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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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答汇总

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答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总分机构管理办法)。

现以系列辅导的形式对该办法的政策内容进行解读,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借鉴。

一、问: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什么?答:(一)总分机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即: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二)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基本方法。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关于新税法下分支机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政策一、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是否还有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以下几点仅供你参考以下:一、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而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根据国税发[1997]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外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税率,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能单独作为纳税主体。

因此,新税法实施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二、不是纳税主体不等于没有纳税义务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分支机构不再是纳税主体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而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税收贡献,事实上分支机构分享了所在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必然会导致地区间财源的不公平。

为平衡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三部委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文件,总局在此基础上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分别从财政预算及税收征管的不同方面加以规定,旨在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地区转移的问题。

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三部曲”[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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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居民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三部曲”[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为帮助征纳双方正确掌握汇总纳税的计算方法,本文结合案例逐一分析。

◆计算各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确定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各自应纳税额及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为帮助征纳双方正确掌握汇总纳税的计算方法,本文结合案例逐一分析。

基本情况居民企业M公司有A、B两个分支机构,其中A分支机构属于高新技术企业,B分支机构位于内地某市。

A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M公司和B分支机构所在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居民企业2012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显示,M公司、A分支机构及B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如下表。

经统一计算,M公司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8000万元,试计算该公司2013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分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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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为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后,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何时出台,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热点。

目前,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优惠产业目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以及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发布。

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2008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2008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其他若干配套政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居民企业间接控制外国企业股份的认定办法也将陆续出台。

现就8月出台的四个配套政策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

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企业如何汇总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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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法人所得税制下总分企业如何汇总纳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的税种,即共享税。

法人所得税制带来的突出问题在于:对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将全部税款缴到总公司所在地入库,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地区间的利益转移,同时由于分支机构分享了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没有税收贡献,便制约了地方经济建设及全国经济均衡高效的运行。

为妥善处理好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础上,国务院出台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分别从财政预算和税收征管两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合理利用税收手段,妥善处理地区间的利益分配,有效解决法人税制带来的税源跨地区转移问题。

目前,汇总纳税的各项政策的实质都是强调在法人税制的基础上解决区域分配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原则,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的政策规定,反映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申报突出法人所得税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申报表填报的各项数据由法人企业统一核算
企业下设分支机构时,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独立核算还是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即非独立核算的方式。

无论会计上采用何种方式,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为一个法人企业,预缴及汇算清缴的各项申报数据是法人企业整体核算的结果,各分支机构都不需要单独核算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摊政策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摊政策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摊政策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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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自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内容上看,57号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的修订,笔者在此仅就公告和文件中关于分支机构范围及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等方面的变化进行对比。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不再参与所得税分摊
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57号公告第五条列举出了五种不需要就地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类型。

与原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相比,有一类分支机构停止参与所得税分摊的时间界限有变化。

原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而57号公告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也意味着,对于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就不参与所得税分摊,不再从第二年起才不参与分摊。

例如,在北京的A机械制造公司为总机构,在武汉、成都分别设有B、C 两个二级分支机构,所得税实行按季度预缴。

假设2013年10月其在武汉的B分支机构撤销,并于10月15日办理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如果按原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B机构在10月撤销后,在当年剩余的11月~12月内,仍然要参与企业所得税分摊,只是分摊的税款不再由B机构。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不同税率的总分机构应该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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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无锡市锡山区的合资企业,在中国其他地区还设有四家分支机构(分别设于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其中深圳分公司享有18%的特区优惠税率,即四家公司实行25%的税率,一家公司实行18%的税率。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关于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应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税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及相应权重比率计算划分不同税率机构的应税所得额,再分别按总分机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由于年终汇算清缴时,仅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汇缴。

因此请问,上述第十六条办法所规定的不同税率总分机构分别计算应税所得额及应税额是仅指季度预缴?还是说年终汇算清缴也一并适用?如此条办法不适用于年终汇算清缴,那请问像我深圳分公司是否在年终应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后就无法继续享受国家过渡期优惠税率的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

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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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总机构(母公司)和其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成员企业是指参加汇总(合并)纳税的总公司(母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指: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作为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作为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作为成员企业;其他经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名单作为成员企业。

汇缴企业是指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整体,包括其汇总的总机构(集团)和所有成员企业。

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总分机构间提供服务的所得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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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间提供服务的所得税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总机构向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双方到底应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日前,湖北省石首市一集团总公司财务人员向武汉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该财务人员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同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咨询员解释道,总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有的属于独立法人,即通常所说的子公司,也有的是非法人的分公司。

所以,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就有了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的管理费。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其分支机构并非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只有总机构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用就不存在是否税前扣除,管理费用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

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以避免重复扣除。

对母子公司间提供管理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具体规定如下:一、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文件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08]401号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区县(地方)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市市与区县财政体制规定,原则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2002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防止区县财政收入陡降,避免对区县预算平衡造成冲击,对部分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集体企业名单见附件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县不参与分享。

然而,实行暂行办法后,上述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这些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将会按照统一科目和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库(各50%),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我市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因此,为维护市与区县财政体制的一致性与稳定性,对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间调库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收入入区县库部分,市财政将跨月从区县库调至市级库。

二、根据调库工作需要,市国税各直属分局、区县局每月按附件3所列的企业名单将辖区内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随税收会统报表一并上报市国税局。

市国税局于每月十日前,向市财政局提供附件 3所列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区县明细情况表,市财政局将据此进行调库处理。

三、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原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按因素地区调库的企业专用所得税科目取消,附件3所列企业缴纳2007年及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将按照调整后的新科目缴库,中央、市区县按照60:20:20比例分享。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解析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解析

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解析财政部等三部委日前发布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另外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一、税款预缴方法(一)预缴方式。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二)就地预缴。

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 6月份按上上年度,7- 12月份按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其中: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例、甲公司是东部某城市的一个企业,在全国设有A、B、C、D、E五个分公司。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讲座共121页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讲座共121页
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业务招待费
税政科 高媛
29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1、法8条,条例44条:不超过当 年销售(营业)收入15%,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扣除。
税政科 高媛
7
收入
8、《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9]136号
9、《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 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 办企[2009]121号
税政科 高媛
8
收入
10、《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 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9]79号
会计处理:2009、2019、2019年每年确认收入 100万元
税法:条例第19条
在2019年一次性确认收入300万元(2009、2019 年每年调减100万元,2019年纳税调增200万元)
“权责发生制”+“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
税政科 高媛
13
收入
三、2019年企业没有收到 租金,是否确认收入?
2、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
训费用的余额
税政科 高媛
26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1、法8条,条例35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 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 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27号):
分别 职工工资总额5%
税政科 高媛
27
业务招待费支出
1、文件及专项用途
2、管理办法
3、单独核算
5年(60个月)内——第六年
税政科 高媛
17

浅谈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及弥补亏损在企业中的应用

浅谈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及弥补亏损在企业中的应用

浅谈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及弥补亏损在企业中的应用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及实施,“以法人为单位对企业所得课税,非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汇总纳税制度逐步确立。

在具体应用中,首先要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以政策来指导实际工作: 一、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弥补亏损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四)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二、深刻理解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含义及适用对象 (一)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当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讲座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税收政策讲座
1、法8条,条例43条:
2、《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02号(收入基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 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税政科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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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支出 国税函[2010]79号:从事股权投
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
(一)真实、合法、有效,并且不具 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的行为;
(二)借款合同税政科。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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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
1、法13条,条例70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98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 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 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
税政科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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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支出
3、自2007年1月l日起执行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 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2号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 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税政科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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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支出
《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
税政科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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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

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答汇总

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答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发展和完善的客观要求。

为了有效解决法人所得税制度下税源跨省市转移问题,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总分机构管理办法)。

现以系列辅导的形式对该办法的政策内容进行解读,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借鉴。

一、问: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什么?答:(一)总分机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即: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二)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基本方法。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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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政部等三部委日前发布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另外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一、税款预缴方法
(一)预缴方式。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二)就地预缴。

由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结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期预缴。

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 6月份按上上年度,7- 12月份按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不参与分摊。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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