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户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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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户信息登记表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 说 明:
1、请保持条形码区域清洁;
2、请在指定区域内盖纳税人公章或按指模;
3、本表浅灰色项目为必填项目;
4、本表一式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填表说明
第一部分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无证户填用。

无证户是指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核准执业证件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下载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四、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五、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如需留存,请自行复印。

六、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纳税人名称”栏:指业主字号或者摊位编号;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生产经营地址”栏:填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4.“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如为分支机构,按总机构的经济类型填写。

第二部分附报资料报送要求
一、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税务登记表》(适用无证户);
2、生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
3、业主(负责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幅面,严禁使用A4以外的其他幅面的复印件。

三、复印件的质量应尽量清晰、可辨认。

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号码不清晰的,应在下方按原号码手工抄写。

四、不同的资料应分开复印,严禁将两份资料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五、附件资料每页均需盖章。

按企业管理的纳税人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个体性质的无证户可用手模代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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