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旅游法知识培训的心得体会在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旅游纠纷处理是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新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对处理违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特此,外航国旅行政人事部于9月3日下午组织了《新旅游法》的培训。此次培训学习分为四块大内容:一、《旅游法立法概况》二、旅行经营者规则解读三、其他相关规定解读四、积极应对调整。

本人特别对“相关规定的解读”作了详细学习和解读。如:第28条新增条件

1、必要的导游、领队、数量没有明确

2、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3、包价旅游服务:吃住行游

4、两项以上的服务叫包价旅游,只有专属旅行社执行,其他不可以

第29条:境内旅游代替国内旅游

第30条:不得非法使用经营许可证;转让,出租,出借,即挂靠,承包

罚则:处一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旅游部、工商部门);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增多严格

违法主体:个人、单位、双罚制

第31条: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1、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垫付旅游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后的紧急救助的费用

2、旅游经营部门有权决定使用

3、垫付后,属旅游者和第三方的责任,有责任方付不可抗力因素,旅行社人员造成损失可以用此笔保证金

第32条招揽、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旅游者

主要涉及产品的价格,内容,标准

第34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该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1、对地接,组团,甚至司机车辆资质的审核

2、不得以不合理的价格,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不合理”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

3、不得以诱导欺骗,不合格的低价诱导旅游者,隐瞒不合理低价,隐瞒购物场所自费参与项目

4、不正当利益“回扣”,人头费等形式的货币利益

除外情形与要求1、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提出要求2、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旅行社违反的民事责任:旅游者有权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垫付退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36条,旅行社组团接待,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

游全程陪同

第38条旅行社应当与其专职导游的关系

1、(1)订立劳动合同(2)支付劳动报酬(3)缴纳社保

2、规定金额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3、不得以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51条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高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

者收受贿赂,商店返利属于受贿

总的来看,新旅游法是为了加强和防范旅游行业混杂乱,从司法的角度予以定义和惩戒。通过此次学习正确的了解到: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通过抓紧学习,认真领会,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企业经营风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