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支付范围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产生赤字时,且按规定使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后仍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两档。
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保,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用。
(一)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区财政补贴400元。
(二)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
(三)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3)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3)【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19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11.30【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修正【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一、总则(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医疗保险费、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其他侵害其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1.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 退休人员。
3 灵活就业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缴纳:1.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6%—15% 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2.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其中,持有有效期内统筹地《就业援助证》的,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人员,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
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是指在杭州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建德市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而制定的。
下面将分为医疗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费用支付以及监管与处罚等几个方面对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医疗保障范围。
建德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个方面。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的一般疾病和意外伤害提供医疗费用报销和直接结算等服务;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罹患的大病提供高额补偿和报销;医疗救助是指对参保人员因意外事故或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的特殊医疗费用提供帮助和救助。
其次是参保人员。
建德市实施基本医疗保障的参保人员范围包括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本市户籍居民参保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然后是医保待遇。
建德市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时,应当依法按规定的自付比例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且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参保人员申请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建德市将提供更高的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同时,建德市还鼓励社会力量提供优质医疗资源,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费用支付方面,建德市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方式。
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建德市将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对于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通过大额医疗费用专项基金进行支付;对于未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将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此外,建德市还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使用医保资金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杭州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建德实施细则在医疗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费用支付以及监管与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提高建德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对象和参保方法第一条本统筹地区范围内下列单位和个人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一)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乡镇和在杭的省部属、军队属等企业的全部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四)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五)本市非农户籍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
(六)退休退职包括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下同)。
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
第二条下列人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离休干部、老红军。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三)享受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大专院校学生。
第三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办法》施行后的新增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第四条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携带下列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一)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单位上年《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I102-1表)。
(三)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名册,其中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序列管理的人员应提供编制机构核准的《增人工资基金表》。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的管理,保护参保人的权益,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监管,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处理程序,加强违规行为的防范和监管,保障基本医疗保障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的权益。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杭州市将以下行为定义为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2.接受非法行医单位或非法执业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3.在未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医生开具处方,并以此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报销;4.将基本医疗保障卡、医保账户等个人账户用于非法目的,如借用他人账户偷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5.向医保机构提供虚假的医疗费用报销材料;6.超范围、超次数、超金额购药;7.恶意虚挂门诊号、住院号;8.违反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参加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活动。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对于参保人的违规行为,杭州市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首次违规:警告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纠正错误;2.第二次违规:扣减医保账户一定金额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纠正错误;3.第三次违规:扣减医保账户更多金额并责令在一定期限内纠正错误;4.多次违规:取消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杭州市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1.首次违规:警告并要求改正错误;2.第二次违规:罚款一定金额并要求改正错误;3.多次违规:罚款更多金额并要求改正错误;4.严重违规:吊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违规行为的防范与监管为了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的防范与监管,杭州市将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参保人身份核实制度,加强对参保人的信息审核;2.建立健全医保账户管理制度,加强对账户操作的监管;3.定期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4.强化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震慑效果。
四、参保人权益保障杭州市将加强对参保人权益的保障,确保参保人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带来的实惠。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精神,结合主城区和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特殊用药大病保障,以下统称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医疗困难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医疗困难救助)。
第三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1 -州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乡居民,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市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医保经办管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退休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 -(一)市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退休金手续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杭州市医保
杭州市医保杭州市医保是指杭州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医疗保障制度。
它的主要目标是为杭州市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保障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并分担部分医疗费用。
杭州市医保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如下:1. 参保范围:杭州市医保适用于杭州市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即凡是在杭州市工作、生活的人都可以参加杭州市医保。
2. 缴费方式:居民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
根据个人或家庭的收入水平,缴费标准有所差异。
杭州市政府也为一些特定群体提供相关补贴和优惠政策。
3. 医疗服务:杭州市医保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住院、门诊、急诊等。
参保居民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通过医保卡进行费用结算。
医保还覆盖了一部分常见的疾病,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费用报销。
4. 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在使用医疗服务后,可以凭医保卡和相关发票进行费用报销。
医保会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个人需要承担一部分费用。
对于特定的疾病和医疗项目,可以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
5. 医药服务:杭州市医保还覆盖了一部分基本的医药费用。
居民在购买药品时,可以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根据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费用报销。
杭州市医保的建设和运行离不开相关的政策和管理措施。
杭州市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医保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保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同时,杭州市医保还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医保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杭州市医保的实施对于居民的医疗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提高了居民的就医便利性,减轻了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了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杭州市医保的建设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如缴费难题、报销流程复杂等,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来提高医保制度的效能。
总而言之,杭州市医保是为了保障杭州市居民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障而设立的制度。
它的实施对于保障居民的医疗需求、减轻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杭州市医保将继续完善和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服务。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域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不受本办法影响。
(二)管理要求。
按照〃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
(三)医疗费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下费用:1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药店购药费用];2.住院医疗费用;(四)工作机制。
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和本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医药医保支付等医保、医疗、医药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调整结算管理标准。
二、管理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门诊医疗费用。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考核管理。
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医疗费用预算总额一般应在每年年初确定,次年年初结合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日常管理服务情况以及绩效评定结果等进行年度决算。
(二)住院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点数付费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市委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因工致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以定期伤残抚恤金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继续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待遇。
《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3个月内,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从缴纳的次月起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六)参保人员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市政府令〔241〕号(部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规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障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或将本人基本医疗保障待遇转给他人享受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障证(卡)就诊的;
(三)通过重复就诊,或伪造、涂改、毁损医疗文书等手段,配取与本人疾病不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不符的药品、药械,或超量配取药品、药械,或骗取与本人疾病不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不符的医疗服务的;
(四)变卖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内药品、药械,或变卖基本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内医用材料、服务项目的;
(五)拒不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拒不提供或故意损毁医疗文书等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行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7•【字号】杭政办[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切实保障参保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救济)办法。
一、医疗互助救济的原则(一)医疗互助救济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互助救济政策与现行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衔接。
(二)个人适当负担与政府、单位、社会救助相结合。
(三)个人在自愿按规定办理医疗互助救济资金缴费手续的同时,享有获得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权利。
二、医疗互助救济的对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已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三、医疗互助救济的资金来源(一)自愿参加医疗互助救济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征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时一并征缴。
(二)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三)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等。
四、申请医疗互助救济的条件(一)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或虽未持《救助证》,但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超过一定额度,即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员超过5000元,其他参保人员超过2万元的。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4年修订)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一)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以及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四)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20%,退休后个人承担15%;2、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5%,退休后个人承担10%;3、4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0%,退休后个人承担5%;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减半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设置一个门诊起付标准:(一)退休前为1000元;(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为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350元;(三)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为4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200元。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⒈前言本文档旨在对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详细解释和规范,以提供相关参考和指导。
本文档包含了各个方面的内容,从保险的定义和目的,到参保条件和报销范围,再到保险费率和支付规定等。
希望通过本文档的使用,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⒉保险概述⑴定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在杭州市范围内,由组织实施的一种保险制度,旨在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⑵目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其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⒊参保范围⑴参保对象所有在杭州市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包括工作人员、学生、失业人员等,都可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⑵参保条件参保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杭州市户籍、居住证等相关规定。
●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
●持有有效的居民联系。
⒋保险费率⑴缴费标准参保者的保险费率根据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杭州市人社部门规定。
⑵缴费方式参保者可以通过工资扣除方式、银行代扣方式等多种方式缴纳保险费。
⒌报销范围⑴基本医疗费用参保者的基本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门诊挂号费。
●住院费用。
●检查费用。
●药品费用。
●诊疗费用等。
⑵报销比例参保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杭州市人社部门规定,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
⒍支付规定⑴报销流程参保者在就医过程中,应按照医疗机构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相关的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⑵报销时间医疗费用报销时间一般为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由杭州市人社部门公布。
⑶报销方式医疗费用报销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进行。
⒎附件本文档涉及到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参保申请表格。
●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格。
●相关政策文件等。
⒏法律名词及注释●城镇居民:指在城镇地区居住的居民,包括工作人员、学生、失业人员等。
●医疗保障:指为个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制度或措施。
●缴费标准:参保者根据其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用。
●报销比例:参保者医疗费用中由保险制度报销的比例。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一、杭州医保的背景和发展历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2024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办法》,开展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试点的成功实施为全面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奠定了基础。
2024年,杭州市正式启动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行工作,并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杭州医保的推行,有效解决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问题,提高了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杭州医保的基本制度和保障内容1.参保范围:杭州医保面向所有在杭州市城镇居住的人口,包括来沪人员、农村户籍人口以及城镇居民。
2.医保支付:杭州医保实行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参保人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先自行垫付部分费用,后由医保基金进行支付补偿。
3.待遇支付:杭州医保提供的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重大疾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特殊门诊及康复、生育等费用的报销。
重大疾病保险待遇为参保人提供全额报销大病医疗费用的保障。
4.医疗服务供应:杭州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参保人可在约定的合作医疗机构选择就医,并享受医保待遇。
三、杭州医保的运行机制和经费筹措1.运行机制:杭州医保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
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医保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杭州市医保局负责具体的运行管理。
四、杭州医保的特点和亮点1.全面覆盖:杭州医保覆盖面广,所有城镇居民都可以参保,无论是农村户籍人口还是城镇居民都可以享受医保待遇。
2.公平可持续:杭州医保实行统一的参保标准和报销比例,保障了参保人的待遇平等。
杭州医保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优质的医疗资源,保证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3.多层次保障:杭州医保不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还设立了重大疾病保险待遇,为参保人提供了全面的医疗保障。
4.创新管理:杭州医保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了电子健康卡系统,方便参保人就医和获取医保待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年)-杭政〔2017〕6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7年)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7〕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5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困难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等。
第五条除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分统筹地组织实施,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一个统筹地,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各自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市政府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统筹层次等适时作出调整。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杭劳社医[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9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七)在杭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医疗保险为延伸,医疗困难救助为托底,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
第五条除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统一政策体系、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组织实施。
-1 -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为一个统筹地,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各自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第六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信、农办、卫生计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市场监管、教育、审计、公安、工会、残联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及专家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第八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标准、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政府补贴、统筹层次等适时作出调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障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
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保障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
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防范基金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负责实施。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发改、经信、农办、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公安、工会、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医疗保障服务和管理监督工作。
(四)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工会及专家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掌握、分析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五)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政府有关部门对属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用人单位或个人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核定医疗保险费、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其他侵害其医疗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杭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标准、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政府补贴等适时作出调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3.统筹地户籍,劳动年龄段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城乡居民;以及非统筹地户籍,劳动年龄段内,在统筹地灵活就业,且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保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九)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缴纳:1.用人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6%—15%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 60%计入。
2.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 缴纳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
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其中,持有有效期内统筹地《就业援助证》的,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 确定缴费基数;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证》)的人员,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5.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个人不缴费,应由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十)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按职工医保缴费基数0.2%的标准,从职工医保缴费中划转计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
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不少于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其中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个人应缴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十一)政府应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十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 ;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的一定比例按月划入,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3.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比例划入,其中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上年度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4.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的预划入资金与应划入资金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年度的个人账户资金中调整。
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跨年度后转为历年资金。
(十三)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包括急诊,下同)医疗费。
(十四)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以及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或药品费用。
2.支付医保开支范围以外的,临床必须、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以及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等,具体项目另行规定。
3.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十五)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
(十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
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补缴。
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七)参保人员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时止。
参保人员退休时,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审定相关手续。
其中,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自办理缴费年限审定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并从办理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包括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以上年限不重复计算。
(十八)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的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工资。
其中,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其补缴基数为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 ,其余40%部分由政府补贴。
在办理补缴手续时,应同时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其中,持有效期内《救助证》、《残保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其个人应补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由政府补贴。
(十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1. 最高支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不低于本统筹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不高于600元,其他医疗机构不高于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高于3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退休前不低于80%,退休后不低于85%,在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二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其中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不低于85%,在其他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由各统筹地确定。
(二十一)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医疗费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二十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支付按以下规定办理: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其中退休前不高于1000元,退休后不高于70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2.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分别计算确定。
3.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不低于70% ,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确定。
4.各统筹地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十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1.统筹地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统筹地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非统筹地户籍,在统筹地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以及在统筹地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统筹地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少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