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5•【文号】劳社部函[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我部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特别是要做好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各管理环节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各操作环节的监控。
省一级的实施办法要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度,并按部的统一规划开发相关的数据库。
三、要注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我部将有计划地组织各地及统筹地区经办医疗保险业务的骨干进行业务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四、各地在落实《管理规定》的过程中,要善于发现、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涉及全局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0年一月五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4]37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4.10.08【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4〕373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省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有关规定,现将修订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2014年10月8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家、省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卫生和计划生育(以下简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取得定点资格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拟申请医保定点或已批准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
三、杭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保定点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桐庐县、淳安县、富阳市、建德市、临安市〔以下简称两区五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实行医保市级统筹后,根据需要再行调整相关职能。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增强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意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原则是:(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三)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结构特点,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
统筹地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自查情况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统筹地区最高级别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备药率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
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药品费用、个人自费费用及住院和门诊费用控制情况。
(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门诊和住院管理,以及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收费管理、外配处方管理等情况。
(五)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名单
下城区石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青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49
下城区石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塘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50
下城区石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颜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51
下城区东新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下城区东新人民医院)
52
下城区东新地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杭氧社区卫生服务站
53
下城区长寿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54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
上城区清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城区中医院)
2
上城区清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安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3
上城区望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
上城区望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水一方社区卫生服务站
5
上城区望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清泰门社区卫生服务站
163
滨江区浦沿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滨江区浦沿街道中心卫生院)
164
杭州市医保中心中山中路门诊部
165
杭州市门诊统筹退休人员丽水路门诊部(杭丝联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卫生所)
166
杭州市门诊统筹退休人员建国北路门诊部
167
杭州市门诊统筹退休人员拱宸桥桥东门诊部(杭棉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卫生所)
168
杭州市门诊统筹退休人员拱宸桥拱北门诊部(浙麻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卫生所)
下城区石桥镇富春园社区卫生服务站
55
拱墅区湖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拱墅区人民医院)
56
拱墅区湖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仓基社区卫生服务站
57
拱墅区湖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长乐苑社区卫生服务站
58
拱墅区湖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荡弄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市委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因工致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以定期伤残抚恤金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继续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待遇。
《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3个月内,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从缴纳的次月起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六)参保人员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
•【字号】杭劳社医[2011]57号
•【施行日期】2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杭劳社医[2011]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10]13号)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杭劳社医[2004]119号)的规定,经核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等658家医疗机构为2011年度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
附件: 2011年度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二月附件:。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杭劳社法[2010]225号
•【施行日期】201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劳社法[2010]225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发的2007年12月清理后公布继续执行的14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11件,予以废止的28件,宣布失效的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4.26•【文号】劳社部发[1999]16号•【施行日期】1999.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与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杭政办[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杭州医保的背景和发展历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24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办法》,开展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的成功实施为全面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奠定了基础。
2024年,杭州市正式启动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行工作,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杭州医保的推行,有效解决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问题,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杭州医保的基本制度和保障内容1.参保范围:杭州医保面向所有在杭州市城镇居住的人口,包括来沪人员、农村户籍人口以及城镇居民。
2.医保支付:杭州医保实行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参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先自行垫付部分费用,后由医保基金进行支付补偿。
3.待遇支付:杭州医保提供的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重大疾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特殊门诊及康复、生育等费用的报销。
重大疾病保险待遇为参保人提供全额报销大病医疗费用的保障。
4.医疗服务供应:杭州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参保人可在约定的合作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并享受医保待遇。
三、杭州医保的运行机制和经费筹措1.运行机制:杭州医保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医保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杭州市医保局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
四、杭州医保的特点和亮点1.全面覆盖:杭州医保覆盖面广,所有城镇居民都可以参保,无论是农村户籍人口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2.公平可持续:杭州医保实行统一的参保标准和报销比例,保障了参保人的待遇平等。
杭州医保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优质的医疗资源,保证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3.多层次保障:杭州医保不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设立了重大疾病保险待遇,为参保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4.创新管理:杭州医保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了电子健康卡系统,方便参保人就医和获取医保待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年)-杭政〔2017〕6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年)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7〕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困难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等。
第五条除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分统筹地组织实施,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一个统筹地,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各自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市政府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统筹层次等适时作出调整。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杭劳社医[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9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七)在杭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3】190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各零售药店: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物价局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市药品监督、价格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实施与各自职责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二)已通过或将在国家规定期限内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三)已通过药监部门的药品分类管理验收;(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五)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六)营业时间内有执业(中)药师或从业(中)药师审核和调配处方;(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药品零售企业须具有A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连锁门店须具有A级及以上管理等级;(九)药品购销已纳入药监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管理;(十)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杭州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解放路88号三级甲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庆春东路3号三级甲等浙江医院灵隐路12号三级甲等浙江省中医院邮电路54号三级甲等浙江省人民医院朝晖四区三级甲等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浣沙路261号三级甲等杭州市中医院体育场路453号三级甲等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环城东路38号三级甲等三级甲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灵隐路14号(九里松院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学士路2号三级甲等浙江省肿瘤医院杭州市半山桥广济路38号三级甲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17医院机场路院区机场路42号三级甲等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下城区朝晖二区三级甲等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庆春路79号三级甲等三级甲等杭州永丰堂药房清波诊所上城区清波街孝子坊24-1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杭州医杭州市滨江区中兴路三级乙等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第二中医院)古翠路234号三级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浙江省口延安路395号三级浙江省新华医院(原浙江省建工医院)拱墅区潮王路318号三级三级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院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152号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西湖大道38号二级甲等杭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上城区严官巷34号二级甲等浙江省青春医院(原浙江省监狱中心医院庆春东路54号二级甲等萧山区第三人民医院萧山区临浦镇山东山北路二级甲等二级甲等德清县人民医院德清县武康英溪南路120号浙江省富阳市人民医院富阳市桂花路2-4号二级甲等浙江省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安江保健路6号二级甲等二级甲等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原新安江电建德市新安江保健北路26号二级乙等杭州富春江医院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街浙江大学校医院(浙大医院)玉古路20号二级乙等浙大校医院湖滨分院延安路405号二级乙等浙江医院分院(原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西湖区三墩街241号二级乙等二级乙等浙江省建德市中医医院建德市新安镇健康北路1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医院望江门海潮路90号二级丙等二级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保健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杭州市文晖路406号二级浙江民政康复中心观音堂路103号二级浙江慈爱康复医院西湖区马滕路1号二级浙江省邮电职工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莫干山路219号二级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西溪路536号二级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 杭州市朝晖二区5幢二级二级杭州口腔医院(含杭州口腔医院古翠门诊平海路57号(古翠门诊部: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余杭区良诸安溪镇二级浙江绿城医院西湖区古墩路409号二级二级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税路二级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杭州市萧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工人路二级浙江萧山医院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728二级杭州市余杭区妇幼保健院临平南苑街道人民大道359二级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余杭区瓶窑镇华兴路232号二级杭州市余杭区中医院余杭区塘栖镇致和堂街100临安市人民医院临安市锦城镇衣锦街548号二级二级淳安县中医院淳安县千岛湖镇骑马巷13号二级杭州市余杭区第二人民医院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安乐路二级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桐庐县桐庐镇开元街180号德清县第三人民医院德清县新市镇仙潭路62号二级安吉县人民医院安吉县递铺镇天目中路二级浙江省富阳市中医骨伤科医院富阳市桂花西路63号二级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西路1二级二级桐庐县中医院桐庐县桐君街道广场路70号。
杭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流程
杭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流程一、申请准备1.确定申请条件(1)医疗机构类型①公立医院②私立医院③专科医院(2)医疗资质要求①医疗许可证②设备合格证2.收集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机构营业执照(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机构内部管理制度(5)相关人员资质证明二、在线申请1.登录杭州医疗保险信息系统(1)访问官方网站(2)输入账号与密码2.填写申请表(1)基本信息填写①机构名称②机构地址③联系电话(2)选择申请类型①新申请②变更申请3.上传申请材料(1)电子版文件格式要求①PDF格式②JPG格式(2)文件大小限制①单文件不超过5MB②总大小不超过20MB三、提交申请1.确认提交信息(1)检查材料完整性(2)确认无误后提交2.系统生成申请编号(1)保存申请编号(2)获取申请进度查询链接四、等待审核1.审核机构(1)杭州市医疗保险局(2)相关卫生监督部门2.审核时间(1)正常审核时间:30个工作日(2)特殊情况审核时间可能延长五、审核结果反馈1.审核通过(1)接收通知函(2)持通知函领取定点医疗机构标识2.审核不通过(1)查阅审核意见(2)修改材料并重新申请3.申诉渠道(1)提交申诉申请(2)申诉材料准备六、定点医疗机构管理1.定期自查(1)机构资质更新(2)服务质量评估2.参加年度考核(1)提交考核材料(2)接受现场检查3.维护医保关系(1)定期更新医保信息(2)参与医保政策培训。
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通知
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通知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劳社医[]1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公布的《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第三条参保人员使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先由参保人员自理 5% 或部分药品负担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应选择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并根据病情按以下原则掌握药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肺结核、慢性肝炎及其他长期慢性病和住院患者出院需带治疗药品的不超过1个月量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自制制剂,须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并限于本医疗机构内使用未经审核同意的自制制剂,在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后使用的,由参保人员自费;未征得参保人员同意使用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自制制剂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制剂品种名称、规格、剂型、处方组成、处方来源、临床作用、质量标准价格权限部门审批的价格批件第七条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 XX年 x月x日起施行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印发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XX年x月x日主题词: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通知主送: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抄送: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办公厅,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市、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杭劳社医[2005]2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5]267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进一步减轻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因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导致的过重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血液透析费用结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减轻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因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导致的过重经济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参保人员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须进行门诊血液透析治疗(不含住院血液透析治疗,下同)的,实行定点管理。
参保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后,可自主选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门诊血液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简称门诊血透特约医院)进行门诊血液透析治疗,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每半年进行调整。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血液透析治疗费、常规检验费和血液透析期间与并发症治疗密切相关的药品费用,纳入规定病种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结算范围。
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按规定结算,自负比例超过5%的医疗费部分,由市医疗困难互助救济资金提前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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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杭劳社医[2004]119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4-05-12
【实施时间】2004-06-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七)在杭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第六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达到标准,即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
(四) 遵守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
(七)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劳动保障部门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七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资格和条件,并愿意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分设、协作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资格。
未经批准的,不得使用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系统资源。
第九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购置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四)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证明;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七)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医疗机构申请定点,须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连同须提供的材料一并送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有关参保人员,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损坏。
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解除或终止协议后,应及时收回定点标牌。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统一使用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结算单。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印发的证历本上详细记载检查、治疗、用药等情况,凡提出处方外配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外配处方,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印章。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变更名称、执业地点、类别、诊疗科目、服务范围时,应在批准变更后的 15日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变更,并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内容变更表》,经确认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协调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有关事宜,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并有义务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
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中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检查和审核,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一)诊治、记账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挂床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规定的;
(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五)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六)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八)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的;
(九)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十)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十一)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十二)违反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
(十三)一年内,违反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或违规行为两次以上(含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发生协议内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确实难以协调解决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和事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原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劳医[2001]0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