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房屋能否变卖执行离婚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2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苏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丁某杨等六人虚假抵押规避执行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4年2月,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分别向民生银行借款140万元并相互提供担保。
同年12月,丁某杨夫妇单独向该行借款90万元。
因到期未足额还款,民生银行于2016年6月至8月陆续将其诉至法院。
相关案件审理期间,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在法院保全查封其房产前,串通亲属虚构借款事实,以名下房产设定抵押并进行公证。
2017年3月至4月,工业园区法院判决丁某杨、庞某明等人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案件执行期间,法院裁定拍卖丁某杨夫妇、庞某明夫妇名下两处房产。
2018年2月,丁某杨、庞某明亲属以虚构的借款关系在异地法院取得生效判决,并要求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致使民生银行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经调查确认,丁某杨、庞某明等与亲属的“借款”在经过二十余次流转后,又回流至出借人处,借款事实并不成立,遂对丁某杨、庞某明等人及其亲属的规避执行行为作出总计罚款60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4月至9月,检察机关对丁某杨等六人提起公诉。
工业园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丁某杨等六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债务发生后串通他人虚构债务并在其财产上设定抵押登记,执行期间又持虚假诉讼所得生效裁判文书主张优先受偿权,属于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这类行为隐蔽性强、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
本案作为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中作出判决的首个案件,查处迅速、惩戒有力,充分彰显了公检法机关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
02沈某某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被判处拒执罪案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5日,沈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9万余元。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9辑典型民商裁判规则15条分析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9辑典型民商裁判规则15条分析《人民法院案例选》第89辑典型民商裁判规则15条【规则摘要】1.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据实确定权属——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另一方主张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并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情况下,应据实确定物权人。
2.以交付预付式消费卡的方式付款,应视为债权转让——预付式消费卡交付应视为债权转让。
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支付消费卡一方对嗣后消费卡无法消费不负担保责任。
3.因被他人伪卡盗取存款的,发卡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银行卡被他人以复制伪卡方式盗取存款的,发卡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4.村经济合作社违规为个人借款担保,担保应为无效——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村民代表大会、社员大会表决通过,为个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即便已盖章,该担保仍无效。
5.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申请特别程序,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6.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应以承包合同内容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成立时取得,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者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
7.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路产损失、机动车损失险的处理——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所致路产损失不能向高速公路管理者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机动车损失险时,应适用过失相抵。
8.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部分无效——伪造个别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处分股东私权利部分,因违反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9.公司不能以股东了解公司状况而抗辩其知情权行使——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仅以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已有所了解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
10.股东近亲属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股东知情权应受限——股东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业务,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时,公司可拒绝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求。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转让规则)评注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转让规则)评注
李泓霖
【期刊名称】《南海法学》
【年(卷),期】2022(6)3
【摘要】《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改变了《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担保法》第四十七条之规范模式,确立了以“自由转让说”为立法基点的抵押财产转让规则,且对司法实务中饱受争议的各级法院抵押权追及效力进行了确认。
但是,出于我国
担保规范体系统一规范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的特点,以及立法者对不具有占有权
能的抵押权的保护倾向,本条为抵押财产自由转让进行了“另有约定”和“损害抵
押权”两项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理解上述两种限制的规范含义,在保护抵押
权人合法权益不轻易受损的前提下,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最大程度的保护,坚持抵押财产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
【总页数】13页(P1-13)
【作者】李泓霖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模式选择——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限制转让模
式的解释论证成2.论抵押财产转让对抵押权的影响
——以《民法典》第403,404,406条的协调适用为视角3.民法典担保新规视角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以抵押财产转让及差额补足为例4.《民法典》抵押转让规则对海域使用权抵押的适用逻辑及规范配置5.论抵押财产的转让——以《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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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书(10篇)
夫妻双方协议书(10篇)夫妻双方协议书第1篇甲方:乙方: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物权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位于号幢层单元号的房屋,系甲乙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登记于名下,产权为甲乙双方共同共有,甲乙各拥有百分之五十的房屋产权。
第二条房屋处分。
第一条所述房屋未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字,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出卖该共有房产。
任何人在未经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
第三条房屋收益。
甲乙双方共有房产的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出租该房屋、设置地役权等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字。
第四条房屋抵押。
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该房产抵押给第三方。
第五条共有房屋争议解决方式:如在共有产权房屋转让、居住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第七条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夫妻双方协议书第2篇姓名: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姓名: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我们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结婚证号码:现因原因我们自愿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子女姓名、性别、年龄、抚养、教育、探望等)二、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财产各类、数量、金额、债务等分割、处理等)三、其它:(双方认为应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的事项)对协议的意见:对协议的意见: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签名:签名:年月日年月夫妻双方协议书第3篇甲方: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房子贷款未还完离婚了该怎么办
房子贷款未还完离婚了该怎么办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贷由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继续还贷,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在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就房屋的所有权进行协商处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该方继续还贷,给另一方首付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以及该部分的增值一半的补偿。
关于房子贷款未还完离婚了怎么办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房子贷款未还完离婚了该怎么办1、首先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谁归还贷款,但是对外不发生效力。
对外首先需要确定房子的性质,如果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那么就属于一方个人的债务,房子归属于谁,抵押贷款就有谁归还。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债务的归还依然是双方。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有贷款的房子怎么过户1、我们都知道,房屋过户必须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无法进行过户的。
2、按揭房的房产证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银行抵押的。
3、因此,离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过户的,可以有两种办法:(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
前夫判刑法院把自己的房子拍卖了该怎么办
前夫判刑法院把自己的房子拍卖了该怎么办夫妻之间,无论结婚,还是离婚,生活上、经济上,可以说都是一条绳上的蚱蜢,相牵相连,你我难分,并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其实准确的说,这种法律风险,不叫“天然”陷阱,而是现行法律客观规定下的问题,更准确是“人为”造成的。
只不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这样的规定,从法律的社会功能角度看,立法者必然有其合理的逻辑和道理。
作为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婚姻家庭中的成员,无论你是否在乎、感知到相关法律的存在,它都在对你发挥着效力。
再说个案例,结局算美好,没有再次落入婚姻风险中。
但是女方当事人,估计煎熬了很久,也吓个够呛了。
广州的夫妻臧某(女)和杨某(男),终究没能百年好合。
他们2007年1月离婚了。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有“男方杨某名下房产归女方臧某所有的内容”,该离婚协议,经民政窗口登记备案后,依法已生效。
但双方离婚后,一直没有将房屋产权变更为臧某独自所有。
2008年,杨某因犯罪被羁押,并经判决,被追究刑事并要承担经济上的责任。
羁押期间,杨某自然无法配合臧某办理房屋过户,而臧某也未主动通过法院起诉,以求凭生效文书过户。
房子就一直在杨某名下。
刑事判决执行程序中,杨某名下所有的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路***号501房(离婚协议约定归女方臧某)被法院裁定拍卖、变卖以履行判决中的经济内容。
众所周知,房子归谁所有,主要看房产证及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簿。
离婚的两人,虽然协议了房子归属,但并没有办过户,遇到法院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该房产,该房子就势必进入拍卖程序了。
那杨某、臧某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臧某所有,岂不是等于没约定了?臧某肯定不服,于是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房产归自己所有,不应该被执行。
广东省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裁定驳回了臧某对查封、拍卖广州市广州大道北路***号501房所提之执行异议。
宣判后,臧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复议。
复议程序,给了臧某一个峰会路转。
民法典406条内容是什么(民法典406条第二款)
民法典406条内容是什么(民法典406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权利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吗不动产权利人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主观: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利用合同的相对性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约定一般不对善意第三人产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子不解除抵押能过户吗抵押的房子不解抵押,可以直接过户。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不能。
房产抵押给银行的,在解除抵押登记之前或者未取得银行同意的,房产是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
根据法律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房子被抵押了可以过户。
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并且不得损害抵押权人利益,抵押房屋依法转让后,可以过户登记。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民法典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法律主观: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是需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抵押人的该行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其债务或者进行提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在抵押期间,作为抵押人是可以将抵押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
不过,要是当事人之间对此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就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律主观:民法典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明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其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对转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抵押财产的处分”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
条文释义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
传统理论认为,抵押期间,抵押人不丧失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转让的抵押财产具有物上追及的法律效力。
比如,甲向乙借款时,为担保借款的偿还将房屋抵押给了乙,之后又将该房屋卖给了丙,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没有向乙归还借款,乙有权拍卖或者变卖丙所购买的房屋,并就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理论和做法有利于加速经济流转,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但也使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比如,抵押人转让已抵押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汽车,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汽车所有权的同时,抵押权消灭,抵押权就无法实现了。
又比如,转让负有抵押权的财产,抵押权人有权就受让人买受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可能出现买受人因抵押权的实现而丧失买受的抵押财产,又无法从抵押人处取回已支付的转让价款的情况。
因此,在设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时,既需要考虑发挥物的效用,又要维护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作出符合我国实践情况的规定。
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经历了以下变化:一、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法在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抵押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结婚,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3年,甲因经营需要向丙借款50万元,双方约定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
甲、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5年,甲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无法偿还,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2. 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3. 抵押权人丙的债权实现方式。
三、案例分析(一)抵押权的成立及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土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案中,甲、乙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抵押权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甲、乙与丙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本案中,甲因经营需要向丙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甲、乙应当共同偿还。
(三)抵押权人丙的债权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牵扯到很多方面的东西,例如:小孩,房产等。
那么,夫妻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呢?让小编来告诉各位答案吧!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1、离婚后房产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若双方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根据仲裁约定申请仲裁。
若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买房付清全部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
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属于登记人的,对另一方由产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二、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办离婚手续时,拆迁房要根据房屋的性质,房屋的购买时间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较好的分割方式是一人一半。
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房子已作抵押还能出售吗?抵押物为共同财产是否要经其他所有人同意才有效?
创业需知的法律常识:房子已作抵押,还能出售吗?案例:斐先生和何先生是同行的朋友。
2009年10月8日,斐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何先生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年。
逾期后,何先生要求斐先生还款,但斐先生表示没钱还债。
由于何先生手头也紧,没法继续资金周转,于是他只好向法院起诉,强制斐先生还清借款。
在法院的调节下,何先生和斐先生于2010年11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重新约定了还款时间。
调解书中约定:在斐先生没有还清何先生的欠款之前,斐先生的一栋三层楼房不得变卖。
如果变卖了,必须优先偿还他的15万元欠款。
2011年3月8日,斐先生将该楼房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先生。
不久,李某办理了土地使用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何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恼火,再次将斐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斐先生立即清偿15万元欠款,或确认斐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请问,何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案例分析: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斐先生与何先生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斐先生在没有清偿何先生的欠款之前,不得出售那栋二层的楼房。
该条款由于约定不明确,不具备抵押的性质,因此,斐先生有权处分该楼房,斐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应驳回何先生关于确认斐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是:斐先生与何先生约定:在斐先生没有清偿欠款之前,不得将楼房出售,双方的这一约定应为抵押行为。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担保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才能生效,但是斐先生与何先生并没办理登记。
因此,该抵押约定没有实际的法律效力。
斐先生仍然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子,也就是说他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有效,应驳回何先生关于确认斐先生与李先生房屋出售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是:何先生与斐先生在调解后约定:在斐先生没有清偿欠款之前,斐先生不得出售那栋二层楼房,这一约定应为抵押行为。
民法典带押过户的条款
民法典带押过户的条款
民法典带押过户的条款是指在执行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将抵押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实现抵押权的解除。
该条款适用于已经设定抵押权的房产、车辆等财产的转让。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车辆管理机构提出带押过户的申请。
2.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车辆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协议,将抵押财产转让给第三人。
4.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解除抵押权。
5.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车辆管理机构办理抵押财产的注销登记和抵押权的解除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带押过户的条款适用于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且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共同申请和同意。
此外,在转让过程中,第三人应当履行通知、告知等义务,确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有房产且有贷款离婚协议书通用版8篇
有房产且有贷款离婚协议书通用版8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个人原因,经友好协商,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并本着友好、公正的原则,就财产分割、抚养子女、贷款房产等事项达成共识。
二、房产情况1. 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
2. 该房产目前尚有贷款未还清,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
三、财产分割1. 甲乙双方同意,离婚后该房产归乙方所有。
2. 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将甲方名下的产权全部转移至乙方名下。
3. 该房产的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
甲方应在离婚前偿还其个人名下的贷款部分,剩余贷款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XX日内,将甲方名下的该房产的所有权证、购房合同等相关文件交付给乙方。
四、贷款责任1. 离婚后,该房产的贷款由乙方负责按时偿还。
若因乙方未按时还款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若乙方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但甲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五、其他事项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除本协议明确列明的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需要分割。
2.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无其他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3.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已另行协商解决。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得到双方的共同确认。
6. 若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的房屋抵押贷款
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的房屋抵押贷款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止,但却不意味着贷款责任的解除。
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抵押贷款,双方需要面对解除或转移贷款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情况,探讨离婚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的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问题。
一、协商解决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协商解决房屋抵押贷款问题。
首先,双方可以选择共同还款,按照原先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这种方式需要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一同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双方可以选择一方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而另一方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补偿,以解除对贷款的责任。
这种解决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协商,达成双赢的结果。
二、转让或出售房屋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其中一方无法承担房屋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可以考虑将房屋进行转让或出售。
转让或出售房屋的方式可以解除双方对房屋抵押贷款的责任。
在转让或出售房屋时,双方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沟通,了解相关的手续和流程,并确保贷款的偿还。
三、重新分配贷款责任对于共同贷款的房屋,夫妻离婚后也可以重新分配贷款责任。
这种方式需要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并将协议提交给贷款机构进行处理。
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可以协商由一方继续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还款责任,而另一方解除对贷款的责任。
这种方式需要贷款机构的同意,并进行相应的手续和合同变更。
四、通过拍卖解决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又无法转让或出售房屋,还可以考虑通过拍卖解决房屋抵押贷款的问题。
在拍卖过程中,通过变卖房产来偿还贷款,双方的还款责任也会随之解除。
拍卖房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遵循拍卖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和合法。
总结离婚后处理夫妻共同的房屋抵押贷款,需要夫妻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
协商解决、转让或出售房屋、重新分配贷款责任以及通过拍卖解决是常见的解决方式。
不同的情况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达到双方的合理利益保护和贷款的解除。
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与贷款机构进行合作,并确保所有手续和变更合同的法定程序。
有房产且有贷款离婚协议书范本7篇
有房产且有贷款离婚协议书范本7篇篇1离婚协议书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个人原因决定终止婚姻关系,本着公平、公正、和谐的原则,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贷款房产的处置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关于房产及贷款的分割事宜,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二、房产情况1. 房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2. 购房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3. 房屋所有权归属:该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4. 贷款情况:该房产存在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尚需还款人民币______元。
三、协议内容1. 房产分割:经双方协商,该房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放弃其所有权。
2. 贷款处理:鉴于该房产存在贷款,双方同意由乙方承担贷款的还款责任,甲方不再承担该贷款的还款责任。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贷款变更手续,确保贷款顺利转移至乙方名下。
4. 双方确认,在房产过户完成后,甲方应按照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5. 双方应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保房产所有权顺利转移至乙方名下。
6. 若因房产及贷款问题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提交法院诉讼解决。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协助乙方办理贷款变更手续,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甲方在房产过户完成后未按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贷款结清手续,导致乙方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五、其他事项1.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024年离婚诉讼指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合同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诉讼指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合同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简介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法律依据2. 双方声明2.1 双方身份及婚姻状况2.2 共同财产范围2.3 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协商意愿3. 财产分割原则3.1 公平原则3.2 依法分割3.3 考虑双方贡献4. 共同财产分割方案4.1 房产分割4.1.1 房产价值评估4.1.2 房产分配方式4.1.3 房产过户手续4.2 存款及金融资产分割4.2.1 存款及金融资产清单4.2.2 分配比例及方式4.2.3 执行时间及方式4.3 股权及投资分割4.3.1 股权及投资价值评估4.3.2 股权及投资分配方式4.3.3 股权及投资处置4.4 其他财产分割4.4.1 家具家电分配4.4.2 私家车分配4.4.3 个人物品分配5. 财产分割的履行及时间5.1 双方应履行的义务5.2 财产分割的履行时间及方式6. 争议解决方式6.1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争议6.2 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7.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变更7.3 合同解除8. 违约责任8.1 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8.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9. 保密条款9.1 双方对合同内容保密9.2 保密义务的履行及期限10.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0.1 适用法律10.2 争议解决方式11. 其他条款11.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1.2 附加条款12.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2.1 签署时间12.2 签署地点12.3 合同生效时间13. 附件13.1 共同财产清单13.2 房产证、产权证等相关文件13.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4. 签署人14.1 甲方签署人14.2 乙方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简介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确保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书(有房产)5篇
离婚协议书(有房产)5篇篇1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编号:XXX协议书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协议签订地点:XXXX协议签订方:甲方(男方)XXXX,乙方(女方)XXXX在双方经过理性沟通,协商一致,在彼此的自愿和意愿下,为了合理分割财产,维护双方的权益,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如下条款:一、离婚原因及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离婚后对房产进行分割的约定。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位于XXXX的房产一套,房产现市值为XXXX,均按照实际购买金额XXXX进行登记。
2.房产权属划分经过协商一致,双方约定房产归属问题如下:(1)房产由XXXX年XX月XX日购买,首付XX万元,乙方负担首付款;(2)贷款余额为XXXX,现房产市值为XXXX,乙方补足差额约为XX万元;(3)按照以上数额的比例,乙方将XX万元支付给甲方,作为房产的协议转让款,甲方同意放弃房产所有权。
3.房产过户手续房产协议交易过户手续需在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完成,过户费用由甲、乙双方平摊。
三、离婚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有效,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保持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共同遵守协议内容,不得违反。
协议签订方:甲方(男方):乙方(女方):签字:签字:日期:日期:见证人:见证人签字:日期:以上为离婚协议书,双方遵守协议内容,维护各自利益,平等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希望双方离婚后能够和平达成协议,各自走出婚姻的阴霾,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篇2离婚协议书(有房产)离婚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情,尤其是当婚姻里涉及到共同拥有的房产时,离婚协议书变得更加重要。
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需要明确双方在房产方面的权益和责任,以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
以下是关于离婚协议书(有房产)的一份范本,供参考:离婚协议书甲方:(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双方对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就共有的房产进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房产情况1. 甲方和乙方共同拥有的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房产的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
离婚协议书共同房产变卖
甲方(男方):[男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男方身份证号码]住址:[男方住址]乙方(女方):[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女方身份证号码]住址:[女方住址]鉴于甲方与乙方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房产证登记人为双方共有。
因双方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现将有关事项协议如下:一、离婚协议1.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离婚。
2. 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共同房产处理1. 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原登记产权人为甲乙双方共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房产证登记人为甲方。
2.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产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双方婚前及婚后共同债务,以及分割给乙方相应份额。
3. 变卖房产所得款项的具体分配如下:a. 前期债务偿还:[具体金额]元,用于偿还双方婚前及婚后共同债务。
b. 乙方应得份额:[具体金额]元,乙方自愿放弃该部分权益,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c. 甲方保留份额:[具体金额]元,作为甲方在房产变卖后的个人财产。
4. 房产变卖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佣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5. 房产变卖后,甲方应将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款项后,应出具收条。
三、其他事项1.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工作。
2. 双方确认,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对方的生活、工作。
3.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如因房产变卖过程中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男方):[签名或盖章]乙方(女方):[签名或盖章]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离婚房产抵押协议书
离婚房产抵押协议书甲方(夫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就离婚后房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房产抵押协议书。
第一条房产描述1.1 房产位于: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_小区_______号楼_______单元_______室。
1.2 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1.3 房产面积:_______平方米。
1.4 房产目前状态:_______。
第二条房产权属2.1 该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离婚后,房产权属归_______(甲方/乙方)所有。
2.2 未归属于房产的一方,应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三条房产抵押3.1 甲方同意将上述房产作为抵押,以保障乙方在离婚协议中所获得的财产权益。
3.2 抵押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3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
第四条抵押权的实现4.1 如甲方未能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义务,乙方有权依法申请实现抵押权。
4.2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乙方应得的财产。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夫妻双方房产抵押合同范本
夫妻双方房产抵押合同范本1. 抵押权人:姓名:[抵押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抵押权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抵押权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抵押权人联系电话]2. 抵押人:姓名:[抵押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抵押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抵押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抵押人联系电话]鉴于抵押人愿意将其所有的房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为确保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抵押物详情1. 房产地址:[房产地址]2.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证号]3.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4. 房屋用途:[房屋用途]二、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三、抵押期限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抵押权的实现1. 如抵押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 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抵押人继续清偿。
五、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抵押权人执一份,抵押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抵押权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抵押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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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有房产抵押房屋能否变卖执行离婚案情
王和与李琳(均为化名)于2007年8月由法院判决离婚,他们在莲花县城共建共有的一栋房屋价值8.95万元判归王和所有,由王和补偿李琳4.8万元人民币。
判决生效后,王和未按判决书履行补偿给李琳的义务。
李琳于2008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多次找王和执行,王和以经济困难、要卖掉该房屋才能履行义务为由拒不执行。
法院准备变卖其房屋用于本案执行。
经查,王和于2006年12月将该房屋给其兄的债权人作为债权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时该房屋的评估价和担保金额均为8.95万元,抵押期限为156个月,抵押人为王和,而李琳对该抵押情况不知情。
[分歧]
对王和该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能否依法变卖后用其所得价款执行李琳的补偿款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和为担保其兄的债务履行,用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法院不能变卖该房屋来执行本案。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和在与李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李琳的同意,将夫妻共有
的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设定抵押后,又未告诉李琳,侵犯了李琳的合法权益,该抵押应为无效,法院可以变卖该房屋用来执行本案。
[管析]
认定法院能否变卖王和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来执行本案,首先应确认本案抵押的效力,这是认定该房屋可否变卖的前提。
一、王和以该房屋设定抵押的效力
本案是在《物权法》施行前设定抵押的,应按《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该抵押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王和以该房屋为他人提供抵押时,并未告知房屋共有人李琳并经其同意,且王和办理房产抵押时,其与李琳已经分居,双方不在同一个县生活,李琳无法得知共有房屋抵押的情况。
由此看来,王和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并未经该房屋共有人李琳的同意,李琳不知道也无法知道该房屋被王和设定了抵押,按担保法解释规定,该抵押应属无效。
但是,在认定该抵押的效力时,不能就这样简单地认定,还应当考虑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信力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并将登记记载的事实对外公开(公示),可以由不特定人对此查询,这种法定的登记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使第三人产生一种依赖,无论实际上物权状态是否真实,这种合理信赖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力原则。
第三人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在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该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并非真正的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对登记的财产无处分权时,都应当推定其具有善意,在其支付了合理价格、办理了登记后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也有善意取得的规定,即“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本案王和与李琳共有的房屋是以王和的名义登记的(当地的夫妻乃至其他家庭成员共有的房屋一般以家庭户主的名义进行权属登记),该登记具有公信力,抵押权人可以合理地信赖王和对该房屋具有处分权并与其进行交易,设立抵押担保,进行抵押登记。
该抵押权人基于对王和的不动产登记的信赖取得的抵押权,构成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据此,
王和以夫妻共有的房屋设定的抵押应当有效。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又将该房屋判给王和所有,离婚后该房屋抵押的有效性不言而喻了。
王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补给李琳4.8万元,该房屋在共有期间抵押未给李琳造成损失,王和也无需对李琳进行赔偿。
二、应视该房屋现有价值决定可否变卖
设定抵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届期能够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该抵押物的变价中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获得清偿。
但财产设定抵押后,并非一概不能转让(拍卖、变卖)。
为提高物的利用效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和《物权法》都规定了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物。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这条规定表明,抵押期间,在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款要么提前向抵押权人清偿,要么提存,抵押人自己不能利用,除非抵押财产转让的价款高于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其超过部分才能归抵押人所有。
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有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才
可转让抵押财产,否则,抵押人不能转让抵押财产。
从这条规定上看,主要是约束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那么,法院为执行案件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而为他人设定抵押的财产,是否就可不受该规定的约束?笔者认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果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而为他人设定了抵押担保的财产,为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同样要按该规定办理,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让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才能用于执行无该抵押权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这条规定中的“可以”查封、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未规定不要告诉抵押权人,因此,法院如果采取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应当事先告知抵押权人。
另外,该条也规定了应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其剩余部分价款用于执行。
本案王和设定抵押时该房屋评估价与离婚时对该房屋的评估价一致,且与其抵押担保的金额一致,均为8.95万元。
其离婚至本案执行不足1年,如果该房屋变卖时升值,且升值幅度较大,法院可依法变卖该房屋,在对抵押权人的债权提前清偿或提存后的余额用于执行李琳的补偿款。
但莲花县城的房屋富足,
居民住房没有升值,如果变卖该房屋,其价款只能够让抵押权人受偿,没有剩余,这样,法院变卖该房屋,不仅费时费力,而且没有执行意义。
因此,法院不能变卖王和所有的已为他人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来执行该离婚案。
综上所述,本案王和以夫妻共有房屋设定抵押,虽未经共有人李琳的同意,但该房屋登记在王和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该抵押有效。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虽可依法转让,但本案抵押房屋执行时的价值与抵押担保的金额一致,即使变卖,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外,没有多余,据此,不能变卖该抵押房屋来执行本案李琳的债权。
杨伍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