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情况表.doc-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合集下载

云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

云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

云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
•【字号】云卫医技备字(2017)第0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云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公示
云卫医技备字(2017)第04号根据《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16〕22号),现将经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开展《云南省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6版)》在列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备案公示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如发现在列医疗机构或个人超出公示范围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请及时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或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实名举报,我委将核实情况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监督电话: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65193465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67195123 附件:云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受理委本级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受理委本级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受理委本级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30•【文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12号)关于统一受理委本级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我委决定将委本级11项行政审批项目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大厅统一受理,自2014年1月2日起开始受理审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项目(一)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港澳台独资医院除外);(二)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三)三级医院评审结果复核与评价;(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审批;(五)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六)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审批;(八)申报或接受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国家或部委级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九)人体血液、组织进出口和血浆、细胞、骨髓等进口审批;(十)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管理;(十一)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每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四、申报咨询电话010-68791409、68791407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30日。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需要进行的内容
01 项目背景
03 标准条件 05 项目取消
目录
02 组织机构 04 审核程序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是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需要进行的一项内容,主要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根据国务院2014年7月22日发布的《国务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谢谢观看
一、组织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于2007年3月15—16日对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符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并通过初审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审核(审核标准和审核程序见附 件)。
二、审定专家工作组将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 会审定,经委员会报我部同意后,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对 准予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疗科目登记,并将准予执业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 单向社会公布。
(四)相关专业组专家半数以上同意即为通过审定专家工作组执业资格认定审核。
(五)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将认定审核的单位与个人报卫生部人体器官移 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确认后报卫生部医政司。
项目取消
国务院2014年7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7号)人体 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的实施部门是国家卫生计生委。
标准条件
审核标准 (一)医疗机构。 1.三级甲等医院; 2.有符合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本院注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 3.有符合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规定的、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5.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6.申请肝脏移植的医疗机构近3年完成肝脏移植手术60例以上;申请肾脏移植的医疗机构近3年完成肾脏移 植手术180例以上,或者累计完成肾脏移植手术500例以上;申请心脏移植的医疗机构近3年完成心脏移植手术10 例以上;申请肺脏移植的医疗机构近3年完成肺脏移植手术10例以上; 7.移植后器官1、3、5年存活率符合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13•【文号】国卫医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2007年国务院公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有序推进,取得积极进展。

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我委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了《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13日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第四条获取捐献器官,应当在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执业医师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理由;
2.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中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获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规模,确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发布日期:2017-09-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为进一步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公布。

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建立公开、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目录,有利于明确政府管理的职业资格范围,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问题,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有利于进一步清理违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减轻人才负担,对于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设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今后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人体器官捐献表格

人体器官捐献表格

人体器官捐献表格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告知书亲属:感谢你们在家庭承受着巨大痛苦的时候,愿意代表你们的家人做出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决定。

这将挽救很多人的生命,给许许多多的家庭带来希望。

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1、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就是当一个人去世时,将其功能良好的器官以自愿、无偿的方式捐献给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用于救治因器官衰竭而需器官移植的患者,使其能够延续生命、改善生活质量。

2、人体器官捐献的前提:一是所有的抢救措施都失败,有关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会诊、讨论认为患者预后不良,无法避免死亡。

二是亲属在充分了解患者病情的情况下,放弃对患者无效的医疗干预。

三是患者本人生前表示同意器官捐献或未表示不同意器官捐献,其亲属以书面的形式共同表示愿意待其身故后捐献器官;患者本人生前明确表示不同意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替其做出同意捐献的决定。

3、患者本人或/和亲属有权决定是否捐献器官及捐献何种器官,有权在捐献手术之前以书面的形式撤销、更改捐献登记。

4、亲属有义务提供患者和亲属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为最大限度的保证捐献器官的效用,撤除患者各种无效医疗干预在手术室完成,由医生判断死亡后再进行器官的获取手术,获取手术将严格按照外科手术标准和捐献意愿完成,并恢复遗容遗貌。

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会见证全过程。

6、器官移植时需要考虑诸多的因素,如配型情况、移植患者的病情紧急程度等,所以器官捐献不做定向捐献,根据器官分配原则来确定接受者。

7、基于尊重器官捐献者和接受者的隐私权,双方的信息都将严格保密,以避免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困扰。

如果双方同意,相关的工作人员会告知捐献者亲属有关器官接受者手术后的康复情况。

8、其它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并签字为证。

协调员:日期:年月日供者器官获取记录表供者医院时间:器官捐献协调员: 死亡确认医生:1.插管及灌注2.在手术室中需记录小组1 小组2手术医生: 手术医生:助手: 助手:灌注: 灌注:潜在捐献者病情介绍单潜在捐献者病情介绍书写说明首先感谢您对器官捐献工作的支持,潜在捐献者病情介绍会在捐献者档案中留档保存,须包含以下内容:一、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高、体重、救治医院/科室、住院号等。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医师姓名: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执业证书编码:填表时间:年月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事项。

2.请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4.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5.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或者公共卫生。

6.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7.“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

1.申请人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所学系、专业:家庭地址及邮编: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名称、考核培训时间及结果: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受过何种处罚或处分:其他要说明的问题:个人工作经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历:健康状况:时间:单位技术职务证明人:注:个人工作经历栏如不够,请自行另附页。

2.医师执业注册(仅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执业注册者填写)申请执业类别:申请执业范围:申请执业级别:申请执业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申请执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单位拟在该机构执业时间:本人意见:申请人签字:年月日拟执业机构意见:意见:负责人:印章:年月日与拟执业机构聘用(劳动)合同附本执业级别:意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负责人:执业地点:印章:年月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3.医师变更拟变更注册事项:申请变更注册理由: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原执业级别:原执业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原执业类别:原执业范围:邮政编码:地址:单位拟执业级别:拟执业类别:拟执业范围:拟执业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政编码:拟执业机构意见:意见:负责人:印章:年月日执业地点:执业级别:意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负责人:印章:年月日拟执业所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4.多机构备案拟执业机构名称:机构地址:邮政编码:有效期开始时间:机构登记号:单位有效期结束时间:拟执业机构意见:意见:负责人:印章:年月日5.备注医师执业注册需提供资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填表1、2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1.提交医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同时验收原件并收回复印件。

国发〔2014〕27号

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近8年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简历
单位
科室
专业
病例数
时间段
1
2
3
(请抄写: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全部属实,一切由上述信息错误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执业机构意见:
负责人:( 公 章 )
年 月 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意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负责人: ( 公 章 )
年 月 日
近3年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历
时间段
医院
工作经历
情形二:已从事移植工作的填写以下内容
何时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
近5年累计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情况
开展数量
移植器官生存率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贴照片处)
年龄
职称
申请资格认定专业
健康状况
执业地点及医院等级
情形一:新开展移植工作的医师申请认定或者申请重新认定的填写以下内容
执业类别
执业范围
执业证书编号
何时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
何时起从事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
培训基地
培训时间
考核结果
近3年是否发生过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学习《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考核试题

学习《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考核试题

学习《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考核试题1、为了(),制定本条例。

A、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正确答案)B、保证医疗质量(正确答案)C、保障人体健康(正确答案)D、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正确答案)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不适用本条例。

A、人体细胞(正确答案)B、角膜(正确答案)C、骨髓(正确答案)D、心脏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A、对(正确答案)B、错4、()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A、国务院卫健主管部门(正确答案)B、卫健委C、省级卫健委D、红十字会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获取未满()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A、14B、18(正确答案)C、20D、226、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应当由()吊销其执业证书,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国家卫健委B、省级卫健部门C、原执业注册部门(正确答案)D、市级卫健部门7、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应当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执业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A、3B、5C、10(正确答案)D、208、公职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开除党籍B、撤职C、开除处分D、撤职、开除处分(正确答案)9、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从事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遗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可以由原登记部门吊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禁止其3年内从事人体器官获取或者申请从事人体器官移植;A、1年以上B、6个月以上1年以下(正确答案)C、6个月D、3个月10、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下列哪种情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或者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正确答案)B、未对接受人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正确答案)C、未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20修订草案)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20修订草案)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等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人体器官,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 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

第二章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八条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国卫医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政策,保障人体器官科学公正分配,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委对《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113号)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心脏、肺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形成了《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移植医院应当认真按照《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规范开展人体器官分配与移植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人体器官分配与移植工作监管,确保《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真正落实。

《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2. 肝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3. 肾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4. 心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5. 肺脏分配与共享核心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7月12日附件1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一、总则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基本原则(一)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应当符合医疗的需要。

(二)移植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要,为器官移植等待者(以下简称等待者)选择适宜的匹配器官。

(三)肝脏、肾脏按照移植医院等待名单、联合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区域内的移植医院等待名单、省级等待名单、全国等待名单四个层级逐级进行分配与共享。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国卫医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工作要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为做好审批下放后的有关工作,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管理,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我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附件:1.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9月25日附件1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队伍建设,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和管理工作,持续改进和提高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是指在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完成培训,经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执业医师。

器官移植条例检查表

器官移植条例检查表
附件3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盖章)统计时间:
主要制度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地方立法
行政部门
是否出台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
是(),否();如出台,请填写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名称及出台时间
基本信息
辖区已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
共计个,其中,批准肝脏移植项目的机构
符合要求的个
监督管理
综合监督执法机构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机构监督检查
共检查个,其中开展的个
对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共检查机构个,其中符合要求的个
近3年,作出处罚移植医院案件件(主要案由),其中:警告户次;没收违法所得户次,金额万元;罚款户次,金额万元;暂停执业活动人次,吊销执业证书人次;撤销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家。查处非移植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案件件,查处违规开展移植业务的医师人次,其中人体器官移植医师人次。查处非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案件件。在查处的人体器官移植案件中,共移交公安机关件。受理人体器官移植方面投诉举报数件件,其中,办理件,查实件件(注:近3年指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下同)。
器官捐献与分配
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否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推动器官捐献情况
是(),否();如联合发文,请填写联合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及联合发文时间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否成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
是(),否();如成立,成立___个,请分别填写各OPO的成立时间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否划分OPO的服务范围
建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改革措施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改革措施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
改革措施
一、具体改革举措
申请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通过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申报系统在线提交。

专家评审时限由90天压减至60天。

(《全国版清单》第312项)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强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规划管理,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批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医院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既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开展情况等因素,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合理布局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及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二)落实监管责任。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器官获取与移植管理规定,对涉及相关工作的全链条从业者以及捐献移植的全环节进行监管。

重点对器官获取与器官分配领域情况进行评估,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开展器官移植工作的行政处罚力度。

情节严
重的,依法依规撤销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XX有关部门完善防范打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违法犯罪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和联动机制。

(三)完善监管机制。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健全信息化监管为主、随机飞行检查为辅,二者有机结合的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省级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信息化监管。

完善移植器官的可溯源管理,对器官移植工作开展趋势预警、动态监测、数据交互与重点行为监测。

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定期飞行检查。

2021年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结果的公示

2021年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结果的公示
5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心脏移植、肺脏移植
江苏
7
无锡市人民医院
肝脏移植、肾脏移植
8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肾脏移植
9
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肾脏移植
安徽
10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肝脏移植、肾脏移植
福建
11
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
心脏移植
江西
12
江西省人民医院
2021年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结果的公示
拟认定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医院及移植项目情况
省份
序号
医疗机构
拟认定移植项目
山西
1
山西白求恩医院
肾脏移植、肺脏移植、胰腺移植
2
山西省心血管病医院
心脏移植
辽宁
3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肾脏移植、心脏移植、肺脏移植
黑龙江
4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肾脏移植、心脏移植
心脏移植、肺脏移植
13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心脏移植、肺脏移植
山东
14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心脏移植、肺脏移植
河南
15
阜外华中心血管病医院
心脏移植
湖南
16
湖南省儿童医院
肝脏移植、肾脏移植
重庆
17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肝脏移植、肾脏移植
贵州
18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心脏移植
19
贵州省人民医院
肾脏移植
海南
20
海南省人民医院
肝脏移植、肾脏移植
公示期间,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请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意见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

云南省医师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最新文档

云南省医师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最新文档
体检专用章:
年月日


编号: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姓名: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
省(市、区)县(市、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婚否
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
现住址:乡(镇、街道)村(号)


视力
祼眼:右左
矫正:右左
签名:
色觉
检查
色觉
单色识别能力
签名:
医师意见
签名:
病史
眼病





听力
右耳m左耳m
签名:
嗅觉
云南省医师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试行)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
工作单位(毕业院校)
请您如实提供既往病史,如隐瞒病史责任自负。(在每一项后面打√)
如填写“有”,请做详尽描述。(包括:病种、分期、治疗情况)
精神病 无□ 有□
癔症 无□ 有□
吸食、注射毒品史 无□ 有□
慢性肾炎 无□ 有□
传染性疾病 无□ 有□
医师意见
签名:
病史
肺部
心血管
腹部
肝、脾
神经系统
口吃
精神、心理
其他
胸部X射线检查:
签名:




此栏粘贴辅助检查报告单
云南省医师护士注册体格检查表(试行)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照片
身份证号
联系
工作单位(毕业院校)
请您如实提供既往病史,如隐瞒病史责任自负。(在每一项后面打√)
如填写“有”,请做详尽描述。(包括:病种、分期、治疗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7
李亚雄
昆明市延安医院
心脏
主任医师
28
杨应南
昆明市延安医院
心脏
副主任医师
29
王戈楠
昆明市延安医院
心脏
副主任医师
30
汪毅
昆明市延安医院
心脏
主任医师
31
吴剑
昆明市延安医院
心脏
主任医师
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执业地点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并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
13
李旭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心脏
主任医师
14
蔡冰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心脏
副主任医师
15
杨百晖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心脏
副主任医师
16
王曦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心脏
副主任医师
17
李立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脏
主任医师
18
冉江华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脏
教授
19
曹海鹰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肝脏
主任医师
20
陈刚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脏
主任医师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移植资格类别
职称
21
张升宁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脏
主任医师
22
刘静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肝脏
副主任医师
23
赵永恒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肾脏
主任医师
24
孙洵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肾脏
主任医师
25
胡伟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肾脏
副主任医师
26
周允冲
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
肾脏
副主任医师
肝脏、肾脏
主任医师
7
杨世昆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肝脏、肾脏
主任医师
8
况应敏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肾脏
主任医师
9
马超龙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肾脏
主任医师
10
刘涛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肾脏
副主任医师
11
黄汉飞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肝脏、肾脏
副主任医师
12
杨绍军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心脏
主任医师
云南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情况表
(公示)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移植资格类别
职称
1
孙志为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肝脏
主任医师
2
金焰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肝脏
主任医师
3
唐建中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肝脏
主任医师
4
孟春城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肝脏
副主任医师
5
曾仲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肝脏、肾脏
主任医师
6
夏仁品
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