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土地执法监察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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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月-标语word资料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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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土资源法治宣传月”标语1、保护土地功在当代,珍惜资源利在千秋。

2、珍惜耕地人人关注,粮食安全家家受益。

3、坚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4、保护土地人人有责,和谐安徽你我共享。

5、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6、坚守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红线。

7、资源担国计,土地载民生。

8、保护耕地人人有责,科学发展人人受益。

9、耕地保护始于心,节约用地践于行。

10、用地要规划,规划促发展。

11、有限土地,无限珍惜。

12、统筹规划各类用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13、规范土地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14、保护国土资源,共建美丽中国。

15、节约用地是大事,集约用地是好事,没有批地别办事,违规用地要犯事。

16、国土资源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17、家中有粮,心中不慌,守住土地,就有粮仓。

18、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19、和谐国土,幸福中国。

20、国土资源人人珍惜,合理利用代代受益。

2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

22、珍惜国土始于心,节约资源践于行。

23、土地不光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十三亿人的命根子。

24、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25、一寸国土一寸金,珍爱国土胜黄金。

26、矿产资源不再生,开采利用需谨慎。

27、土地资源有限,科学利用无限。

28、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用途管制。

29、用地要节约,规划要科学。

30、节约今天一片土,留给后人一寸金。

31、利用与保护并举规范与发展并重。

32、保护耕地在于一点一滴,珍惜资源在于一朝一夕。

33、有你有我有大家,保护耕地为万家。

34、节约用地,珍惜资源。

35、节约用地是美德,乱占滥用要制裁。

36、热爱国土在我心,珍惜资源见我行。

37、群策群力保护土地资源,同心同德共建皖美家园。

38、土地是民生之本,和谐是发展之魂。

39、严把土地供应闸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40、坚持科学发展,坚守耕地红线。

4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XX国土局全国土地日宣传资料

XX国土局全国土地日宣传资料

一、坚守耕地红线,确保国人生存主要涉及内容是什么?1、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涉及粮食安全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从保障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求出发,必须确立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不能把米袋子放在人家国土上,要做到这一点,18亿亩是不能少的。

据有关权威部门介绍,18亿亩这个数字是经过有关部门科学测算过的。

预计到2020年,中国人口有可能达到16亿,考虑到我国人均消耗的粮食量,耕地质量以及平均亩产等要素,要保障粮食安全,18亿亩是一个底线,绝不能突破。

2、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涉及经济安全在我国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中,各行各业都在大发展,甚至是跨越式发展,建设摊子越销越大,工业用地越来越多,城市规模膨胀,土地既是一切经济生产活动的基本要素,也是生产单位获得信贷的筹码,在当前各地发展热情高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屡屡降不下来的情况下,要保持健康平衡运行的经济发展大局,必须从根本上管住土地。

3、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涉及政治安全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口还是农民,对几亿农民来说,耕地就是他们的保险。

现阶段他进不了城市也没法提供那么多的就业岗位,只能从事农业,只能以种地为生,不难想象,一旦土地没有了,上亿农民变成“三无”人员,将会造成怎样的社会问题。

二、保护耕地的重点是什么?保护耕地重点是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大多是高产优质耕地,被老百姓称为“吃饭田”、“保命田”。

所以,保护耕地重点是保护基本农田。

必须做到:一是总量不能减少;二是用途不能改变;三是质量不能下降。

三、基本农田“五不准”是什么?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如何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一)办理程序1、户主提出用地申请,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申领并填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课件概述.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课件概述.

6、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制止方式
对于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第 一时间予以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制止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 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 的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对于未经 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 责令其停止开采。 制止的方式:主要有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两种方式。
7、巡查报告制度
2010年11月11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 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 [2010]58号),要求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改进专项报告 制度。 巡查报告制度包括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三种报告。 (1)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 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巡查实施主体(国土资源管理所或县级国 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结果。 (2)专项报告是指县区国土资源局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 资源违法行为。 (3)定期报告是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所定期向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巡查工作的开展情 况,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违法形势进行分析,提 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等。如:市支队每季度督查巡查结束后,都要 向市局上报督查巡查报告,同时下发督查巡查通报。
4、巡查的内容
是指可以通过直观发现的占用土地进行开发利 用的各类行为活动,以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各 类行为活动。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发现的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 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 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土地管理法宣传资料

土地管理法宣传资料

土地管理法宣传资料尊敬的市民朋友们:大家好!我们生活的土地是我们共同的财富,它承载着我们的希望和梦想。

为了更好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将为大家介绍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

一、土地管理法的背景和目的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任何过度开发和滥用都将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和生态灾难。

因此,土地管理法的制定就是为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之间找到平衡点,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二、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1.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管理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它规定了土地的使用、转让、租赁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严格限制了乱占、乱用土地资源的行为。

这为社会经济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收与补偿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征收土地时,应当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继续保有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确保农民得到应有的补偿。

3. 生态保护与修复土地管理法还强调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

为了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土地使用者必须履行环保责任,保护土地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修复土地生态环境的破坏。

4. 公共利益保障土地管理法也重视公共利益的保障。

在土地使用过程中,需要兼顾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平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先保障国家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三、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意义1.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土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合理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将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将为各行各业的发展提供明确的制度规则和保障。

2. 保障农民权益农民是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最关心土地问题的群体。

土地管理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和转让过程中得到公平待遇和补偿。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PPT幻灯片课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PPT幻灯片课件
(6)跟踪监管。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安排专人跟踪督 察监管,看是否停工、是否自行拆除,防止违法事实进一 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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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制止方式
对于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第 一时间予以制止,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制止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非法占用土 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 的土地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对于未经 批准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证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 责令其停止开采。 制止的方式:主要有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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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巡查人员用口头警示方式 能够达到制止目的的,可以采用口头制止的方式 ,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后 续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对违法行为严重,或情节虽然轻微,但经口头制 止无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书面方式制 止,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 书》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当事 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方式,同时邀请基层组织等相关人员到场见证, 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 留证。制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通过内部机构 的联动,停止为违法项目、当事人办理相关行政 审批手续,避免一边查处、一边办理审批手续情 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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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制止违法行为无效,违 法当事人拒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抄报 住建、规划、发改、供水、供电、工商、银行等 相关共同责任部门,并报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 政府,发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监管职责,采 取合力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多个国土所联合;执 法大队与国土所联合;乡、村基层组织与国土所 联合等执法形式是制止违法行为行之有效的办法 ,应该充分运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PPT课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PPT课件
一、非法占用土地 1、定性
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实施非农业建设,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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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现形式 未批先占、骗取批准、少批多占、批东建西、未供先占、 边报边占(已收回土地或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还、改变 土地作用条件等。 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 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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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收集 ①书证方面 转让协议、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交付凭证、产权转移登记证明等。 ②当事人陈述 转让双方调查笔录 ③证人证言 中间人(见证人)调查笔录 ④鉴定结论 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及“非法所得”认定报告 ⑤勘测意见 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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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闲置、荒芜土地 1、定性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 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 设的建设用地。 2、表现形式 ①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 ②虽已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面积不足 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 设满一年的; 注:闲置土地起始日期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日或建设 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3、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措施 《土管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五、无证采矿 1、定性 无证采矿,指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 产资源的行为。 2、表现形式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开采及擅自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偷采、盗采;越界 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未续期继续开采等。 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 《矿产资源法》(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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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①闲置满一年的,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分两种:城 市规划区外占用耕地的按2-5元/㎡收取闲置费后恢复耕种; 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 闲置费。 ②闲置满二年的,无偿收回。 4、闲置土地收回的程序 立案→收回请示→政府批文→收回决定书 5、证据收集: 书证方面 原批准档案含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者身份证明 ②当事人陈述 调查笔录 ③现场勘测笔录 现场照片、用地现状图、规划红线图、建设设计图等。 12

国土资源宣传教育资料

国土资源宣传教育资料

国土资源宣传教育资料一、国土资源概况我国是世界资源大国和资源性产品生产大国之一。

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本国的资源开发,成功地实现了发展经济的目标。

我国以不到世界10%的耕地养育了占世界22%的人口,依靠矿产资源为全社会提供了95%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正在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但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污染严重,又是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矿产品的阶段性过剩和结构性短缺与矿产资源中长期供应不足并存。

确保粮食安全生产所需的耕地资源,确保工业发展所需的矿产资源,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一)土地基本国情我国国土辽阔,总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折合144亿亩。

其中,耕地14.9亿亩,占10.4%;宜农荒地约5亿亩,占3.5%;林地约18.3亿亩,占12.7%;宜林荒地约11.7亿亩,占8%;草地42.9亿亩,占29.6%;南方草山、草坡约6.7亿亩,占4.6%;内陆水域约4亿亩,占2.68%;沼泽地1.7亿亩,占1.1%;寒漠、永久积雪和冰川、沙质荒漠、戈壁、石山等合计约为29.4亿亩,占20.6%;城市交通和工矿用地为10亿亩,占6.8%。

1、我国土地资源的特点①土地总量大,人均占有少。

我国的国土总面积虽居世界第三位,与整个欧洲面积差不多。

但是,我国有13亿人口,人均占有土地面积12亩,只及世界人均数的1/3,仅相当于加拿大的1/47,美国的1/4。

从土地利用结构看,耕地、林地、牧草地比重少,人均面积少。

世界总土地面积中,农、林、牧用地占63.3%,而我国只占47.8%。

世界人均耕地为4.52亩,林地为13.6亩,牧地为10.37亩;我国人均耕地为1.41亩,林地1.8亩。

这表明,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人均土地资源十分贫乏。

②山地多于平地,耕地比例小。

山地、高原、丘陵约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69%,平原和盆地仅占31%。

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表的74个国家的1986年统计资料表明:我国人均耕地和永久性农作物用地,只占世界人均拥有量的30%,在世界各国中居第67位。

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知识

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知识

国土资源管理宣传知识一、哪些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刑法》第228条、342条、第410条规定,下列行为是土地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1)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土地的11种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2、破坏耕地;3、非法占用土地;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5、非法批准用地;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7、拒不交还土地;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

一旦相关人员违反了以上规定,将被处以相应惩罚:(1)没收所得。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罚款。

(5)行政处分。

(6)刑事责任。

对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资料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资料

1、立案
(1)立案条件: 一是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是要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并
且已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 三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属于本部门的管辖范围(《浙江省土地违法案
件立案标准和管辖的规定(试行)》)。
(2)立案基本步骤: ①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者检查报告; ②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立案呈批
(5)拒不归还、交出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临时使用 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应 当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违反土地 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6)违反规定用途开发利用土地,包括:不 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不按照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 用土地;国有土地承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 土地用途、规划要求开发利用土地。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 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即不 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定义务或者滥用权利 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国土资 源违法行为破坏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危害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
1、土地违法行为: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土地监察暂行规定》,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土地法律宣传(3篇)

土地法律宣传(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土地法律法规是规范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全社会对土地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公民的土地法律意识,现将我国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以期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重视。

二、土地法律法规概述1. 土地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土地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法等。

此外,还包括一系列与土地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土地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

(2)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总体安排。

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3)土地征收和征用土地征收和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收和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并确保被征收和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4)土地供应和流转土地供应和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

土地供应和流转必须遵循市场规律,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5)土地保护与整治土地保护与整治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治理和恢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行为。

土地保护与整治是维护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三、土地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性1.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通过宣传土地法律法规,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土地法律的基本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维护土地权益。

2. 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有助于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土地资源,推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维护土地权益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有助于保障土地权益,防止土地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土地执法宣传总结汇报材料

土地执法宣传总结汇报材料

土地执法宣传总结汇报材料土地执法宣传总结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土地执法宣传工作小组的负责人,今天我给大家汇报一下我们的宣传工作情况和成效。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一、工作内容:为了加强对土地执法的宣传工作,我们团队成立了宣传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方面的宣传工作:1. 宣传材料制作:我们制作了一批宣传手册、海报、视频等宣传材料,内容包括土地执法的法律法规、政策解读、执法案例等。

2. 宣传媒体合作:与电视台、报纸、网络媒体等合作,发布土地执法宣传内容,增加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3. 宣传活动策划: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包括宣传讲座、宣传展览等,通过现场演示、互动问答等形式,加深人们对土地执法的认识。

二、工作成效: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宣传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手册、海报等媒介,我们向广大群众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2. 加大了执法力度:宣传工作的开展,让人们意识到土地执法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了执法部门的工作力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3. 促进了法治文化建设:通过与媒体的合作,我们为土地执法宣传树立了一个良好的形象,推动了法治文化的建设和宣传,提高了人们对法治的认同和支持。

三、存在的问题:不过,在开展宣传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宣传力度不够:宣传材料的制作数量和内容有限,宣传渠道也相对比较单一,没有覆盖到足够广大的人群,宣传力度还需加强。

2. 效果评估不足:我们在宣传活动的过程中,缺乏对宣传效果的评估和反馈机制,无法准确地知道我们的宣传工作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3. 缺乏针对性的宣传策略:我们宣传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相对单一,没有根据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宣传策略,导致宣传效果不尽如人意。

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治知识

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治知识

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治知识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治知识这事儿,这可真的超级重要呢!
你想想看啊,咱脚下的土地,那就是咱生活的根基呀!比如说,咱都知道不能随便在耕地上盖房子,要是大家都不管不顾地乱来,那我们吃的粮食从哪儿来呀?这就好比一个球队,要是大家都不守规则,那球还怎么踢得下去呢!
咱再说说矿产资源,那可是宝贝呀!要是没有法律规定,乱挖乱采,那不是乱套了嘛!就像一个大蛋糕,大家都哄抢,最后谁也吃不到好的。

所以呀,一定要依法管理这些国土资源。

上次我就听说隔壁村有人偷偷在山里挖矿,哎呀呀,这可不行呀!这不是公然违反法律法规嘛,最后当然是被发现处理啦!这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呀!还有一些开发商,总想在不该建房子的地方建,这能行嘛!国土资源可不是随意能践踏的呀!
国土资源法治知识不只是说说而已,那是要咱每个人都放在心上,真正去做的呀!咱不能光想着自己眼前的一点小利益,得为了长远考虑呀!咱的子子孙孙还得靠这些土地、资源生活呢!
所以呀,大家都行动起来,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治知识,保护好我们的家园!别等到失去了才知道珍惜呀!咱的国土资源就是我们的财富,要好好守护它们!
结论:国土资源管理的法治知识至关重要,我们必须重视并严格遵守,保护好国土资源就是在为我们的未来保驾护航。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2022年学习资料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培训-2022年学习资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书面制止违法行为无效-当事人拒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将违法信息-住建、规阋、发改、-供水、, 电、工商、,银行-笑共同箦任部门,笄报告递法行为爱生地人-政府,发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蓝管职责-报等民采 取合力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立案-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岢法机关逼究刑事箦程。-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多个国土所联合:执-法大队与国土所联合; 、村基层组织写国土-联合等执法形武是制止违法行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应该充分运用。
(3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对发现的在建用地行为,经过-询问、索要有关用地审批资料,对合法性进行初步判定-从而发 违法行为。-(4现场处置:巡查人员对经初查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制止。并详细询问了 违法-的具体情况。《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向上级报告。-◆(5巡查记录和报告。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 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和台帐,并写出全面的巡查报告。特别-是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更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同时视-情 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公告。-6跟踪监管。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安排专人跟踪督 察监管,看是否停工、是否自行拆除,防止违法事实进-步扩大。-8
◆3、巡查方式分类-目前巡查的方式主要有:从巡查区域分-为全区域巡查、重点区域巡查;从巡查内-容分为全覆盖 查(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全部巡查和专项巡查(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等-从巡查时间分为 期巡查[国土所周巡查-县区执法大队月巡查、市支队季巡查]和-不定期巡巡查(机动巡查;从巡查人员-分为本区域 查和交叉互查。
5、巡查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巡查准备、实地巡查、发现违法、-现场处-置和巡查记录和报告、跟踪监管等六个阶段 -1巡查准备:在实施巡查工作前,巡查人员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的 关图件、交通工具,携带巡查-工作需要的装备,如通讯工具、GPS、照相摄像等-设备。-2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 巡查工作计划进行-实地巡查,对巡查路线周边可以直观发现的拟-在建、新建成用地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 查。检查对象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XXX土地执法监察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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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土地执法监察宣传资料一、土地违法行为及主要类型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主要涉及四大类,即违法转让土地类、违法占地类、违法批地类、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二、常见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违法转让土地类: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涉及房地产转让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违法占地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违法批地类: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涉及农村三类建设用地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结语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好土地资源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打击,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共同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为是违法的。

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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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6.25“土地日”宣传材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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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土地执法监察宣传资料1.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主要类型?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涉及四大类,即违法转让土地类、违法占地类、违法批地类、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2.土地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实施了土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一种行政责任,包括作为管理方的行政机关和作为管理相对方的行政相对人两方面的责任。

管理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行政相对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后果。

此外,责任人如果是党员的,还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责令履行类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等几个类型。

(2)没收类。

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没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非法收入。

二是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限期拆除类。

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与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罚款措施相比,目前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不论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有限期拆除一种处罚措施,没有其他的选择。

(4)罚款类。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

“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

“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即“可以处以罚款”可以选择罚还是不罚,但“处以罚款”没有选择余地,必须罚,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分因对象不同,一是对作为管理方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二是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分。

(1)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本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

即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果本部门有权处理,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处罚,并给予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如果本部门有权处理,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②建议监察机关处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己无权处理时(如属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同级或者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书,建议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③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的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2)对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①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处分,即由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②建议监察机关处分,即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应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分的情形。

③对非法占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就有关责任人员如何处分作了细化规定。

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责任的,共3个条款4项罪名。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主观方面以牟利目的,且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毁坏结果,相关司法解释对数量作了量化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刑法》通过修正案方式,原“非法占用耕地罪”已变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就是占用的对象不仅包括耕地,也包括林地等农用地。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造成大量土地被征用、占用,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情节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3.违法占地有哪些表现形式,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违法占地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

主要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用土地。

(2)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

主要指单位或个人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取得用地手续,如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3)少批多占。

主要指超出批准用地的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按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4)其他形式。

如不按照批准的位置使用土地,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等。

违法占地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对违法占地,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是什么?对受理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立案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处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和听证;执行;结案等若干环节。

(1)立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立案;(2)调查取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调查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3)审理:案件调查终结后,由审理人员对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经审理同意承办人员处理建议的,要及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不同意承办人员处理建议的,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补正、改正或者纠正。

(4)决定处理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理由充分、依据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拟定行政处罚意见。

(5)告知和听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行政处罚意见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经督促后仍然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符合执行完毕等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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