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书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杭政办函[2010]3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统筹城乡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做如下调整: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不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实行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支付范围不变。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产生赤字时,且按规定使用市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后仍不足弥补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三、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每人每年1200元和800元两档。
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参保,其中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用。
(一)按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400元,市财政补贴400元,区财政补贴400元。
(二)按每人每年800元标准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200元,市财政补贴300元,区财政补贴300元。
(三)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11.1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二)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三)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杭州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杭州规定病种报销比例
杭州市的病种报销比例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病种的报销比例,也就是医保基金对于不同疾病的给付比例。
根据杭州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病种报销比例主要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一档、二档和三档,不同病种在这三个档次中有不同的报销比例。
一档病种主要包括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较为严重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较高,一般在60%以上。
比如,感冒、胃炎、高血压、糖尿病等属于一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60%以上的费用。
二档病种包括一些比较特殊或者较为严重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一般在40%至60%之间。
比如,肺结核、癫痫、白
血病等属于二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医保可以报销40%至60%的费用。
三档病种主要是一些少见或特殊的疾病,这些病种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一般在20%至40%之间。
比如,肾功能衰竭、骨折、直肠癌等属于三档病种。
对于这些病种的治疗费用,医保可以报销20%至40%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报销比例只是对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具体的报销金额还要根据实际的费用标准来计算。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病种或者特殊的治疗方法,医保可能会有特殊的报销政策。
总的来说,杭州市的病种报销比例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的情况进行分类,较为常见的疾病在一档病种中,报销比例较高,而一些少见或特殊的疾病在三档病种中,报销比例较低。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参保人的合理用药和医疗费用的合理分担。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域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不受本办法影响。
(二)管理要求。
按照〃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工作。
(三)医疗费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下费用:1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和药店购药费用];2.住院医疗费用;(四)工作机制。
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根据上级部门规定和本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药品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医药医保支付等医保、医疗、医药体制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研究调整结算管理标准。
二、管理原则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
(-)门诊医疗费用。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考核管理。
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医疗费用预算总额一般应在每年年初确定,次年年初结合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日常管理服务情况以及绩效评定结果等进行年度决算。
(二)住院医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点数付费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中共杭州市委•【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市委办[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办[2008]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保障运行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二)符合参保条件但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因工致残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后,以定期伤残抚恤金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办法》实施后,按规定延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继续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此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在职人员待遇。
《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办法》实施后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五)参保人员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3个月内,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从缴纳的次月起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六)参保人员缴纳的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浙江省肿瘤医院特殊门诊建议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浙江省肿瘤医院特殊门诊建议书篇一: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书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填表须知:1、本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
2、本建议书由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的,须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应持本建议书和证历本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确诊相关资料(出院小结或病理诊断报告或医疗诊断说明书)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制篇二: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须知申报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须知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0XX-06-1710:41:36作者:事业发展部文字大小:[大][中][小]一、申报病种原则上只限一种疾病及并发症。
参保人员患下列疾病且病情达到确认标准的,可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医疗:湖南省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范围1恶性肿瘤2、尿毒症3、高血压病4、肺心病5、风心病6、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7、肾移植术后8、肝移植术后9、糖尿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浸润型肺结核15、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6、肝硬化17、精神分裂症18、中风19、冠心病合并心梗。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书
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
填表须知:
1、本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
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
2、本建议书由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
独症的,须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应持本建议书和证历本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确诊相关
资料(出院小结或病理诊断报告或医疗诊断说明书)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
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制。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建议方案一、规定病种的定义和范围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是指根据国家和杭州市有关规定,对一些疾病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进行特别管理和额外支付的一种保险模式。
规定病种主要包括常见慢性病、罕见病和高发病等,以及与这些疾病相关的并发症和合并症。
二、规定病种的门诊建议1.定期门诊检查对于一些需要长期定期门诊检查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建议保险参保人定期门诊检查,以便及时监测病情和调整治疗方案。
保险参保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定期门诊的频率和检查项目。
2.药物治疗对于一些需要长期药物治疗的疾病,如哮喘、甲状腺疾病等,建议保险参保人按时用药,并遵循医生的处方和建议。
保险参保人可以凭医生处方在指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需要的药物,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3.康复治疗对于一些需要长期康复治疗的疾病,如中风后遗症、脊髓损伤等,建议保险参保人进行规范的康复治疗,以促进病情康复和功能恢复。
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康复中心接受专业康复治疗,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4.特殊诊疗项目对于一些特殊诊疗项目,如人工耳蜗植入术、白内障手术等,建议保险参保人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相关诊疗,以改善病情和提高生活质量。
保险参保人可以在规定的医院进行特殊诊疗项目,并按规定流程报销保险费用。
5.病情管理和健康教育三、保险报销的流程和要求保险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应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进行操作:1.挂号就诊保险参保人应前往规定的医院挂号就诊,并选择适当的科室和专家进行诊治。
2.报销资料准备3.经办流程保险参保人应按照医院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包括填写报销单、签字确认等。
4.审核与打印医院负责审核保险参保人提交的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费用进行统计、打印报销凭证。
5.报销支付医院将报销凭证和相关资料发送给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审核无误后按照规定支付报销费用。
总之,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的门诊建议方案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参保人在门诊就诊时的操作流程和病情管理要求,以确保保险参保人能够及时得到合理的诊断和治疗,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制度
1、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每月定额需当期使用,不可累积报销。
2、符合规定已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病种规定以外的其它治疗费,不予支付。
3、定额管理,恶性肿瘤放化疗,按比例实报。
4、异体器官移植抗排异1年内月定额4200元,1—3年月定额2800元,三年以上月定额2300元。
5、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月定额260元。
6、II期以上高血压,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月定额140元
7、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月定额220元。
8、帕金森病综合征、癫痫病月定额110元、
9、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月定额280元。
10、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月定额210元。
11、地中海贫血月定额480元。
12、重症肌无力、伊文氏综合征、干燥综合征月定额300元。
13、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月定额700元。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服务范围,优化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共同做好对工作人员及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可随时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及时通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最新政策,协助乙方根据有关政策及时调整操作办法。
第四条乙方应在医疗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以方便参保人员辩认第五条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制定并执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配套的措施,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
第六条乙方应有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明确内部医疗保险管理,配备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乙方有关基本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变更资料至甲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甲方在收到变更资料后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八条乙方应使用甲方统一印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和相关表册,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处方和结算凭证。
乙方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校验其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住处查验其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如发现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凭证涂改、毁损、冒用的,应不予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并及时告知甲方。
在接受参保人员就诊时,应在《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病历》中按《病历书写规范》规定完整、清楚记载就诊服务情况。
在参保人员使用市民卡或医保卡结算时应按规定由参保人员输入个人密码,如乙方擅自跳过密码,所引起的纠纷,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参保人员治疗终结时,乙方应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及时上传参保人员的疾病诊断信息及处方医生信息。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9•【字号】杭政[2013]68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经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9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障和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合法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
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保障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3.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4.市级统筹、防范风险。
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防范基金风险。
5.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萧山区、余杭区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统筹地政府负责实施。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各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杭政办[2009]1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目标,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推进、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到2011年,全市要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医疗保障能力;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建立统一高效、互通互联的市级医保网络信息平台,切实缓解广大参保人员“看病难”问题。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调整现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归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构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困难救助在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形成政策相互衔接。
杭州市西湖区糖尿病特殊病种办理流程
杭州市西湖区糖尿病特殊病种办理流程第一步:到病案室复印相关出院小结及病理报告等证明材料。
(大概是住院治疗的病人才有的,非住院治疗的应该问问医保中心)第二步:在就诊医院医保办,领取了特殊病种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请主治医生安排填写申请表,并签字,并由科室主任签字后,交医院医保办盖章确认。
第四步:按自己办理的省医保或市医保类型,到相关医保中心申请办理特殊病种审核确认。
第五步:等医保中心确认生效。
患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病历和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以及一寸近照1张,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申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3•【字号】杭政办函[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制度,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10]1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0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病种结算是指以单个病种或治疗方式(以下简称病种)为核算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方式。
二、纳入单病种结算管理的病种根据以下原则选择确定:(一)常见病、多发病;(二)诊疗规范和治愈标准比较明确;(三)诊疗过程差异不大,疗效确切,预后良好;(四)质量易于控制,成本易于核算。
三、单病种结算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进入标准、退出标准和结算标准等内容。
进入标准和退出标准原则上根据临床路径、本市医疗服务实际和医疗保障管理要求确定。
结算标准是指对具体病种诊治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用于单病种结算的医疗费(不含自理、自费医疗费,以下简称医疗费)的最高限额。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doc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2-31 9:40文号:杭政办函〔2009〕403号发布日期:2009-12-31执行日期:2010-1-1【全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0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之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二、要按照方便就医、规范使用、合理支付、消除浪费、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及药店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工作。
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费用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以下费用:(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三)住院医疗费用;(四)购药费用;(五)其他医疗费用。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1.1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二)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三)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实践浅析
基金( 在职一般为20% 20%, 门诊起付标准以上 基金(含个人帐户 在职一般为20%,退 支付阶段 历年资金)和个人 休为15% 历年资金) 休为15% 共同支付
职工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以上 付阶段个人负担比例 共付阶段个人负担比例
医疗机构等级 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其它医疗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备注: 备注: 药店购药 急救车内医疗费 在职负担比例 24% 20% 16% 14% 20% 退休负担比例 18% 15% 12% 8% 15%
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结算
支付阶段 支付资金 300元 300元 个人支付比例 门诊起付标准内 个人现金 (含)支付阶段 门诊起付标准 以上支付阶段
三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85% 基金和个人共同 二级医疗机构:75% 二级医疗机构: 其它医疗机构: 支付 其它医疗机构:75% 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60%
其中,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的,可在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不设起付 标准。
三、 门诊统筹管理探索历程
1、定点管理阶段 2003-2004年 定点1 2003-2004年,定点1家门诊医疗阶段 2005-2007年 定点2 2005-2007年,定点2家门诊医疗阶段 2008年起 年起, 2、 2008年起,门诊定点放开阶段
城居医保门诊医疗费结算方法
支付阶段 支付资金 个人支付比例 300元 300元 三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60% 二级医疗机构:50% 二级医疗机构: 其它医疗机构或社区卫 生服务机构: 生服务机构:40% 门诊起付标准内 个人现金 (含)支付阶段 门诊起付标准 以上支付阶段 基金和个人共同 支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门诊 定点的最佳选择( 定点的最佳选择(三)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杭医改办[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的通知(杭医改办[2003]1号)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出台实施后,总体运行比较平稳,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比较突出。
为切实解决这部分人群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不设起付标准。
凡在二00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由个人按原规定支付的起付标准费用,可凭原始医疗费结算单据,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诊治医疗机构的规定比例,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对患有各类恶性肿瘤,需要多次进行住院放、化疗治疗的病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凡在二00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已由个人支付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可凭原始医疗费结算单据,以首次住院的标准,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比例,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对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病人,在透析治疗过程中的肾功能常规测定、肝功能常规测定、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其首次透析至三个月内的,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三个月以上,且病情相对稳定的,原则上三个月检查一次。
上述检查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支付范围。
四、对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病人,在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过程中的肾功能常规测定、肝功能常规测定、环孢霉素-A浓度测定、血常规和尿常规检查,其首次抗排异治疗至三个月内的,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三个月以上,且病情相对稳定的,原则上三个月检查一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6•【字号】杭政办函[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1.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9〕19号)于201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各地在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实施医保“一卡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主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1年底前,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主要政策实现统一。
二、具体内容(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
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统一。
(二)统一职工医保主要政策。
1.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统一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范围。
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确定在6-11.5%之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确定在5-9%之间。
3.统一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统一为20年。
4.统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基数。
在职职工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
杭州市医保政策
一、门诊待遇1、门诊起付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计算)在职人员:1000元企业退休人员:300元其他退休人员:700元建国前老工人:2010年7月1日起不设起付标准2、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二、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住院起付标准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注: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3、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2010年7月1日起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三、家庭病床●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的条件1、脑血管意外,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3、恶性肿瘤晚期者;4、长期卧床不起或8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者。
●申请建床登记手续由建床机构家庭病床责任医师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登记表》,加盖建床机构公章后,附参保人员证历本、市民(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和报销1、建床周期一般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2、结算(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2)不设起付标准;(3)病人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家庭病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4)建床治疗期间,因建床机构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药品的,可由建床机构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其费用由建床机构报销并记入家庭病床费用;(5)在建床治疗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应予转诊,并终止其医保家庭病床建床并记录撤床小结。
住院治疗结束后,需重新进行家庭病床治疗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四、医疗困难和救助在职、协缴、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五、中断参保 什么是中断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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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
填表须知:
1、本建议书适合对象为: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
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的病人。
2、本建议书由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
独症的,须为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的精神病专科)经治医生填写,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主管科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办理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时,应持本建议书和证历本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确诊相关
资料(出院小结或病理诊断报告或医疗诊断说明书)以及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进行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一家门诊透析特约定点医疗机构,
并可根据本人需要每三个月进行调整。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