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助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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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说民法中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案例解说民法中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案例浅论民法中自助行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者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者损害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的群里保全措施(适法行为),不服赔偿责任,但以不及收发员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现有困难为限。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规定自助行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自助行为确实大量存在的,下述案件即为典型的民法自助行为案件。

2007年7月由于租客吴建国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两个月房租直至至租赁合同到期,房东邱氏姐妹为减少损失,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干部、物业管理人员以及摄像人员、专业开锁人员等一行人,将租赁物房门打开,对租赁物内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全程摄像记录。

同时打电话通知吴建国搬回自己的财产,但电话一直未打通,直至7月9日才打通电话。

但吴建国拒绝将其财产取回,邱氏姐妹不得不为此租赁了一间房屋保管吴建国的财产。

在此期间,邱氏姐妹还曾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吴建国均拒绝接受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

后邱氏姐妹将租赁物出租给李朋飞,吴建国心存不甘,将邱氏姐妹告上法庭,以自己未放弃优先租赁权和财产被侵占为由,要求继续承租邱氏姐妹的店面并且要求邱氏姐妹返还自己的财产并赔偿自己的包括财产损坏和装修狂等各项损失攻击两万元。

邱氏姐妹接到法院传票后,提出反诉,要求吴建国支付包括拖欠房租及违约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00元以及不予返还4000元不予返还。

以邱氏姐妹行为是否构成自助行为对本案的争议进行分析,能够同时透析民法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情况要件的,即不法侵犯伤害状态确实已经存在,被不合法的侵犯伤害状态可以被恢复,如果紧急情况,不采取些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争议事项之一即是,吴建国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自助行为审视,即是邱氏姐妹的自助行为是否符合自助的情况要件。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若吴建国逾期贰十天未缴纳租金,视为违约,邱氏姐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并没收保证金。

对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分析

对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分析

对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分析作者:郝运清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5期关键词民事自助行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作者简介:郝运清,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9.084随着的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相关的纠纷时有发生,而问题的本源在于当事人在行使其民事权利的过程中没有对民事自助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没有足够的认识,进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例如,张女士在饭店吃饭未付款便匆匆离去,其手提包挂在椅子背上,忘了拿走。

张女士回头取包时,饭店扣住不给,说给了饭前才给包。

此时,饭店的行为是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饭店扣包,不是行使留置权而是行使占有抗辩权,占有抗辩权是保留对他人之物占有的权利。

又如,李乙在路边停车,被一骑三轮车的老奶奶不小心蹭到车。

因老人没钱,李乙强摘老奶奶的金耳环赔偿。

此时,李乙做出的不是自助行为,是侵权行为,对已合法占有的物保留占有,才可成立占有抗辩权。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权利人在进行民事自助行为的过程中要清楚的认识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限,若不加以明确,将很容易导致二者混淆,不利于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实现。

民事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主要形式,截止目前,理论界对私力救济并未有统一的表述,《牛津法律词典》将“self-help”定义为“个人不必求诸法院,便可以以自己之力行使的法律救济手段,包括自卫、扣押为害之牲畜、排除滋扰、拘捕犯罪以及其他一些措施。

”①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卡尔·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一书中认为,当存在合理请求权之人不能及时得到官方的帮助,若不及时反击,请求权实现就有受到阻碍或者变得很难实现的危险时,这种反击即为“自助行为”。

《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

《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

《民法典》中规定的⾃助⾏为《民法典》出台后,民事⾃助制度通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千⼀百七⼗七条在我国法律上得到确⽴。

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以权利(益)⾃救为⽬的扣留财产、约束他⼈⼈⾝⾃由具有正当性。

实际上,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天然地会想到⾃⾏采取措施应对侵害,因此可以说私⼒救济是⼈性使然。

以下就简要解析⼀下⾃助⾏为,看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我救助。

先看⼀个案例。

【案情简介】陈某与刘某因借款纠纷诉⾄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息。

但⾃判决⽣效后,陈某⼀直未发现刘某的踪迹,债权也没法实现。

某晚,陈某与友⼈在某KTV消费后结账时正巧遇到刘某,便要求刘某还钱,刘某当即否认⽋钱。

于是陈某在联系执⾏案件承办法官⽆果后,与刘某⼀同到附近派出所解决。

派出所⼯作⼈员称双⽅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于是陈、刘⼆⼈商量天亮后⼀同到法院处理。

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刘某多次上卫⽣间,陈某及其友⼈则紧随其后,并在门⼝等待,看住刘某防⽌其逃跑。

早上5点左右,陈某发现刘某在卫⽣间⼀直没有出来,便开始寻找刘某,最后在该卫⽣间窗户墙侧的楼下发现刘某躺在地上,经抢救⽆效死亡。

事发后刘某家⼈认为是陈某等⼈的⾏为直接导致了刘某的死亡,侵犯了刘某的⽣命权,诉⾄法院,请求陈某⽀付赔偿⾦。

【裁判观点】公民的债权可以通过公⼒救济和⾃⼒救济两种途径实现,陈某的债权经过⼈民法院判决和执⾏均未得到实际清偿。

陈某在及时向执⾏法官及派出所民警寻求公⼒救济未果后,双⽅协商天亮去法院解决。

在此情况下,陈某及友⼈跟随刘某到卫⽣间并在门⼝等候以保证天亮到⼈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该⾏为并未超过⾃⼒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为。

刘某在没有受到⼈⾝安全威胁的情况下,利⽤上卫⽣间的时机,明知危险还翻出卫⽣间窗户离开现场,进⽽不慎坠地造成颅脑损伤并经抢救⽆效死亡,⾃⼰过错明显,应⾃⾏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第⼀千⼀百七⼗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民事自助行为人性基础论文

民事自助行为人性基础论文

论民事自助行为的人性基础摘要:人性问题是人类永恒的话题。

英国哲学家休谟曾这样评价它”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它离人性有多远,他们总是通过这样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 [1]法是人类意志的产物,自然与人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特别是民法,这个与个体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更是如此。

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关于人性问题的研究,对我们法律工作者尤其是研究者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

它一方面为我们的法学研究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对我们的制度构建也是大有裨益的。

本文就以人性为视角,从民法与人性的关系入手,先从理论上探寻民事自助行为的人性基础,再扎根于具体的民事基本制度,从人性角度分析了建立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并从人性化的角度构建了一个包括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以及合理规制在内的相对合理的民事自主行为制度。

关键字:人性自然法民法民事自助行为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涵义关于自助行为的界定,学界争议比较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最普遍的观点认为:自助行为又称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权利,不经过司法程序,而依靠自己的强力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约束,或对他人的财物施与押收和毁损。

[2]我国台湾民法对自助行为也有规定。

台湾民法151条规定:”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自由或财产加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3]德国法学家迪卡尔认为:自助行为是为了阻止那些依靠官署的援助仍无法避免的危害请求权的发生,在法定条件下,权利人侵害他人之物,并对债务人实施暴力的行为。

[4] 笔者认为: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其行为的对象针对的只能是民法调整范围内的侵害。

如果超越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可能就会”变质”为自卫行为或自救行为而不是自助行为,因此,自助行为又称为民事自助行为。

它是指权利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受到侵害的危险时,在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而不采取措施就会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得已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采取法律和道德认可范围内的相应措施的行为。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

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作者:————————————————————————————————日期: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法律民事侵权行为中的私力救济之自助行为的认定【案情】2014年10月,张某以5100元的价格购得一只松狮犬,并不惜花800来元给爱犬烫眼睫毛,每月又花600来元购买优质狗粮饲养爱犬。

2015年3月25日,松狮犬被贺某驾驶的面包车意外撞死,张某与贺某就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5月8日,张某再次约贺某协商赔偿一事时,私自扣留了贺某的肇事面包车。

贺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所扣车辆,并赔偿因扣车造成自己误工损失3000元。

张某答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无奈之下的私力救济行为,遂提起反诉要求贺某赔偿购犬、养犬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6800元。

【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行为不构成私力救济,判决张某返还贺某面包车,贺某赔偿张某松狮犬损失5100元。

驳回贺某、张某其他诉讼(反诉)请求。

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焦点一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私力救济?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贺某撞死松狮犬在先,张某在与贺某多次谈不拢赔偿的无奈情形下扣押肇事车辆的行为构成私力救济;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私自扣押事故车辆,属于协商无果之愤怒下的个人报复行为,构成新的侵权,不构成私力救济。

焦点二是张某养犬支出的费用与贺某因扣车误工的损失是否构成间接财产损失?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些损失如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即使这些损失经查证属实也不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评析】笔者分别同意两个争议焦点的第二种意见。

我们说“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权利的核心要素。

完整的民事权利救济体系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虽然存在诸如可能引发暴力、激化冲突、缺乏程序公正等缺陷,但由于公力救济的滞后被动性,使私力救济逐渐成为法律上的正当权利。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分析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分析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分析摘要。

民事自助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违法阻却事由,也是弥补公立救济不足的一种自力救济方式,是我国民事救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明确规定了民事自助行为,但我国只在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进行了明确,但是《民法典》中对于自助行为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和笼统,并未对民事自助行为的界限等事宜进行具体划分,使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容易混淆民事自助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为了确保公民自助行为的正确实施及法院裁判的正确进行,本文试通过以民事自助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为视角,对民事自助行为予以分析,明确民事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限,为更好构建我国民事自助制度添砖加瓦。

关键词:民事自助行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的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相关的纠纷时有发生,而问题的本源在于当事人在行使其民事权利的过程中没有对民事自助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没有足够的认识,进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例如,张女士在饭店吃饭未付款便匆匆离去,其手提包挂在椅子背上,忘了拿走。

张女士回头取包时,饭店扣住不给,说给了饭前才给包。

此时,饭店的行为是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饭店扣包,不是行使留置权而是行使占有抗辩权,占有抗辩权是保留对他人之物占有的权利。

又如,李乙在路边停车,被一骑三轮车的老奶奶不小心蹭到车。

因老人没钱,李乙强摘老奶奶的金耳环赔偿。

此时,李乙做出的不是自助行为,是侵权行为,对已合法占有的物保留占有,才可成立占有抗辩权。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权利人在进行民事自助行为的过程中要清楚的认识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界限,若不加以明确,将很容易导致二者混淆,不利于权利人正当权利的实现。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概述”①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及法哲学家卡尔•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一书中认为,当存在合理请求权之人不能及时得到官方的帮助,若不及时反击,请求权实现就有受到阻碍或者变得很难实现的危险时,这种反击即为“自助行为”。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一种常见的私力救济方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较为宽泛,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往往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及法律条文概述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自助措施。

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自助行为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条文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自助行为,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1. 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必须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通过公力救济途径解决。

2. 紧迫性:权利人采取自助行为时,必须存在紧迫性,即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导致权益受到更大损失。

3. 适度性:权利人采取的自助行为应当适度,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以免造成对方不必要的损害。

4. 通知义务:权利人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四、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及案例分析1. 适用范围:民事自助行为适用于一些常见的民事纠纷,如债务追偿、物权保护等。

在债务追偿中,债权人可以采取扣押债务人财产等措施;在物权保护中,物权人可以采取排除妨害等措施。

2. 案例分析:以一起债务追偿案为例,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采取扣押债务人财产的自助行为。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债权人的扣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因此认定该行为合法有效。

五、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问题:当前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难度较大。

2. 建议:(1)明确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减少模糊性;(2)加强对民事自助行为的监管,确保其合理性和适度性;(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之自助行为制度——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与实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之自助行为制度——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与实现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之⾃助⾏为制度——民事权利的⾃我保护与实现⼀、公⼒救济与私⼒救济1、含义:公⼒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国家权⼒⽽实施的救济。

如法院判决并强制执⾏。

私⼒救济,是指权利被侵害时,依⾃⼰⼒量⽽实施的救济。

如将吃霸王餐的债务⼈的驾驶证等证件扣留。

2、公⼒救济为原则,私⼒救济为例外(1)维持社会的平和秩序,权利侵害应由国家机关公允解决;(2)公⼒救济缓不济急,应允许私⼒救济保障⼈民权益;3、私⼒救济法律后果虽造成⼀定财产损失等损害后果,但并⾮侵权⾏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私⽴救济的体系及关联法条正当防卫⾃卫⾏为< 紧急避险私⽴救济<⾃助⾏为《民法典》第⼀百⼋⼗⼀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百⼋⼗⼆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的⼈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百⼋⼗三条因保护他⼈民事权益使⾃⼰受到损害的,由侵权⼈承担民事责任,受益⼈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侵权⼈逃逸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请求补偿的,受益⼈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管理)《民法典》第⼀百⼋⼗四条 因⾃愿实施紧急救助⾏为造成受助⼈损害的,救助⼈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民法典》第⼀千⼀百七⼗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可以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新教授在解读⾃助⾏为制度时讲到,2009年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很多学者和专家都建议将⾃助制度纳⼊《侵权责任法》,但⽴法机关认为这是⼤家都知道的不⽤写进去。

民事自助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

民事自助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

民事自助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民事自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在现代社会中,民事自助行为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方式,越来越多的人在进行自助行为,比如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签订合同等。

然而,由于自助行为能够制造出一些利益冲突,因此也给民事侵权带来了新的问题。

那么,对于民事自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民事自助行为中,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属于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例如,使用伪造身份证购买商品等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伪造身份证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是否造成了侵权的结果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是判断民事自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因素之一。

比如,在自助旅游中,遭到旅行社或酒店侵害的相关权益,包括合同权益和消费者权益等。

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失,那么可以对侵权方进行起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三、是否存在责任承担义务民事自助行为中,如果行为人违反自己的义务导致侵权结果的产生,那么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断行为的过错如果民事自助行为中,行为人存在过错,那么就可以将其判断为侵权行为。

比如,在自助购物时,如果消费者故意刷爆信用卡或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消费,那么将会涉及信用卡盗刷、信用卡诈骗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判断民事自助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

一方面,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另外,也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后果,同时,还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义务。

总之,对于民事自助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的判断和分析,案件处理需要合理、公正和合法的处理。

五、是否存在故意行为除了上述因素,是否存在故意行为也是认定民事自助行为是否侵权的因素之一。

故意行为是指人们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侵害,却仍然故意实施的行为。

民事自助行为

民事自助行为

民法上自助行为的价值探讨作者:***学号:*********指导老师:日期:2014年11月20日摘要当不能随时请求公力救济时,越来越多的的人们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民事自助行为也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采用。

那民事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有何价值呢?目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以及地区都建立了民事自助行为制度。

然而在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中,公力救济一直扮演着主要角色,公力救济为国家政府以及整个社会所提倡的,民事自助行为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并不完善。

相比较其他国家,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均处于落后地步,时至今日,我国的民事立法尚未对民事自助行为作明文规定。

本文从民事自助行为的起源、概念和构成要件、与其他私力救济手段的区别以及在实践中作用来探讨民事自助行为法定化的价值。

关键词:民事自助行为定义构成要件实践价值民法上自助行为的价值探讨一.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权利救济制度在理论上一般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尚宽先生认为,公力救济即所谓私权受侵害者,对于公权力者有保护请求权。

①而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实力通过实施自卫或自助行为救济被侵害的民事权利。

②自助行为是私力救济的一种,其性质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相同。

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史尚宽先生《民法总论》阐述为,民事自助行为,谓以私力确保权利实行,原则上非自己执行,仅为临时性质之保全处置③。

梅仲协先生《民法要义》中认为以私力保护自己之请求权,伸臻于安全者,谓之民事自助行为④。

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总则》认为,所谓自助行为,是指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保全措施,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机关援助,而且非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⑤。

张俊浩教授在《民法学原理》中定义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者对其财产实施扣押、毁损的行为⑥。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其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及其适用范围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分析其适用条件、程序及效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与特征民事自助行为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民事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其特征主要包括:一是主动性,即由民事主体自行采取措施;二是合法性,即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三是针对性,即针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存在明确的侵权行为和被侵权人;二是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三是采取的自助行为应当适度且合法;四是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

四、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具体规定包括:一是明确了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及适用范围;二是规定了自助行为的程序和要求,如采取措施的必要性、适度性等;三是规定了被侵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是规定了违反自助行为规定的法律后果。

五、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程序在具体实践中,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程序包括:一是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二是向侵权行为人发出警告或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三是如侵权行为人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则可采取适当的自助行为保护自身权益;四是及时向司法机关报告并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六、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效果及限制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应用,一方面可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诚信和法治意识的提高。

然而,其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采取的自助行为必须适度且合法,超过法定时限则可能丧失法律保护等。

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

七、结论综上所述,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条文及其适用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时,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条文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分析其适用范围、条件及限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概述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是指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民事主体在法定条件下可采取的自我保护行为的法律规定。

这些条文主要涉及民法、刑法等法律领域,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一)适用范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二是当民事主体面临紧急、急迫的侵害危险时;三是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适用条件在适用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合法权益;二是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三是行为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过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是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限制尽管民事自助行为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过度或不正当的自助行为可能导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对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1. 行为必须合法。

民事主体在采取自助行为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2. 行为必须适度。

自助行为的采取应当适度,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 必须及时寻求公力救济。

在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寻求公力救济,以避免因过度自助而引发的纠纷。

五、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民事自助行为为例,甲因与邻居乙发生争执,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甲采取了自行拆除乙家围墙的自助行为。

此案中,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甲的行为虽系为保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自助行为,但未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超出了合理范围,故判决甲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试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试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
第一 , 必须 为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所保护的合法权
利人于实行 自助行为后 , 时请求 国家机关予 以处置。 应及
二、 自助行为 的历史沿革
在古代社会, 自助行为具有广泛 的普遍适用性。当时
因世界各国都实行过债务奴隶制, 若债 务人 到期不履行或 不能履行债务 , 法律允许债权 人将债 务人收 为奴 隶。在 古
罗马的 《 二铜 表法》 还允许债 权人将债 务人任 意杀死 十 中,
或 出卖。在 我国唐宋律中规定:负债不偿, “ 债主可 以 自己 夺取债务人的财物、 奴婢或牲 畜, 但不得超过本契 ( 指债务
额, 即原本或原 本加利息) 超 出债 务额 部分按脏罪规 定处 , 罚。如果不超 出债务额尽管告到官司, 也不受 处罚。” 《 (唐
民法虽未 明确规定 , 但学者认为“ 为同一解释 ” 自助行 应 。 为不能超 出了避免危险而 要求 的限度 。 在具有多种可能且 和 自助结果相应 时, 只能采取给义务人造成 尽可 能小的损 失 的措施 , 旦请 求权 得 到保 障 ( 一 比如 , 供 了足 够 的担 提 保) 那么就不能继续采取针对义务人的措施 。 , 第五 , 自助 行为之 实行 , 只是 一种应急手 段 , 一种 时 间紧急不及获得公力救济 时暂时 的替代手段。 而争执的问 题并未最终解决, 其最终解决仍须通过 公力救济。因此 , 权
责任 , 同时对未成年人 的拘束应及时通 知其监护人。 第二 ,
对于财物可 以施 以扣押和损毁 。 为了阻止义务人将物转移
民法 以权利为本位 ,通过法律救济 的方 式实现对 民 事主体权利 的保护 , 以实现其保护权利的最高使命。 其达 , 在一般情况 下 , 公力救济足 以保护 民事主体 的 权利 ; 由于私力救济 存在种种弊 端 , 且 其使用为法 律所严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作为私法领域中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是私力救济的重要形式之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民事自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对于其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及限制等问题的研究仍显不足。

本文将对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民事自助行为,是指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依法自行采取的、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强制措施。

(二)特征1. 权利人自行采取的强制措施;2. 目的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3. 符合法律规定。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概述(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中,对民事自助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

如《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为民事自助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其他国家及地区法律规定比较不同国家及地区对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国家在法律上对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而有些国家则持较为宽松的态度。

这些不同规定反映了各国对私力救济的看法和态度差异。

四、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及限制(一)适用条件1. 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 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3. 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途径解决纠纷;4. 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时,可采取民事自助行为。

(二)限制及注意事项1. 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2.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3. 应当尊重他人合法权益;4. 在采取民事自助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申请批准。

五、案例分析本部分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情况。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和限制,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六、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适用的改进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更好地规范民事自助行为的实施,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范文

《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基于自身权益保护的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条文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条文概述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条文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包括自助行为的定义、适用范围、条件、限制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法律条文旨在保障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采取自助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法律条文也规定了自助行为的条件和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适用分析1. 适用范围和条件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等情形。

在适用条件上,要求当事人必须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时,才能采取自助行为。

此外,自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2. 适用效果分析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和扩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于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自助行为则予以限制和制裁。

同时,民事自助行为的适用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尽管民事自助行为的法律条文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对自助行为的理解和运用不够准确,导致滥用权利或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二是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和模糊地带;三是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不够完善,无法有效支持自助行为的实施和监督。

四、完善民事自助行为法律条文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对民事自助行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明确自助行为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三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如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建立纠纷调解机制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维权途径和保障措施;四是加强司法实践中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我国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以节约司法资源为视角

论我国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以节约司法资源为视角
地 区民法认 为 ,为保护 自己权利 , 于他人之 自由 “ 对
首先 , 从前提条件来看 , 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 且被侵害的权利可 以被恢 复。自助行为的前提是 不法侵害状态的存在 , 即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 , 而受害人的权利受损结果已经存在。如果权利正 在受到侵害 , 则公 民所实施的行为是保护权利 的
条)
。就对 合 法权 利 的保 护方 式 而言 , 自助行
为 与 自卫 行 为都 属 于私力 救济 方式 。现 代各 国基
本上都在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下确认了这两类私 力救济方式的合法性地位 。不过 , 国《 我 民法通
进入了“ 诉讼爆炸” 的时代 。然而从国情来看 , 我
国地 域辽 阔 、 人员 众多 , 国家机 关不 可能 随 时随地 为 当事人 提 供 及 时 有效 的公 力 救 助 。所 以 , 国 我 迫 切需 要 拓 宽权 利 救 济 的 方 式 与途 径 , 效解 决 有
要手段 。在我国 目前 的社会条件下 , 民事 自助行 为制 度具有现实合 理性 , 建立 对节 约司法资源具有 重要意义。在《 民法典》 总则 中对 自助行为作 出一般性规定 , 在“ 并 侵权 责任” 的抗辩 事 由中对实施
自 助行为的条件 、 方式及 限度作 出具体规定 , 将有助于合理构建我国的民事 自 助行为制度。
3个 方 面 :
所谓 自助行为 , 是指权利人 为保证 自己请 “
求 权 的实现 , 情 势 紧迫 而 又不 能 及 时 请 求 国家 在 机 关予 以帮 助 的情 况 下 , 对他 人 的财 产 或 自由施
加扣押 、 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 , 而为法律或社会公 德所 认 可 的行为 。 l5 国外及 我 国 台湾地 区 的 民 ”17 11 法典中普遍有对 自助行为制度的规定 。我 国台湾

论和谐社会构建下的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化——兼评沃耘学者的《民事自助行为研究》一书

论和谐社会构建下的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化——兼评沃耘学者的《民事自助行为研究》一书
中共 乌鲁 木齐 市委 党校 学 报
第 4期
2 0 1 3年 1 2月
论和谐 会构建下的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化
兼评 沃耘 学者的《 民事 自助行为研 究》 一书
邵 颢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天津 3 0 0 0 0 0 )
【 摘 要】当下的 中国正处 于从 国家管控走 向民间治理、 从权力规制秩序走 向 自生 自 发秩序 的转型时 期, 而市民社会 的理性规则秩序还 尚未完全建立, 诸如讨债公 司、 私人执 法、 暴力讨 薪等创造性私力救济正
不断地拷 问着法律 的正义性与可操作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 出要加快 实现 “ 公众参与、 法治保障的社会 管
理体制” 以及“ 加强和创新社会 管理、 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的宏伟 目 标。 在此 背景下, 国家通过制度
化来 实现对民事 自助行为的有效 引导和规制, 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极为迫切的制度诉求。
需要法律赋予其 自助 的权利来更好 的保护 自身的 会管理体制 的创新亦需要法治 的保 障, 这也是依法 合法权益。 党 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 了在对社会管理 治 国作为党 领导人 民治理 国家 的基本方 略和社会 体制进行改革 过程 中允 许甚至是鼓励 广大公众 以 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的内在要求。 十八大报告 中要 主人翁 的身份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来 。 而在这过 求“ 加快推进社会 主义 民主政治制度化 、 规范化、 程
契机 。
实现 中华 民族 的伟 大复兴不仅在党 的十八大
作 为私力救济类型之一 的民事 自 助行为 , 是指 报告中屡次出现 , 更被 习近平总书记在不 同场合下
权利主体为实现与保护其合法权益 , 当不能及时得 多次提及 , 而依法治国则是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

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相关问题的讨论

民事自助行为制度相关问题的讨论

112 国内刊号 C N 61-1499/C 2020年08月(下)民主法治适当解释说明,只是无需提供非公知性、价值性等证据,另外对于违反保密约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原告还需提交相关协议;商业秘密与涉嫌侵权人使用的信息构成实质性相同的举证责任再转移。

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是权利人的举证重点。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告需提交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同时还需提交分列的(一)(二)(三)项证据之一。

但是,分列的(一)(二)(三)项虽然在文义上与前者呈现并列关系,但是前者实质上可囊括后者的全部内容,因此笔者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原告的举证义务全部归结为“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依据先前司法实践成果,“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一般采用“接触可能+实质性相同”推定规则。

“接触可能”主要审查原被告的关联关系,如被告是否曾为原告员工或合作方,“商业秘密与涉嫌侵权人使用的信息构成实质性相同”的举证则相对更加复杂。

具体来说,在原告初步证明被告使用了其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无法证明自己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不同,法官应综合考虑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已查清的事实,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对被告是否曾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作出判断。

实践中,原告可提供的证据包括:1.被告的设计图纸。

如在(2017)浙民终123号案件中,侵权人以法院未实地查实其实际使用的生产技术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相同为由主张侵权行为不成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中,安全设施设计图纸已初步证明侵权人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侵权人要否认实际使用的技术与图纸不同,应提交相应证据;被告如缺乏涉案商业秘密则无法制造相关产品或取得相应成果。

如在(2013)民三终字第6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侵权人与权利人联系磋商后短短一周内即作出重大的商业决策,可认定侵权人通过磋商获悉了涉案商业秘密,并违反保密要求擅自使用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3.其他可合理推知被告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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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三大部分共六章内容,论述了民事自助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合理性、必要性及其制度化建议。第一部分包括绪论和民事自助行为的基本理论问题两章,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以往研究的总结和对民事自助行为概念及其构成要件的界定。本部分将民事自助行为区分为自然概念和法律概念,自然概念直击权利自我实现这一自助行为的根本属性,法律概念则是意在作为将来民法典中对自助行为界定的概念;同时本部分还将自助行为与私力救济以及现行法律中的类自助行为,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辨权以及留置权,加以比较。第二部分包括历史考察、人性与经济性考察、实践考察三章,主要论述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化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合理性在于自助行为贯穿人类文明的始终,无论国家政策经历怎样的历史变化,自助行为在民间一直存在,是一种无法磨灭的人性本能;按照人本主义心理学理论和法经济学理论,自助行为不仅是一种基于人类最基本的似本能需求而产生的行为,符合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论述,而且在特定的条件下,自助行为有着公力救济方式无法比拟的经济优越性,是每一个经济人的自然选择,符合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其必要性则可见于自助制度缺失的当下,民众缺乏有效的法律指引、自助无序化和法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裁判结果混乱且说服力差的困境。本部分统计分析了百例相关案件并详述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六例作为论据,同时介绍了美国这方面研究的有关成果,以为借鉴。第三部分主要讨论民事自助行为制度化的建议,民事自助行为的立法目的及其地位是建立一种全新的、独立的权利救济方式而非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须在民法总则中设立民事自助行为的一般规则和构成要件,同时在分则中针对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环境侵权和劳资纠纷相关的自助行为设置相应的具体规定。
中图分类号:密级:公开
学科分类号:论文编号:37_030105_11045632016100329_LW
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自助行教师:章彦英(教授)
培养学院:法学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Research on the Self-help Behavior in Civil Law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in whichthe conceptandconstitutiverequirementsoftheself-help behavior, the necessity,reasonabilityand its institutionalsuggestionsare discussedin detail.In the first part,theself-help behavior is divided into natural concept and legal concept.The natural concept states theessentialattributeof the self-help behavior. That is self-help behavior allows one toachievehisrightonly by himself .While the legal concept isprepared for the Civil Code in thefuture.In addition, the self-help behavior is also compared with thecounterpleaing right of later execution,theright ofconcurrentperformingcounterargument,thecounterargumentright for securityand the lien.In the second part,the rationalityand necessityof the institutionalization ofself-help behaviorarediscussed The self-help behavior happens throughout the human civilizationand can be proved right with thetheoryof thehumanistic psychologyand the legaleconomics. Self-help behavior is based on themostbasicneeds of humanand conforms to the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it can be far morecost-effectivethan thepublicrelief.Its necessity is visible in thepoor condition caused by lack ofself-service systemin the law.Whilethepoor conditionis proved by the analysis data of 100relevantcases, six of which has been discussed in detail. In addition,the relevant research in America has been introduced forcomparisonandreference.At the last part, I offer some proposals of theinstitutionalizationwhich involve of thelegislative intentand thestatus ofthe self-help behaviorin the futurecivilcode.Self-help behavior should be a kind of way to relieve right rather than aderaignment excuse. It should be stipulatedbothin the civil lawgeneral provisions and specific provisions.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本人完全同意山东财经大学有权使用本学位论文(包括但不限于其印刷版和电子版),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学位论文,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机构)送交学位论文,以学术交流为目的赠送和交换学位论文,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借阅和复印,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学位论文。
中图分类号:密级:公开
学科分类号:论文编号:37_030105_11045632016100329_LW
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自助行为研究
作者姓名:丰收申请学位级别:法学硕士
指导教师姓名:章彦英职称:教授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研究方向:民法学
学习时间: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日期:2016年6月
A Dissertation Submitted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Candidate:Feng Shou
Supervisor:Prof.Zhang Yanying
SchoolofLaw
Shandong Universityof Financeand Economics
山东财经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山东财经大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关键词:自助行为;历史考察;需求层次;成本—收益;制度化
Abstract
Self-help behavior is a kind of centuried and modern way of right remedy, from the ancestralformlikeblood revengeto themordern formsuch as the use of violence to recover the tenantedhouse, self-help behavior almost runs through the whole history of the human civilization after awakening.In our country, the self-help behaviorwasstillathe civil law provision until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However,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elf-help behaviorhas beenout of the law, andwiththe lack of legal and reasonable regulation, thespontaneous self-help behaviorbecamedisordering,which causedserious social problems.NowtheForth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propose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of the marketandcompilethe civil code,whichprovidesa newopportunity sign theself-help behaviorinto law.
然而,公权力对私权的救济并非尽善尽美,近年来公力救济的不足也愈发暴露。2014年引起全国关注的“河南讨薪女民工身亡”事件,又一次以一种刺眼的方式暴露了私权自我实现的困境和自助人、义务人、公权力之间的矛盾,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后果。实际上类似的事件屡有发生,2014年12月10日在云南巧家县委大院发生的农民工讨薪喝药自杀事件为因劳资纠纷产生的自残自杀式讨薪写下了最新的腥红注脚,2006年以来因环保诉求而发生的厦门PX项目事件、大连PX项目事件、宁波镇海PX项目事件、昆明PX项目事件、九江PX项目事件等一系列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更是以对公权力不信任的方式暴露了私权自我实现与公力救济这二者的矛盾。此外,社会上还出现了暴力抗拆、暴力讨薪、商场搜身等一系列新兴方式的民事自助行为和“侦探公司”、“讨债公司”等为自助行为服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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