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11
关于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文件余政发[2006]16号关于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创新,构建“精简、高效、廉洁”的政府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政府公共资源的效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督、统一管理、集中交易”的原则,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监管体制集约化,资源配置效益化,运作机制透明化。
二、基本原则1、管办分离原则。
做到监管职能与交易中心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
2、执法主体不变原则。
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各施其职,确保招投标工作依法有序。
3、资源共享原则。
通过建立统一平台,实现统一管理,使人、财、物等资源得到综合利用,体现精干和高效。
4、“三权”分立原则。
建立决策层、监管层和操作层的运作体制,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确保决策权、监管权和操作权“三权”分立。
三、管理范围凡使用本区财政性资金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政府无形资产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均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交易。
以上范围具体包括: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林水工程、交通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实行进场交易,其中5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
2、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设备采购。
3、数额较大的规划设计、资产评估、工程监理、广告等各类服务采购项目。
4经营性土地的使用权出让交易。
5、国有、区属集体企业(包括拥有国有、区属集体股份的公司制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出让。
6、政府性大宗资产出租、出售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处置。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云政发〔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下列内容:(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二)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四)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五)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公布。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项目审批与交易执行相分离、监督管理与交易服务相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交易管理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集中执法的监督机制,形成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执法”的市场运行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原则,实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交易方式。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突出效率优先、结果导向,尊重合同自由、保护竞争公平、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所拥有、经营、管理或使用的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
第二章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符合规律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组织、信息发布、交易监管、评审定标、履约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集中显示和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示、信息发布、交易组织和交易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评审委员会是来自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和业务领域专家的专业评审机构,负责评审项目和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对交易参与者进行资格审查,认真执行相应的程序,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予以拒绝或撤销其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招标、拍卖、协议供货等。
第十二条竞争性磋商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在邀请的供应商中进行询价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需求和评审标准,向有资格供应商公开征求合同。
其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是指拍卖人根据审批标准,公开竞拍公共资源或权利的方式,最终确定竞得人或获得排他性使用权。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几点建议 - 副本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几点建议——“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学习活动调研报告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配合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机制运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各项交易服务工作,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效,在保证公共资源阳光公平公正交易、减少财政投资支出、增加财政收益、遏制围标串标及借用资质投标、预防和遏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监管缺失、招标还不规范、招标效率不高等问题。
结合“三严三实,忠诚干净担当”学习实践活动,通过调研,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作了一些思考,提出几点建议。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按照省、州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我县于2012年5月开始筹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1月正式运行。
2013年以来工程交易股共受理进场交易项目120个,完成的项目拦标价59105.33万元,中标价56761.78万元,节约资金2343.55万元,节约率4.0%;组织政府采购项目40个,预算价5491.46万元,成交金额5003.76万元,节约资金487.7万元,节约率8.9%;共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73个,底价20004.63万元,成交金额21288.62万元,增收1283.99万元,收益率6.42%;完成矿业权出让项目3个,底价4.0万元,成交金额4.30万元,增收0.3万元,收益率7.5%。
主要做法如下:(一)领导重视,高位推动。
县委、政府高度重视交易中心的筹建和运行工作,搭建了“一委一局一中心”的管理体制,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县纪委书记、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担任,县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
县财政投入近120万元资金规划设计,改造建设交易中心753平方米。
目前,中心有服务大厅1间、开标厅2间、评标室3间、办公室4间,配套有监控室、机房、档案室等辅助用房及监控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规范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规范管理
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
□文/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 周凯
国家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以来,地方政府陆续建立起省、市、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但改革初期,由于缺乏顶层制度设计,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运行管理上各行其道,产生了不少突出问题,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制约和禁锢。
2015年以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国办发[2015]36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乱象。
但从总体看,仍有一些共性问题没有解决,部分由于《办法》贯彻落实不到位,部分由于《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方做法不尽相同。
不统一。
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位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为当地政府的直属单位(如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源交易中心定位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财政差额拨款,隶属于地方发展改革委等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顶层制度建
(责编:梁晋)。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工作计划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4年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设定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24年的工作目标将聚焦于提升交易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和推动创新发展。
我们致力于构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确保所有参与者能够在一个高效、透明的平台上进行交易。
二、制度完善与优化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对现有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
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新形势下交易市场的需求。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上级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不断优化制度体系。
三、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是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关键。
2024年,我们将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推动交易平台的技术升级和功能完善。
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提升交易平台的智能化水平,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交易监管强化为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交易监管工作。
通过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和高效的监管机制,对交易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执法部门的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五、培训与队伍建设人才是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展的核心力量。
2024年,我们将重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
通过定期组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和交流学习等方式,提升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同时,我们将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六、服务质量优化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满意度和交易中心的竞争力。
因此,我们将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通过改进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态度等措施,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体验。
七、风险防控与应对面对复杂多变的交易市场环境,风险防控与应对工作至关重要。
我们将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同时,我们将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XX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和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出让转让方、项目管理方、拍卖人等;所称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实行目录管理,列入自治区、市级、县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的交易事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资源共享、守法诚信的要求,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流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资源、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开放透明的“阳光交易平台”和高效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监管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监督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XX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平台建设等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公共资源管理体制的有关要求,加快我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统一、有序、公正、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交易主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质服务,提高全省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办事、规范管理、阳光交易。
二、目标任务各州(市)、县(市、区)要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做到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土地、矿业权交易等公共资源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确保16个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129个县 (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建成运行。
三、运行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运行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粤府办〔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9日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
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交易中心的运营管理,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保证公共交易秩序良好。
第四条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层应当依法依规行使管理职责,维护交易秩序。
第五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整顿和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公共交易中心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维护交易秩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科学管理制度。
第九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响应机制,及时处理交易活动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难题。
第三章交易秩序第十一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制定交易规则,保障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市场监管机制,及时处理交易纠纷。
第十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制度,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八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救援措施的及时有效。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九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十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于经营不善或违规行为的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公共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以上为公共交易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4.25
•【文号】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施行日期】2019.04.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
知
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我委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按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以标准化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便捷化。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健
全平台电子系统,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三、请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在《标准》贯彻实施过程中,注意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4月25日附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23号(政治法律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立法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提案收悉。
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近年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同体监督”问题突出,权力制约失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管理缺乏上位法规支撑、共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
您建议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国家综合性立法,统一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目的、原则、对象、组织、流程等,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全国统一市场,促进国内大循环和国际国内双循环的畅通。
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我委非常赞同。
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协同监管、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方面已开展的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明确提出,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进一步要求,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探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
近年来,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在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盐政办发〔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意见盐政办发〔2019〕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意见:一、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坚持“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综合执法、管办分离”的原则,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
(一)强化领导及完善统一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公管委”)要切实履行统筹领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职责。
市公管委办公室(下称“市公管办”)要具体落实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要求。
(二)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能相互分离,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1.市公管委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研究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重大政策措施;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工作;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审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性文件、意见;牵头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2.市公管办工作职责:承担市公管委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拟订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进场交易目录;建设和管理全市综合专家库;监督市各行业、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职责;牵头受理公共资源交易质疑投诉,参与重点项目和重大疑难复杂质疑投诉查处;研究分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状况,并提出对策措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达市府发[2015]6号【发布部门】达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15【实施日期】2015.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谋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成市、县两级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质量,努力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腐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原则,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平台建设和运行,集中交易、管办分离。
坚持整合资源、综合监管原则,立足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定位,整合信息、场所等资源,服务、管理、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综合监管、行业监督、行政监察、社会监督相结合。
坚持统一交易服务平台,统一分类规则流程,统一信用信息发布,统一综合监管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较为完善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
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一)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9•【文号】国办函〔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5.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5月19日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积极推动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全国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平台体系初步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同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存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不够高、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突出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监管。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而制定的。
以下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有效防止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公共资源的组织和个人。
1.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以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为基础,确保公共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利用。
二、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2.1 公共资源交易的内容包括土地、房屋、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通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以及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的资源。
2.2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价和协议等形式。
2.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尽可能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3.1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避免利益输送、内部交易等不当行为。
3.2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按照程序规范办理,采取电子化、网上交易等现代化手段,提高交易的效率和公开透明程度。
3.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评审机制,保障评审过程的公正、公平,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准确。
3.4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违规惩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惩处和追究责任。
四、公共资源交易的宣传和监管4.1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加强宣传和推广,增加公众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公信力和公信度。
4.2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和公正。
4.3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交易信息、交易结果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中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专门监管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专门监管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1•【字号】南府办[2013]145号•【施行日期】2013.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专门监管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专门监管机构组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11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专门监管机构组建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7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14号)要求,加快整合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矿产、产权转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规范、统一的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监管机制,市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专门监管机构,特制定如下组建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理顺公共资源管理体制的精神,按照转变职能、责权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着力构建统一、规范、有序、高效、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进行、阳光透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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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议
一、关于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理顺组织体系
我区公共资源交易主要包括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如公房出租、固定资产拍卖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
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系不顺,首先表现在组织体系还不顺畅,领导机构、监管机构、办事机构等存在机构重叠、职责不明、关系不顺等问题。
1、整合领导机构。
xx区在不同的时期,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分别成立了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管委)。
这些机构的成立对公共资源交易在一定时期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如职能交叉重叠、职责不够明晰、沟通协调困难、互相扯皮推诿等等。
因此,建议统一领导机构为xx 区公共资源交管委(挂牌xx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海曙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实行一套人马统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2、理顺机构关系。
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有“三办一中心”,即公共资源交管办、区政府采购办、区招标办、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建议:
(1)“三办一中心”之间相互独立,各司其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隶属于区公共资源交管办,统一归口区公共资源交管委领导。
(2)鉴于公共资源交管办与审管办的职能、运作模式差异性大,可以参照我市xx、xx等兄弟县市区的做法,将公共资源交管办与审管办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编制人数7名,编外用工3名,内设综合科、交易管理科两个科室,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科长2名,专门从事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工作。
(3)提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区直属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副处级事业单位(继续同时挂政府采购中心和招投标中心牌子),编制人数11人,编外用工5人,内设综合科、业务一科(政府采购等)、业务二科(工程项目建设等),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科长3名。
(二)完善运作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运作方式,应该是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行“批、管、办”分离的运作方式。
因此,当前须厘清和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能。
采购办是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管理性机构,负责政府采购、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相关审批和
行业监管的职能;
招标办是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协调监管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行业监管的职能;
公共资源交管办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考核、检查,履行综合监管职能;
交易中心负责交易活动的具体操作;
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同时注意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之间、媒体、公众的社会监督。
为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质量,建议公共资源交管办1名领导兼任区纪委、监察局相应职务,其内设交易管理科配监管人员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