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单位实行生产经营指标契约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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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单位实行生产经营指标契约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河南能源〔2016〕172号
关于基层单位实行生产经营指标
契约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积极落实全国国有企业提质增效电视电话会议和集团公司2016年工作会议精神,加大放开搞活、转型升级力度,在坚持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块搞活、分兵突围,遵循效益否决、依法依规和加大激励原则,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通过转变基层单位经营方式,扩大基层单位依法依规自主管理权限,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激活生产要素,激发企业活力,为降本增效、减亏增盈、决胜生存保卫战提供充足动力。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确保安全稳定、廉洁从业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安全生产、矿(厂)区稳定和廉洁从业不准以包代管,主体责任、监管责任不变。

上一级公司可采取委派专门机构或其他方式,依法依规强化管理,为经营机制转换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规范运行的良好环境。

要加强和改进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注重维护职工利益,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坚持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生产经营规范运营原则。

生产布局方面,要远近结合、统筹兼顾,避免短期行为,实现安全生产良性循环,保证效益最大化;资产管理方面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物资采供及废旧、闲散物资处置方面,要依法依规建立规范透明的程序、规则和要求,防止利益输送和资产流失;产品销售方面,对于共同市场鼓励适时涨价,不准私自降价、扰乱市场,要建立和完善产品销售管理制度,规避营销风险,保证财产安全。

(三)坚持效益否决和强化约束激励原则。

亏损单位契约化管理目标基数不准高于停产期间总固定费用标准,且实行动态监控。

无论何种原因,突破该标准时可随时终止实行。

强化约束激励,对契约化管理团队可实行风险抵押制度;对契约化管理团队和员工,可按照较盈亏基数实现减亏增盈的一定比例,实行特殊贡献奖励。

(四)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原则。

提倡先行先试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完善提升,逐步推广应用。

三、试点范围
原则上鼓励先在无边际利润的生产经营单位试点,待条件具备、试点成熟后,再广泛推广应用。

四、契约化管理团队
由班子作为契约化管理团队,通过与上一级公司协商签订目标责任书或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主要事项。

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允许对其他单位或人员采取租赁、承包或托管等方式转换机制,实现减亏增盈和矿(厂)区稳定和谐目标。

五、契约化管理期限
试点单位契约化管理时间暂定1年,条件成熟的经双方协商可延长至3年。

因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停止的,契约化管理活动自动解除。

六、契约化管理团队权限
契约化管理期间,管理团队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原则上享有以下权限:
(一)人事管理。

契约化管理单位在依法依规、不突破上一级公司核定的干部职数和机构编制前提下,允许自主设置科室、区队和干部职数,允许打破干部、工人身份实行岗位聘任制。

对落选的干部,可保留档案身份,薪酬待遇执行岗变薪变,按个人业绩取酬。

(二)用工管理。

在严格控制定员总数和用工年限限制标准前提下,结合契约化管理期限和过剩产能退出安排,允许契约化
管理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集团内部自主招收补充采掘人员,严禁私自招收补充辅助服务人员;依法依规清理不良用工、精简分流富余人员,组织对内、对外劳务输出,引导组织分流人员创业、再就业等。

(三)薪酬分配管理。

在严格按照工效挂钩办法计提工资总额、严格按照资金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发放工资、严格按照契约化管理团队人员薪酬由上一级公司依照合同规定计发工资原则下,允许契约化管理单位打破现有工资分配制度,自主建立更有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更能体现约束激励机制,更能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的公开透明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内部分配制度应经职工代表讨论通过。

契约化管理团队人员薪酬由上一级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不得参与本单位薪酬分配。

契约化管理团队薪酬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对特殊贡献奖励的分配,既要坚持业绩贡献导向,又要保证全员共享。

可预先依据减亏增盈的不同额度,分级次确定契约化管理团队与员工各自所占比重;也可以由契约化管理团队根据确定的奖励总额制定分配方案。

上述方案均需经上级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四)物资采供及废旧、闲散物资处理。

依照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依规建立规范透明的程序、规则和要求的前提下,采购物资性价比不低于当期市场水平和集中采购水平的,废旧、闲散物资处置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的,契约化管理单位拥有自主
采购权、自主处置权。

具体限额由上一级公司在合同中依照规定具体确定。

(五)产品销售管理。

依据第二条第二款要求,在建立和完善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共同市场不自相压价以及确保货款安全回收的情况下,允许契约化管理单位自主销售产品。

(六)资金管理。

契约化管理单位应加强资金全面预算管理,坚持资金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原则,全面盘活资产,压减资金占用,实行全方位全系统成本控制和资金管理。

集团公司坚持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有钱按预算支、无钱不支的原则,各单位在资金管理上要应收尽收、严控支出,把“现金为王”理念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环节。

七、转变监管方式
(一)上级公司管理方式要与基层单位管理机制转换相适应。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对契约化管理单位管理方式应及时调整到位,对确定的各类放权事项,要制订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做到该管的管得住、管到位,该放的放下去、放到位,该指导服务的指导服务到位,指导帮助契约化管理单位规范有序、有效经营,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

(二)建立重要生产经营活动信息沟通平台和机制。

契约化管理单位的员工招聘、人员变动、薪酬发放、物资采供、资产处置以及销售等重要活动信息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公司,实行内部阳光运行,便于监督和指导服务。

严格考核评价,契约化管理期终了要采取审计等方式对各项生产经营效果进行全方位评价,
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真实。

(三)集团各二级单位要强化对契约化管理单位的安全、环保、稳定等方面的管理,对其他经营管理事项应在月度全面预算管理执行情况及定期综合审计方面加强监控,既要为契约化管理单位创造一个自主管理的良好环境,又能促使契约化管理单位具有较强的自律意识、规范意识、规矩意识,切实做到管而有序、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充满激情,充满活力。

八、其他要求
(一)本意见未包括的放权事项,为推进契约化管理确需放权的,由成员单位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下放。

(二)基层单位实行契约化管理的决策权属上一级公司,由上一级公司依照本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与契约化管理单位协商签订目标责任书或协议。

凡上一级公司与契约化管理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备案事项,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转换经营方式是增强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的主要途径,更是当前实施分块搞活与分兵突围、实现减亏增盈和转型升级的主要抓手,集团公司支持各单位积极试点、及时完善提升并逐步推广应用。

2016年3月28日
主办: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经济运行部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综合办公室2016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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