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1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登记方式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 套) 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 车用气瓶除外) 、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锅炉D 级锅炉。
3.2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 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 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合规性和有效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在册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注册登记流程1. 设备采购:采购特种设备时,应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合格证明。
2. 初始登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包括设备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使用单位资质等。
3. 审核与发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设备档案管理1. 设备档案: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资料、安装调试记录、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等。
2. 更新维护:对设备档案进行定期更新,确保所有文件均为最新状态。
四、定期检验与维护1. 定期检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特种设备必须定期进行专业检验,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2. 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按计划执行,记录维护保养情况。
五、操作人员管理1. 培训与考核:操作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2. 定期复训: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复训,更新知识,提高操作技能。
六、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理流程、责任分工、应急联络等。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监督检查1. 自查自纠: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监督管理: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执行相关指令。
八、违规处理1. 违规行为:对违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2. 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用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主体: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申请条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办理范围: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申请材料:所提交材料应提供盖有单位章的复印件1份(登记表卡除外)一、锅炉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锅炉);2、锅炉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新投入使用);3、《锅炉登记表》一式2份(盖单位公章);4、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书;5、锅炉水质检验报告或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注:1、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使用单位应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及已注销的《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2、特种设备报废,应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二、压力容器(一)移动式压力容器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新投入使用的);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一年内有效)或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5、《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二)氧舱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3、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4、氧舱安装质量证明资料;5、氧舱安装监督检验证明、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6、《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新投入使用);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投入运行三年内有效)或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注:1、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2、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须知及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须知及程序一、要求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必须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逐台向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科〔以下简称安全科,联系:3883783〕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二、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治理方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治理规那么»〔国质检锅[2003]213号〕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治理规那么»〔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锅炉登记卡»或«压力容器登记卡»(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一式2份)。
【2】设计图样〔总图〕、产品质量合格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及监督检验证明书(原件一份);【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提供,原件一份);【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告知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原件一份);【5】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原件一份);【6】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书〔过户或移装提供,原件一份);【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一份);【8】«特种作业人员证»〔原件、复印件一份〕;【9】压力表、安全阀〔校〕检验报告〔一份〕。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需提交文件资料:【1】新建、扩建及改建压力管道需提交文件资料:①«压力管道注册登记汇总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一式2份);②«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重要压力管道填写,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一式2份);③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告知书(原件一份);④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原件一份);⑤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压力表、安全阀〔校〕检验报告(原件一份);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一份);⑦特种设备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原件各一份)。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号,以下简称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录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1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登记方式2.1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2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锅炉D级锅炉。
3.2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 (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1 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 登记方式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 锅炉D 级锅炉。
3.2 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须知及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须知及程序一、要求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必须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逐台向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科〔以下简称安全科,联系:3883783〕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二、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治理方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治理规那么»〔国质检锅[2003]213号〕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治理规那么»〔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三、申请单位提交资料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锅炉登记卡»或«压力容器登记卡»(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一式2份)。
【2】设计图样〔总图〕、产品质量合格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及监督检验证明书(原件一份);【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进口设备提供,原件一份);【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告知书、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原件一份);【5】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原件一份);【6】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书〔过户或移装提供,原件一份);【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一份);【8】«特种作业人员证»〔原件、复印件一份〕;【9】压力表、安全阀〔校〕检验报告〔一份〕。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需提交文件资料:【1】新建、扩建及改建压力管道需提交文件资料:①«压力管道注册登记汇总表»(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一式2份);②«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重要压力管道填写,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一式2份);③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告知书(原件一份);④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原件一份);⑤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压力表、安全阀〔校〕检验报告(原件一份);⑥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原件一份);⑦特种设备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原件各一份)。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1 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 登记方式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 锅炉D 级锅炉。
3.2 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1 一般要求(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 登记方式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 锅炉D 级锅炉。
3.2 压力容器(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蓄能器承压壳体;(8)简单压力容器;(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录2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文件编号: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产生日期:2001-04-09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制度一、目的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三、登记程序1.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
2. 申请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明;- 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登记管理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2. 审核通过后,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在特种设备上设置统一的登记标志。
3. 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书保存在设备使用地点,并在设备显著位置公示登记标志。
五、变更登记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变更、设备迁移或者设备报废时,应当及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2. 变更登记需提交变更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六、监督检查1.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使用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七、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将依法采取停止使用、查封等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模版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生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拥有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具有特殊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炸性环境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装备等设备。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是指通过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全面掌握特种设备的数量、种类、使用状况等信息,保持特种设备的合理配置,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六条本单位设立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范围包括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等。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是指将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系统的工作,包括特种设备的编号、名称、型号、制造单位、出厂编号、安装位置、使用单位、验收日期、检验周期等。
第九条特种设备登记备案的基本程序如下:(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登记备案表》,并附上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将填写完整的登记备案表和相关资料提交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机构。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机构核对登记备案表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机构将登记备案表和相关资料归档,定期进行备案信息的更新。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登记备案应准确、完整、及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和监督。
第三章变更备案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变更备案是指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将变更后的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系统的工作。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变更备案的基本程序如下:(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并附上变更后的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在用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特种设备登记制度1. 登记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 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技术文件、使用单位资质证明、操作人员资格证明、安全管理制度等。
3. 登记流程:提交登记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发放使用登记证。
三、特种设备检验制度1. 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验。
2. 检验机构:检验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
3. 检验内容:包括设备安全状况、技术参数、安全附件、操作规程等。
四、特种设备使用与维护1. 使用规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2. 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制定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
3. 应急处理: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五、监督管理1. 监管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检验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客运索道使用登记申报材料
客运索道使用登记申报材料说明:1、申报材料未注明份数的均为提供1份;2、申报材料未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复印件;3、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供办理机关核对,用后归还申请者。
一、使用登记(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注:1. 客运索道应当按照逐台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2.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二、变更登记说明:1.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
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
3.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遗失、损毁而无法提供的,原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出具遗失、损毁的自我声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3)无《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1、改造变更(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式样一)》(原件 2份);(2)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 1份);(3)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原件 1份)(4)改造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证书;(5)改造后的《产品数据表》(原件)。
注:登记机关应对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上作注销标志。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表(样表)及填表说明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使用单位印章) 登记表编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填写说明所填写的数据应代表设备当前的状态,登记时应由使用单位在表头盖公章。
1、注册登记机构:阳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注册登记日期:由行政机关负责注册登记的人员填写。
3、设备注册代码:按设备检验报告中的注册代码填写。
4、更新日期:由行政机关负责注册登记的人员填写。
5、单位内部编号:填写设备使用单位内的编号。
6、厂车牌照编号:填写“--”。
7、注册登记人员:由行政机关负责注册登记的人员填写。
8、使用单位: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注册名称。
9、使用、设计、制造、安装、产权、检验单位、承担单位代码:填写依据国家规定,由有关机构发放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10、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地址,与单位注册地址一致。
11、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内部机构,如设备处(科)。
12、安全管理人员:填写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
13、设备类别:电梯。
14、设备名称:按照设备标准代码所例举的名称填写。
15、资格证书名称:填写制造单位取得资格的证书名称,如没有取得证书,可填“无”,如该设备制造环节没有取得资格的要求,可填写“无此项”。
16、适用场所:注明能否在具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使用。
17、设备主要性能参数:按照设备类别。
分别填写相应的性能名称和参数。
(1)客运索道:运行速度、索道长度、运载能力、运载车辆形式(分为吊厢式、吊篮式、吊椅式、拖牵式);(2)游乐设施:载客部位线速度、高度、额定乘客人数。
18、检验单位:填写最近一次进行设备验收检验、定期检验、事故鉴定检验的单位。
19、检验日期:填写检验工作完成,正式出示报告的日期。
20、检验类别:填写验收检验、定期检验、事故鉴定检验等检验类别。
21、主要问题:可填写检验中发现的设备问题等。
22、检验结论:按有关检验规程规定的要求填写,如合格、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不合格。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简版发布机构:大渡口区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服务指南简版一、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事项适用于使用特种设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概况(一)受理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决定机构:重庆市大渡口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四)办理方式:窗口申报、网上申报、窗口办理。
(五)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六)法定时限:35工作日。
(七)承诺时限:24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十)结果送达:决定之日起1日内颁发,现场领取。
(十一)咨询电话:。
(十二)投诉电话:,。
三、审批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四、申请条件1.特种设备在投人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人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6.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7.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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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指南
一、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单位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3、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及复印件);
4、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5、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6、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7、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二、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
注册登记后,注册登记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