿赂和礼品;不与游客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违反导游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导游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理和处罚,例如警告、罚款、吊销导游资格证书等。
第章导游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是担任导游工作的前提条件.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概念的主要特征.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但是,只要其不是由旅行社委派的,尽管其也为他人提供向导、讲解服务,也不是条例所称的导游人员.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这是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所谓“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路,而“讲解”则是指给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至于“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行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服务.二、导游员的类别由于工作范围,业务内容不同,服务对象和使用语言各异,导游员的业务性质和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位导游员,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随之变换.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下列不同角度对我国的导游员进行分类.1.按业务范围划分按导游员从事的业务范围可以将其分为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全程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全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作为组团旅行社的代表,在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的配合下实施接受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全程陪同服务的工作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简称地陪,是指受组团旅行社委派,代表该接待社实施接待计划,为旅游团者提供当地旅游活动安排、讲解、翻译等服务的工作人员.2.按使用的语言划分按导游员使用的语言可以将其分为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外语导游员,是指运用外语从事导游服务的人员.目前,他们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入境旅游的外国旅游者和出境旅游的中国公民.中文导游员,是指能使用普通话、地方方言或少数民族语言,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目前,这类导游员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在国内旅游的中国公民和入境旅游者中的港、澳、台同胞.3.按职业性质划分按导游员的职业性质可以分为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专职导游员,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的导游员.这类导游员与旅行社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当前我国导游队伍的主力军.兼职导游员,亦称业余导游员,是指不以导游工作为主要职业,而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4.按技术等级划分按导游员的技术等级,可以将其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第二节导游人员准入制度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世界上许多旅游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且都是以法律形式明确加以规定.依据条例规定,我国也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导游工作的高度重视,也表明了导游工作在旅游业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同时,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可以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工作的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可以保证和提高我国导游人员队伍的素质,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导游服务,提高我国旅游业的产业形象.1.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含义导游员资格证书是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着获证人员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员资格证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它是从业者从事某一职业的必备证书,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该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业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是从业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从业者的主要依据.2.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和条件1国籍要求: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所谓“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在我国,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取得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学历要求: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接受过何等程度的教育,具有何种学历,是衡量一个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及知识文化程度的一个客观标准,也是某种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3身体要求: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导游工作既一项脑力工作,又是一项繁忙艰苦的体力工作;导游员为了适应各地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等差异,必须有一个健康的身体.4综合能力要求:参加考试者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基本知识主要是指具有条例规定的文化程度和学历证明;同时,还应当参加各级旅游局根据国家旅游局统一布署而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必要的培训.语言表达能力是导游员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因为导游员主要是通过语言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导游语言是对祖国名胜风景古迹的艺术表达.3.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一般由下列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DZG”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导游员资格证书;第二部分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年份;第三部分由2~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所在的省份,为地区识别码;第四部分用1位阿拉伯数字来标示获证人员报考的语种,如“1”表示中文,“2”表示英语,“3”表示日语,“4”表示俄语,“5”表示法语,“6”表示德语,“7”表示西班牙语,“8”表示朝鲜语,“9”表示其他小语种;第五部分由从0001~9999的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资格证书的序号.如DZG2006HUN10097编号,表示该证是导游员资格证,持证人于2006年在湖南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所考语种为中文,证书的序号为第97号.4.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根据条例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所谓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旅游局;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旅游委员会.国家旅游局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二、导游证管理制度1.导游证的含义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注册,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2.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通过考试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考核.3.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首先,申请人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导游证的编号和版式1导游证的编号规则为:“D-0000-000000”.“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2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2002年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员基本情况和违规扣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 TOUR 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员姓名和语种等项目;导游证的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完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的背面设置有金属芯片,并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3导游证的等级以4种不同颜色区分:初级导游证为灰色、中级导游证为粉米色、高级导游证为淡黄色、特级导游证为金黄色.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有些曾经取得导游证的导游员,因严重违反条例的规定,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后,重新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证资格证书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这类人员属于条例规定不再予以颁发导游证的对象;而且这类人也不能再进入导游行业.条例之所以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意在提醒导游员认真执业,提高自身素质,从而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三、“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1.“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首先必须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但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2.“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1两证的性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证”是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许可证.2两证的领取程序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公民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而“导游证”的领取必须是申请人先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再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进行注册,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3两证的作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仅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4两证的期限不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第三节导游员的权利义务导游员的权利,是指导游员依法享有的权能或利益.这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导游员可以自己做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导游员的义务是指导游员依法承担的必要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一、导游员的权利1.导游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条例规定,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实际中,个别游客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员的事件.故条例明确规定导游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导游员享有履行职务权条例规定:“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根据该规定,导游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2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3必须是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被委派的旅行社.3.导游员享有获得救济权导游员的救济权具体包括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1投诉权.导游员在导游活动中,如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请求其予以调解.2申请行政复议权.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罚款、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等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领导游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和不予答复的;导游员认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内容.3诉讼权.导游员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具体内容同行政复议范围.另外,在导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如有侵犯导游员人身权或损害其财产的行为,导游员依法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4.导游员享有的其他权利导游员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应当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获得晋升的权利、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等.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导游员还应享有最低工资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并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二、导游员的义务1.导游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导游服务质量,影响到能否为旅游者提供优良的导游服务.而旅游者也往往是通过导游员去认识一家旅行社、一个城市乃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可以说,导游员的业务素质及其导游职业技能紧紧维系旅游业的发展.所以,导游员应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服务技能.2.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是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导游员在导游工作中佩戴导游证,一是为了给旅游者提供规范服务的需要,便于旅游者识别导游员,及时得到导游员的帮助和服务;二是便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导游员作为文化和友谊的传播者,其言行和举止有着重要的代表意义.因此,导游员尤其要履行好这一义务.5.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不得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私生活习惯.6.导游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由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好旅游行程计划是经旅游者认可的,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游行程计划一般包括乘坐的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购物次数等内容的安排.因此,导游员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带团旅游时,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经旅游者认可的旅游接待计划完成导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跟上导游活动.这不仅是条例所规定的,而且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揽违约责任.所谓中止导游活动,是指擅自地、彻底地中止导游活动.7.导游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游是一咱体验或者经历活动.在旅游过程中,有赏心悦目的体验,也可能会有遭遇危险的经历,尤其是在探险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往往是客观存在的.遇有这类情形,导游员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同时,导游员要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导游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导游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的职责,即他应该做的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旅游服务,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也是与其身份不相称的.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是我国旅游法规历来禁止的.1987年8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就发布了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受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导游员在进行旅游活动中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9.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所谓“欺骗”,是指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种欺骗行为分两种情形:一是导游员故意欺骗旅游者消费;二是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欺骗旅游者消费.所谓“胁迫”,是指导游员,或导游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以给旅游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或以丢团、甩团为要挟,迫使旅游者做出违背真实的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为,是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三、导游员的法律责任1.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时,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4.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5.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①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②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③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6.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导游人员管理制度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国家旅游局于1994年发布了对全国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人员职业等级。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法规知识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法规知识导游,作为旅游业中的重要角色,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文化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还需要对相关的政策法规有深入的了解。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中的政策法规知识,正是为了确保导游从业者在工作中能够依法依规行事,为游客提供优质、合法、安全的服务。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政策法规知识的重要性。
旅游业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行业,导游在其中扮演着引领游客、传播文化、保障游客权益的关键角色。
如果导游对政策法规不熟悉,就可能在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给游客带来损失,也损害旅游业的整体形象。
例如,在处理旅游合同、安排行程、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操作。
只有熟知政策法规,导游才能合理规划行程,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处理好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中,政策法规知识涵盖了多个方面。
其中,旅游法是重中之重。
旅游法对旅游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旅游经营者的义务、游客的权利和义务、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导游需要清楚了解旅游法中关于旅游服务质量、旅游安全保障、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条款,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考试的重要内容之一。
游客作为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导游要知道如何在工作中尊重和保护游客的这些权利,避免出现侵犯游客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还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和导游人员的从业规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导游人员的资格认定、职责范围、行为规范等,都有明确的要求。
导游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对于考生来说,如何有效地学习和掌握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中的政策法规知识呢?第一,要系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可以通过购买权威的教材、参加培训课程等方式,全面了解考试范围内的政策法规内容。
第二,要注重理解和实际应用。
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人员行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导游职责,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格与注册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三)取得导游资格证;(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向旅行社或者旅游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取得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职责与义务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二)遵守旅游合同,按照行程安排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协助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四)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五)遵守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导游形象。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二)按时提交导游证、导游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三)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四)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旅游者消费;(五)不得接受旅游者的小费。
第四章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第八条导游人员实行年度10分制计分制度。
第九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2020导游证《导游业务》第三章考点:导游人员的分类
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或同游客签订合同,直接为旅游团(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组织注册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或通过全国导游公共服务监管平台申领基于智能移动端的电子导游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取得了导游证,导游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导游活动。
根据上述导游人员的概念,目前我国导游人员由于执业方式的不同,一部分导游人员参与了自由职业试点,其导游活动限定为向游客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大部分导游人员仍从属于旅行社或注册在导游服务公司(或其他旅游机构),其导游活动须经旅行社委派,根据旅游计划陪同旅游者旅行、游览,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其他旅游服务。
导游人员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二、导游人员的分类导游人员由于工作范围、业务内容的不同,服务对象和使用的语言各异,其业务性质和服务方式也不尽相同。
即使是同一位导游人员,由于从事的业务性质不同,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也随之变换。
并且,世界各国对导游人员类型的划分也不尽相同,因而很难用一个世界公认的统一标准对导游人员进行分类。
下图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导游人员进行的分类:(一)按业务范围划分导游人员分为出境旅游领队、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和景区景点讲解员。
导游违法违规处理
违法违规处理P114《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以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
旅行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P127《旅游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P129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P17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P175《旅游法》第95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除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P176 《旅游法》第95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P176《旅游法》第1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从事旅行社业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导游管理正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3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四)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一)五个应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一、旅游经营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第1章-法律基础知识-《旅游法规教程》PPT课件
旅影游响服社务会的舆 论人,员。
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2)5.法1 与导道游德人的员区管别理概述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 1导)游存人在员的的时定间义不:同 ( 2依) 照调 整《的导范游围人不员同管 理 条 例 》 的 规 定
(3)实施方法不同
取(得4导)游表证现,形 式接不受同旅 行 社 委 派 , 为 旅 游 者 提(供5向)导存、在讲的体解系及不相同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意 志导的游体人现员,的它定是义国 家:特 定 机 关 按 特 定 程 序 制 定 或 认依可 、照由《国导家游强 制人力员保管证理实条施 、例规》定的人规们定权 利 取和得义导务游关 系证的,行接为受规旅则 的行总社和委,派其,目 的为在旅于游巩者固
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
提和供社向会导秩 序、。讲解及相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1.35.1法导律游责人任员管理概述
5.1.1 导游人员的概念及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
那 种导带游有 强人制员性的的定法义律 上:的 责 任 。
法律责任的概念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法律责
任 是 由依违照法《行 为导引游起人的 ,员两管者 之理间条存例在 着》因的果规关 系定; 第 取二得,导国 家游对证违,法 者接的受否 旅定 反行映社, 是委通派过,专 门为的旅国游家 机者关
旅游服务的人员。
1.2.52.1法导与游道人德员管理概述
5.1.1 道导德游是人关员于的善概与念恶 、及正分义类与 非 正 义 、 公 正
与 和
不。导公它游正是人、依员光据的荣社定与会义耻舆 辱论:的 和
观 人
念 们
的 内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合理薪酬体系的建立
《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合理薪酬体系的建立《旅游法》实施后,导游人员的职业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成为旅游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然而,导游职业发展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之一便是导游人员薪酬体系的不稳定和不合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合理的导游人员薪酬体系势在必行。
一、导游人员薪酬体系的现状《旅游法》实施前,导游人员的薪酬标准普遍偏低,常常只按照基本工资进行计算,而无法充分反映导游工作的特点和复杂性。
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导游人员的薪酬体系已得到了改善,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薪酬标准不明确。
导游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具体标准由地区和企业自行制定,导致市场化程度不高,难以保证导游人员的薪酬公正合理。
2.导游人员的薪酬受到不利因素的影响。
由于旅游行业的旺季和淡季周期性强,导致导游在旺季期间工作强度大,但淡季期间收入几乎为零,导致导游人员的薪酬受到不利影响。
3.导游人员薪酬的提高空间较小。
目前在导游人员的职业发展中,很难出现实质性的职称晋升或薪酬提高的机会,导致导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限制。
二、合理的导游人员薪酬体系设计为建立合理的导游人员薪酬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设计:1.明确导游人员的薪酬标准。
导游人员的薪酬标准应按照其工作量、工作所在地、旅游路线难度、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应由国家或各省级旅游局对其进行统一规定。
同时,还应对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游客满意度等因素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绩效进行薪酬奖励。
2.建立符合导游人员特点的薪酬模式。
导游人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在不同时期间的收入情况存在很大差异。
因此,应建立一种适应导游职业特点的薪酬模式,如采用“保底工资+提成”方式,保证导游人员在淡季赚取基本收入,同时在旺季期间根据工作业绩进行提成奖励。
3.加强职业培训和技术提升。
要让导游人员拥有更高的竞争力和更高的薪酬,就需要提高他们的相关技能和职业素养。
应该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以提高导游人员的价值观和服务意识,从而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提高导游工作的专业水平。
导游法律法规.doc
导游法律法规.doc导游法律法规简介作为导游,除了拥有丰富的旅游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外,还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导游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帮助导游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保障游客的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
1. 旅游条例《旅游条例》是我国对旅游行业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其中也包括了对导游工作的相关规定。
根据《旅游条例》的规定,导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资质:具备导游操作证:导游应当持有由旅游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导游操作证,证件应当核实并悬挂在身上;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导游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导游服务意识,熟悉旅游景区的历史、地理、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并能够流利地用外语进行讲解;保护游客权益:导游应当为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进行欺骗、强迫消费等不良行为;遵守导游规范:导游应当遵守相关的导游规范,如不得在旅游过程中收受、索取游客任何财物等。
2. 导游资格考试为了保证导游的专业素质,我国对导游从业人员进行了资格考试的设置。
导游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务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内容包括导游职业道德规范、旅游服务技巧、旅游文化知识、旅游地理知识等。
通过考试并获得导游操作证后,才能合法从事导游工作。
导游资格考试的设置,是为了促进导游行业的规范发展,保证导游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3. 导游的法律责任作为导游,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旅游条例》的规定,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如果导游存在欺骗、强迫消费、不提供服务等行为,游客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有权要求导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导游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追究。
如导游涉嫌非法向游客收取费用、传销组织、故意伤害游客等,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因此,作为导游,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4. 发展趋势和前景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导游行业也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旅游法教程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旅游法教程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关系•导游执业法律制度•领队人员执业法律制度•旅游安全法律制度•旅游保险法律制度目•旅游纠纷解决法律制度录01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关系是指在旅行社中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导游、兼职导游和景区导游等。
导游人员是指根据旅行社的委派,负责组织、带领旅游团出境旅游的人员。
领队人员导游与领队人员的定义与分类劳动合同关系导游和领队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
服务合同关系导游和领队人员的服务对象是旅游者,与旅游者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
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具有以下权利:获得合法报酬、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安全规定、有权拒绝旅游者不合理要求等;同时具有以下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向旅游者提供真实信息和咨询服务等。
领队人员的权利与义务领队人员具有以下权利:依法收取服务费、有权要求旅游者配合工作、有权拒绝旅游者不合理要求等;同时具有以下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向旅游者提供真实信息和咨询服务等。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导游与领队人员的权利与义务VS02导游执业法律制度导游执业资格导游人员需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注册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注册导游需在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注册,并接受旅行社或公司的管理。
导游执业资格与注册1导游执业的条件与要求23导游需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以满足带团过程中的各种需求。
身体健康导游需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化素养和组织协调能力等基本素质。
基本素质导游需掌握旅游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专业知识导游执业的禁止行为导游不得私自与旅游经营者达成协议,收受旅游经营者的回扣。
私自收受回扣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索要小费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导游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进行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其他礼品。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的培训、考核、监督和激励,提高导游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周到的导游服务。
二、导游招聘与培训第五条旅行社招聘导游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导游人员的资格和条件,确保导游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定期组织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导游人员进行奖惩和晋升。
三、导游服务与管理第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导游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导游手册、旅游宣传资料、通讯工具等。
第十条导游人员在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遵守旅行社的安排和旅游者的需求,尽力提供真实、准确、周到的导游服务。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二)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三)私自收受回扣或者索要小费;(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人员档案,记录导游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培训考核等情况。
四、导游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技能、工作态度等。
第十四条对考核合格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当给予奖励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当给予培训和警示。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人员奖惩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导游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导游人员给予处罚。
旅游法案例——精选推荐
2007年6月,A市某旅行社委派导游员小张接待来自上海的旅游团一行共30人。
前两天行程顺利,接待和游览均按计划进行。
第三天结束游览返回酒店途中,小张以本地旅游局规定地接必须向外地游客介绍家乡土特产为由,提出要带大家参观当地的一家玉石专卖店。
有游客当时就提出,他们在与上海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注明了自己参加的是“高品质纯玩团”,全程不进店。
小张对此置之不理,一个劲说这个店是上海人开的,请游客们绝对放心。
在店里,小张和商店老板一直强调该店对上海游客最优惠,老板还展示不少他与上海游客的合影照片。
见此情景,不少游客购买了翡翠、玛瑙和其他珠宝玉石。
最后一天送团途中,小张在车上回顾了行程后,又以捐助贫困山区希望工程为由,请游客认购他带来的由当地孩童制作的手工艺品。
这么一说,游客纷纷购买,小张共收入现金近千元。
回到上海后,有游客将买来的玉石珠宝等送至相关权威部门检测,结果全部为假冒伪劣商品。
该团游客随即联名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是投诉旅行社违背合同,二是投诉导游员小张有欺诈行为,要求赔偿。
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说明:(1)该团游客投诉上海的旅行社违背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成立,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应对游客怎样进行赔偿?(2)导游员小张的行为违反了哪些相关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导游员小张及委派小张的A市某旅行社将受到如何处罚?1.答:该团游客投诉旅行社违反合同成立。
(1分)因为游客事先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全程不进店购物,但是导游员违反了这一约定。
(1分)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进行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1分)违反合同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应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1分)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1分)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未来需要什么样子的导游:
有固定的收入+保险+养老金+社保
讲解服务能力
知识储备
身体健康
多才多艺
特殊的技能
常人必备技能
户外生存能力
生态环保知识
基本的求生技能
责任心强
1.《旅游法》对导游员入门条件提高了门槛。
《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将导游证的申请条件界定为“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因此,《旅游法》中去除“导游服务公司”条目,不仅理顺了导游管理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法理关系,而且也为下一步发挥导游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创造了条件,并引导出下一步我国导游体制改革将逐步由行政管理主导向市场机制主导转变的新方向,因而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2.从源头保证了各类导游都有固定的收入渠道,规范了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通过区分两类导游不同收入来源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了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对于由旅行社聘任的专职导游,要求旅行社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维护专职导游作为企业正式员工所拥有的合法利益;而对于目前作为导游主体大量存在的、由旅行社临时聘用实现从业的各类社会导游和兼职导游,则要求“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即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这一条款的创新意义在于通过法律形式保障了各类临时导游在提供服务时所能获得的固定的收入来源。
同时也明确了旅行社的法律义务,即在临时聘用导游时,必须承担把游客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按照“导游服务费用”科目交纳的费用不折不扣地交给所聘任的社会导游或兼职导游,从而用制度方式从源头为社会兼职导游确立了稳定的收入渠道。
此外,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条规定也是从源头上规范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分工,从而杜绝了导游和旅行社之间因“买团”和“卖团”行为所产生的一系列利益纠纷,并为下一步彻底杜绝“零负团费”现象,以及为我国导游人员今后走向“自由职业者”道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旅游法进一步明确了导游执业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旅游法》第九章“法律责任”栏目中专设了5个条款(第九十六、一百、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对导游人员执业过程中的业务表现以及相关利益关系规定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把导游服务行为纳入法律监督之下,充分体现了法律制度赏罚分明的立法精神。
值得称道的是,这些条款对导游服务行为不仅有监督约束功能,还兼具保护和保障功能。
如第九十六条中将“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和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四种情况都列为针对旅行社违规的惩罚条款。
这种做法不仅改变了以往处理纠纷时导游作为弱势群体缺乏职业保护的窘境,同时还有助于合理规范旅行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