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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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支付范围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产生赤字时,且按规定使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后仍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两档。

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保,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用。

(一)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区财政补贴400元。

(二)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

(三)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20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20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202*年度萧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202*年我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何新变化?答:从202*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整合成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杭州主城区完全接轨。

整合后我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由以下3项制度组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即“2+1”模式。

二、我区20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多少?答: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置一档和二档筹资标准,其中一档筹资标准对应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二档筹资标准对应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

具体是:一档筹资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1200元,由个人缴纳400元、区财政补贴800元;少年儿童每人每年400元,由个人缴纳150元、区财政补助250元。

二档筹资标准为,萧山区户籍及人户分离人员每人每年800元,由个人缴纳200元,各级财政补贴600元;非本区少年儿童个人缴纳800元,不享受财政补助。

三、哪些人员免缴城乡居民医保保费个人出资部分?答:萧山户籍孤儿、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抚恤优待对象、残疾人免缴保费个人出资部分。

四、如何办理缴费参保手续?答: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一)本区户籍参保对象以户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二)“人户分离”人员,凭结婚证、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到配偶户主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按本区户籍参保对象办理缴费参保手续。

(三)非本区少年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凭户口簿、当地计生部门证明、学校就读证明、父母一方的身份证等资料,到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20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怎样?答:(一)一档标准1、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政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承担300元的起付标准,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不设起付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一种社会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有一类特殊病种需要门诊治疗,比如慢性肝炎、糖尿病、高血压等。

为了更好地管理这类病人,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

一、特殊病种的定义特殊病种是指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政策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的疾病、疾病分类、手术操作等。

二、门诊医疗管理1. 取得资格: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经过社保局和医保中心的审核,并在特定的社区、街道或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才具有特殊病种的门诊治疗资格。

2. 门诊医疗费用:基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目录规定的费用标准支付。

3. 疾病预防管理:对于患有特殊病种的职工,需要定期检查和治疗。

政府和医保部门可以开展一些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病情的认识和意识,促进预防和早期诊断治疗。

4. 医疗机构管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该在医保定点机构内进行,医保机构应按照政府的规定和管理要求,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部门来管理和审核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三、社保机构的监督工作社保机构应对门诊医疗经费的管理实行专项监督,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核查力度,严防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于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管理和监督,使得职工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和服务,也为实现全民健康保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质量管理在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中,医疗质量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医疗质量标准和指南执行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确保职工得到安全、有效、及时、人性化的医疗保障。

1.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通过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执行规范化制度、制定评估指标等方式,促进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

同时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医患合作关系,建立互信互动关系,促进职工和医生之间的沟通,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2019)

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2019)

关于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2019)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为全面落实2019年省政府民生实事,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水平,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7号)、《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温医保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适用对象和规定病种。

我市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覆盖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慢性病病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高脂血症、癫痫等14种。

二、慢性病门诊待遇。

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不设医保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政策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1500元维持不变。

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城乡居民基层医疗机构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从现行50%提高到60%(其中肺结核基层门诊报销比例为70%),在门诊指定药店报销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职工医保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按原标准执行。

三、医药机构配药管理。

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到指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刷卡购买慢性病病种相关药品;慢性病门诊配药时限,可根据病情需要,一次处方医保用药量从4周延长到12周;指定药店销售的相关慢性病药品必须为省药械采购平台范围内医保药品,并统一执行省医保局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

四、医药机构监督管理。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生应加强慢性病门诊用药管理,履行慢性病连续处方(外配处方)责任,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原则,按病情控制患者用药量,减少慢性病药品浪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五、以上政策、待遇调整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2.瑞安市基层医疗机构名单3. 瑞安市慢性病指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瑞安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7月12日附件1温医保发〔2019〕6号关于印发《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现将《温州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杭州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杭州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杭州市的病种报销比例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病种的报销比例,也就是医保基金对于不同疾病的给付比例。

根据杭州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病种报销比例主要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一档、二档和三档,不同病种在这三个档次中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档病种主要包括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较为严重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较高,一般在60%以上。

比如,感冒、胃炎、高血压、糖尿病等属于一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60%以上的费用。

二档病种包括一些比较特殊或者较为严重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一般在40%至60%之间。

比如,肺结核、癫痫、白
血病等属于二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医保可以报销40%至60%的费用。

三档病种主要是一些少见或特殊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在20%至40%之间。

比如,肾功能衰竭、骨折、直肠癌等属于三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医保可以报销20%至40%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报销比例只是对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具体的报销金额还要根据实际的费用标准来计算。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病种或者特殊的治疗方法,医保可能会有特殊的报销政策。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病种报销比例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的情况进行分类,较为常见的疾病在一档病种中,报销比例较高,而一些少见或特殊的疾病在三档病种中,报销比例较低。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的合理用药和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

杭州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标准

杭州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标准

杭州市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标准
杭州市门诊慢特病的病种待遇标准如下:
1. 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人/年。

报销比例在扣除需自费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后,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

2. 报销封顶线方面,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为10000元/年/人,其他病种为2000元/年/人。

3. 如果参保人员患有多种慢特病,则按照最高定额的病种支付。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如有变化,请以杭州市政府官网公布的信息为准。

门诊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

门诊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
的治疗效果。
远程医疗
远程医疗技术的发展将使得患者可 以在家中接受医生的诊断和治疗, 减少就诊时间和交通成本。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将有 助于医生更准确地诊断病情,制定 个性化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效果 。
医疗政策改革
医保政策改革
医保政策改革将进一步扩大门诊 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保障 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减轻患者
取药
患者凭缴费凭证到 药房取药。
诊疗流程
诊断
复查
医生对患者进行详细检查患者需按时到医院进行 复查。
治疗
根据医生开具的治疗方案,患者进行 治疗。
报销流程
准备资料
患者需准备相关报销资 料,如医疗费用发票、
诊断证明等。
申请报销
患者将报销资料提交给 医保部门进行审核报销
详细描述
目前,医疗管理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如诊疗流程不科学、诊疗标准不统 一、医疗质量监管不到位等。这些问 题不仅影响了患者的治疗效果,也影 响了医院的声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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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医疗发展趋势 与展望
医疗技术发展
医疗技术进步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门诊 规定病种及特殊人员的医疗将更 加精准、高效,为患者提供更好
规定病种的范围和待遇标准由各地卫 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并定期进行调整和公布。
规定病种范围
传染病
如乙肝、肺结核、艾滋病等。
儿童疾病
如小儿肺炎、腹泻等。
常见慢性病
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
精神疾病
如抑郁症、焦虑症等。
其他符合条件的疾病
如恶性肿瘤、肾透析等。
规定病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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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精神,结合主城区和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应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含大额医疗补助、特殊用药大病保障,以下统称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医疗困难救助制度(以下简称医疗困难救助)。

第三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1 -州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乡居民,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管市区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医保经办管理,各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其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保:(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保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退休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2 -(一)市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尚未办理按月领取退休金手续的劳动年龄段内人员。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杭医改办[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杭医改办[2003]1号)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出台实施后,总体运行比较平稳,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不设起付标准。

凡在二00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由个人按原规定支付的起付标准费用,可凭原始医疗费结算单据,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诊治医疗机构的规定比例,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对患有各类恶性肿瘤,需要多次进行住院放、化疗治疗的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凡在二00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由个人支付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可凭原始医疗费结算单据,以首次住院的标准,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比例,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对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病人,在透析治疗过程中的肾功能常规测定、肝功能常规测定、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其首次透析至三个月内的,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三个月以上,且病情相对稳定的,原则上三个月检查一次。

上述检查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支付范围。

四、对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病人,在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过程中的肾功能常规测定、肝功能常规测定、环孢霉素-A浓度测定、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其首次抗排异治疗至三个月内的,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三个月以上,且病情相对稳定的,原则上三个月检查一次。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汇总_New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汇总_New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汇总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汇总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答:1、在浙江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2、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3、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6、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7、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8、其它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问:就医期间哪些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答: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

自费:是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费用。

如:生活用品费、陪客费、自费药品费等。

自理: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乙类项目(含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费用。

如按照杭州医保规定,医疗服务项目中CT检查费5%、磁共振扫描(MRI)10%,药品目录中阿奇霉素5%等。

自负: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急)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问:如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答: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填写《参保人员长住外地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其他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市民卡)至杭州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长住宁波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需注明在宁波居住的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问:何谓灵活就业人员?答: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杭州市区户籍,法定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问:如何缴纳农民工医保费?答:农民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以当月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3%。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不建立个人账户。

地税部门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缴。

问:在职人员如何办理住院手续?答: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的《证历本》、市民卡,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市委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因工致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以定期伤残抚恤金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继续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待遇。

《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3个月内,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从缴纳的次月起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六)参保人员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2024年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制度(二篇)

2024年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制度____萧山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门、急诊管理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证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急诊病历;属“规定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合,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本院电脑中都有提示),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他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____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

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____月量。

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站均应输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规定病种管理规定病种是指。

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30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要求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68号)精神,结合主城区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下列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

2.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3.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下列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1.主城区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且按规定参加主城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以下统称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2.非主城区户籍,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在主城区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包括主城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医保和主城区职工医保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人员。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一、规定病种的定义和范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是指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对一些疾病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进行特别管理和额外支付的一种保险模式。

规定病种主要包括常见慢性病、罕见病和高发病等,以及与这些疾病相关的并发症和合并症。

二、规定病种的门诊建议1.定期门诊检查对于一些需要长期定期门诊检查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建议保险参保人定期门诊检查,以便及时监测病情和调整治疗方案。

保险参保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定期门诊的频率和检查项目。

2.药物治疗对于一些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疾病,如哮喘、甲状腺疾病等,建议保险参保人按时用药,并遵循医生的处方和建议。

保险参保人可以凭医生处方在指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需要的药物,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3.康复治疗对于一些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疾病,如中风后遗症、脊髓损伤等,建议保险参保人进行规范的康复治疗,以促进病情康复和功能恢复。

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康复中心接受专业康复治疗,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4.特殊诊疗项目对于一些特殊诊疗项目,如人工耳蜗植入术、白内障手术等,建议保险参保人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相关诊疗,以改善病情和提高生活质量。

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医院进行特殊诊疗项目,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5.病情管理和健康教育三、保险报销的流程和要求保险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应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1.挂号就诊保险参保人应前往规定的医院挂号就诊,并选择适当的科室和专家进行诊治。

2.报销资料准备3.经办流程保险参保人应按照医院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包括填写报销单、签字确认等。

4.审核与打印医院负责审核保险参保人提交的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费用进行统计、打印报销凭证。

5.报销支付医院将报销凭证和相关资料发送给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支付报销费用。

总之,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的门诊建议方案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参保人在门诊就诊时的操作流程和病情管理要求,以确保保险参保人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制度
1、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每月定额需当期使用,不可累积报销。

2、符合规定已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病种规定以外的其它治疗费,不予支付。

3、定额管理,恶性肿瘤放化疗,按比例实报。

4、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1年内月定额4200元,1—3年月定额2800元,三年以上月定额2300元。

5、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月定额260元。

6、II期以上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月定额140元
7、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月定额220元。

8、帕金森病综合征、癫痫病月定额110元、
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月定额280元。

10、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月定额210元。

11、地中海贫血月定额480元。

12、重症肌无力、伊文氏综合征、干燥综合征月定额300元。

1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月定额700元。

杭州医保规定病种有哪些

杭州医保规定病种有哪些

杭州医保规定病种有哪些杭州医保病历本⼩编介绍,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条件的,可持本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持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杭州医保规定病种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杭州医保病历本⼩编介绍,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条件的,可持本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持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以及⼀⼨近照⼀张,⾄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续,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规定的,由市或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门诊病历》,参保⼈员可凭此病历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并结算相关费⽤。

那么,杭州医保规定病种有哪些?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友病、再⽣障碍性贫⾎、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规定病种范围可由市劳动保障⾏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市⼈民政府核准后公布执⾏。

那么,杭州医保病历本丢了怎么办呢?⾦投保险⽹⼩编介绍,杭州医保病历本补办⼿续如下:如果市民卡在,只有病历本丢失,需带上市民卡、本⼈⾝份证和⼀⼨免冠照到就近各区的市级医保定点补办,市民中⼼也可以办理;如果病历和市民卡均丢失,失主需⽴即致电挂失市民卡,然后去市民中⼼领取补办的市民卡。

之后带上市民卡、本⼈⾝份证和⼀⼨免冠照到就近市级医保中⼼补办病历本。

以上两种情况均可以找⼈代办,代办⼈需带上失主本⼈⼀⼨免冠照、市民卡和代办⼈的⾝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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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4年修订)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一)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以及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四)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20%,退休后个人承担15%;2、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5%,退休后个人承担10%;3、4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0%,退休后个人承担5%;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减半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设置一个门诊起付标准:(一)退休前为1000元;(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为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350元;(三)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为4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200元。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规定
(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
备案编号:
此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

此建议书由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须持有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出具的医疗证明)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主管
科室签署意见并盖章。

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持此建议书、一寸免冠近照一张和市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病理报告或疾病诊断证明书(长住外地人员由当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规定病种备案有效期为5年,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5.12•【字号】杭劳社医[2004]119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医[2004]119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机构: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卫生局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 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资格审定,并经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竞争,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证件有效期内,有资格对社会服务的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四)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七)在杭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杭州门诊共济实施方案

杭州门诊共济实施方案

杭州门诊共济实施方案
杭州门诊共济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慢性病患者增加,门诊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杭州市决定实施门诊共济方案。

二、实施目标。

1. 提高门诊医疗服务效率,缩短患者就医等候时间;
2. 提升门诊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患者就医体验;
3. 优化门诊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三、实施措施。

1. 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和技术水平;
2. 完善门诊医疗设施,提升就医环境和设施设备水平;
3. 强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医疗信息系统和电子病历的应用;
4. 推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医医疗机构;
5. 加强门诊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

四、实施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杭州门诊共济方案取得了显著成效:
1. 患者就医等候时间显著缩短,就医效率得到提高;
2. 患者就医满意度明显提升,就医体验得到改善;
3. 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得到保障。

五、展望。

未来,杭州将继续深化门诊共济方案,进一步提高门诊医疗服
务水平,不断满足患者就医需求,为建设健康杭州贡献力量。

六、结语。

杭州门诊共济方案的实施,为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满足患者就医需求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在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门诊共济方案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效,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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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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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
1、本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
疗的病人。

2、本建议书由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须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应持本建议书和证历本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确诊相关资料(出院小结或病理诊断报告或医疗诊断说明书)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
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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