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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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乡党员干部行为,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营造干事创业氛围,根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全乡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一、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体,闹不团结、道人长短、搬弄是非、传播小道消息;
三、不准侵占、截留、挥霍、贪污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
四、不准在低保、扶贫、救灾、救济等方面为亲属谋取私利、优厚亲友;
五、不准态度生硬蛮横、粗暴、说脏话,工作推诿扯皮,对同志打击报复和借机刁难;
六、不准参与宗族宗派和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七、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或提供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
八、不准脱岗、迟到、早退,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
玩游戏、打牌、下棋、打麻将、串岗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九、不准在村、企业吃请及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十、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和酒后开车。

有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党员干部行为规范(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一、政治行为规范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业务知识,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理论素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严守政治纪律。

维护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严守党的秘密,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发表与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不一致的言论,不听、不信、不传播政治谣言,不传播小道消息;坚决抵制拉票贿选、恶意告状、造谣诬陷等行为。

3、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

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4、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自觉遵守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现象作斗争,不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廉洁从政行为规范5、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廉洁奉公,秉公办事,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履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6、严禁婚丧喜庆大操大办、非法敛财。

严禁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以及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婚丧喜庆等活动;严禁以迁新居、过满月、过生日、升学、参军、工作变动等名目借机敛财。

7、严格公车管理。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和擅自驾驶公车,禁止酒后驾车;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8、不准参与各种赌博和“带彩”娱乐活动。

严禁在工作期间带彩打牌;严禁在公共场所带彩打牌;严禁与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带彩打牌活动。

9、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村干部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村干部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村干部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一、引言村干部作为基层组织中的核心力量,承担着推进农村发展、服务基层群众的重要职责。

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村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推动农村的繁荣发展。

二、村干部的职业道德要求1. 忠诚、担当和奉献作为村干部,首先要具备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的精神品质。

他们应该以奉献自己为农村发展、为群众服务为己任,时刻保持为民造福的初心和使命感。

2. 诚信、正直和廉洁村干部应坚守诚信原则,言行一致,做到说到做到。

他们应严禁在选拔任用、工程承揽、救灾救助等过程中以权谋私,坚守廉洁自律底线,保持廉洁奉公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

3. 公正、公平和公开村干部应当秉持公正和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集团利益。

他们在处理各项事务时,应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为群众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4. 严谨、务实和创新村干部在工作中应具备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做到有备无患,务实高效。

同时,他们应积极倡导科学创新,不断研究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方法,推动村庄的现代化进程。

三、村干部的行为规范1. 做好自身修养村干部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修养,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他们应注重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力求成为群众模范的行为榜样。

2. 保持廉洁自律村干部必须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杜绝搞权色交易、贪污受贿等不正之风。

他们应当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积极参加廉政教育和反腐败活动,发挥廉洁自律的示范作用。

3. 积极服务群众村干部是农村群众的代表和公仆,应以服务群众为荣,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己任。

他们应主动了解农民的实际困难和需求,积极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真正做到为群众排忧解难。

4. 严禁徇私舞弊村干部在处理各项事务时,严禁徇私舞弊,不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更不能滥用职权,损害群众利益。

他们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不得违规批地、拆迁、招投标等,确保行政决策的公正和透明。

农村干部具体行为规范

农村干部具体行为规范

农村干部具体行为规范
为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求农村基层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四个带头”和“十个不准”。

一、“四个带头”
1、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
2、带头执行计划生育;
3、带头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4、带头倡导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十个不准”
1、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和用公款接待、互相请吃;
2、不准用公款旅游和用公款参加娱乐、休闲活动;
3、不准侵占支农专项资金和惠农补贴、借用公款、坐支现金、白条抵库;
4、不准领取超标准补助和用公款报支应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
5、不准违反规定多占宅基地、乱建私房;
6、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7、不准滥发、私分救济款物和截留占用集体财物;
8、不准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家族、宗族成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10、不准参与和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以及参与非组织活动。

村干部的纪律与规范

村干部的纪律与规范

村干部的纪律与规范村干部是农村基层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农村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为确保基层治理的有效运行,村干部需要遵守一定的纪律与规范。

只有严守纪律、遵守规范,村干部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农民,促进农村发展。

一、政治纪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和村干部,首先要坚守政治纪律。

这包括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参加组织生活,并积极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的思想纪律,坚决维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遵守党的民主纪律,尊重党内民主,服从组织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处分,严格执行组织和纪律处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村干部要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纪律,坚决反对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

村干部应坚守廉洁自律,保持干净的政治本色,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要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按照程序行事,不得恶意违法;要勤勉尽责,勤于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做到廉洁自律、公正廉洁。

三、工作纪律村干部肩负着推动乡村振兴、农村发展的重任,需要严守工作纪律。

村干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准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要做到勤政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分配工作和任务;要遵循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不得擅自行动。

四、廉洁纪律村干部担负着管理农村经济资源、为农民服务的职责,需要严守廉洁纪律。

村干部应坚决反对贪污、盗窃、挪用公款等行为,要遵守财务纪律,认真执行预算制度,确保公款正确、合法使用;要遵守公文纪律,规范办公行为,不得私自消极才能,不得泄露机密。

五、行为规范村干部在工作与生活中,还需遵守一系列行为规范。

村干部要尊重农民,倾听群众意见,注重与群众的联系与沟通;要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高效快捷地处理工作问题;要规范言行举止,树立良好的道德形象,做到诚实守信,言行一致。

六、监督检查为保障村干部的纪律与规范,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组织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村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与处理问题;村干部应当接受监督,主动接受与配合组织的检查工作,配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农民和社会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举报。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简易读本

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简易读本
四、农村基层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1、加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以政府为主导,以乡镇为依托,以村为重点,以农户为对象,做到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
2、实施重大文化工程。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文化共享工程和送书下乡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为农村提供优秀廉政文化资源。
3、以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形式为载体,深入挖掘本土文化资源,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创作形式新颖、内容深刻的廉政文化作品,大力宣传农村基层干部中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
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4、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5、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干部勤廉双述制度
村干部勤廉双述是一些地方在加强对村干部监督方面比较成功的做法。主要程序是: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在有关会议上汇报自身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参会的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针对汇报情况现场进行询问和质询,并开展民主测评;村干部对代表提出的问题现场答复,能解决的当场承诺,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情况。
九、村级民主决策的程序
村级民主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2、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民主决策事项的办理。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广泛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及时公布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乡干部驻村工作制度及驻村干部行为准则范本

乡干部驻村工作制度及驻村干部行为准则范本

乡干部驻村工作制度及驻村干部行为准则范本乡干部驻村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建和社会治理工作,提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推动乡村振兴,建立乡干部驻村工作制度。

第二条驻村干部是指由乡党委、政府派驻到村级组织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乡干部驻村工作应遵循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农村工作部署,依法行政,保证驻村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乡干部驻村工作应与村级组织的工作相结合,发挥村级组织的主导作用,推动党建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乡干部驻村工作应注重与村民沟通交流,倾听村民的意见和需求,代表村民利益,推动问题解决和发展进步。

第六条乡干部驻村工作应遵循廉洁奉公原则,坚决防止和惩治腐败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干部作风建设。

第七条乡干部驻村工作应加强自身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章驻村干部行为准则范本第一条驻村干部应充分了解村情民意,深入调研,切实掌握村级组织的基本情况,了解村民的需求和诉求。

第二条驻村干部应加强与村民的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及时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问题,并向村民说明政策和决策的依据。

第三条驻村干部应主动帮助村级组织做好党建工作,推动党员发展壮大,加强村级党组织的组织和纪律建设。

第四条驻村干部应着重关注村民的经济困难和社会问题,通过宣传政策、发挥资源优势等方式,帮助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村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五条驻村干部应推动科学决策和农村规划,合理安排村级资源、资金和项目,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驻村干部应加强自身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第七条驻村干部应遵守廉洁奉公原则,坚决防止和打击腐败行为,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特权和腐败风险,维护党的形象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第八条驻村干部应广泛宣传党的农村政策,加强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村民积极参与农村建设和社会发展,共同推动乡村振兴。

农村干部最新管理制度规定

农村干部最新管理制度规定

农村干部最新管理制度规定一、前言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干部在农村基层的作用日益凸显,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对于农村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农村干部的管理水平,制定农村干部最新管理制度规定,以提高农村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能力,更好地为农村发展服务。

二、农村干部选拔和任用1.农村干部选拔和任用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能上能下、知行合一的选拔标准,深入基层调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选派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农村干部职务。

2.选拔和任用农村干部不能脱离实际,应当按照“干部干多久、岗位工作等及时评价”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干部任免机制,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程序,杜绝借权谋私、搞门当户对的现象。

3.建立农村干部绩效考核制度,对干部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公布干部考核评定结果,对优秀的干部进行表扬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或下岗,并建立档案,建立干部升迁和下岗退出机制。

三、农村干部培训与教育1.加强农村干部培训和教育,建立农村干部培训制度,根据不同职务和等级,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内容,组织干部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注重农村干部的理论学习和业务能力的提升,鼓励干部通过自学、培训、考试等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建立农村干部素质教育制度,加强农村干部的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3.制定农村干部继续教育制度,对于在岗工作的农村干部,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适应农村工作需要,增强干部的综合素质。

四、农村干部管理与监督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制度,明确领导干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干部任期,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度,通过民主和法治方式,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提高领导干部的管理水平。

2.依法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建立同级相互监督、群众监督、巡视检查等监督机制,维护纪律,加强对农村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实行公开透明的农村干部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干部自身的廉洁从政。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村官”保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村官”保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村官”保廉体系的意见【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宁委办发[2007]24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5.08【实施日期】2007.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村官”保廉体系的意见(宁委办发(2007)24号2007年5月8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省市关于构建惩防腐败体系意见的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村官”(指村“两委”干部和涉农社区干部,下同)保廉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政治保障。

要坚持从农村基层实际出发,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抓手,以全面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组织建设为重点,以密切农村基层党群干群关系为目标,积极构建“村官”保廉体系,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调动全市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投身“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的伟大实践。

一、深化农村基层反腐倡廉教育,规范基层党员干部行为(一)增强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要针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加强理想信念、党的宗旨、群众路线、优良作风、社会主义荣辱观、科学发展观、政策法规和党纪条规教育,有效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群众观念、勤政廉政意识和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二)注重教育形式的多样性。

要适应农村特点和各地实际,注重运用身边的正反典型,编写简易读本,制作教育课件,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载体的作用,做到因地制宜、喜闻乐见。

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农村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制。

大力宣传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优秀农村基层干部,表彰先进,弘扬正气。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条例(试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条例(试行)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则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中5个应当、“8个禁止和41个不准”

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中5个应当、“8个禁止和41个不准”

学习贯彻《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中5个应当、“8个禁止和41个不准”(一)5个应当1. 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2. 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3. 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4. 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5. 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二)8个禁止1.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三)41个不准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私存私放公款;16.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则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宁委办发[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4〕75号)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经市委领导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2014年9月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为主要内容,以群众欢迎、群众受益、群众满意为标准,全面落实有坚强有力的服务核心、有本领过硬的服务队伍、有功能实用的服务场所、有形式多样的服务载体、有健全完善的服务机制、有群众满意的服务业绩等“六有”目标任务,在服务中不断强化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为推进率先大业、建设人文绿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要求通过3至5年努力,全市基层党组织普遍达到“六有”目标,实现“五个新”:一是服务意识有新强化,始终把“五服务”作为价值取向和自觉追求,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明显提高;二是服务能力有新提升,适应服务对象、服务需求的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举措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增强,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员群众实际需要;三是服务功能有新拓展,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服务领域、服务渠道不断拓宽,服务载体务实管用,制度规范衔接配套;四是服务保障有新加强,关心支持基层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有力,服务阵地建设全面加强,经费投入力度不断加大,重视基层、关爱基层、支持基层的氛围更加浓厚;五是服务成效有新业绩,“五服务”成效突出,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群众认可度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1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1

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刘君成2011年9月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职务行为,树立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良好形象,根据《党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提出“八不准”要求:一、不准利用职权侵占集体利益损害群众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挪用、侵占、截留、贪污集体资金和物品;不准挪用、侵占、截留、贪污扶贫、救灾、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或用集体资产违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准在土地审批、林业承包、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说明:本条依据《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准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2款和第3款: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7、8、9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二、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准以村务或公务为借口用公款吃喝和请客送礼;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集体资金为个人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准以“考察”、“取经”等名义搞公款旅游。

农村乡镇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农村乡镇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则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6年村干部行为规范

2016年村干部行为规范

2016年村⼲部⾏为规范 下⾯是⼩编给⼤家分享2016年村⼲部⾏为规范,欢迎阅读。

村⼲部⾏为规范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进⼀步规范村⼲部⾏为,进⼀步提升村级党组织和村⼲部的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条 本规范所称村⼲部是指: 1.由换届选举产⽣的村“两委”成员; 2.⼤学⽣村官; 3.到村挂职⼈员。

第⼆章 ⽇常⾏为规范 第三条 村⼲部应⾃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镇、村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较⾼的政策⽔平,积极完成各项⼯作任务。

第四条 村⼲部应加强学习,每⽉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天,做好学习笔记。

第五条 村⼲部应忠于职守、勤政为民,为群众办事不推诿扯⽪、拖拉敷衍,不违反办事规程、故意设置障碍。

第六条 对来访群众实⾏⾸问负责制,做到⽂明礼貌接待,凡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答,及时办理;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指导其到有关部门咨询或办理。

第七条 请⽰汇报⼯作原则上必须遵循逐级上报原则,⾮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汇报。

第⼋条 各村应根据实际安排好村⼲部值班,严格请假制度。

村副职成员请假2天以内,由党总⽀书记批准;超过2天同时报蹲村领导批准。

村主职请假2天以内由蹲村领导批准,超过2天由镇党委书记批准。

请假需履⾏书⾯⼿续。

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遇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报组织会议的负责⼈或镇党委书记批准。

第九条 因公外出或组织本村⼈员外出参观、学习,需严格履⾏报批⼿续。

村副职除由党总⽀书记批准外,还须同时报经蹲村领导批准;正职须报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条 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证驾驶、酒后驾车和⼯作⽇午间饮酒。

第三章 组织⾏为规范 第⼗⼀条 村班⼦成员之间应明确责、权分⼯,实⾏班⼦集体领导与个⼈分⼯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条 各村对以下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1.本村发展规划、年度⼯作计划和⼯作总结; 2.本村权限范围内的⼈事事项; 3.本村重⼤⼯程或建设项⽬,并按全镇⼯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申报实施; 4.本村报酬、奖⾦、补贴、待遇及评先评优、其他奖惩等事宜; 5.本村数额较⼤的⾮⽣产性开⽀(指⼀般在500元以上的开⽀); 6.群众普遍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7.上级交办的重点⼯作; 8.固定资产的处置; 9.其他需集体讨论的重要问题。

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事公务行为若干准则(试行)

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事公务行为若干准则(试行)

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事公务行为若干准则(试行)为进一步促进基层党员干部廉洁从事公务行为,密切党委、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执政基础和先进性基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一章廉洁从事公务行为规范第一条基层党员干部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行为。

禁止违反政治纪律。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组织、参加反对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三)参加非法组织;(四)拒不执行或者故意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五)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六)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七)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八)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以及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

第二条基层党员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

禁止借组织人事行为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有关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三)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四)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六)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七)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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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勤政廉政行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村官”保廉体系的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涉农区县街(镇)、社区(村、居)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是指本市涉农区县的街(镇)、社区(村、居)所属下列人员:
(一)街(镇)机关党员、干部;
(二)社区(村、居)两委成员;
(三)基层站所党员、干部。

第二章勤政行为规范
第三条农村基层党员千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对农村改革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
法规和省、市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紧紧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勤奋好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二)要求真务实、改进作风。

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虚假浮夸、盲目攀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要尊重民意、依法办事。

主动接受基层民主监督,积极参与民主议事,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搞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不滥用权力、强迫命令、独断专行、我行我素;
(四)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权益,不贪图享受、铺张浪费;
(五)要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发挥榜样和表率作用,胸怀宽广、助人为乐,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不循私情、不与民争利;
(六)要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生活正派,情趣健康,不搞封建迷信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七)要忠于职守、积极作为.。

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乱集
资、乱摊派,或违反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八)要大胆实践、开拓创新。

积极探索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新路径,主动践行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活动,不搞暗箱操作或虚假公开。

第三章廉政行为规范
第四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应当恰尽职守,清正廉洁,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一)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及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利用自己管理、经手集体财物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截留扶贫、救灾、强农惠农等资金和实物;(四)不准擅自决定对外投资、融资及担保事项,或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自己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五)不准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出国(境)访问,或借招商、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六)不准违反规定发放或接受单位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他各种福利,报销应由本人及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
(七)不准利用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八)不准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自觉抵制奢靡之风,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岗位做起,严格规范和控制职务消费行为,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相互宴请;
(二)不准巧立名目违反规定配备使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报销通讯费、燃油费和修理费或为个人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
(三)不准用公款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六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公道正派,奉公守法,不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一)不准瞒报本级收入,脱离财务监管或私设“小金库;
(二)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并领取报酬;
(三)不准违反规定干涉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
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准假借公益事业为名,非法集资、征用群众私人财产,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
(五)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转让、占用集体土地,或违章搭建地上附着物,妨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实施;
(六)不准借换届之机,打击报复曾对自己批评、检举、控告的党员、群众,或违背党员和选民的意愿,采取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断,搞拉票贿选等违法活动,妨碍他人公正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七)不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纵容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八)不准作风粗暴,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打骂群众,或对群众进行体罚;
(九)不准煽动、组织、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十)不准参与宗派宗族纷争、非法宗教和“黄、赌、毒”活动。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第七条涉农区(县)、街(镇)、社区(村、居)党组织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

基层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政机关抓好本规范
并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对模范遵守、自觉践行本规范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予以表彰;对违反本规范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执行规范情况列入街(镇)、社区(村、居)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考核评议结果作为任免、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街(镇)机关、社区(村、居)、站所聘用人员和农村普通党员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中共南京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市纪委办公厅
2009 年10 月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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