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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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重点

民法学总论重点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私法性、平等协商性、补充性、自由性、保护性和实践性。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的概念:指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法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从组织设立起到解散时终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的方式,产生或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法律方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2.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慎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4.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计算方法: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三种损害赔偿的种类,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五、民间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1.民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间法律行为是私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官方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的民间法律行为,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地点和国籍的规定。

2.民法的解释方法: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精神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方法。

七、民法的效力和保护1.民法的效力:规范效力、效力时机和效力范围的规定。

2.民法的保护: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人身保护等。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期末复习重点

民法学总论复习一、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原则,各项原则的含义、生活中的理解运用)1.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正义的观念实施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民事立法也应该充分体现公平的理念。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秉持诚实,是指当事人要真实、真诚,在合同订立中,要如实披露相关订约信息,告知相关真实情况,不坑蒙拐骗,不欺诈他人。

恪守承诺是指严守契约和允诺。

6.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7.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三、自然人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终止,出生的认定,死亡的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范围:《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

2012年自考《民法学》串讲笔记二第三章自然人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监护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二、简答题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三个阶段。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又称监护的内容,具体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好其生活起居);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如不得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给生活困难的兄弟);③管教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对被监护人的管教不力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④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2)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均被取消监人资格,此时,由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3)其他亲友担任监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成年兄姐的,其他亲友愿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同意。

(4)单位担任监护人:无上述人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

自考 民法学00242 串讲

自考 民法学00242 串讲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单选]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单选]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单选]近代民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多选]《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简答]我国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民法,同时又具有各国民法固有的一些特性。

总的来说,我国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

[简答]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主要有3项:(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从法律上确认各项民事权利;另一方面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法;(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2)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多选]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法律。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第七章民事行为本章是全书的重点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7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

3、(★)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即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4、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当然、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可撤销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7、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的效力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权利人追认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①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主体特征)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后果特征);②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素特征);③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合法特征)2、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所具备的特征:①尚未发生之事实;②能否发生不肯定;③合法的事实;④当事人约定的事项;⑤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3、已撤销的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已撤销的民事行为也是自始无效,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后果,但两者存在很多区别:①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前者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后者因根本不具备生效要件即标的不合法。

②两者的效力不同。

前者在未撤销之前还是有效的,后者是自始无效的。

③两者确认无效的条件不同。

民法总论知识重点-17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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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民法的渊源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

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

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1/30页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

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民法学讲义(总论部分)汇总


二 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 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 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 具有平等的地位; •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 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对方;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 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 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 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 (二)公平原则
•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
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
平的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 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
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 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 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债权

第十九章债的发生本章为为章节。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简答题1、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包括:①合同、②不得得利、③无因管理、④侵权行为、⑤缔约过失。

2、(★)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①一方受有利益,是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受有利益。

②须他方受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③须一方受有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④一方受有利益无合法根据。

此为实质性要件。

3、(★)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①前提要件,管理了他人的事务;②主观要件,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内心意思;③原因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三、案例题案例:2006年国庆期间,李军一家外出旅游,李军走后,张刚发现李家的院墙如果不及时修缮的话,就有倒塌的危险,张刚遂决定帮其修缮。

为了尽早修缮完毕,张刚雇佣了同村的水泥工王平维修,张刚和王平约定修缮完毕后张刚给付劳务费200元,二人用时3天修缮完毕,张刚垫付材料费300元。

问:(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说明理由。

(2)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3)如果张刚在修缮过程中因堆放的建筑材料滑落受伤,为治疗而花了100元,他能否要求李军承担该治疗费?(4)张刚能否请求李军向自己支付劳动报酬?答案:(1)张刚帮李军修缮院墙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

张刚为李军的利益,管理了李军的事,且没有约定的义务或法定的义务,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2)张刚能请求李军偿还材料费300元和请求李军履行对王平的给付劳务费的义务。

因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

民法总论部分复习技巧点拨一、总论部分的考查内容总论部分主要考查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民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这八部分的内容。

(一) 民法概述民法概述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二)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三) 自然人自然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

(四) 法人法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五) 合伙合伙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普通合伙人的退伙、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六)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民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

(七) 代理代理部分考查的重点是本代理与复代理、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权的消灭和表见代理。

(八) 诉讼时效和期限诉讼时效部分考查的重点是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二、总论部分的考查题型总论部分每年的考查分值在35分左右。

题型主要涉及单选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

总论部分每年单选题会考到8道题左右,而且每年必考一道主观题。

三、总论部分复习技巧政法干警考试客观题有一个特点就是重者恒重,所以大家要注意真题的价值,通过真题发现考点、把握考试的命题趋势。

比如说民事权利的分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的分类等考点基本上每一年考试都会考到。

主观题考试亦有一个特点,就是三年以内考过的主观题,一般不会再考,比如说2014年案例分析题中考查过民事行为的效力,今年案例分析题就不会再考民事行为的效力,但是在选择题部分还是有可能再考民事行为的效力的。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汇总

党务公开的内容党务公开的目标要求应该是:1.内容规范。

即凡是党组作出的重大决策、党内主要事务和组织活动中应该让党员群众知晓的事项均应公开。

2.程序规范。

即按照“提出方案、组织审定、实施公布、反馈信息、立卷归档”的程序,注重落实党员的各项权利,使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得到较好落实,党内监督在惩防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党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显著增强。

3.时间规范。

即坚持定期公开为主,不定期公开为辅,适时让党员群众了解党内事务的具体内容、进展及效果。

4.管理规范。

即对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党员群众意见处理、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等,落实具体措施,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取得实效。

5、普遍满意。

党务公开的成效要以党员、群众普遍满意为标准。

经过努力,各级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升,党的先进性得到充分体现,党员、群众对各级党组织工作的满意度有较大的提高。

实现组织满意、党员满意、群众满意的“三满意”目标。

公开的内容要体现“四个围绕”、突出“三个重点”。

“四个围绕”:围绕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围绕发展党内民主,加强民主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围绕密切联系群众,科学决策;围绕全面推进转型跨越发展和建设向西向东桥头堡大通道的进程。

“三个重点”:党组织制定下发的政策法规;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一)全局和中心工作方面1.各级党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情况。

2.党组织党建工作规划、班子成员年度工作计划,上一年度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4.本级党组织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决策、重大举措;5.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公开的重要事项;6.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办理落实情况;多数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非保密的党内其他事项。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总则要点讲解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第二章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2012年民法学大纲复习

2012年民法学大纲复习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答: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答: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和习惯)1.制定法:(一)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二)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三)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规章(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解释规范性文件(七)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习惯所谓习惯,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交易中形成的经常性做法。

习惯根据其适用,可以分为区域性习惯和行业性习惯、生活习惯和交易习惯等。

我国民法没有对习惯的效力做一般性规定;但有些单行法肯定习惯效力,如合同法第125条就允许用交易习惯解释合同的歧义条款。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民法总论重难点

民法总论重难点

民法总论重难点注:黑色字体为应当掌握部分;刷红为重点掌握部分;刷绿为最好掌握部分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本质1.调整对象质的规定性:主体的平等性(1)人格独立;(2)意思自治。

2.调整对象量的规定性: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内容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物权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和债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并不直接表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二、民法的语源(一)语源,作为法律术语的来源。

我国民法是以罗马法为源头的大陆法系民法的移植产物。

(二)具有近代意义的“民法”一词,肇始于清末变法,从日本引入。

(三)日本民法一词源于法国(droit civil),大陆法系民法又源于罗马法(jus civile)。

三、民法的种类(一)按照民法表现形式的不同,民法有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之分1.实质民法,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及判例、习惯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

2.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民法典,是按一定科学体例,系统地将涉及民事关系的各项规范有机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二)按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之分1.普通民法,是指适用于全国一般人、一般事项的民法,即民法典。

2.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地域、特定人、特定事项或特定时期的民法,如各民事单行法。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学说,而以职权说为通说:1.利益说:调整和保护的利益为国家或社会公益则为公法;调整和保护的利益为个人私益则为私法;2.主体说: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若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机关,则为公法;否则,为私法;3.关系说: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为命令服从关系,为公法;主体间为平等协商关系,则为私法;4.职权说:公权机关以公权载体的身份参与的法律关系为公法;否则,为私法(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意义1.调整方式不同:公法以约束决策为原则——限制公权;私法以自由决策为原则——保障私权。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

第1 页:第一章民法概述第2 页: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3 页:第三章自然人第4 页:第四章法人第5 页:第五章非法人组织第6 页: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7 页:第七章民事行为第8 页:第八章代理第9 页: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事基本原则包括5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

2、简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口诀记忆法:民事活动应讲诚信;行权讲诚;履义守信;约定不明,诚信确定。

3、简述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有:(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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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民法总论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事基本原则包括5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

2、简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

口诀记忆法:民事活动应讲诚信;行权讲诚;履义守信;约定不明,诚信确定。

3、简述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

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有:(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

三、论述题1、(★)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有:①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一种财产关系;②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③这种财产关系一般应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有偿。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以经济利益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人身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②是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而不是与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③是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且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2、(★)论民法的性质。

我国民法的性质可概括为4个方面:(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因为市场经济关系应具备三个要素,即确认市场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交易规则。

正好民法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确认和保护主体的财产权利,确认交易规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

民法中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

(2)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当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民法是其行为规范;当民事主体间发生民事纠纷时,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民事诉讼或民商事仲裁的裁判规范。

(3)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为民事实体法。

(4)民法是私法。

私法是规定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

相对应的词是公私。

公法是规定国家生活关系的法律。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然应属于私法的范畴。

但要注意,当今法律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私法中也常常会夹杂着一些公法规范。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2、诚实信用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是德国民法典时才确立,法男民法典时未确立。

3、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自愿原则为民法的核心原则。

4、民法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除外的除外。

5、民法可以类推解释适用。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或表述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3、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包括:①事件,即具体的自然事实。

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都是自然事实。

②状态,即抽象的自然事实。

如时间的经过、生死不明、成年、精神病状态、植物人状态等。

(2)人的行为,是指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可将人的行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①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例如设立遗嘱、捐助财产、订立合同、抛弃财产和债务等。

尤其是合同,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行为。

②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行为实施的事实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当然,无论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情形。

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有:①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②以恢复被侵害权利为目的;③具有法律强制性;④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适当地作些展开)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国家也能成为民事主体;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注意形成权的识别,特别喜欢考选择题。

其他划分民事权利的的也应一般了解。

3、自助行为的4个条件也可考多选题。

第三章自然人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监护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二、简答题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三个阶段。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又称监护的内容,具体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好其生活起居);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如不得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给生活困难的兄弟);③管教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对被监护人的管教不力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④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3、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2)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均被取消监人资格,此时,由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

(3)其他亲友担任监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成年兄姐的,其他亲友愿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同意。

(4)单位担任监护人:无上述人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4、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

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

(2)非法定监护人担任:其他亲友,须其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属单位或其居(村)委会的同意方可设立。

(3)没有上述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定。

5、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自然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前一顺序人不同意,后一顺序人不得申请宣告死亡;但同一顺序人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则应宣告死亡。

(2)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须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即下落不明满4年,从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或因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3)须由法院依法宣告。

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公告。

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期满仍无消息才宣告。

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1)利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

(2)取决的意志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民事主体的意思决定之。

(3)能否放弃和转让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

(4)是否是否义务因素不同。

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不能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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